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等因素,诉讼压力日益增大,诉讼效率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或专门机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方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衔接,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该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调解前置: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由专门机构或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相应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3.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1. 成功案例: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法院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作,成功调解了大量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2. 存在问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调解程序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方式信任度不高等。
五、完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应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地区、各机构在实施“诉调对接”机制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
3. 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非诉讼调解方式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4. 强化司法监督:在“诉调对接”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定位与路径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完善的立法作为指引和保障,为其发展搭建起基本框架。
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于 xx 年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出现后,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部署曾有“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推动国家法”作为改革成功的最后一步。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五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中央的战略部署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完成了地位升华、制度升华和理论升华。
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制度。
因此,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因地制宜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整合社会力量、优化资源配置、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背景下,中国乃至世界各国都正处在推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全球治理体系格局中。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该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律。
(一)社会矛盾的新变化亟须提升纠纷解决的法治化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纠纷解决领域,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与社会解纷资源不平衡、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
法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尊敬的法院领导: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院已经成功建立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目前,该体系已经逐步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将就该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一份汇报和总结。
一、建设背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接近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也愈发复杂多样。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传统的诉讼方式可能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同时也因为一些复杂案件的纠纷难以化解,这给法院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和不正确赔偿的负担。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服务体系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二、体系建设目标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我们建立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该体系旨在:1. 构建全面、科学、系统的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2. 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3. 探索和完善新型的解纷和诉讼方式,为法律实施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三、体系建设内容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通过引入调解、仲裁等市场化方式,实现诉讼和非诉讼解纷相结合,有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2. 法律援助服务建设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广“普法宣传+律师代理”模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3. 核心领域的智能化解决方案针对不同的纠纷案件,开发了智能化解决方案,有力推动了解纷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手段的多样化。
四、体系建设成效我院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通过该体系的应用,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效:1. 解决了更多的纠纷通过诉调对接、法律援助等多种手段的运用,我们实现了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和普惠化。
同时,由于智能化解决手段的使用,更多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2. 提高了认可度和满意率在我们的诉讼服务体系中,重视了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和教育,提高了其诉讼认可度和满意度。
通过普法宣传和合理的宣传手段,我们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构和官员的认可度,也提高了群众的法治素养。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司法资源相对紧张。
因此,有效、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在处理和化解民间纠纷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调对接”机制进行研究分析,以探求其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的运用及其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将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有效衔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制度。
该机制不仅充分利用了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优势,同时也有效地缓解了司法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构成与运行(一)构成要素1. 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等,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
2. 诉讼程序: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为调解不成或需要法律判决的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3. 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转接等方式,实现调解与诉讼的顺畅对接。
(二)运行流程1. 当事人首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则结束程序;如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要求进入诉讼程序,则将纠纷转接至诉讼程序。
4.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继续审理,并可参考调解过程中的情况作出判决。
四、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特点与优势(一)特点1.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
2. 经济性: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 高效性:通过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优势1. 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调解过程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缓解司法压力:通过分流部分案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一)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调解制度,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第1篇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复杂化,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成为缓解司法资源压力、提高矛盾解决效率的重要途径。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有机整合调解资源,优化调解与诉讼流程,实现双方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及时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确保诉调对接全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效率原则:提高矛盾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3.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诉调对接过程中各方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1.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及决策。
- 领导小组组长:由法院院长担任。
-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司法局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等。
2.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日常工作。
- 办公室主任:由法院副院长担任。
- 办公室成员:包括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等。
3. 调解员队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法官、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与评估:-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下,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
- 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2. 调解程序:-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由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调解员。
- 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 调解过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3. 调解协议的确认与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 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4. 调解失败的案件处理:- 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权,引导其依法选择诉讼程序。
- 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五、保障措施1. 人员培训与激励:- 定期对调解员进行法律、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将司法诉讼和非诉调解相结合,通过双向、多元化的方式将案件纳入调解阶段,通过对案件进行调解解决纠纷,以达到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目的。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
司法资源紧张一直是制约我国司法机关有效运作的瓶颈之一、通过引入调解机制,可以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引导至非诉调解阶段,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社会成本。
其次,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诉调对接机制的核心在于将案件纳入调解阶段,由专业调解员进行纠纷调解。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调解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作精神,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调解过程更加灵活和迅速,当事人可以更加方便地解决纠纷,并减少诉讼时间和成本。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另外,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矛盾和纠纷也愈加复杂多样。
传统的诉讼方式往往耗时耗力,很难解决矛盾和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通过引入调解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和而不同”的调解理念能够兼顾各方利益,达到和解的目的,从而减少矛盾和纠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最后,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要注重实践和理论的结合。
在推广和应用诉调对接机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和实践,形成符合国情的调解模式。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为完善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综上所述,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通过探索和研究,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资源紧张、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等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现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诉讼过程中存在着时间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近年来,为解决这一难题,诉调对接制度应运而生。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核心目标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方案通过整合法院和调解机构资源,优化流程,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达到这一目标。
首先,诉调对接实施方案鼓励当事人在起诉前先寻求调解。
通过加强调解宣传,提高大众对调解机构的认识度,强调调解的优势和重要性,让当事人在选择路径时更加倾向于主动寻求调解。
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好处在于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并且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有助于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建立了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
在纠纷案件移送过程中,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提高诉讼信息共享和沟通效率,实现快速、高效、协同办案。
同时,也加强了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培训和交流,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官的调解意识,助力纠纷解决工作。
再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着力推动多元化解纷方式的发展。
除了传统的调解外,还引入了仲裁、调解、协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在办理特定类型纠纷时,如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引入专家或社区资源,协助解决矛盾,增加解决纠纷的机会和可能性。
最后,诉调对接实施方案提倡知识普及和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加强公民法律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同时,法院和调解机构也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解决方案,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质量。
总之,诉调对接实施方案是当代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手段。
随着该方案的逐步完善和推广,相信会进一步提高我国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度,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论“诉调对接”机制
论“诉调对接”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渐渐成为了人们最常用的手段。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诉讼模式的不足也逐渐被发现,例如费时费力、成本高等。
这时,“诉调对接”机制浮出水面,成为了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下面本文将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以及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其优势。
“诉调对接”机制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一种将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即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借助调解的手段解决争议。
这种机制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已经成为常规模式。
第一个案例:15岁少年在网吧上网未成年不记罪案2019年11月,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上网“不记罪”案件。
一位15岁的少年因为在网吧上网,被警方抓获后被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由于当事人年龄较小,所以检方于是人提出了不起诉意见。
受理此案件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选择了诉调对接的方式,通过法官与家长、孩子的交流,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不构成犯罪”的结果结案。
第二个案例:涛涛吵闹案2019年10月,一起闹得高潮迭起的“涛涛吵闹案”被广大网民关注。
该案数次开庭未果,导致当事人关系恶化。
后来,法院依据“诉调对接”机制,派遣专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申述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也在和解书给出之后,宣告了结案。
第三个案例:吕美成救助案2019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吕美成救助案”的案件。
案件中,一位老人在洗脚城受伤,但是拖欠护理费用。
原告起诉时,被告认为原告应于医院方面进行索赔,且此事实际上是原告抢救不力所致。
然而在双方进行了若干次调解失败之后,法院调动媒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最后仍然是达成了诉调对接的协议解决方案。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诉调对接”机制有以下优点:第一,节约时间和费用,将纠纷化解的难度降低。
第二,保护当事人利益,确保争议得以公正解决。
第三,提高司法效率。
这些优点为今后的诉讼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区综治中心为平台,完善对接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加强警调、诉调、检调、访调、专调、仲调“六调”联动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促进多元化解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警调联动: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司法局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治安矛盾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
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可就地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可以通过区综治中心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诉调联动:区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实现诉调对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检调联动:区检察院对受理的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积极协助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要注重开展刑事案件的有关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公开审查、法律文书及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
访调联动:在区信访局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对适合调解的初信初访事项进行调解,也可通过区综治中心分流到相关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处解决。
专调联动:区级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本部门行政事务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明确承办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报区综治中心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仲调联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制度,依托区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和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图一: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委托调解及调解成功情况图二: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基层法院知产纠纷重点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核心提示: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多渠道化解,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产案件数量从10080件激增至23580件,年均增幅达26.78%,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从117件/人跃升至285件/人,执法办案压力日趋严峻。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对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研究。
一、工作概况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三级法院共委托调解知产民事案件15627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6.58%,调解成功率为37.13%。
1.委托调解率、成功率及调解成功案件所占权重均明显提升。
从委托调解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共委托或委派调解知产民事案件2146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1.36%,即同期委托调解率;2019年,此两项数据分别为7231件和31.03%,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36.95%和173.15%;2020年上半年,分别为6250件和37.65%,均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
从调解成功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的知产民事案件中,调解成功的有766件,成功率为35.69%;2019年,调解成功2950件,成功率为40.8%,同比上升逾14个百分点;2020年上半年,调解成功2086件,成功率为33.38%(见图一)。
最新 关于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精品
关于我国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1 引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由司法实务界创新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对现有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实现其合理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整体的效益,是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有益尝试[1]。
2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
这里的非诉讼方式指的是诉讼以外的调解,主要有社会组织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其他形式的调解。
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江苏南通2003 年的大调解机制,2008 年中央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纳入统一的司法改革部署。
这是一种符合我国特定国情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模式。
最高院于2009 年8 月4 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与各相关部门一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商事调节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此种机制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
3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现有的几个问题3.1 诉调对接范围尚未形成规模民事案件纠纷对接比率不高,尚未形成案件的分流处理和类型化分类,对接方式以个案对接为主。
3.2 各相关单位的工作对接联动性不足诉调对接是一种多方面力量共同作用来解决具有社会性矛盾纠纷的机制,其建设与施行需要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各级党委、政府机构,各类调解组织和社会团体极其相关人员等通力配合协作,从操作程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人员构成等方面共同构建诉讼与调解的对接途径,若缺少相关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人院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就显得势单力薄,阻力重重。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落实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法治XX建设,按照“源头治理、资源互补、依法化解”原则,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共同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司法工作与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核心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党委领导原则。
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司法推动、多元并举、法治保障”原则,依靠党委领导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优先原则。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对未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纠纷,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先依法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
政法各部门及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认真履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职责,分工协作,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息纷止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是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
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合理。
创新和完善诉调对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_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1日/第008版综合业务创新和完善诉调对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上海诉调对接机制的特色与经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机制是上海法院多年来重点开展的工作之一。
2009年,上海高院在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将委托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横向拓展,提出了在全市各基层法院统一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构建和完善以诉调对接中心为载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设想。
全市各基层法院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在年内全部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
以诉调对接中心为平台,构建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调对接中心的硬件建设,着力夯实工作基础。
为了确保诉调对接中心功能的全面发挥,各区县法院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场地、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接中心的硬件建设,实现中心建设的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
闵行、普陀、嘉定等法院已建成了一个场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诉调对接中心,设施齐全、功能完善,为诉调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些受制于办公条件局限的法院也积极开拓思路,内部挖潜改造,改善、扩大了诉调对接中心的场所。
同时,一批富有调解经验的退休法官及法律工作者充实到诉调对接中心,目前,全市各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共有专职调解员207名,其中退休法官及法律工作者为122名,占调解员总数近六成。
加强诉调对接中心的制度建设,确保工作规范化。
2009年以来,上海高院专门制定了《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管理办法》、《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及《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建立诉调对接中心的目标任务、工作职能、运作机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促进了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以社会力量为主体,推进行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在处理交通事故、劳动、医疗、消费等纠纷时,上海法院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劳动、消费者权益等民事纠纷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其行业优势,促使纠纷行业化解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1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
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和秩序的诞生。
为此,我们对德州市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
1.人民调解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与人民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2.仲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
(1)商事仲裁。
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偏少,1997年到2023年,年均收案数在30件左右。
2023年到2023年,均年收案100件左右。
其中,2023年共受理128件,裁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72件,被人民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1件。
(2)劳动争议仲裁。
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到的案件数偏多。
3.行政处理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
(1)行政裁决。
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及部门。
我们发现,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
例如,2023年,德州市建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87件。
其中只有2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解。
德州市交警支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成功调解了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
“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诉调对接既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它通过整合调解资源,实现诉讼与非诉讼两种解决方式的衔接与互动, 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
诉调对接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诉调对接的目的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 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诉调对接制度的推广价值
诉调对接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具有较高的 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诉调对接制度的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诉调对接制度将 不断得到优化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
展望
拓展应用领域
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诉调对接制度 的应用领域,如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环 境保护等领域。
有些调解协议可能缺乏法律效力,需 要加强后续执行工作。
04
完善诉调对接的建议
加强宣传和培训
总结词
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VS
详细描述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如媒体宣传、社区 活动、学校教育等,加强对诉调对接制度 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诉调对 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民的法 律意识和参与度。完善Leabharlann 关法律法规诉调对接的不足与问题
不足之处一
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 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专业的调解 员和设备,因此成本较高。
不足之处二
有些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不 足,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 工作。
问题之一
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需要与法院、仲 裁等机构进行协调和配合,需要加强 沟通和协作。
问题之二
完善制度建设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新探
摘要:现阶段,我国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纠纷探索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
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体要求。
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单凭诉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诉讼调解有其不足之处,需要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所谓“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互动,最大化的化解矛盾的对接,本质是“以灵活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发挥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研究“诉调对接”,不可不将其置于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及adr (指解决争议替代方式)都应该称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
它们是一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合意为基础的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运作方式民间化等特征的大调解的组成部分。
调解是一个综合概念,内涵外延较广,强调广泛性。
诉讼调解则侧重于主持调解主体职业性和结果的强制性。
诉讼和解侧重于意思的双方高度自治性。
而adr 则侧重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替代性。
二、从个案角度看“诉调对接”的优点这是一个实践中真实的婚姻案例,以此展示“诉调对接”应用实践,挖掘其优势。
陈某梅(女)与王某亮(男)离婚案。
原告陈某梅以王某亮赌博不负家庭责任而与其发生纠纷,带婚生一子一女回老家居住一月有余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生一子一女要求由被告抚养。
这一普通案件在法院是这样运作的:1.立案(因陈某梅系农村妇女,现带一子一女,无经济来源,靠朋友接济)经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3.答辩前调解由独任法官主持。
调解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婚前父母对个人赠予,原告则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投资购买,因基本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调解不成。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龙 飞*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关键。
本文首先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等主要解纷方式的独特优势,并强调应通过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上述特有优势。
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存在单一解纷方式缺点突出,以及衔接环节尚未解决“先行调解”与“司法确认”等法律技术难题。
本文据此提出应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的告知程序和优先选择程序,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调解与公证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衔接 调解 仲裁 公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
〔1〕其基本理念强调诉讼与非诉讼、国家司法制度与社会制度、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国家救济与社会救济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最终达到纠纷的有效化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是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关键,其核心问题是诉调对接实质化的实现。
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的研究需要明确各解纷方式的独特优势,梳理当前衔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能够发挥各解纷方式特有优势、恰当解决诉与非诉衔接问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衔接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要解纷方式及其优势(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要解纷方式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上世纪60年代比较重视人民调解,近十年随着中央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1〕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28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不断发展。
随着《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法律的修订和颁布,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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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
典型事例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精神,探索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及各调解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中的作用,中国法学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主题,于年月共同举办“中国调解高峰论坛”。
届时将邀请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政法委、首都综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全国知名法学家出席论坛。
为了确保“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富有成效,并为中央有关部门提供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决策参考,在高峰论坛召开之前我们还将举办“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主题的征文活动。
在征文的同时,为了及时总结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社会各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方面已有的典型做法
和先进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本次论坛特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典型事例征集活动。
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本届论坛,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推荐优秀典型事例。
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范围
.以近年来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的制度创新实践为主。
.中央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各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申报。
.凡属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相关的典型事例、案例和创新机制等均可申报。
二、事例标准
.真实性。
选送的事例要来自地方实践探索,禁止虚构和杜撰。
.创新性。
选送的事例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方面具有创新的性质。
.实效性。
选送的事例应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实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典型性。
选送的事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其他地区、单位具有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评审与奖励
.由专家评审组遴选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典型最佳事例件,优秀事例若干。
. 拟邀请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获奖代表单位出席于年月份在京举办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并颁发荣誉奖牌。
.根据报送有效典型事例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奖”单位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