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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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法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这一实质性容,简单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中的“合理低价”。根据当前工程造价的构成分析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行招投标机制下界定合理低价的基本原则与法,以此保证建筑业市场合理高效地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的经济利益,改变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一些无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现象。《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价格的形成与确定的法,而且为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依据的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实质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

1 合理低价的涵

1.1 合理低价与成本价

“合理低价”是指在招投标的活动中,施工企业采用管理上的优势,在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的前提下,从降低成本入手,在按规定缴纳税金前提下,以合理的利润参与竞争,以达到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报价。“成本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保本施工情况下的报价,不是指工程成本,而是指企业成本,是在工程成本

的基础上,加上施工企业间接费用的最低支出,最低利润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纳税额而形成的报价。我们造价管理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确定成本价或投标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即直接成本;

2)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费用;

3)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率;

4)按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由此可见,成本价与合理低价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若没有测出成本价,则合理低价就不成合理。合理低价是企业在招投标中的策略,也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1.2 确定合理低价的参考要素

评审投标报价时,一般遵循两个基本原则:投标报价较低;不低于其个别成本或其报价

是合理的。招标人在制定评价的合理标准时,应当了解影响合理标准的因素以及参考要素,然后才能制定合适的评价标准,以下四个面应是制定合理标准的参考对象:

1)企业消耗量定额

由于建筑产品是成千上万种不同规格的建筑材料通过人工、机械进行有序组合加工而成的产品,其形成的过程也是消耗各种资源的过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各种资源的消耗量影响着建筑产品的价值。由于承包商的素质、施工技术、施工案、施工措施和管理水平不同,即使同样的建筑产品,不同的施工企业消耗的资源量往往是不同的,这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强调企业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原因。

2)企业积累的价格信息以及畅通的询价渠道

建筑产品价值的基本构成要素是“量和价”,也即在确定各种材料、人工、机械等资源的消耗量的同时也应确定其单价水平。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不同,得到所需资源的价格会有所差异,即使是同一种材料,由于采购渠道不同也会得到不同的单价。因此,通过评审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报价,可以正确评价投标人在采购材料面的优势和组价的合理性。

3)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

平均消耗量定额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市场和水平编制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投标人没有企业定额时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属社会平均水平;二是指采用低价中标法评标,以各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即平均消耗水平)为评标标准,属社会平均先进水平。

4)类似工程的企业财务数据

通过分析近期已建类似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和费用,措施费、管理费支出,利润水平等数据,以确定可降低成本的空间和报价可下浮的幅度,为制定合理围提供依据。

2 合理低价界定问题的提出

2.1 合理低价问题的合理性

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中标价为合理低价,是因为相比有效投标报价的结果,而且此中标价没有低于成本。因为《招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那么,如界定中标价即合理低价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如界定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工程建设成本不仅包含工程本身的实体性投入,也包含施工企业的措施和管理上的投入。每个施工单位的建造成本是不一样的,如科学合理地确定它就是一个难题。一是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且投资额巨大,其建造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期长等特点,其建造成本的计算过程和法本身就非常复杂。二是在招投标的条件下建设工程具有先交易、后建造的特点,这与一般商品采用先生产、后出售是有显著区别的。反映到投标报价上只能对招标项目的建造成本进行预测,而这种预测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该项工程的实际成本。三是虽然《招投标法》对成本价的构成尚无定论,但其属性是明确的,应该是指投标单位的个别成本。由于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要想在有效的评标时间确定其个别成本几无可能。既然投标单位的个别成本无法事先确定,那么其中标价的低价合理性自然受到了质疑。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投诉占50%以上。

2.2 现行工程造价计价所存在的弊端

要科学客观地测算出合理低价,必须先分析现有的工程造价计价法、造价构成及存在问题(缺陷),再分析出其可能产生超额利润的不合理因素,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所存在的弊端主要是:

(1)定额依据存在的问题。现有标准定额中的人、材、机耗量是依据劳动定额、施工规及质量验收标准等测定单位合格产品必须的实体消耗和社会平均生产水平条件下的合理损耗。它有两大缺陷:一是重的后滞性,定额正式使用时间一般滞后达10年左右。二是计划经济平均主义指导性,其全部基础数据(耗量)的测定,均采用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准的耗损标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市场主体以差异性优势竞争的需要。

(2)预算单价存在的问题。

材料预算价=(原价+手续费+包装费+运输采保费)(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该计算公式的缺陷是,把占预算价95%的材料原价及运距等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但当今的建材质量,能满足同一建筑规要求的品种繁多,单价差别很多;即使是同一种材料价格的波动幅度也很大,且所有的材料供应基本上是买市场,供应商将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送货上门,甚至采用直接送达施工现场的供应式屡见不鲜。

(3)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计算存在问题。建筑工程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计费式是分别按直接工程费乘以标准费率。它的最大弊病是:对管理费畴的界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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