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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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06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五条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企业标准;(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采样单;5、理化检验报告;6、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7、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8、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第六条申请进口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三)产品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质量标准;(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理化检验报告;5、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6、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7、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消毒产品申报流程

消毒产品申报流程

消毒产品申报流程一、消毒产品定义 (2)二、消毒产品的分类 (2)三、消毒产品审批和备案规定 (2)3.1需要行政审批(即常说的消字号批件) (3)3.2需要获得备案凭证 (3)四、新消毒产品申报审批流程 (4)4.1行政审批流程 (4)4.2申报需要提交资料 (5)五、申请I/II类消毒产品流程 (5)5.1备案要求 (5)5.2备案需提交资料 (5)5.3备案流程 (6)六、收费标准 (7)七、附件 (8)一、消毒产品定义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技术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和生产的消毒类产品根据风险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二、消毒产品的分类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具体如下: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典型产品:功效成分相工艺不在现有公布目录的产品(目录见附件)。

第一类消毒产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注:高水平消毒剂:是指可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致病性细菌芽孢也有一定的杀灭作用,达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消毒剂。

)第二类消毒产品: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

(注: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消毒产品索证管理的新要求讲课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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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第三十一页,共36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制度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 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 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 容进行更新的。
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 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第九页,共36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制度的建立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 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
• 加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工作。不需行政审批的消毒剂、消毒器 械和抗(抑)菌制剂等产品首次上市前,产品责任单位(含进口产
第十五页,共36页。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制度
➢ 哪种消毒产品需要做卫生安全评价?
原《评价规定》仅规定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 毒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等6类产品应当做卫生安全 评价。修订后的《评价规定》要求将不需要行政审 批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第一、 第二类消毒产品)作为企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对 象。
哪些属于违法行为要进行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 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 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 卫生安全评价的;
第二十。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制度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要索取哪些材料?

卫生部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第三条申请人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行政许可,应先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并提交申请后,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报资料及样品。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消毒产品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1 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充资料、复核、注销批件、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 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四)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五条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企业标准;(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1、理化检验报告;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3、毒理学检验报告;4、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封样样品小包装 1 件。

第六条申请进口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质量标准;(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1、理化检验报告;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3、毒理学检验报告;4、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消毒产品资质审核标准操作规程

消毒产品资质审核标准操作规程

消毒产品资质审核标准操作规程一、定义:1.第一类消毒产品:具有较高风险,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灭菌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2.第二类消毒产品: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3.第三类:具有低风险,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4.定制消毒器械:为单一项目设计制造,没有批量生产的非定型消毒器械。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对消毒产品资质的审核。

二、产品责任单位相关的材料应提供以下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产品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证: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1)基本要求:①第一类、第二类产品首次上市前经过卫生安全评价合格;②第三类产品无须办理许可或卫生安全评价即可上市;③“三新”消毒产品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2)需要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①卫生用品中用于皮肤黏膜抗抑菌制剂;②消毒剂,如空气消毒剂,皮肤黏膜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③消毒器械,生物、化学指示剂,灭菌包装物;(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包括:①评价报告封面;②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③检验报告(含结论);④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⑤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三、消毒产品经营单位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证。

2.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3.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医疗机构审核内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核查。

1.产品名称:必须一字不差(包括品牌名)。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治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治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管理规定(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得病防治法》、《国务院对于撤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卫生行政同意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 ,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判断依照》(文号,待定)进行判断。

新渡水产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断依照》(文号,待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担当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察,作出能否同意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察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渡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详细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平时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渡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察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卫生同意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察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德政同意,应该依照《新资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材申报受理规定》、《新资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切性负责,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察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渡水产品卫生行政同意申请资料时,应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同意申请资料接收凭据”;对申请事项能否需要同意、申请资料能否切合法定形式、申请资料能否齐备等进行查对,并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卫生行政同意的,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页眉可删)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产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消毒产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消毒产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检验。

第四条消毒产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国产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研制报告4、产品配方5、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有效成份的检验方法6、生产工艺及简图7、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生产条件验收报告10.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11、产品说明书样稿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二、进口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进口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研制报告3、产品配方4、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有效成份的检验方法5、生产工艺及简图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7、产品相关的国外检测报告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9、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10、产品说明书11、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12、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3、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三、国产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国产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3、产品研制报告4、产品结构图和杀菌原理5、生产工艺及简图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7、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生产条件验收报告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10、产品说明书样稿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四、进口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13份):1、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2、产品研制报告3、产品结构图及杀菌原理4、生产工艺及简图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6、产品相关的国外检测报告7、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8、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9、产品说明书10、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11、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第七条申报资料中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一、消毒药剂有效成分测定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有机物影响试验报告能量试验报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现场试验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金属腐蚀性试验报告二、消毒器械杀菌强度(或浓度)测定报告使用寿命试验报告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有机物影响试验报告能量试验报告安全性(包括毒理学)评价报告现场试验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金属腐蚀性试验报告第八条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产品逐一申报。

最新消毒产品管理购进制度

最新消毒产品管理购进制度

消毒产品管理购进制度消毒产品指消毒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

在购入消毒产品前,医院感染委员会应根据消毒产品的类别,审核相关证件并签署审核意见。

设备处、药剂科等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及医院感染委员会的意见及产品招标意见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能自行购入。

(一)审核的证件1.消毒剂应具备如下证件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卫生厅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2)卫生部颁发的国产(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

另有文件证明的,如75%乙醇、次氯酸钠、戊二醛、紫外线灯、压力容器灭菌等所要卫生许可批件。

2.消毒器械应具备如下证件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卫生厅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2)卫生部颁发的国产(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4)FDA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件及附件。

另有文件证明不再按照医疗器械实施行政许可的,如医用室内空气消毒设备不需索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5)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般指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名录可在SFDA查询。

3.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1)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2)FDA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

(3)FDA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一般指第三类和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具体名录可在SFDA查询)。

4.其他证件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2)中国计量认证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消毒药械产品需要)。

(3)各级授权委托书原件(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证件审核的主要内容1.消毒药械(1)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产品是否在证件所批的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

(3)营业执照有无年检印章。

(4)证件复印件是否加盖原证持有者盖章。

(5)证件的法人、厂址等信息是否一致。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消毒器械无法提供产品样品的,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照片。
第七条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研制报告中应当包括同类产品的国内外研究进展、研制依据和产品的特点;消毒剂配方组份与杀菌效果关系等。
6、注意事项
写明保存方法,需警示消费者的内容和使用有效期。
7、剂型与装量
8、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9、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10、生产单位、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1、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生产国和企业名称、经销商及经销商地
址等。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受委托申报进口产品时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产品标签(含说明书)要使用简体中文字、法定计量单位,样稿需加盖法定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日期,同时标明下列内容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审评机构受理申报之后,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均应写明出具资料的日期,并加盖与原申报单位一致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已受理产品,要求更改申报内容的规定为:
1、检验报告、产品配方、结构、型号(或剂型)、生产工艺及其它可能涉及产品卫生安全或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2、进口产品全称和生产企业全称的外文原文不得变更;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三、国产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国产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

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消毒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补充材料、复核、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相应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可使用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八)申报材料所盖公章应当完整清晰;(九)申请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新消毒产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质量标准;(五)检验方法;(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消毒产品);(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消毒产品);(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其他的申请材料:(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相关补正材料。

消毒产品知识培训课件

消毒产品知识培训课件
五、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 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 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督管理 。
(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 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 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 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含量波动范围应在±15% 内。
以往发布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 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司。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消毒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消
三、 卫生用品
(一) 卫生巾、卫生护垫。 (二) 卫生栓(内置棉条)。 (三) 尿裤。 (四) 尿布(垫、纸)。 (五) 隔尿垫。 (六) 湿巾、卫生湿巾。 (七) 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注明具体剂型)。 (八) 隐形眼镜护理液。 (九) 隐形眼镜保存液。 (十) 隐形眼镜清洁剂。 (十一) 纸巾(纸)。 (十二) 卫生棉(棒、签、球)。 (十三) 化妆棉(纸、巾)。 (十四) 手(指)套。 (十五) 纸质餐饮具。 对于有净化要求的,在相应类别后注明“(净化)”。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要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要求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 用水、纯化水等。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 (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药 药典》二部中“纯化水”项下规定;其他消毒剂、 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要求。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 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 许可申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 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可以退回。
八、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报(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按照 新证办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设备清单。(注:检验设备清单在自检材料 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检验设备清单)
《规定》指出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规定提 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除检验报告原件及官方文 件原件外,其他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 位的公章。

申请时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单,登记 单上已打印好申请人基本信息、需要提供的 材料列表和申请人、受理接收人签名以及收 件日期: 一是方便申请人现场操作,不需要现场抄写 那么多,只要打勾就行; 二是有公示功能,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供什么 材料;


7.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 明。(注:检验人员材料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 求,故此处删除)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拟生产产品目录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1.自检材料:包括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 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 明等。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和被委托单 位资质证明。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正文:----------------------------------------------------------------------------------------------------------------------------------------------------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年7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第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2、生产工艺及流程图;3、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4、生产设备清单;5、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6、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情况等);7、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第四条消毒服务机构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申请表;2、厂区平面图和消毒灭菌工艺流程布局平面图;3、消毒灭菌设备清单;4、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包括消毒灭菌方法和验证材料、消毒灭菌质量检测方法和实施条件、自检制度、过程监测记录制度等);5、消毒灭菌效果验收报告;第五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申请卫生许可证复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本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笔录3、本年度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第六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换发的决定,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并说明理由。

卫生消毒用品索证制度

卫生消毒用品索证制度

卫生消毒用品索证制度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新月理发店2012年3月18日公用品清洗消毒制度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区,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

附常规消毒步骤:1、用肥皂与热水彻底清洁毛巾、围布,用酒精擦拭理发用具,用紫外线消毒柜消毒20—30分钟。

2、用清水把毛巾、围布的残留肥皂冲洗干净。

3、将毛巾、围布浸入杀菌液中。

4、取出毛巾、围布,用清水冲洗晾干后放入消毒柜。

5、将消毒过的毛巾、围布放入消毒柜中备用。

6、皮肤病理发专用工具要及时消毒,单独存放。

使用消毒剂剂杀菌剂的注意事项:1、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并做消毒。

2、工作场地以及所有使用的工具都要保持清洁与卫生。

3、工作完毕后,用过的工具及毛巾、围布必须彻底清洁与消毒。

4、消毒剂及杀菌剂必须封好放在安全的地方,同时贴上标签,不要和其他瓶子弄混。

5、使用杀菌剂时最好戴上橡皮套,并注意通风良好。

新月理发店2012年3月18日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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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消毒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先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样品。

第三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一)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补充材料、复核、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或骑缝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如无相应的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可使用国际公认的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八)申报材料所盖公章应当完整清晰;(九)申请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十)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章申请材料第四条申请新消毒产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研制报告;(四)质量标准;(五)检验方法;(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消毒产品);(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消毒产品);(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其他的申请材料:(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当包括: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当提交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2.复核申请说明。

第三章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应当按下列顺序提交:(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表;(三)产品配方、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化学指示物和带有灭菌标示的包装物还应当提供指示剂的配方或购销合同及其质量控制指标、生物指示剂还应当提供芽孢形成培养基和恢复培养基配方或购销合同及其质量控制指标;(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六)说明书、标签或铭牌设计样稿;(七)产品彩色照片(消毒器械);(八)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九)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应当逐页加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生产能力审核印章。

第七条新消毒剂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研制报告。

1.提供国内外的研究进展报告;2.提供产品研发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过程;3.提供产品的配方及各种原料的CAS编号(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为化学物质制定的登记号);4.提供产品有效成分的杀菌机理;5.提供产品的制作工艺流程;6.提供产品主要杀菌有效成分浓度及其选择过程的研究报告;7.含多种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应当提供各有效成分的杀菌作用和多种有效成分协同杀菌作用的研究报告;8.提供与产品使用范围相关的微生物杀灭效果研究报告;9.提供产品消毒、灭菌效果影响因素的研发数据,例如,温度、相对湿度、有机物对消毒、灭菌效果的影响,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中详细描述;10.提供产品对金属材质的腐蚀性研发数据;11.提供与产品使用范围相关的毒理学安全性研发数据;12.提供产品在环境中降解的研发数据;13.提供产品稳定性的研发数据和连续使用有效期的研发数据。

(二)质量标准。

1.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标准;2.规定产品各原料的质量要求;3.规定产品使用浓度、质量控制指标和使用中稳定性指标;4.规定消毒、灭菌效果指标和检测方法;5.规定消毒、灭菌后器械生物安全性指标;6.规定产品毒理学安全性能指标;7.规定产品有效期和连续使用有效期的指标;8.规定产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每一步骤及所用时间)、运输、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三)检验方法。

1.提供所有杀菌有效成分的检测方法;2.提供适合产品的中和剂配方及中和剂鉴定试验方法;3.提供产品使用浓度及其稳定性检测方法及连续使用稳定性检测方法;4.提供产品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方法;5.提供对消毒、灭菌后器械生物安全性的检测方法;6.提供消毒、灭菌后物品消毒剂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第八条新消毒器械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研制报告。

1.提供国内外的研究进展报告;2.提供技术查新报告;3.提供产品研发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过程;4.提供产品结构图,标注主要元器件的品牌、规格、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浓度);5.提供产品消毒、灭菌工作程序以及消毒、灭菌参数的控制要求;6.提供产品研发的工作原理和实验室数据,明确消毒、灭菌程序中每个步骤的具体作用和参数选择依据,提供参数选择的实验数据和参数确定的理由等;多消毒因子的器械提供各消毒因子杀灭效果和复合因子杀灭效果的研究报告;7.提供产品消毒、灭菌效果影响因素的研发数据,例如,温度、相对湿度、压力、清洗质量、待灭菌物品的湿度、装载方式和满载数量等条件因素对消毒、灭菌效果的影响,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中详细描述;8.提供产品对拟消毒、灭菌处理材质损坏程度的研发数据;9.提供各类消毒后不需清洗直接使用的或灭菌后物品残留量测定数据;提供消毒、灭菌后器械生物安全性(GB/T16886.1-2001《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第一部分:评价与试验》)的研发数据;10.需要加装化学消毒剂的消毒、灭菌器械应提供消毒剂的浓度、装机使用消毒剂的稳定性研发数据和确保日常使用中消毒剂使用浓度的研发数据;11.提供环境中消毒因子或消毒剂泄漏量的研发数据;12.提供与消毒器械适用范围相应的杀灭微生物效果的研究报告;13.提供产品消毒、灭菌监测器材和方法的研发、验证数据。

(二)质量标准。

1.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产品质量标准;2.规定主要材料、主要元器件(包括消毒因子)的质量要求;3.规定产品消毒、灭菌工作程序和参数设置要求;4.规定消毒剂使用浓度、加入量及质量控制指标和使用中稳定性指标;5.规定消毒、灭菌后物品上消毒剂残留量指标;6.规定消毒、灭菌效果指标、效果控制方法和监测方法;7.规定消毒、灭菌后器械生物安全性指标;8.提供环境中消毒因子或消毒剂泄漏量的控制指标;9.规定产品电气安全性能指标;10.规定产品及其主要元器件的使用寿命指标;11.规定上述要求指标的具体检验方法;12.规定产品标准操作规程,例如,灭菌适用范围、操作使用方法(每一具体步骤及所用时间)和灭菌注意事项等。

(三)检验方法。

1.提供主要材料、主要元器件质量控制的检测方法;2.需要加装消毒剂的器械应提供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及其稳定性检测方法;提供使用中消毒剂稳定性检测方法;3.提供灭菌后物品消毒剂残留量检测方法;4.提供环境中消毒因子或消毒剂泄漏量的检测方法;5.提供消毒、灭菌效果检测方法;6.提供消毒器械生物安全性检测方法;7.提供消毒器械电气安全性检测方法;8.提供消毒器械及主要元器件使用寿命的检验方法。

第九条生产国(地区)在当地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材料中;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组织专家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条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消毒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三)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二)由申请人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2.境外的政府机构;3.境外驻华使(领)馆;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请人签字、加盖印章确认申请材料;(五)申请人应当将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国家卫生计生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补充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供:(一)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按审查意见的顺序排放,并逐页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标明补充日期;(二)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三)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审核与受理第十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接收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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