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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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完整版)《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完整版)《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

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节至9.2节)。

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由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将“同样的外观设计”定义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针对同一产品所使用的相近似外观设计,如果作为一件申请提交,则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分别提交,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一旦被认定为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则专利权人只能保留一项专利,同一产品所使用的其余的相似外观设计将被宣告无效。

另外,通过问卷调查和企业调研发现,在工业设计实践中,设计者或者企业通常会就同一产品设计出多个相似的设计。

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如果一种产品仅提交一项外观设计,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保护范围只是针对所述一项外观设计形成的保护范围;如果同时提交多个相似外观设计,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本身形成一个保护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利保护范围显然比一项专利所形成的保护范围大。

因此,为了解决专利实践中的这一困境,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合案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无效程序中同样外观设计的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即找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

这种方式比较严格,但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初审审查员认为是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要求申请人分案,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对于相似的认定可能与初审不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无效;变化等情形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版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这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和更新。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门用于指导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修改对照版,一般是指对已有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或者更新,并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有的内容进行对照,以便于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的部分。

在修改对照版中,一般会列出原有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然后在旁边或者下方标注上修订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对比查看。

这种对照版的修改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内容,以及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对照版清晰地了解到专利审查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准备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最新的审查要求和标准。

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修改对照版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最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
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新版专利审查指南指南说明》嘿,新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说说这个新版专利审查指南。

我当初接触这个的时候,那真的是一头雾水啊,就像在一个大雾天里找路,完全不知道方向。

所以现在我可得好好跟你们说说。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这个指南是特别严谨的东西,就像盖房子的蓝图一样,规定着专利审查的方方面面。

你得先把目录啥的搞清楚,知道这个指南大概分为哪些部分。

我一开始就是没重视目录,结果找个东西翻来覆去的,就像在大海里捞针一样。

二、实用建议当你开始看里面的具体细则的时候,拿个小本子做记录。

这就好比是猎人打猎标记路线一样重要。

比如说关于专利申请的流程部分,这里特别重要。

你要把每一个步骤,像提交申请材料、初审这些环节的要求和规定都记下来。

要是在这上面迷糊了,那后面申请被驳回就麻烦了。

还有关于专利类型的区别那里,好像一眼看过去都明白,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混淆。

就像识别小狗的品种,看着差不多,但各有各的特点。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啊,它们各自的审查重点都不一样。

比如发明强调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你就得把这三个方面的审查标准都吃透。

我当时就是两个对比着去学习,像发明和实用新型,它们有些地方是相通的,但有些差别就像白昼和黑夜那样明显,比较着学能更快理解。

三、容易忽视的点这里有个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关于说明书的撰写。

你可别觉得就是简单写写发明是啥就得了。

这说明书要简洁准确,还得能让人根据你这个说明就能重复做出来这个发明。

我原来就写得含糊不清,被打回来重改了好多次。

就好像你给人指路,不能光说在那个大楼附近,得说清楚具体位置,几点方位这类的。

还有附图这块,附图要是不清楚或者画错了,也会影响审查啊。

这就像给人看地图,地图画错了,人家咋能找到地方呢。

四、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也不少。

比如说,要是有一些跨学科领域的发明,审查起来会更复杂。

就像一个东西既是机械方面的创新,又涉及到生物科学领域。

这个时候的审查标准就需要好好研究了。

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之评析

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之评析

作者: 魏薇
作者机构: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1756
出版物刊名: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78-81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3期
主题词: 标识性平面设计 合理性 合法性 保护方案
摘要: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法》正式实施,此次立足自身所作的修订,旨在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同时也防止专利权滥用,该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有关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的相关规定即体现了立法者的这一目的。

但这一规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标识性平面印刷品外观设计在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的同时,也不能从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获得完全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该种外观设计保护的真空状态目前只有通过修改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才能彻底解决。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

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对照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是对专利审查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其修改内容对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改革和调整。

首先,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的可信度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在申请中,发明要求具备技术实施能力,且不依赖于具体的材料、器件或制造工艺。

这一要求的提升,将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了非实质性的专利申请。

其次,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做出了调整。

创造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水平有显著差异,并且不属于现有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所能推导出的。

新版指南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更充分、准确的技术背景,充分说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并结合申请人的实验数据和理论证明加强技术效果的说明。

第三,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提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新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保密申请,专利审查员需要严格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并在审查过程中确保保密要求的得到满足。

这将进一步保护申请人的商业利益,鼓励更多的创新投入。

第四,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调整。

在新版指南中,保护被授权专利权利的范围更加清晰,强调了申请人对专利权利的解释权和限制权的合理行使。

此外,为了确保申请人的权益,新版指南还增加了一些法律保护措施,例如对专利权评估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第五,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加强了专利申请的文件要求。

新版指南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更详细的技术描述,包括使用说明、结构示意图和实施例等,以便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发明的技术要点和技术效果。

此外,新版指南还提醒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合理利用技术文献和专利文件,以避免因前期技术开发不当导致申请无效。

综上所述,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对照体现了对发明可信度、创造性、保密要求、申请人权益保护和文件要求等方面的逐步提高。

这些改革和调整有助于规范专利审查工作,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导言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依据。

然而,要获得专利权并不容易,需要通过专利审查才能成功获得专利。

本文将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专利审查的流程和要求。

一、专利审查的意义和目的专利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的一系列审查程序,旨在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专利保护的价值和可行性。

专利审查的目的是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专利权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专利审查的流程和要求1. 申请文件的准备在申请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详细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这些文件需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进行准备,并确保内容详实、准确,以便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评估。

2.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专利审查的第一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审查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检查申请书的格式、清晰度,权利要求书的合理性等。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齐材料。

3.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专利审查的关键步骤,它主要涉及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审查员会通过检索相关技术文献和专利数据库,对专利申请领域内的现有技术和专利进行比较,评价专利申请的创新程度和技术进步性。

在评估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审查员会考虑申请人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工业应用价值。

4. 审查意见和答复根据实质审查的结果,审查员会给出审查意见,指出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提交答复,解释和论述专利申请的创新点、实用性,回应审查意见中的质疑和要求。

5. 决定和授权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实质审查的结果、申请人的答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授权专利。

如果申请被授权,申请人将取得专利权,并享有专利保护;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或提出重新申请。

三、专利审查指南的重要性专利审查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引,帮助申请人理解专利审查的要求和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知识产权强省292016.11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对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产业界对此也有较为强烈的需求。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调研,并将其纳入此次《指南》修改内容中。

现行《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并明确“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等纯粹的商业模式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

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改进点】此次修改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1.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实践中,专利权人希望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能够更加灵活,允许补入权利要求中或者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允许修正明显错误。

对此,本次《指南》修改给予了充分考编者按:《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章。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满足社会各界对于专利审查的迫切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此次《指南》修改工作,目前正在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专利 审查指南 修改

专利 审查指南 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重要性和作用专利审查指南是指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专利审查机构所采用的一套标准和规范。

这套指南对于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准确性和高效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的制定和不断的修订,能够帮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专利法律法规,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目的是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对指南进行更新和完善。

首先,修订指南可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其次,指南的修订还可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专利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和不明确的内容,避免主观判断和歧义的产生。

最后,修订指南还可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应对专利申请中出现的各种新技术和新领域,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是一个广泛参与的过程,需要专利审查机构、专利申请人、专业人士以及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意见的征集。

在修订过程中,专利审查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座谈会、听取专业意见和建议,以确保修订的指南能够真实反映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需求。

同时,专利申请人和公众也可以通过参与修订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需要考虑到国际间的技术和法律法规的差异,以及国内技术和创新的特点。

在修订过程中,应该参考国际上的最佳实践和标准,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符合国情的指南。

这样才能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促进技术和创新的发展。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应该注重于解决实际问题和难点,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解释。

在修订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避免片面和随意的修订。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应该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过程,它关系到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通过修订指南,可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新思考

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新思考

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的新思考
白茹;卞永军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审查员常常会因为涉及此款法条的专利申请案例出现争议,尤其是对“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产生异议.结合当前的申请与审查工作实践,重点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中“平面印刷品”和“主要起标识作用”两个要点进行新思考,寻求对这两点的合理解释与较为确定的范围,解决专利申请与审查中常见的一些相关问题,帮助申请人、代理人更准确理解法条.
【总页数】5页(P67-71)
【作者】白茹;卞永军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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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断——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为考察对象5.刍议平面印刷品保护制度的突破——论《专利法》25条第一款(六)项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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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发布的一份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

它包含了专利审查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操作方法,为申请人提供了申请和审查专利的指引。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增强,专利申请数量在近几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主体的利益,SIPO积极采取措施改进专利审查工作,并发布了《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二、内容《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1.专利申请的递交要求:指南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递交要求,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申请费和附加费的支付方式等。

2.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专利审查的第一步是形式审查,即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

指南规定了形式审查所需的材料和各项标准。

3.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指南详细规定了实质审查的各项标准和程序。

4.专利权的维持和失效:专利权的维持和失效是专利审查的重要环节,指南对维持和失效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5.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指南还对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以保证专利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三、意义《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发布对于申请人和审查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1.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申请人能够更好地理解申请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2.提高了审查效率和质量:指南规范了专利审查的操作方法和标准,减少了审查机构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误解,提高了审查效率和质量。

3.统一了审查标准和判断:指南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判断进行了明确规定,减少了审查结果的主观性,保证了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4.促进了创新环境的营造:通过规范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激励创新主体提高创新能力和质量,促进了良好的创新环境的营造。

5.提升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国际认可度:通过发布《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国专利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得到了提高,提升了中国专利制度在国际上的认可度。

印刷品设计审查指南

印刷品设计审查指南

印刷品设计审查指南一、背景概述印刷品设计是指印刷公司或设计师根据客户需求,通过创意和技术手段将信息或图像转化为印刷品的过程。

设计审查是为了确保印刷品在视觉和质量方面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同时保证印刷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印刷品设计审查指南,以帮助设计师和印刷公司实现印刷品设计的最佳效果。

二、尺寸和比例审查1. 辨识设计尺寸:审查过程中需明确设计作品的尺寸,确保与客户要求一致。

2. 辨识设计比例:确认设计比例符合客户要求,尤其对于标识或产品包装设计等需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印刷品来说,审查比例的准确性尤为重要。

三、颜色审查1. 校准颜色模式:确认设计文件中使用的颜色模式(如CMYK、RGB)是否与印刷机的工作模式一致,以避免色彩失真。

2. 配置色彩:审查设计中的色彩搭配,确保视觉效果和品牌形象的统一性。

3. 校准色彩值:校对设计文件中使用的具体颜色值,并与客户要求相符。

四、图像和图形审查1. 图像质量审查:检查设计中使用的图像,确保图像分辨率足够高,以避免在印刷过程中出现模糊或失真。

2. 图形清晰度:审查设计中的图形元素,确保图形线条或曲线的清晰度,避免出现锯齿或不连续现象。

3. 图像格式和嵌入:核对设计文件中的图像格式,确保适合印刷需求,并检查图像是否正确嵌入。

五、字体审查1. 字体选择:确认设计中使用的字体是否符合客户要求,并确保易读性和版权合规。

2. 字体嵌入:审查设计文件中的字体嵌入情况,避免在印刷过程中出现字体缺失或替换。

3. 字体大小和间距:核对设计中字体的大小和间距,确保在印刷品上能够清晰可读。

六、版面布局审查1. 内容合理性:审查设计中的文字和图像排布是否合理,以确保易读性和信息清晰传达。

2. 页面留白:核对设计中的留白设置,确保留白的大小和位置符合审美要求和印刷需求。

3. 边界和裁剪线:确认设计文件中是否包含边界和裁剪线,以便在印刷后进行正确的裁剪。

七、输出文件格式审查1. 文件格式选择:确认输出文件的格式选择是否与印刷要求相符,常见格式如PDF、EPS等。

关于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关于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关于平面印刷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作者:邢悦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8期问题1:目前平面印刷品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吗?答: 否。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于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同时,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2节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

这里,主要起表示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问题2:外观设计申请中,使用状态参考图仅可作为参考,不包含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内,请问递交使用状态参考图还有意义吗?答: 外观设计参考图通常用于表面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其递交并不能使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大,但是对于审查员理解本外观设计申请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判断对比设计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的时候,是以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即,如对比设计所公告的专利文件含有使用状态参考图,即使该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包含有不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问题3:我是一家美国公司,公司有一产品已经在美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现欲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的保护,但是已经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请问还可以申请专利吗?答: 首先,美国的专利制度与中国有所不同,在美国任何创作发明,如果在申请专利日期的一年以内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买断或出卖销售过,均不会影响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然而,在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绝对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应属于现有技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

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其次,其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第三,判断所述设计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主要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

如果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的设计具有装饰性,则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

根据上述标准,立体产品,例如包装盒等,不属于平面产品,因此,不属于本条款排除的对象。

对于平面产品,以图1至图4(见下图)为例,这4幅图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都属于平面印刷品(即符合条件1),其外观设计也是针对图案、色彩而作出的(即符合条件2),但是图1和图2的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但是,其包含了以色彩构成的爆炸形图案设计,具有明显的装饰作用,因此,图1和图2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图3和图4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不但是平面产品的,而且其中的图案仅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没有任何装饰性作用,所以,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瓶贴等平面产品,如果申请人将所述瓶贴贴在瓶子等立体产品上,作为一件产品整体提交,这种情况,将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申请的形式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节至9.2节)。

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如何判断一件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

如何判断一件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

如何判断一件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作者:邢悦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10期平面印刷品的授权不能简单通过授权情况来判断是否稳定,要看其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而如何判断主要起标识作用需要结合无效程序中的审查标准或案例来得出结论。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新专利法)新增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了第(六)条“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进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进行审查。

设立此要求的立法宗旨是提高我国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水平,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之间的交叉与冲突,更加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工业产品,鼓励设计人将其创新能力更多的集中到具体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2明确给出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一些平面包装袋、标贴等用于包装售出的产品或者不单独向消费者出售的二维印刷品。

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如果产品本身是立体形状(三维而不是二维)的,就不会落入到此条款中。

在外观设计审查中不会对该外观设计申请是否明显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审查,例如,某些立体产品表面的图案仅为起标识作用的图案(注册商标等),不属于二维印刷品,可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这里,是否为二维平面印刷品产品较容易判断,如标签、入场券、表格等等,而布料、地毯等则不属于二维平面印刷品。

如果一个设计产品属于二维平面印刷品,就要对该外观设计是否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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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保护范围只是针对所述一项外观设计形成的保护范围;如果同时提交多个相似
外观设计,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本身形成一个保护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利保护范围显然比一
项专利所形成的保护范围大。

因此,为了解决专利实践中的这一困境,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合案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无效程序中同样外观设计的实
质相同的判断标准,即找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

这种方式比较严格,但产生的问题是,如果
初审审查员认为是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要求申请人分案,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对
于相似的认定可能与初审不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无效;
另一种是采用较宽松的标准,将“相似外观设计”的定义扩展到专利法第 23 条第2 款规定的部分
情况,即找出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设计特征,同时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之
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
化等情形”。

这种方式虽然会使部分无效程序中可能属于非“同样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但是,却可以避免一旦发生纠纷,被无效的风险。

当然,目前审查指南修改所采取的第二种方式,需避免申请人为了节省费用,将完全不同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案例来说明:
(1)图 5、图 6(见下图)2 个外观设计是标贴,属于同一种产品,且都具有相似的弧形,除
此之外,两幅图片中的外观设计再没有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所以,这两个外观设计属于
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不能合案申请。

(2)局部细微变化
图7 和图 8(见下图)所示两种纸巾包装袋,其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体现在所述两个设计的
背景和卡通动物上;区别点在于卡通动物的姿势和包装袋的形状,包装袋的形状属于该类产品的
惯常设计,而卡通动物的姿势可以认为是局部细微变化,因此,所述两个设计可以合案申请。

(3)设计单元重复排列
图 9、图 10(见下图)所示的染色机,首先属于同一种产品,即都是染色机;其次,二者具
有相同的设计特征,即有多个染色窗口排列组成;第三,如果将每个染色窗口看作一个设计单元
的话,这两种染色机明显属于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因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合
案申请。

(4)色彩要素的变化
图11、图 12(见下图)所示标贴设计,首先属于同一种产品;其次,二者具有相似的设计特征,即爆炸性图案加上水果,且图案的基本色调与水果相匹配;二者的区别在于图案中的水果不同,可以认为所述区别属于色彩要素的变化,因此,可以合案申请。

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的视图标注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
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

例如:设计 1 主视图,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简
要说明中指定基本设计。

另外,为了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相统一,本节增加了“组件产品”的定义。

在审查实践中,“组件产品”不论连接方式如何,都视为一件产品而给予保护。

从组成成分来说,组件产品本身有两种情形:一是指“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且所述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

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的产品是这种情形,例如扑克牌、插接玩具或者拼图玩具;二是由多个可以单独出售或者单独使用的物品(即构件)组合而成的产品,例如由镜子、水龙头和洗脸盆以及柜子构成的组合产品(见图 13)。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既可以是组件产品,也可以是成套产品(见图 14)。

一旦授予专利权后,成套产品中的每个产品都享有独立的权利,因此,每个产品都应当清楚地显示出来。

2.成套产品
本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将允许合案申请的成套产品从同一小类扩展到了同一大类。

审查指南依据专利法及其细则对此作了适应性修改。

以往成套的桌椅必须分案申请,但今后,具有相同设计构思、成套出售或者成套使用的属于同一大类的两件以上产品可以合案申请。

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增加了补正以及对补正通知书的答复
由于以往分类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产品名称或者简要说明等内容有时无法判断产品的用途,因此,不能给出准确的产品分类,而分类员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电话联系后,不能及时得到反馈,所以,有些申请就无法分类。

为此,在本次审查指南修改中,为了加快分类,外观设计分类过程中增加了补正环节,如果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不能按期答复,所述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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