论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以英美上诉制度为借鉴
20 0 9年
7月 第 7期
人力资源 管理
浅 议我 国民事 上诉 制度 的完善
— —
以英美 上诉制度 为借 鉴
任 思 思 傅 雪 萍 ( 南京理 工大 学 江苏 南京 2 0 9 ) 1 0 4
【 图分类 号] 2 . 中 D9 5 1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 3 2 9 2 0 】 —0 4 - 0 文 1 7 ~8 0 ( 0 9 7 1 6 2
3 我 国现 行 民事 上诉 制 度 存在 的缺 陷
向高等 法 院或 上 议 院 提 起 上 诉 , 高 等 法 院一 审裁 判 不 服 的 , 对
则 可 以向上诉 法 院上 诉 , 果 对 上 诉 法 院 的 二 审 二次 上诉 。通 常认 为 , 国 民事 诉 讼 实 英
政 机构 的命令 。它的 范 围一般 是 有 限 的 。在美 国上 级 法 院仅仅
审查 原 审法 院庭 审笔 录 中记 载 的事 项 ; 允 许 当事 人 提 出新 的 不 证据 。美 国最 高法 院审 理某 些 上 诉 案 件 , 了那 些 对公 共 利 益 除 具 有 重要影 响 的案 件外 , 诉 程序 止 于联 邦 上诉 法 院” 上 。美 国 民 事 上诉 制度 主 要 以两 审终 审 为主 , 有少 数 州采 取三 审终 审 制 。 但 在 美 国联 邦法 院体 系 中 , 有 上 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包 括 联 邦 拥 上诉 法 院和 最 高法 院 。联邦 上 诉法 院是联 邦地 区法 院的 上一 级 法院, 通常 审理 对初 审 法 院 裁 判 不 服 的上 诉 案 件 。联 邦 上 诉 法 院基 于联 邦 司法 条例 所 戈 定 的 巡 回 区而设 置 , U 全美 目前有 I 3个 上诉 法 院 其 中联 邦 巡 回上 诉 法 院 由 1 名 法 官组 成 , 2 以美 国全 联 邦 为巡 回 区 , 审理 涉 及 诸 如 专利 、 权 、 版 商标 等 知 识 产权 上 诉 案件 , 以及美 国政 府 提 出的 索赔 及 国 际贸 易 的上诉 案 件等 。 在州 法 院体 系 中 , 包 括 上 诉 法 院 。上 诉 法 院 是 介 于 州 最 也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
目录绪论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4)(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成 (5)1.各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 (5)2.上诉审模式 (6)(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 (8)1.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8)2.维护司法公正 (9)3.维护司法权威 (9)二、新形势下影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价值实现的因素 (10)(一)日益繁多的民事纠纷的客观现象 (10)(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11)(三)法院间相互制约、职能平衡的需要 (12)(四)地理环境的差异 (12)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3)(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现状 (13)(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缺陷 (14)1.单一的审级制度违背了程序设置要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则 (14)2. 审级过少,终审级别较低 (15)3.再审程序的无限扩张危及审级结构的稳定 (15)(三)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15)1.规定对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制 (15)2.规定三审终审制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19)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及其改革与完善[摘要]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其由各级法院职权划分和上诉审模式两部分组成。
审级制度具有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然而,日益增多的民事纠纷、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地区间环境差异等问题影响了审级制度价值的实现。
同时,我国审级制度还存在着审级过低、审级设置缺乏灵活性等缺点,因而我国审级制度应当进行改革,具体方案为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制度和建立普通诉讼三审终审制度。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司法公正On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Trial Level [Abstract]The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which is composition by the division powers of court of every level and appellate mode and has value of ensuring the uniform application of the law, safeguarding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interesting of justice. However, increasing number of civil disputes, civil rights awareness, awaken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differences aff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trial-level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on civil trial level system of our country, such as trial level being too low, the trial-level settings lacking flexibility. The trial level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which should establish first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system for small claims cases and three tiered System.Key words: Trial Class System Second instance of final Appeal course justice绪论民事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机制,亦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8 ・ 6
工作实践中 , 下级法院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特殊情形 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 , 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 其弊端也是 显而易见的。内部案件请示制度导致了上级法院在案件 上诉 前就 产生 固定 的思维 模式 , 际上 已是先人 为 主 了, 实 这种做法使上诉 审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 变相的剥夺
3高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时 下 指 导 和 监 督 的 作 . 用 没有 得 到 充 分 的发 挥
而不愿接受裁判 , 也对裁判产生怀疑。最后 , 审级制度的 设立易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是 有限的, 过多层级结构 的审级制度 , 要求有较高的投入 , 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人不敷出。 二、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 我国实行 四级两审终审制, 四级法院都是按行政 这 区划设置的。由于基层法院承担 的仅是一审工作 , 除民 诉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外, 其裁决效力是相对的, 在上 诉 中存 在被 上一级 法 院推翻 的可能性 。中级 法 院和高级 法院在作为一审法院时 , 其裁决效力也是相对的。随着 人们 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 纷的情形迅速增加, 案件的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 而现行
级别的法院审理, 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 审级制度作为基本的审判制度和撑起诉讼程序的框 架, 对审判的独立和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 , 审级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的正确性。其次 , 审级制度有
利 于保 障 司法 的终 局性 。最后 , 审级 制度 有利 于 维护 司 法 的统一 性 。任 何制 度 的设 立都有 其积极 和消 极方面 的 因素 , 审级制 度也不 例外 , 审级制度 的消极 作用 主要表 现 在: 首先 , 每一个程序的运行都会消耗一定的资源, 有一 定的成本 , 过高的成本将可能使该程序成为一种社会的 负担 。其次 , 容易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 , 激化社会矛盾 。 设立过多的审级 , 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受尊重的感觉 , 从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民事诉讼二审是全面审查吗?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二审是全面审查吗?民事诉讼二审不是全面审理的,而只是对你上诉部分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
但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当事人对于在一审中审理的结果存在不同的争议的。
那么民事诉讼二审是全面审查吗?如何正确划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下面就带大家来进行简单的了解一下。
一、民事诉讼二审是全面审查吗?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1、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2、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
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
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
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
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有所了解。
一、上诉制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诉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所保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
下面是上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二审原则:上诉审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二次审查,重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可、修改或撤销。
即上诉审判是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
2.审判程序:上诉审判采用辩论制和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质证等。
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
3.判决结果:上诉审判的结果分为确认、变更和撤销三种,即法院可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一般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二)要求1.提起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面临无法受理的风险。
2.上诉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上诉理由,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进行驳斥和申诉。
3.上诉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上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二、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下面是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审查对象:再审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的判决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2.审查原因:再审制度的审查原因通常包括事实新证据、原有证据的撤回或变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经过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与上诉制度有一些不同。
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确定
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确定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确定xx增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主要有两重功能: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请进一步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修正或否定;二是对原审裁判予以评价。
基于此,民事上诉审应当有一个审理范围的界定。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关于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只有第151条的简单表述,而审判实践中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却比较复杂。
面对这些问题,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认识和操作至今不甚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效率不高,处理结果有失公正。
因此,准确把握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确定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原则民事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如果要求法律对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作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显然不切合实际。
较为可行的办法是提出几项概括性原则,之后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或司法解释。
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普遍认为上诉审查应受到三项总体原则的指导:其一,上诉法院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决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其二,上诉法院具有对审理法院所决定的法律问题予以重新考虑的绝对权力;其三,上诉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断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明显有误,而不问其是否完全正确或结果是否公正。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总结审判方式改革十年的优秀成果,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诉讼理念,作者认为确定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原则主要应包括:(一)xx公平原则是民法理论的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其具体操作,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为了使实体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确定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其掌握的严谨、宽松是否适度,往往会影响到案件实体处理。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实行的上诉审仍是实体审与程序审并重的机制,该机制与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平的司法理念并不矛盾。
因此,在确定上诉审审理范围时,首先考虑的应是以公正为最高价值。
(二)续审制尽管有学理认为上诉审是独立的,但它仍是承接第一审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的诉讼。
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
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作者:王军许凤强来源:《活力》2011年第17期[关键词]民事上诉;审理范围;具体问题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关于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只有第151条的简单表述,而审判实践中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却比较复杂。
面对这些问题,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认识和操作至今不甚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效率不高,处理结果有失公正。
因此,准确把握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的上诉审理正在逐步摆脱“全面审查原则”的禁锢,向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方向发展。
但现行民诉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不协调极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并制约着程序功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仍未摆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阴影。
长期以来,我国受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模式的影响,把法院的审判权绝对化,严重忽视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49条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运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这是法院审判权至上,忽视当事人处分权的突出体现。
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做出了修改,但很快就因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而出现反复。
它要求若“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这就为职权主义的强化留下了很大的缺口。
1998年最高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明显带有职权主义的痕迹。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仍然对此条款未作变动。
第二,只注重实体公正和个案平反,忽视程序公正。
我国长期以来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只追求实体公正,注重个案平反。
正是这种理念才导致职权主义的横行和法院角色的的错位。
即便法院以国家行政机关的身份对侵占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的案件进行追诉并做出了公正的裁判,实现了实体的公正和个案的平反。
但它破坏的却是程序的公正和法院中立立场进行裁判而维护的整个社会秩序。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 二) 公 开审 判制度 在 国外 的发 展 美 国确认 公开 审判制 度 ,认 为公 开审判 是 当事人 的一 项权 利。 在审 判过程 中 , 美 国绝 对不 允许法 官 在庭外 活动 并且杜 绝 与 当事 人私下碰 面 , 并运用证 据交叉 询 问制度 最大 限度地将 诉讼 过 程和 诉讼 信息 公示 f当事 人面 前 , 选任 陪 审团 、 审前 对扣押 活 动 的 听证等 也都 纳入 向公 众公 开的 范围 。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越高。 中国 在公法 、 私法 等法 律 中亦将 审判公 开确认 为 一项重 要 公 正 。 法律 制度 。全 面 、 正确地 落实 审判 公开原 则 , 是确 保司 法公 正和 ( 二) 我 国 目前运 用公 开审判 制度 的现 状 社 会各 界 的强烈要 求 , 也 是依 法治 国方略 实施 的需要 , 更是 人 民 我 国公 开审判 原则 直接 来源 于对 传统 司法 工作 实践 经验 的 法 院在 审判 工作 中应遵 循 的基本 原则 。 总结 , 是审判 工作 与人 民群众 相联 系 的一个 重要方 式 。建 国后,
着许 多的 问题 和 弊端— — 司法行政 化 , 立 法粗疏 、 没 有可操作 性 、 3事 人知情 权得 不到保 护等 等 。完善我 国公 开审判 制度 - " 应该从 诉讼 观念 开始 转 变, 以立 法完善 为前提 , 提 高法 官的素质 完善证 人 、 鉴定人 出庭 作证制 度 、 诉讼 主体 制度 以及后 果认 定和 责任 追究制 度 。在 实践 中有 必要加 强 对合议 庭 的公开 、 新 闻监督 与公 开 审判 以及 公开 审理 的 完善 。
2 0 1 3 ・6 ( 上)
论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之完善作者:胡芬芬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2期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顺应了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
但我国二审审理范围的立法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
建议完善二审审理范围可从立法思想、理顺一审与二审的关系、明确规范审理范围、设置附带上诉制度及严格限制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附带上诉制度;新证据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7-02一、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立法沿革我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9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
这条规定的基础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
这样的二审实际上弱化了一审审理功能,易导致当事人因此“不打一审打二审”,增加不必要的讼累,并且有时还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
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151条明确限制了二审审理范围,规定二审审理对象仅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这样规定意在以当事人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审判权,体现出了对上诉人处分行为的尊重。
这既有利于阻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不必要干预,又能减轻法院审理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其中第180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在上诉请求以外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审查并且予以纠正。
这实际上扩大了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职能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的体现。
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一种倒退,它过分突出了二审法院的防错和纠错任务,而完全忽视了当事人处分权。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对二审审理范围做出了新的规定——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只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报告
目录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1二、挖掘根源:影响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发展、完善的因素分析2(一)上诉X围限定的不当使一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2(二)民事上诉的门槛缺失引发“上诉投机”4(三)滥用“发回重审”浪费社会资源5 (四)再审制度设计致使“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5三、对策思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7(一)限定上诉X围,明确上诉门槛7 (二)通过明确对上诉过程中二审新证据提交的限制来控制滥用上诉权的行为8 (三)建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抑制“诉讼投机”9(四)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X围,节约审判资源11(五)严格把关,限定再审程序12参考文献:15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挖掘出这种制度不足现状的根源,并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上诉一审再审诉讼投机终审判决民事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再审理及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上诉)进行再审理的有关制度。
但是由于受司法经验的限制,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并有待于完善。
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审判程序,它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
所谓的民事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
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三个阶段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第一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审中,法院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审查、权利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
同时,法官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辩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在初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申请上诉。
二、第二审:诉讼案件的上诉阶段第二审是在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阶段。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审查第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议。
在第二审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进行辩论。
通过重新审理,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第一审有所区别。
当事人对第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具有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三、第三审: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第三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审阶段。
在第三审中,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判例参考等。
最高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
最高法院对第二审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引入多个审理阶段,可以避免一审审判结果的误判和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三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通过多个层次的审查和判斷,可以减少审判误差,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三审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任感。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点与完善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点与完善关于法院裁判不满的诉讼当事人,申请从头审判全数或部份案件利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被称为“上诉”。
“上诉”这一当事人利用的救济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以下不足:一、关于上诉条件为了保证一审裁决应有的权威,同时也是避免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过度滥用,进而致使二审案件的积存,各国对上诉设置了必然的准入门坎,即上诉条件。
美国的上诉必需由当事人对初审裁决不服和基于对诉讼进程阻碍重大的程序问题的附带性决定不服而提出;俄罗斯民法典那么规定案件的两边当事人及第三人、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提起上诉(抗诉),期限是一审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后的10日内,提交上诉状或抗诉状。
我国对上诉主体的界定较为明确,一样包括了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上诉期限为不服裁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7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是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外,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笔者以为,这是相当于对上诉条件的限制,即上诉的主体必需合格;上诉的客体或对象必需合格;上诉要在法按期限内提出;必需提交上诉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3、4是上诉的形式要件,2为实质要件。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上诉条件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没有对上诉条件做出明确的限制,不管是什么案件,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是不是复杂;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都能够启动上诉程序。
如此的规定产生如此的短处:一方面致使一些诉讼标的额小、简单的案件难以通过一审取得有效的审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会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而滥用上诉权。
据此,建议对上诉条件作以下限制:一、要求有上诉利益;二、诉讼金额达到必然的标准;3、对上诉理由的限制;4、对滥用上诉权人作出必然的制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依照必然的标准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随着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强化和我国法治的发展,当事人本人或者在诉讼代理人的驱使下都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来更好的满足自己的利益。
就上诉审而言,并非全部案件都有进行重新审理的必要,应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所以,构建理想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就成为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对于上诉的概念,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2],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
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
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范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范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范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范围限制,该条款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范围限制进行探讨。
一、诉讼请求的概念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根据其主张的法律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某种裁判的请求。
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其合理限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诉讼请求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请求的法律关系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必须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即是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对于行政、刑事等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2. 对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的请求诉讼请求必须是对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的请求,即针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益提出的请求。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不属于诉讼请求的范围。
3. 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权益请求,而不是一般性的请求。
当事人必须明确说明其请求的具体内容,不能笼统、模糊地提出请求。
三、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范围受到了一些限制原则的制约。
1. 确定请求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应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请求是明确的,即指具体的权利和利益的请求,而不是模糊不清的请求。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明确争议的焦点,使诉讼程序更加高效。
2. 单一请求原则诉讼请求应为单一请求,即每个当事人只能提出一个或几个相关的请求,而不是多个无关的并行请求。
这一原则有利于减少争议的复杂程度,使审判工作更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
3. 主次分明原则在诉讼请求范围限制中,主次分明是一个重要原则。
主次分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将最重要、最关键的请求表述清楚,并对次要的请求进行妥善处理。
这有助于确保审判机关能够充分理解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从而更加准确地作出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探讨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寻求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司法实践的完善建议进行探讨。
一、明确管辖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
明确管辖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明确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划分,避免出现管辖权冲突和交叉。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选择适当的诉讼地和诉讼法院。
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划定管辖范围,确保当事人在管辖范围内享有诉讼权利。
二、加强法院的管辖权监督为了确保法院的管辖权行使得到合理监督,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管辖权的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的法院管辖权裁定复查制度,对于法院管辖权的裁定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理。
应当加强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裁判中存在的管辖权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完善对法院管辖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评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情况,为完善法院管辖权提供依据。
三、强化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应当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进行独立、客观的裁定。
应当建立快速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机制,尽快审理和裁定管辖权异议,避免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应当强化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效力,确保裁定的合法有效,避免出现管辖权争议导致的司法混乱。
四、研究制定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问题,需要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机制。
应当加强地方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的管辖权协调机制,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探究(苏向京)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探究苏向京上传时间:2005-9-8【内容提要】二审,即上诉审,是只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已作裁判的案件有异议,提出上诉,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行审理的制度。
二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会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并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二审,即上诉审,是指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已作裁判的案件有异议,提出上诉,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行审理的制度。
二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并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从立法规定看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关于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全面审查的作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简称《规定》)由手术明文规定可见,我国对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的界定,一直是很关注的,经历了由“全面审查”到“只审上诉请求”的发展过程,从立法的角度看,“全面审查”的审理范围已经被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所改变,但“上诉请求”也并非二审审理的全部范围,《意见》中又强调了二审法院的防错和纠错功能,由此而引发了学者对二审审理范围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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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完善
摘要:本文通过对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如美国德国的民事诉讼上诉审理范围进行考察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科学的可供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对民事诉讼上诉审审理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及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上诉审;续审制;事后审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一、上诉审模式理论
上诉审审理模式是指上诉审审理与第一审审理之间的关系。
上诉审审理模式的不同很多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不同。
从理论上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复审制、事后审制和续审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上诉审模式为续审制。
其主要基于下列理由:首先,法律审一般有两个职能,第一监督下级法院,纠正其程序法和实体法错误,第二是统一法律适用职能。
由于我国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案件的终审法院多为中级法院。
由于各地中院审判人员业务水平高低不等,就同一类型案件,在一个中院是一种结果到另一个中院可能是另外的结果,统一法律适用意义不大,因此应将精力集中在事实上。
其次,我国目前的一审程序和制度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审理不能得以充分查清。
二、其他国家民诉上诉审审理范围的规定
(一)美国上诉审审理范围
1、普通法上的案件的上诉审审理范围
上诉审法院不审查初审中的事实部分。
因为普通法上的案件事实部分是由陪审团来审理的。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陪审团对事实的审理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上诉法院应该尊重陪审团的决定。
就算上诉审法院发现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确有错误时也不能直接改变该事
实决定,而只能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由初审法院组成新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1]
2、衡平法上的案件的上诉审审理范围
衡平法上的案件的上诉审既审查法律部分,也审查事实部分,但是在上诉审中也不得提出新的争执点和新的证据。
之所以这两类案件的上诉审可审查事实部分,是因为普通法上的案件实行的是陪审制,而衡平法上的案件不实行陪审制。
对陪审团所做的事实决定应当予以充分尊重,非经特别重大理由不应予以撤销,应当充分相信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
而上诉审查的是法官的行为,既然衡平法上的案件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裁决都是由法官做出的,那么上诉审当然可以审查法律部分也可以审查事实部分。
[2]
(二)德国上诉审审理范围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控诉,是当事人对初级法院或州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以期望获得更满意的判决结果。
另一种是上告,
也就是第三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州高等法院根据控诉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对州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向联邦法院提出的飞跃
上告:1、控诉审的审理范围:控诉审法院不仅可以审查事实部分,也可以审查法律部分;2、上告审的审理范围:联邦法院在考虑法律错误时,如果是程序上的错误,就局限于审查上告理由。
如果是实体法错误,就审查上告理由书上所指出的错误,还可以审查其他的没有在上告理由中指出的错误。
三、我国民诉上诉审审理范围之完善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民事诉讼体制改革已日趋临近。
(一)第二审程序实行续审制
续审制的特征是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审理时承续了第一审全部诉讼资料,并综合第二审中的诉讼资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适用法律做出裁判。
二审法院可以适用现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鉴于法律对于”新证据”的界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也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
笔者认为,可借鉴英国的做法扩大“新证据”的范围。
根据英国《最高法院规则》059r10(2) 规定,在上诉审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证据,但只限于两类:一是初审审理后发生的事实的新证据。
即在一审审理后发生了新的事实,该新的事实是在初审中没有预料到但必须在上诉审中予以考虑否则
就有失公平的新事实。
二是并不是初审审理后接着发生的事实的证据。
此类新证据的采纳受到严格限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必须表明尽管经过合理的努力,该项证据在审理时无法找到;如果该项证据在当时提出来的话,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该项证据必须是明显可信的,但不要求其是无可置疑的。
对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故意不在初审中提出这些新事实和新证据或者由于
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没有在初审中提出这些新事实和新证据,在上诉审中提出这些新证据的,上诉法院不予审查。
(二)第三审程序实行事后审制
事后审制的特征是诉讼资料原则上以在第一审提出者为限,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法院认为原判决妥当者即驳回上诉,不当者则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在该制度下,第三审主要是法律审,只有特殊情形下才考虑事实问题。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适当的尊重,不能轻易加以贬抑。
这样的限制可能被认为是对上诉法院的约束,但这种限制却是力量的源泉。
[3]第三审作为法律审的终审,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4]。
参考文献:
[1]sunderland,the problem of appellate review,5
tex.l.rev.8(1926).
[2]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2:621.
[3]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16.
[4]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台湾三民书局,200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