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规范处置的规定
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纪委监察局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和《关于委局机关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内纪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重申和提出如下意见。
一、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反映下列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行统一管理:1.反映县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干部的问题线索;2.反映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3.反映非县委直接管理的商都县直属机关和各乡镇问题严重、典型的科级干部的问题线索,或者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其他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4.反映其它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问题线索;5.需要由县纪委监察局掌握的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
(二)各乡镇纪委、县直各派驻纪检组对受理或掌握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相关室对受理或掌握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案件监督管理室由专人负责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登记,并录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与管理系统》,实行微机化管理,确保对每一件线索有效管控。
(四)相关室对收到、发现和移交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按照管理权限,移送信访室或案件监督管理室。
二、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和处置标准县纪委对反映县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和其他重要干部问题线索按照以下五类方式和标准进行处置:(一)拟立案类。
处置标准为: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线索,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机关转办的成案案件线索。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为了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需要以下步骤:
1. 制定明确的线索处置工作流程:在党纪政务系统内部制定相关的处置流程及标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各环节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时限。
2. 加强组织协调:对于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求,建立良好的工作沟通机制,确保线索的及时流转和处理。
3. 强化线索的收集和筛查:建立健全的线索收集机制,加强线索的筛选和甄别,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处理,减少虚假线索的干扰。
4. 提高线索处置专业水平: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水平,确保线索得到科学、准确的处理。
5. 加强线索处置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线索处置的信息化平台,实现线索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线索的处理效率和精确性。
6. 加强线索处置结果的跟踪和反馈:对于每个线索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向举报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提高线索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7. 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线索处置流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确保线索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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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简介
03 存档:谈话函询材料应
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条件
收到问题线索时, 发现反映的问题 具有存在的可能 性和可查性,对 照党纪政纪条规, 判断其有可能违
纪的线索的
反映问题比较具 体,但被反映人 在函询回复时予 以否认,或函询 回复存在明显问
题的
初步核实程序
开展初核 工作
制定《初核 工作方案》
撰写并提交 《初步核实情 况报告》
证据收集
步骤7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 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 为定案依据。
证据收集方式
01
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 面材料;
分类处置
纪检组收到问题线索,应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
研判,提出处置要求。
事:不属于税务纪 检监察部门受理范 围的
人:问题线索所反 映的领导干部不在 收到问题线索纪检 组的管理权限范围 内的
《问题线索转办单》
问题线索 分类处置
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
暂存待查 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
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 的、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组织处理的可 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
感谢聆听!
初步核实
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 规,判断其有可能违纪的线索,可采取初步核实处置方式。
暂存待查
对反映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 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可采取暂存待查类处置方式。
了结
反映问题失实、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或经谈话函询, 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 或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 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采取了结处置方 式。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要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注意:1.建立健全线索收集、核查和处置机制。
明确线索来源、收集渠道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线索收集与核查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线索的审核、筛查和核实,确保收到的线索真实可信。
对于不同性质和重要性的线索,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线索能够得到及时、全面和妥善的处置。
2.加强线索的分类和分级管理。
根据线索的性质、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对线索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
设立专门的线索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对于重要的线索,要重点关注、优先处理,确保处置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3.强化线索的反馈和回复机制。
及时向线索提供者反馈线索处置情况,明确给予反馈的方式和时限要求。
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线索,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解答群众的疑问和关切。
对于存在问题和不当处理的线索处置情况,要及时纠正并向群众公开说明原因。
4.加强线索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线索处置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线索处置工作的规范和正常进行。
加强对线索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对于违规操作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确保线索处置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5.加强线索处置工作的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线索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升线索处置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
定期组织线索处置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线索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上述的工作,可以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提高线索处置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促进我校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对正副科级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进行。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由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对科级干部进行提醒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发送)。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研究提出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
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函询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组通字〔2018〕18号)《高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校党委发〔2015〕5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应进行函询了解。
由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对正副科级干部的函询工作,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参照处级领导干部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以由党委组织部进行。
第三条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的真实性负责。
组织部门在发送函询通知书的同时发送《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由函询对象签字后,与函询回复一并送交函询的组织部门。
第四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函询对象书面回复组织函询后,对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经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采信了结。
了结情况应当向函询对象发函反馈,反馈函同时抄送干部所在中层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五条对函询对象的反馈按照“谁函询谁反馈”的原则,由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采信反馈后又收到相同问题反映且无新的线索的,可不再重复函询。
第七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案件调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建立完善函询档案管理制度,采信反馈材料与函询材料一并留存。
第九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意见建议受理反馈制度
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一、意见收集。
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联络监督员、公开电话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党组织报告。
二、意见处理。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相关单位要根据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组和上级机关党委报告。
对于能马上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在3天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三、意见反馈。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要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署名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主要领导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严禁出现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现象,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一、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二、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负责人反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足或问题,监督检查人可以当面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书面检查意见、整改意见等方式,限定整改时间,提出整改要求,达到公开效果。
三、监督检查人应作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拒不执行整改意见或执行整改不力者,提出严肃批评教育、严节特别严重者提交纪检部门进行党纪处分。
四、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五、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党员履行权利的一种形式,为保证党员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能得到及时反映和认真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要高度重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党员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主要适用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
需要对其他非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
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第五条谈话函询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发函要求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二)纪委监察室领导直接或提请分管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三)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四)委托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与被反映人谈话。
第六条纪委监察室对收到的反应总部管理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及时提出实施谈话函询的初步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
经批准决定实施谈话函询的,由纪委监察室具体落实,明确主办人员。
第七条经批准谈话的,纪委监察室应及时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
谈话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把被谈话人说明的问题记录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被谈话人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经批准函询的,纪委监察室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背书后发函回复。
单位纪检部门关于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
单位纪检部门关于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办法关于反映干部员工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映干部员工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员工履职追责问责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原则:一)坚持依纪依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三)坚持规范程序、严格保密。
一)群众信访举报(包含对干部员工或单位的有理投诉、举报、批评建议等);二)上级部门转办、督办部门或员工存在的问题;三)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干部监督中发现;四)巡视、巡察、审计及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移交;五)其他渠道。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干部员工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定期汇总,并按要求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根据问题情况和性子,对问题线索举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
1并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干部员工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举行查处和报告。
基层副职以上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举行处置。
基层正职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在报请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该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六条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对反映干部员工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汇总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于各单位、各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根据处置进程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向提供单位或部门进行适当反馈。
第八条上级转办、督办的问题线索,按照30个工作日举行办理并报告;不能准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经批准可恰当延长3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均必须完整保存有关材料、完善有关文书档案、电子档案,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组织谈话、党委预审、支部表决、党委审批、宣布决定、教育转化八个步骤。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1.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上级党(工)委派人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调查核实材料主要包括:年度综合表现调查核实情况;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调查核实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谈话记录。
2.支委会就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同党员本人见面或将书面材料寄给本人,听取党员本人的意见,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如党员无法联系上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以及与本人谈话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经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党支部按如下程序召开支部大会:(1)召开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但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支部书记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和上级党组织预审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意见;(2)被处置党员谈本人意见,如不能到会,可作书面说明,也可自行放弃这一程序;(3)党员大会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作出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50%以上。
5.将处理决定告知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监督执纪工作中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方法
监督执纪工作中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方法作者:刘小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监督执纪问责是一项神圣的职责,对于监督执纪工作管理人员而言,面对问题线索必须规范化处理,明确处理方式与态度,坚决杜绝不作为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监督执纪工作者必须真正解决群众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将起点定为发现问题,将终点定为解决问题,深化整改,强化监督教育管理。
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问题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处理方式。
关键词:监督执纪;问题线索;处理方式监督执纪工作目前可用“四种形态”来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也就是党内关系正常化,重视组织处理与处分,控制重大职务调整及严重违纪处分频率,尽量避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案件[1]。
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对每一件问题线索均需要认真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置意见,对涉嫌违纪、反映线索清晰的问题立案审查。
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让前两种防微杜渐、体现出治病救人的执纪原则,后两种则起到震慑教育、利剑高悬的作用[2]。
一、问题线索管理存在的问题(一)衡量尺度问题部分监督执纪单位在问题线索的处理上缺乏标准衡量尺度,将灵活运用简单看做自由运用或随意转化。
导致无法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来处理问题线索,部分线索流失。
在初步核实阶段,一些单位将具有可查询或存在可能性的问题线索简单地一谈了之,导致最终处理效果不佳。
(二)责任履行问题现阶段监督执纪单位在工作流程上普遍采取的是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立案查处的流程与方式[3]。
部分监督执纪工作者在思想上并未达成主动性,热衷于办大案,不屑于做批评教育以及谈心之类的基础性工作。
换言之,在问题线索处置上,管理者更愿意接收要案大案,希望可在执纪审查中大显身手而忽略了基础性工作,在责任担当与工作主动性方面尚有提升空间。
(三)思想认识问题虽说目前党政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存在普遍增强趋势,但部分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在对待问题线索时在思想认识上仍存在误区。
监督执纪线索处置方案
监督执纪线索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在这个基础上,对于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也愈发严格。
因此,在党的管理框架下,深化“三重一大”机制,落实监督责任,加强纪律监督,成为防止腐败、维护党的纪律的基本举措。
而该方案的目的就是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针对监督执纪线索处置的全面方案,以确保监督执纪有力有序地进行。
方案一、建立线索收集和汇总体系党委、纪委及国家权力机关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职务犯罪及不正之风领域线索收集和汇总的体系,及时收集有关监督执纪线索,形成有关信息,适时拟订处置方案。
二、建立案件管控清单制度根据本单位监督执纪的实际情况,将监督执纪案件分“简单”、“一般”、“重要”三个等级,依据不同档案标准纳入处置范围,并建立案件管控清单制度,对督办事项实现“一家负责、各家认领,重点在前,一件事只办一次”的原则。
三、加强信息审核与分析要加强监督执纪线索的审核与分析,对于报送的监管执纪线索,在进行严格的审核之后进行分析。
对于监督执纪线索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随时调整和优化方案。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旗县区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纪委和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起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商、调度和协调处理监督执纪线索和案件。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按照工作岗位和职责履行监督、执纪、查处职责,导致案件侵害长期无法得到依法查处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六、加强宣传教育要利用内部刊物、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形式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素质和法治观念,同时提高群众对于监督执纪工作的监督意识。
结语以上是针对于监督执纪线索处置的方案,需要强调的是,各单位要尽快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执纪线索处置方案体系。
通过有效管控机制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让权力更加廉洁,增强了我们对于反腐倡廉事业各个方面的信心。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村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
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报告镇纪委,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
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
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处分决定。
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
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
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
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
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范本(2篇)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范本一、线索接收与登记篇1. 前言监督执纪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线索接收与登记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分发线索,确保线索的及时、准确传达,为后续线索处置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2. 接收途径线索接收途径多样化,包括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接待工作人员应做好接待准备,提供便利服务,确保接收到的线索来源真实可靠。
3. 线索登记接收到线索后,需进行详细的线索登记工作,包括以下要素:线索来源、线索内容、线索类别、线索涉及对象、线索提供人等。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确保后续线索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分发流程接收到线索后,应根据线索类别、涉及对象等进行初步判断,确定线索处置责任部门,并及时将线索转发至相关部门,确保线索有序得到处理。
二、线索核查与审批篇1. 调查规划接收到线索后,负责线索处置工作的部门应进行线索核查规划工作,明确核查目标、核查范围、核查方法等,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时间安排,确保线索调查工作有序展开。
2. 线索核实线索核实是线索核查工作的核心环节,核实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线索相关情况,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对,对线索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 审批程序线索核查完成后,需要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通过层层审批,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审批决策审批决策是核查工作的最终环节,在确认线索核实真实有效后,应据此做出决策,确定后续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确保核查结果得到及时处置。
三、线索处置与处理篇1. 处置措施根据线索核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立案调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确保对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准确进行处理。
2. 监督指导线索处置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督指导,确保处置工作符合监督执纪的要求和规范,防止滥用职权、不公正待遇等情况的发生。
3. 处理结果通报线索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执纪对象通报处理结果,明确告知处理措施和原因,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开透明。
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方案
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方案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方案,是指针对社会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有序、高效、规范化的处理工作。
该方案通过建立严密的流程和标准,保障了问题线索的及时处理和反馈,有利于有效解决社会困扰和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社会满意度和信任度。
一、问题线索收集的规范化对于问题线索的收集,要保证规范化和公开化的操作,建立问题线索收集平台,同时宣传各类举报电话、邮箱,吸引公众积极参与。
在收集的过程中,需要对问题线索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线索的分类、归档和流转进行系统管理。
二、问题线索审核的公正性问题线索审核是确保问题线索符合受理标准的前提。
对于审核工作,要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不能存在人情、利益等不正之风。
通过人员轮岗、双重审核等方式,确保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三、问题线索调查的程序化问题线索调查是核实问题线索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要遵循工作程序,调查取证、走访调查等工作,逐一核实线索内容,为问题处理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
调查过程中需要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问题线索回复的及时性问题线索回复是问题处理的最后一环,对问题线索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对举报人负责任的交待处理结果。
通过合理设置回复期限及回复方式,保证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回复内容要表明处理结果和原因,并向举报人提出感谢和建议,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满意度。
本方案通过规范流程、强化系统和监督制约,全面提高了问题线索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使问题线索的及时处理成为推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保障。
绍兴文理学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权力清单
明确评定条件,公开评议程序,公示评定结果
宋浩成
(党总支书记、副院长)
党员发展
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建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
按照经费总量和预算,合理安排,严格审核各项经费开支
党建评奖评优
合理确定评比条件,严格按程序操作,杜绝向党总支委员打招呼
教学业绩考评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考评标准,严格审核考评材料并按程序操作,杜绝向教学委员会成员打招呼
教学项目推荐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推荐材料并按程序操作,杜绝向教学委员会成员打招呼
教学评奖评优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考评标准,严格审核评选材料并按程序操作,杜绝向教学委员会成员打招呼
学工经费使用
根据经费总量和预算,严格审核各项经费开支
贫困生认定
明确评定条件,公开评议程序,公示评定结果
业务接待
严格按规定确定接待标准,发票报销严格审核
年终分配
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配办法,确保公开透明,杜绝向院务委员会成员打招呼
印鉴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印鉴使用
训练比赛经费
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费使用
干部选聘
按照岗位要求,合理确定任职条件,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杜绝向面试工作人员、考察组人员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打招呼
人才引进
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计划,合理确定进人条件,杜绝向人才引进考察小组成员打招呼
职称评定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评定条件,确保程序到位,杜绝向学科组成员打招呼
科研项目推荐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推荐条件,严格审核推荐材料并按程序操作,杜绝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打招呼
学术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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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
问题线索进行规范处置的规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纪律,适应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两级纪检组织。
第二条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坚持“统一受理、统一标准、集体处置、科学规范、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校内两级纪检组织以各种形式获得的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工作中发现的线索须经纪委办公室登记受理后方可处置。
因特殊原因需先行处置的线索,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可先行处置,但应及时到纪委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条对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处置。
重要信访件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六条对问题线索的处置,须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办理。
对第一次处置时暂存的问题线索须在3个月内进行再次处置。
第七条确定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须依据以下统一处置标准,注明具体的处置方式:
(一)拟立案类。
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
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二)初步核实类。
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
具体办理方式包括:直接调查了解、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查询档案信息等方式。
登记录入时要按照直接核实、查询等分别予以注明。
(三)谈话函询类。
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学院或职能部门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
登记录入时要按照发函请作情况说明(函询)、分管领导或学院、职能部门领导与其谈话等分别予以注明。
(四)暂存类。
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包括以下情况: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
登记录入时要按照因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核查、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曾初核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否定问题存在、被反映人年龄过大、问题久远且没有新问题举报、其他等分别予以注明。
(五)了结类。
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
线索。
包括以下情况: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的,等等。
登记录入时要按照经过初核失实、经过谈话函询被反映人问题未能认定、适当处理、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其他等分别予以注明。
第八条在工作中,对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多次处置,每次处置的方式均须从上述五类方式中选择。
第九条纪委办公室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每月统计汇总,并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报纪委书记。
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二级分类为“其他”的,须在《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的办理方式。
第十条按照上级纪委要求,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报漏报或者违反保密纪律、失密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绍兴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