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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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通局信发【2018】76号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通局信发【2018】76号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通局信发【2018】76号中国电信陕西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公司、中国联通陕西省分公司、中国铁塔陕西省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公司:现将《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2018年6月12日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通信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水平,按照部、省工作部署,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加快陕西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安排,经我局研究,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行动计划》为统领,进一步提升通信基础设施水平,补齐发展短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和支撑我省网络强省及“三个经济”发展。

到2018年底前,《行动计划》各项目标全面完成。

光纤宽带接入能力、骨干网络承载能力大幅提升,移动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深化,网络提速降费红利不断释放,通信基础设施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加突显。

实现全省固定宽带平均可用下载速率进一步提升,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家庭宽带、专线使用费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1、深入贯彻光纤到户强标,加快推进“光进铜退”改造按照《行动计划》安排,深入实施光网支撑能力及光网城市质量提升工程。

巩固和提升住宅小区光纤到户国标实施成效,自觉规范通信建设市场行为,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

加快实施老旧小区光网改造,杜绝与住宅建设单位、小区物业等签订垄断性、排他性协议,组织实施好改造工程。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新版】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最新版】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保障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

第五条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省通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

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陕通局信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通局信发【2017】159号中国电信陕西公司、中国移动陕西公司、中国联通陕西省分公司、中国铁塔陕西省分公司、陕西广电网络公司,各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办公室:现将《关于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9月13日关于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我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壮大和提升我省信息通信行业整体规模和综合发展水平,按照省委书记娄勤俭7月24日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全省信息通信行业实际,经我局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好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把握和落实好“五新”战略任务要求,立足网络强国战略全局,围绕部、省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实现我省“追赶超越”为目标,努力夯实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网络访问性能,不断健全和提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逐步促进市场开放,积极引导企业融合创新。

以强大的网络设施基础、可靠的网络安全保障、流畅的网络用户体验支撑并推动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开放的监管模式、规范的市场秩序、良好的服务水平创造发展机遇,增强企业动力,激发市场活力。

年底前,确保完成省政府《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中要求的各项任务,使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取得新突破。

到“十三五”末,信息通信业整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基本形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初步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信息通信业在“培育新动能、构筑新高地、激发新活力、共建新生活、彰显新形象”战略任务要求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更加突显。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1.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1年11月3日)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含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保护措施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是所辖地区内电力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部门有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业、林业、物资、供销、建设、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负责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并将地下、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指导护线工作;(五)加强专业巡护线队伍建设,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保护措施;(六)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可以成立群众护线组织,设立群众护线员。

群众护线员需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工作。

群众护线员的劳务报酬,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群众护线组织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群众护线责任制;(二)向群众宣传《条例》和本办法;(三)保护本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力部门;(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电力设施案件。

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

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

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28•【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1992年4月28日)第一条为了维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保障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邮电、铁路、交通民航、航天、电力、石油、水利、林业、人防、广播、气象、公安、军事等部门(以下称通信部门)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开展护线宣传,加强巡回检查,搞好通信线路设施的维护管理,联系沿线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加强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案件。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协助通信部门,搞好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案件,依法进行处理,打击不法分子。

林业、水利、城乡建设、交通、电力、采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清除影响正常通信的隐患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都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各单位住地界内、个人住宅界内以及农村村民责任田界内的通信线路设施,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

发现有倒塌、断裂等损毁危险时,应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通信主管部门。

第七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施工中,需铲除、砍伐或损坏农作物的林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事先同所有者协商,所有者应积极支持其损失由通信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遇到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以陕西省为例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遇到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以陕西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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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设施建设与保 护 遇 到 的问题及 立法建议
以陕 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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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函〔2017〕9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函〔2017〕9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函〔2017〕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3日陕西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通信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固定宽带平均可用下载速率同比提升23%。

其中,西安市固定宽带平均可用下载速率达到14.5Mbps。

全省电信普遍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固定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2Mbps。

全省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超过65%,户均资费下降15%。

全省手机流量平均资费下降20%,城区、重点区域及公共场所4G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一)提升光纤网络支撑能力。

到2017年底,全省新增光缆总长22万公里,达到110万公里。

新增光纤到户端口288.5万个,达到1841.8万个。

互联网省际出口总带宽由9.63T提升至16.13T,西安市直联点网间带宽由180G提升至380G。

切实提升用户上网体验,西安市固定宽带平均可用下载速率达到14.5Mbps,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商洛市达到14Mbps,咸阳市、铜川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达到13.5Mbps。

(二)提高全光网城市质量。

到2017年底,城市既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率达到99%(其中,西安市达到100%)。

光纤到户用户总数达到700万户。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遇到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以陕西省为例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遇到的问题及立法建议——以陕西省为例

62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调研时指出,陕西正处在追赶超越阶段,意味着正是发展的最佳时机,各方面需求特别是通信基础设施层面建设需求旺盛。

但陕西宽带发展在用户普及、网络速率提升、建设环境完善、业务应用深化、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与国家要求及兄弟省份相比仍面临着一定的差距和挑战。

2015年11月,陕西固定宽带8M 以上用户占比为56.1 %,列全国(平均63%)倒数第八。

另外,根据宽带发展联盟的统计,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平均宽带下载速度达到7.9Mbps 每秒,上海北京最快,陕西西藏垫底,陕西排名倒数第二,陕西急需加大通信设施建设力度。

但是建设一个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信息网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企业加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但是陕西现阶段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却存在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制度缺失,导致电信建设与保护困难重重,制约着通信业的发展,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通过实际调研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出台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其他省份纷纷出台地方性立法为本省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驾护航,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及“互联网+”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的需要,调研人员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各地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得出现阶段陕西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立法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陕西立法的形式、指导思想及名称1992年,陕西省政府根据《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陕西实际,颁布了《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施行23年来,为保护全省通信线路安全、确保通信畅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线路及设施的保护范围、管理方式及法定依据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表现在:一是《规定》侧重于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对通信设施建设遭遇的难题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二是《规定》保护的部分通信线路、设备已过时淘汰,被新的通信设施取而代之,保护范围及内容均随之改变;三是《规定》规定了普通公民的保护义务,而对产权单位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保护职责强调不够;四是《规定》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变化。

《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近日,《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电信设施能够保障市民通信顺畅、安全,为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规划和建设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机场、码头、桥梁、隧道等设施,应当统筹考虑电信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步规划并预留电信设施建设空间。

同时规定,民用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并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支持电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按规定向电信设施建设开放。

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架空电信、电力、广播电视线路在相互平行、交叉穿越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与先建单位协商解决。

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保持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遵循使用安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爆破、采矿活动等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事先告知电信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若有此类行为,最高处罚3万元。

禁止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等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保存2年。

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禁止收购无合法证明的通信电缆、蓄电池等电信设施。

9月5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发传真至87294499,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反馈意见和建议。

中电信陕网发〔2010〕15号[FTTH建设 指导意见]

中电信陕网发〔2010〕15号[FTTH建设 指导意见]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部门文件中电信陕网发〔2010〕15号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陕西公司 FTTH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稿)》的通知各市级分公司: 2007年以来,陕西公司“宽带提速”(“光进铜退”)工 作稳步推进,网络建设、PON设备应用、IT 及运维等方面均积 累了一定的经验。

近期随着我国“三网融合”(电信网、广播 电视网和互联网)工作的加快推进,宽带接入网络迎来了新的 机遇与挑战。

在多家运营商“全业务”激烈竞争态势下,迅猛 增长的网络带宽需求和众多高清互联网流媒体应用的推动,迫 切要求通过FTTH建设进一步提升中国电信宽带网络的竞争力, 加快宽带接入网络由铜缆+DSL网络向PON+光纤网络的演变。

近日由省公司网络发展部牵头, 联合省公司营销管理中心、 网络运行维护部、企业信息化部,组织设计院、监理公司和部分本地网多次研究讨论,结合2007年集团下发的《关于发布<中 国电信光纤到户(FTTH)工程设计规范>和<中国电信光纤到户 (FTTH)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国电信〔2007〕741号) 文件精神,考虑近两年技术发展,制订了《中国电信陕西公司 FTTH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稿)》(含《中国电信陕西公司FTTH 开发商建设指引》、《中国电信陕西公司FTTH用户室内布线装 修指南》),请各分公司认真学习。

同时将下一步工作安排如 下: 一、 从2010年6月起全省城市新建区域采用FTTH建设的比例 确保不低于70%,2010年全省全年FTTH放号3-5万户;2011年起 新建城市区域全部采用FTTH模式建设。

二、近期省公司将组织全省网络建设、维护等部门开展一 次FTTH技术培训,贯彻落实集团和省公司FTTH建设思路。

三、 省公司将在2010年6月份开展光纤活动连接器、 冷接子、 皮线光缆等FTTH相关的ODN器件的集采招标工作。

四、请各分公司迅速启动FTTH新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加快新建楼盘与开发商的谈判进度,同时试点旧网FTTH改造; 要求按照FTTH建设指导意见,先期建设3个不同类型的样板点。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

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

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中国电信陕西公司FTTH工程建设细则》2019版word精品文档7页

《中国电信陕西公司FTTH工程建设细则》2019版word精品文档7页

中国电信陕西公司FTTH工程建设细则(2011版)中国电信陕西公司2011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接应集团“宽带中国光网城市”的战略,不断实现铜缆网络向光纤网络的升级演进,巩固和强化接入网络的差异化优势,实现网络全光化,陕西公司将规模推进FTTH建设(ODN建设),提升网络端到端的支撑能力。

在全力推进FTTH工作中,为了有效管控建设投资、提升ODN工程的质量、缩短FTTH实施工期,根据集团公司的FTTH 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FTTH建设思路第二条城市新建区域:新建住宅全部采用FTTH建设模式,商务楼宇采用FTTO建设模式,原则上不再采用FTTB建设模式。

第三条城市现有区域:接入铜缆距离超过500米和不满足高带宽需求的区域,优先采用FTTH模式改造,改造后为用户提供40M以上带宽能力。

第四条 FTTH工程建设应兼顾市场需求、网络演进、投资效益和铜缆质量,积极选用新方案、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促进技术创新、优化性能指标、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章 OLT建设细则第五条 OLT宜集中设置在现有机楼节点,不宜新建OLT专用机房。

对于FTTH用户密集且用户数大的区域,OLT可设置在现有主干光节点机房,不宜再向下移至在小区内。

(一)支撑FTTH的OLT节点原则上采用GPON技术建设。

(二)GPON、EPON设备板卡不能设在OLT同一机框(节点)内。

(三)OLT设备同一机框不允许同时下挂FTTH和FTTB用户。

(四)为确保光功率预算及覆盖距离,OLT设备应采用PX20+(EPON)和ClassB+(GPON)等级或以上的光模块。

第四章 ODN网络建设要点第六条覆盖方式的分类(一)FTTH新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全覆盖”“全覆盖”:配线光缆、引入光缆、入户蝶形光缆按覆盖总住户数一次建设到位,光分路器端口按覆盖总住户数分期建设(具体详见光分路器配置原则)。

(二)FTTH改造项目原则采用“薄覆盖”“薄覆盖”:配线光缆、引入光缆按覆盖总住户数一次建设到位,入户蝶形光缆工程不建设,住户开通业务时由装维人员敷设入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5月19日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信设施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市电引入线路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电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电信网络运行安全,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第六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三章电能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生产和运行安全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6
•【字号】陕政字[2010]141号
•【施行日期】2010.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政字〔2010〕1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召集人:娄勤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成员:周玉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光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许强省公安厅副厅长
胡跃宏省综治办副主任
高新华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薛华省工商局副局长
闫超英省广电局副巡视员
刘健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仇毓华西北电监局副局长
裴梨中国人民解放军61068部队副部队长
王曙中国人民解放军68036部队参谋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许强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政委雷麦喜同志担任。

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建立“三电”设施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原省“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自此文发布之日起自行撤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电信设施维护法规宣贯工作进行时

电信设施维护法规宣贯工作进行时

Special Report 特别报道50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省市之窗2017年6月9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发布信息表示,《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至此,陕西省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历经23年后,在陕人发【1994】63号(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升级,实现了新法规与旧法规的转换升级,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

在全新的发展形势下,新《办法》的实施为确保信息通信网安全、畅通编织了新形态下的法律保护网。

电信设施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保护电信基础设施尤其是光缆线路的安全运行,既重要又迫切。

目前,陕西省电信长途光缆网络包括十多条一级光缆线路和近十条二级干线光缆线路,合计近1万皮长公里。

所有干线承载着10Gbit/s、40Gbit/s乃至100Gbit/s的高速率DWDM系统,本地网光缆线路合计近2万皮长公里。

光缆线路的畅通是保障用户体验及大数据运行的重要基石。

作为长期奋战在电信光缆维护行业的工作者,笔者深深感受到新《办法》对当下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对光缆维护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017年9月初,笔者一行人带着新《办法》到某基层光缆维护站进行走访座谈。

走访团在调研途中来到一处光缆志识桩前,顺便查看了一下周边的状况。

此时,正好有几位老农也在附近忙农活,走访团成员便和老乡们打了个招呼,并问他们:“我们是来了解光缆线路维护的,你们谁知道光缆是咋回事?”一位老农回答说:“咋不知道,那东西就埋在地里。

咱现在用的手机都和它有关,光缆断了,手机就打不成了。

”另一位年轻人也上前插话:“不只是手机,咱那电脑、电视也都不能看了,光缆重要的很。

”“有人到这里宣传保护光缆的事情吗?”我们又问了一句。

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14
【摘要】《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20-23)
【关键词】陕西省;政府令;人民;电信设施建设;会议通;省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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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解读 [J], 张宜云
2.《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出台八维度出击保驾护航通信业 [J], 张涛
3.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遵循的十大法律制度--解析《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J], 王春晖
4.为电信设施建设保驾护航——《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解读 [J], 王震国
5.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104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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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电信法律法规

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电信法律法规

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电信法律法规第一章现象目前全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互联网和信息消费被列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社会各界对数字化服务需求特别旺盛。

电信基础设施是提供数字和信息服务的基础资源,不仅对通信行业本身极为重要,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但在电信企业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诸多难题施工等行为造成的管线等电信基础设施破坏,已建成的基站等电信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要求拆除或者改迁等。

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目前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9、50、51条《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30、31、32条及罚则第41条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释:一部法律,一般是由篇、章、节、条、款、项等组成的。

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5第二章电信基础资源和基础设施的保护与法律法规3.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某小时)的;4.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国家通信光缆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国家通信光缆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国家通信光缆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通信光缆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建立省国家通信光缆及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7-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15号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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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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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
2017年5月19日陕西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电信机房、基站、天线、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
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室内分布系统、发电油机、蓄电池和配套的市电引入线路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电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电信网络运行安全,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第六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共建共享要求的, 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拒绝。

第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电信设施建设,有关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设施建设开放。

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费用。

第十条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基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一条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人防工程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根据城乡规划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预留通信管线及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前款规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并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物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物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基站、天线等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使用费标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他人电信设施应当征得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者拆除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发现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者拆除电信设施的,应当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在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电信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采取措施,阻断或者影响正常通信。

第十五条地下综合管廊覆盖区域内,电信设施应当入廊。

第三章电信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电信设施设置或者通过的区域将国家规定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履行以下电信设施保护职责:(一)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
(二)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定期检修和维护;
(三)设置警示标志,标明所有者、管理者及其联系方式;
(四)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保护设施;
(五)建立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
(六)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
(七)开展电信设施保护宣传和技能培训。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不得影响所在场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开山、采矿、钻探等活动;
(五)建设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物质的工厂或者库房;
(六)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威胁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破坏、损毁电信设施,擅自切断电源;
(二)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焚烧物品,打桩、顶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三)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向电信设施抛掷物体;
(六)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种植树木等植物,应当与已建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告知植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及时予以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第二十条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管线需要与电信设施交叉、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

不能保持规定安全间隔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由于建设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及时抢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

有关证明和登记信息应当至少保存2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电缆、铜牌、铝牌、蓄电池等电信设施。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在查处电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电信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依法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专用电信网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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