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他们有一些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教师的职业责任,同时也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教师的6个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学自由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意味着教师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内容。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教学风格来设计教学计划,并且在授课过程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
教师的义务: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学生的学业进展。
他们需要确保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并能够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此外,他们还要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安全和有利于学习。
2. 教师的权利:参与教育决策教师应该参与教育决策的过程,这可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教师的实际经验和需求相符合。
教师可以通过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改善教育制度和政策。
教师的义务: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教师应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教育水平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不断地关注教育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并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教师还应该寻求教育培训和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
3. 教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教师有权要求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以及维护自己的职业权益和尊严。
他们可以通过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沟通和协商来解决工资和劳动条件等问题。
教师的义务:履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他们有义务履行职业道德,包括对学生的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保护学生的权益。
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个人和社会发展,鼓励学生成为有思想、负责任和独立的成年人。
4. 教师的权利:享有职业保障教师应该享有职业保障,包括稳定的职业和退休金等福利。
这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专注于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教师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教师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应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安全、健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且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一个社会责任重大、光荣而神圣的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下面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的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参考内容。
1. 权利:a. 享有公平、公正的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教师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职称评聘,聘任和工作调动的权利,无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都不得被歧视。
b. 享有以德育人、以身作则的尊严和权威:教师有权依法在教育教学中行使权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进行适当的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c. 享有专业发展和提高的机会:教师有权利参加相关培训、学术研讨和职业发展机会,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d. 享有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师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
e. 享有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的支持和保护:教师在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有权得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义务:a. 忠诚担当、遵守教育教学纪律:教师应当忠诚担当、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纪律,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积极的教育服务。
b.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并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利益。
c. 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研讨和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
d. 爱岗敬业、勤勉工作:教师应当爱岗敬业,勤勉工作,不得怠工懒功,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并保护教育教学秩序。
e.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教师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教育教学相关的机密信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名词解释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名词解释教师是承载着教育使命的一群人,他们肩负着培养和引导学生成长的责任。
作为专业教育工作者,教师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并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以期为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教师的角色作用。
一、教师的权利1. 教学自由教师的教学活动应当受到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保护,他们有权自主地选择教学内容和方法,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创造力。
教学自由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一种专业追求,能够激发教师的创造力和激情,提高教学效果。
2. 学术独立学术独立是指教师在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评价时,享有独立的思考和表达观点的权利。
教师应当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秉持客观、中立、有据可依的原则进行研究和教学评价,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3. 专业发展教师有权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和资源,以促进其个人和职业发展。
二、教师的义务1. 尊重学生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他们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充分关注并关心学生的成长。
教师要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尽力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2. 维护学校秩序教师作为学校的一员,有责任维护学校的秩序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
他们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学校内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
3. 坚守职业道德教师作为向学生传承知识和价值观的重要力量,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
他们应当维护职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利用教育资源谋取私利,严禁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相关名词解释1. 教师团体教师团体是指由教育工作者组成的组织。
教师团体的目标是代表教师的利益,维护教师的权益,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教师团体可以通过举办专业培训、发表研究成果、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支持教师。
2.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是指负责教育管理的政府部门。
教师法第二章
教师法第二章教师法是我国对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和教师职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教师权益、提升教师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法中的重要章节,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责任,下面是该章节的参考内容。
第一节教师权利1.教师拥有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学术研究的权利,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学习和培训机会,并保障其参与学术讨论、进行科学研究的条件。
2.教师有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等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3.教师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有权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管理,提出改革建议和合理要求,对个人职业发展有权进行规划和申诉,并依法享受职业保险和福利待遇。
4.教师在行使教育教学活动中,拥有合理的课程设置和调整权,有权选择适合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保障合理的教师编制,并享有适当的课堂管理权。
第二节教师义务1.教师应该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真实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维护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保护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虐待、体罚、变相惩罚学生或者以言语、行为侮辱学生等不当行为,不得有违反师生道德、破坏学校纪律和学风的行为。
4.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学习、钻研教育教学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节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制定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对教师进行规范和激励,推动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和素质提高。
2.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包括定期评估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学水平,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教师予以相应处罚和纠正。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
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师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成才的重任。
作为教师,他们不仅有义务,还有权利。
教师的义务:1.传授知识教师的首要任务是传授知识,帮助学生掌握各种学科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学习知识。
2.培养学生的品德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品德。
他们应该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3.关心学生的成长教师应该关心学生的成长,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他们应该积极参与学生的课外活动,帮助学生发展兴趣爱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4.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应该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纠正错误,提高学习成绩。
教师的权利:1.教学自由教师有教学自由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自由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2.评价权教师有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权利,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
3.参与学校管理教师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可以参与学校的各种决策和管理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4.维护自身权益教师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总之,教师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成才的重任。
作为教师,他们不仅有义务,还有权利。
只有在教师的义务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的作用,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教师的权利包括:
教学自主权:教师有权根据学科特点、学生特点和教学目标,自主地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评价权: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能力水平,对学生进行评价,并对学生的成绩、学业水平进行考核。
组织权:教师有权组织和管理教学班级、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选择权:教师有权选择教材、教具、教育技术工具等教学资源,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教师的义务包括:
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能力水平,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应该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
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发现潜力。
管理和维护课堂秩序:教师应该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纪律,确保教学过程的有序进行,保护学生的权利和利益。
督促和指导学生的学习:教师应该监督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成果。
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素养,参加教育培训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方法。
总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教师应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教师也应该注重自身的发展和成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分析2: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 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 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 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 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 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 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 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 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 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 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 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思考与讨论: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 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分析: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 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 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 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 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 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经过教委和学 校批准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 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 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2: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 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共 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 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 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的教师的 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 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 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 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 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二、教师的义务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3.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4.评定学生品行与学业成绩5.提出意见与建议6.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正文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既包括他们所享有的权力,也包括他们在教育教学中应尽的责任。
在我国,《教师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他们的首要职责。
2.科学研究权: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权: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职责,也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是教师劳动所得的保障,也是他们生活所需的保障。
5.参与管理权: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6.进修培训权: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这有助于教师的个人发展,也能为教育教学带来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教师的义务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2.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学习与发展: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学习与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指导与帮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4.评定学生品行与学业成绩: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有益的反馈。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简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教学权利。
教师有权利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布置作业、出题目、评分等。
2. 人格尊严权利。
教师有权利受到平等尊重,不受歧视、侮辱或其他不当待遇。
3. 组织权利。
教师有权利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讲座、社团活动等。
4. 言论自由权利。
教师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教师的义务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教学责任。
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发展,促进其全面成长。
2. 紧跟时代发展。
教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
3. 遵守职业规范。
教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以自己的私利损害学生或其他人的利益。
4. 推动学校发展。
教师应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组织工作,推动学校发展,为学校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努力。
教师的六大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你真的了解吗?
教师作为一份神圣的职业,不仅要教学生知识,还要育人。
这里介绍六大教师权利和义务,帮助教师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
一、权利:
1. 独立开课权: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可以自选教材,制定教案和备课,灵活设置教学进度和内容。
2. 教育教学自治权:教师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方式,根据学生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
3. 批改试卷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作业和考试试卷进行评估、分数打分,并给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 学生管理权: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言行进行引导和管理,维护教育秩序。
5. 课程设置权:教师有权协调调整课程,制定适合学生的教学计划。
6. 参与管理权:教师有权参加学校管理、决策及评价活动,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出改进教学、学校管理环境等建议。
二、义务:
1.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全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坚持为人师表,拥有高尚
的师德、师风。
2. 教学规范义务:教师要遵守教学规范,确保教学质量。
3. 学科教学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科的教学要求进行科学的教学设
计和评估。
4. 面向学生的工作热情:教师要热情工作,积极面向学生。
5. 面向社会和国家总体发展的工作热情:教师要对社会和国家教
育总体发展负有责任心和工作热情。
6. 个人专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促进个人专业发展和继续教育。
总之,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一、权利篇1. 立场明确:教师有权利在教学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应该遵守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大纲,不得宣传个人偏见。
2. 独立评价: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定学业成绩和考核表现,不受任何非教育因素的影响。
3. 个人尊严:教师有权保障自己的个人尊严,不受学生或家长的侮辱和伤害,学校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4. 参与决策: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重要决策和管理事务,对教学环境和条件提出建议和意见,保障教学质量。
二、义务篇1. 课堂管理:教师有义务保持课堂秩序,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进度,不得有疏于管理或纵容纪律问题的行为。
2. 知识更新:教师有义务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积极参加培训,为学生提供最新、最有效的教学内容和方法。
3. 尊重学生:教师有义务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不歧视、不冷落任何学生,积极引导和关爱学生,帮助他们全面成长。
4. 诚实守信:教师有义务诚实守信,对学生和家长负责,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和原则,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个人观点和理解: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中坚力量,担负着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责任。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的保障能让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使命,而义务的执行则是教师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
作为一名老师,我深知要积极主动地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做到公平公正,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同时也要求学生尊重师长,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总结回顾: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支撑,共同构建起一所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秩序。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中,才能真正实现教育教学的目标。
希望每一位教师都能在教育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履行好自身权利和义务,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教师在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教育教学的义务,做到专业、公正、尊重学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作为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师的权利1. 教育教学自主权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应当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这体现在教师具有自行设计教学方案、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选择教材和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权利。
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标,自主决定教学方法和内容,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环境。
2. 评价反馈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并给予反馈。
教师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进行评价。
同时,教师还应当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帮助学生发现问题、改进学习方法,为学生的进步提供指导。
3. 个人尊严和隐私权教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教师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不受歧视和侮辱。
此外,教师还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侵入和窥视。
4. 继续学习和专业发展权教师应当具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的能力和意愿。
教师有权参加研讨会、培训班等学习机会,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同时,教师也有权参与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学生发展做出贡献。
二、教师的义务1. 坚守教育教学岗位作为一名教师,首要的责任是坚守教育教学岗位,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爱岗,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2. 关爱学生,尊重个体差异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教师还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理解和包容学生的不同特点,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个性化的教育。
3.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教育教学纪律和职业规范。
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校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保障。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权力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力(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
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
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人身权,《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的内涵一教师权利的涵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三、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四、一教师的公民权利五、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对于教师来讲;这两项权利又具有特定的内涵..六、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首先;宪法保证教师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为不得侵犯教师的生命安全..其次;教师的身体健康权保障教师身体机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剥夺..再次;教师的人身权;保证教师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七、所谓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名誉权是以因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通常多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的关于个人生活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八、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的殴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骚扰;等等..九、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十、教师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状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保障教师享有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师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身体健康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师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十一、二教师的职业权利十二、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十三、1.教育教学权十四、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十五、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十六、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十七、2.学术研究权十八、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十九、教师学术研究权包括三部分内容:二十、1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着书立说和从事技术开发等..2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二十一、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争鸣学术思想..二十二、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主张教师向学生随意发表个人看法..二十三、拓展训练教师一心科研..二十四、3.管理学生权二十五、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二十六、教师管理学生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二十七、1教师是已经取得教育资格并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不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因此;教师有权且能够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同时.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启发学生的个性发展..二十八、2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评定权..也就是说..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教师在行使指导评定权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很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伯乐眼光;对学生作全面、正确的评价..二十九、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行使..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三十、4.报酬待遇权三十一、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三十二、教师报酬待遇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三十三、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时且足额发放教师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三十四、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方面的物质待遇和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三十五、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稳定教师工资、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是鼓励和激发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从法律上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有利于维持教师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确保了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三十六、5.参与管理权三十七、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参与管理权包括三方面的涵义: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2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时表达个人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三十八、6.进修培训权三十九、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四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基本涵义是:四十一、1教师有权参加和接受多种形式的培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义务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四十二、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如安排在校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进修.. 四十三、3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行使也有其限度..教师必须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且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进修和培训..四十四、在时代飞速发展;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思想意识也必须与时俱进..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是社会人才培养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完善;能够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因此;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规定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促使教师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使教师不仅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不仅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更有利于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获得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四十五、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教师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在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利;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些利益..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利是一种公务性质的行为..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四十六、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四十七、义务教育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力量..保障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新义务新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教师待遇问题作了仔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四十八、一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四十九、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本条款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待遇..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作为政府履行实施义务教育职能的重要内容.保证按时全额发放.不得拖欠或挪用;禁止用实物抵扣教师工资;或者向义务教育教师摊派推销商品;以货款替代教师工资..其次;该条款明确了教师福利待遇的内容..即除工资收入外;教师还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教师的带薪休假、医疗待遇、退休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按时足额为教师缴纳应由财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为教师提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教师办公用房、教学设备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饮食等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长.增加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改进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五十、保障农村教师工资;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重点和难点..新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为了保障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发放..中央每年预算安排一般性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都把教育及教师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还专门建立了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拨付50亿元用于补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师工资..五十一、二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五十二、为了充分体现尊师重教;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实施十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教师队伍整体来看;教师平均五十三、工资近年已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由于高校教师工资收入较高;使得教师队伍整体的工资平均水平拉高..而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很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工资仍较低;有的还未能保障及时全额发放..、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与教师法的上述表述有显着的区别..五十四、1.新义务教育法将“不低于或者高于”统一为“不低于”;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五十五、2.将“国家公务员”改为“当地公务员”;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参照比较的对象为当地公务员.更具有可比性..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水平有着重要意义..五十六、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将是国家确定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制度和职务等级的原则之一..也是地方规定教师工资性津贴、补贴的重要依据;将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达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五十七、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五十八、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五十九、1.特殊教育教师是指聋校、盲校、弱智学校的教师..由于这些学校接收的是残疾儿童、少年;他们六十、不具备一般学生的学习能力;教育他们难度很大..因此;特殊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教育相同数量的学生;特殊学校教师付出的工作量要大得多..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特殊学校的教师应当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得到更多报酬..为此;新义务教育法特别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享有特殊津贴..国务院l994年8月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六十一、2.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一般自然条件较为恶劣..地广人稀;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比较艰苦..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六十二、教师义务的内涵六十三、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六十四、法律上的义务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积极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二是禁止性义务;即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三是义务人侵犯他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义务的履行..从表现形式上看;教师的义务也表现为这三种形式..教师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就是一种积极性义务;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是教育法律规定的一项禁止性义务;当教师不顾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体罚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机关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强制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十五、与教师权利的来源类似;教师义务包括教师的一般公民义务和教师的特殊职业义务..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是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义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来讲;教师义务要求的体现是不同的..六十六、教师的基本义务六十七、教师的基本义务同教师的基本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特定的义务中;教师的特定义务有一部分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职业化..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六十八、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应当履行如下义务:六十九、1.教师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七十、2.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师作为公民;也要履行这些义务..七十一、3.教师具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七十二、4.教师具有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一、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为一名教师,我认真对照自己的言行进行反思,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真正做到并体现“为人师表”。
二、树立育人为首,教书为主的教育观念。
我曾经到一个学校去听课,看到这样一幅校训:良好的习惯比知识更重要!我觉得这句话说明了一个真理:培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因为学生良好的习惯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教师、家长及社会后天教育的结果,学生只要有了良好的习惯,便可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各方面的知识。
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家魏书生之所以能创造出教育的神话,使他的学生在他长年出外讲学、开会的情况下照样正常学习,而且学习效果非常好,就是因为他平时注重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使他的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因而就能创造出当代中国教育的神话!诚然,我们在注重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教给学生知识,尤其是多教给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即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三、教师要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受宗教、种族、性别、政治观点
和出身的限制;
2、享有劳动安全保障和社会保险;
3、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福利待遇;
4、享有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权利;
5、享有教育事业中主持、参与、监督和改革的权利;
6、享有向有关部门投诉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7、享有文学艺术、科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的自由;
8、享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2、认真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遵守学校的纪律;
4、尊重学生的人格,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
5、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负责任;
6、积极参加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发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模范作用:
7、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稳定;
8、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社会公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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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第二节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权利的内涵(一)教师权利的涵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教师而言,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
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1.关于教师权利的国际规定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该书是国际上首次探讨教师地位及权利的文件。
本文件在梳理各国教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教师应有的工作条件、待遇等权利问题,并根据当代教师社会地位的一般情况,提出了解决各种问题的建议性措施。
虽然《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并不是国际法律性文件,但它是众多专家对各国教师现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价值,对各国政府研究和确立教师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2.关于教师权利的宪法规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确立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上享有财产权;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权等包含公民生产、生活、保障各个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障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国家根据宪法又制定和颁布实施了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军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层次的法规。
因此,宪法是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利确定的法律依据。
3.关于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法规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教师法》,它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师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也将尊重教师作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写进了法律条款(第二十八条)。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三、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此外,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四、(一)教师的公民权利五、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
对于教师来讲,这两项权利又具有特定的内涵。
六、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首先,宪法保证教师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为不得侵犯教师的生命安全。
其次,教师的身体健康权保障教师身体机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剥夺。
再次,教师的人身权,保证教师身体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宁居住不受他人侵扰。
七、所谓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名誉权是以因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荣誉权是名誉权的一种,指通过一定方式获得特殊身份的权利。
通常多以获得荣誉称号的方式实现。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的关于个人生活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八、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教师遭受来自家长、学生的殴打,遭受到侮辱和性骚扰,等等。
九、依据主体的不同,侵犯教师人身权的案件大体分为四类:①学生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②家长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③学校领导或同事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④社会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十、教师人格权利受到侵犯的状况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十分不利。
保障教师享有人格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是对教师的尊重,更是对教师的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教师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身体健康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师权利的不法行为的发生。
十一、(二)教师的职业权利十二、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按照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十三、1.教育教学权十四、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十五、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十六、由于教师工作是需要创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没有限制,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碍学生个体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获得。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行使此项权利要限定在国家、社会、学校、学生与家长之间相互利益关系允许的范围内。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反之,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也不能随意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十七、2.学术研究权十八、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十九、教师学术研究权包括三部分内容:二十、(1)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着书立说和从事技术开发等。
(2)教师有权参与合法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入专业学术团体。
并兼任工作。
二十一、(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争鸣学术思想。
二十二、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主张教师向学生随意发表个人看法。
二十三、拓展训练教师一心科研。
二十四、3.管理学生权《教师法》二十五、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二十六、教师管理学生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二十七、(1)教师是已经取得教育资格并具备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
不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因此,教师有权且能够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会学习。
同时.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教师能够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启发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十八、(2)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评定权。
也就是说。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
这种评价,不仅要如实地、客观地、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的长远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教师在行使指导评定权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能力。
学生个性、特长千差万别。
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却很出色,这就需要教师有伯乐眼光,对学生作全面、正确的评价。
二十九、教师的管理学生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管理学生权利的行使。
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三十、4.报酬待遇权三十一、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三十二、教师报酬待遇权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三十三、(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时且足额发放教师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以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其他各种津贴。
三十四、(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离退休等方面的物质待遇和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三十五、我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稳定教师工资、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
是鼓励和激发教师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
从法律上规定教师的报酬待遇权有利于维持教师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确保了教师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三十六、5.参与管理权三十七、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参与管理权包括三方面的涵义:(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2)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时表达个人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对学校管理的建议权。
(3)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
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三十八、6.进修培训权三十九、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