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研究细则
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制定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评估均适用该细则。
二、资产评估的情形1.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拍卖、转让;-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企业清算;-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 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企业租赁;-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评估的范围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四、资产评估的管理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 机构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工作。
五、资产评估的具体实施1. 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 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3.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立项、资产清查、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编制等。
六、其他1.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等情况下的资产评估。
2. 罚款:对于违反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国有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章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文章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四条第三条所称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国内各种形式的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五)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是指发生本条所述经济情况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6《办法》条在第3条所述情况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以债务、购买、持股、控股等形式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
(三)出售企业是指出售独立核算企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车间等整体资产。
(四)企业合营是指国内企业和单位之间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管理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未上市)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合资、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合并、撤销的企业法人进行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终止经济活动清算。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是: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有关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
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
评估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第一节流动资产的评估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一、细则的内容1.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组织构成、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等,为国有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了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和评估对象的界定,为评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边界。
3.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利用: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和利用,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报告和利用方式,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依据。
4.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责任: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责任,明确了评估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监督职责,为评估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细则的目标1.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通过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国有资产的价值,为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2.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评估结果可以帮助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保护国家财产。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通过评估可以明确国有资产所处的市场价值,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提供指导。
4.促进国有资产监管:评估工作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
三、细则的实施过程1.组织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2.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明确评估的对象和范围,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的具体内容和数量。
3.进行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根据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需要详细描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评估价值的依据等内容。
5.制定利用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国有资产利用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最优利用。
6.监督和审查:国家相关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
通过细则的实施过程,能够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利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评估机构的要求和申请细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要求,包括必须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评估能力,并且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申请评估项目需要提交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情况、项目组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二、评估范围和标准细则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国有自然资源等。
对于企业资产评估,细则明确了评估标准,要求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标准的制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并发布在评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三、评估程序和要求四、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审查细则规定了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步骤、评估结果和价值、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内容。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和签署评估专家的名字。
细则还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评估报告必须由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评估监管和处罚细则明确了评估监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评估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和案例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细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评估资质等。
六、附则细则的附则部分包括了评估机构的备案登记和年度报告的要求,评估项目的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等内容。
评估机构需要在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
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要求和申请、评估范围和标准、评估程序和要求、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审查、评估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这将有助于增加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1. 背景资产评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某个特定时期的资产进行估值和评估的过程。
在金融领域,资产评估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资产评估法是指用于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法律法规,各国和地区都有相应的资产评估法规。
本文将介绍资产评估法的实施细则,包括评估方法、程序和参与方等内容,以便于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资产评估法。
2. 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法的实施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方法、收益方法和成本方法。
2.1 市场方法市场方法是基于市场交易价格来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有市场交易的资产,如房地产、股票等。
评估时需要参考市场的供求关系、交易价格和市场趋势等因素,以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
2.2 收益方法收益方法是基于资产预期收益来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产生收益的资产,如企业、基金等。
评估时需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风险和折现率等因素,以确定资产的现值。
2.3 成本方法成本方法是基于资产的重建或替代成本来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具有明确成本的资产,如建筑物、设备等。
评估时需要考虑资产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成本等因素,以确定资产的价值。
3. 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法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评估程序一般包括资产调查与确定、数据分析与处理、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估结果确认等环节。
3.1 资产调查与确定资产调查与确定是评估的第一步,需要对待评估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确定。
这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调查和确定。
3.2 数据分析与处理数据分析与处理是评估的核心环节,需要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得出评估结论。
这包括对资产价值的计算、风险分析等内容。
3.3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是评估结果的书面表达,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
评估报告应包括资产基本信息、评估方法、数据分析结果、评估结论等内容,以便于被评估方和相关利益方参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有效和科学。
该细则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评估原则,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细则首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组织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并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这些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治权和评估资质,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职责。
细则明确了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评估工作应当以保护国家、集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原则,注重实践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特点以及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细则还对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估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等。
评估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包括资产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以便从不同的角度全面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
此外,细则还对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搜集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并提供合理的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一经完成,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审定、审核和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评估方法和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文件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 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 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 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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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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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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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2.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规章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第七条《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过程应当合法、规范、科学、透明。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采取专业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可信。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根据所评估资产的性质、用途、经营情况、市场条件等因素,综合运用现金流量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估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专职人员从事评估活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评估资格证书;(三)有评估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资金;(四)具有评估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评估规程,明确评估活动的流程、责任及程序。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评估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与评估活动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评估活动的保密性。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把关评估活动的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评估流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合同,明确评估范围、目的和方式;(二)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合同搜集评估所需的资料、资产清查和询价等工作;(三)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分析,采用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四)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评估过程、方法、数据、结果和意见等内容;(五)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六)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签署评估报告确认函,确认评估结果;(七)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并符合国有资产评估标准和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价值、评估依据、风险提示和合理利用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委托方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决策,如剥离、转让、出租、入股等,用于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培训资料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培训资料为规范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爱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资产评估各项准那么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那么。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那么的差不多要求是: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差不多准那么,并考虑有关评估准那么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体会,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体会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要紧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体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体会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
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判;〔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明白得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缘故,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
评估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截了当阻碍。
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评估师应依照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托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纳的评估方法能够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流淌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第一节流淌资产的评估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_》2024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四章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第五章评估报告和评估证明的编制和签发第六章评估公告、异议处理和评估重审第七章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管理办法》制定的,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包括国有资产估价和国有资产评估两个方面。
第三条国有资产估价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价值的测定和统计,为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一种特定工作。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评估能力。
第八条国家将鼓励和支持评估师机构的发展,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九条评估师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十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格审查和设立程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确保评估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和程序,提高评估水平。
第三章评估师的条件和评估师机构第十四条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2.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3.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和判断能力;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引言:资产评估是指对企业或个人的资产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旨在确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质量,以便为企业的发展、投资或贷款等决策提供依据。
一、评估规范和标准: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2.统一评估指标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3.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杜绝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资产评估操作步骤:1.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的,例如确定资产价值、申请贷款或进行投资决策等,并确定评估的范围;2.收集资料和信息:搜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书、财务报表、合同文件、调查报告等;3.实地调研和勘察: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和勘察,对有关资产进行实地观察,并进行必要的测量和测试工作;4.数据分析和处理: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处理,以便得出准确的评估结果;5.评估模型选择和应用: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模型,并将数据输入模型进行评估计算;6.评估结果报告编制:将评估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发现和结果等;7.审核和确认:评估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查,并由相关负责人确认和签字;8.报告提交和讨论: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并与委托方进行讨论,解释评估结果并回答相关问题;9.报告备案和存档:评估报告经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备案存档,作为资产状况的证明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三、操作注意事项:1.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2.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杜绝利益冲突的行为;3.评估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受他人干扰和操控;4.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并且以可理解的方式进行呈现;5.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委托方,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讨论;6.评估报告的保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评估结果的可追溯性和证明性。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1. 引言资产评估是一种判断和估计资产价值的方法,它对于企业和机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指南。
本文将介绍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2. 资产评估法的基本原则资产评估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允性原则:资产评估应公正、公平、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
•准确性原则:资产评估应根据可靠、准确的数据和信息进行。
•统一性原则:资产评估应遵循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独立性原则:资产评估应由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业评估师进行。
3. 资产评估法的适用范围资产评估法适用于以下情况:•企业资产评估: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财务资产等。
•不动产评估:对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进行评估。
•金融资产评估:对证券、债券、股权等金融资产进行评估。
•公共财产评估:对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等的公共财产进行评估。
4. 资产评估法的主要步骤资产评估法的主要步骤包括:4.1. 收集资料和数据评估师应收集与评估资产相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务报表、不动产权证书、金融资产交易记录等。
4.2. 分析资料和数据评估师应对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仔细分析,了解资产的性质、状况以及相关市场信息,为后续评估工作做好准备。
4.3. 选择评估方法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评估师应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例如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收益法等。
4.4. 进行评估计算评估师应按照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计算,确定资产的价值。
4.5. 编写评估报告评估师应根据评估计算的结果编写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评估方法、数据来源、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内容。
4.6. 审核和公示评估报告应经过独立审核,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5. 资产评估法的风险控制措施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数据来源可靠性控制:确保所采集的数据来源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是指对资产评估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细节规定的文件。
该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工作的实施,提高资产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下面是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合法注册,并具备一定的资产评估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
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职业道德。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和程序: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不动产、机械设备、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相关调查研究、数据收集、评估方法选择、评估过程记录等。
三、资产评估的方法和准则:资产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过程必须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真实的原则。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依据、评估结果和价值、评估师的声明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格式必须统一,具备规范性和可读性。
五、资产评估的监督和考核: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并按照规定参加资产评估机构的考核。
对于评估结果不准确或存在偏差的机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六、资产评估的保密和安全措施: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妥善保管评估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资产评估的争议解决:对于资产评估中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总之,资产评估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细则的实施,能够促使资产评估机构更加规范地开展工作,保障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有效维护国家资产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提供保障。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业务的特定时点,即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指确定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一)评估基准日应尽量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年末、季末或月末;(三)特定经济行为的评估基准日,如破产企业评估,通常以人民法院宣告的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
第五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中:(一)合法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包括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文书合法;(二)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应当运用自己的评估专业知识,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三)可行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制订的评估方案和使用的评估方法应当与相关评估项目紧密结合,切实可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第六条企业应按《办法》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其中:(一)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是指企业应对《办法》中提供的《资产评估备案资料自查清单》所列项目逐一核对,确保备案资料真实完整;(二)企业申请资产评估备案时,统一由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申请,二级以下企业不得直接向集团公司申请资产评估备案;(三)其他应由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出具相关承诺书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原则:(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二)国有控(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股权结构及比例发生变化,需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股权结构及比例不发生变化,可不进行评估;(三)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拟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如为吸收合并,只对被吸收方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如为新设合并,需对合并各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五)一个企业依法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对拟分立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六)企业破产或解散涉及资产处置的,对纳入清算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七)集团公司所属非上市控(参)股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原股东或新吸收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只对股东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八)企业转让持有的整体或部分股权的,对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转让资产的,对拟转让的资产进行评估;(九)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置换的,对双方拟置换的股权或资产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十)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对拟收购股权单位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十一)在企业诉讼以及民事强制执行中涉及国有资产价值的,对诉讼或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研究细则
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为规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有关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
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
评估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第一节流动资产的评估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细则⽬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评估⽅法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第六章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施⾏细则。
第⼆条《办法》第⼆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资产评估,是指发⽣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以上的⾮整体性资产的经济⾏为。
(⼆)企业兼并是指⼀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丧失法⼈资格或改变法⼈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股份制,包括法⼈持股企业、内部职⼯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投⼊的资产进⾏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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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为规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有关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
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
评估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
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第一节流动资产的评估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中:现金指库存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指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款项,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会计核算方法:增加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借方;减少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贷方。
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企业可支用的货币资金金额。
清查及评估:(一)现金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盘点日库存现金盘点金额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现金账面值进行核对;(3)抽查大额现金收支凭证,对现金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4)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现金账户进行截止性测试,并特别关注期后大额现金收支凭证中涉及损益的且属于评估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对评估值的影响;(5)对清查中发现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暂支单等,应调整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对其可收回性进行判断;(6)对现金出现负数,应说明原因并索取相关依据,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7)清查结论:对现金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现金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即:现金的评估值=现金账面值±∑影响现金评估值的金额。
(二)银行存款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所有开户银行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容及金额),向开户银行寄发银行询证函,并与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3)关注银行余额调节表,分析并说明其中是否存在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及涉及的金额。
(4)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对银行存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5)对截止评估基准日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截止性测试,并特别关注期后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中涉及损益的且属于评估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对评估值的影响;(6)对银行存款的流动性进行关注,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银行存款质押等的期限及金额作适当的披露;(7)对银行存款出现负数,应说明原因并索取相关依据,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8)清查结论:对银行存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银行存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即:银行存款的评估值=银行存款账面值±∑影响银行存款评估值的金额。
(三)其他货币资金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查清其他货币资金的容;(3)取证核实其他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可通过索取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对账单,存款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容及金额),向相关金融机构寄发银行询证函,并与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等,对评估基准日余额进行清查核实;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可通过现场盘点、查阅期后收款凭证,并与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等,对评估基准日余额进行清查核实。
(4)关注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并说明其中是否存在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及涉及的金额。
(5)抽查其他货币资金收支凭证,对其他货币资金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截止评估基准日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截止性测试,并特别关注期后其他货币资金收支凭证中涉及损益的且属于评估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对评估值的影响;(7)对其他货币资金的流动性进行关注,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货币资金质押、各项保证金等的期限及金额作适当的披露;( 8)清查结论:对其他货币资金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其他货币资金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即:其他货币资金的评估值=其他货币资金账面值±∑影响其他货币资金评估值的金额。
二、应收票据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处理的是指企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收到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商业汇票兑现、背书转让、贴现、到期无法兑现而转入应收账款等,贷记应收票据。
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尚未收款的票据余额。
清查及评估: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现场盘点应收票据;对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关注应收票据背书印签;对已兑现的应收票据,查阅期后收款凭证等,对应收票据进行清查核实。
(3)按应收票据是否计息,分清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对带息票据要查清票面利率、票据出票日、到期日;对不带息票据要查清票据出票日、到期日。
(4)抽查应收票据计账凭证,对应收票据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5)对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进行判断,对其中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索取相关依据,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6)清查结论:对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1)不带息票据应收票据的评估值=应收票据清查核实后的账面金额。
(2)带息票据应收票据的评估值=票据到期值-贴现息其中: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到期日-出票日)应计息期]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贴现率:根据票据期限,参照银行同期相应贷款利率确定。
三、应收款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其中:应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向购货方客户收取的销款项;应收股利核算企业投资的股票、基金及长期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应收利息核算企业出借资金,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以及应收的债券利息;预付账款核算企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客户的购货款;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如各类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各类垫付款等。
会计核算方法:产生应收款项时,计入相关应收款项科目的借方;收回应收款项时计入,计入相关应收款项科目的贷方。
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扣除坏账准备后,按净额计量,期末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应收款项。
清查及评估:(一)应收账款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收账款收款情况进行分析,如账龄分析、业务容、周转率分析、客户信用分析等,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作出初步判断;(3)对大额应收账款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以及关联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4)根据清查情况需要,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替代审核的,应仔细查阅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并对该明细账中的相关业务抽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记录,销售合同,发货记录,销售发票,收付款凭证及期后收款情况等,对期末余额进行核实。
同时通过上述清查,对该项应收账款的账龄、周转情况、回款情况、客户信用等进行分析判断。
函证及替代审核金额应占应收账款余额的60%以上。
(5)抽查应收账款凭证,对应收账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收集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同时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超过二年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涉诉且法院判决为败诉应收账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根据相关协议需承担赔偿义务的的应收账款等;(7)收集尚在进行中的,相关应收账款可能部分收不回的证据,如尚在进行中的法律诉讼、正在商谈中的补偿协议等,并尽可能地通过企业和律师获取应收账款可收回比例的书面资料,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进行判断;(8)与审计沟通,对审计计提个别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予以充分注意,并索取相关证据;(9)清查结论: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收账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其中:(1)正常往来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值评估;(2)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0评估;(3)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部分无法收回,且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确定的,则应收账款按可收回净额评估;(4)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部分无法收回,但该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难以确定,可参照审计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估算该部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金额,单独列示;(5)账面坏账准备按0评估。
(二)应收股利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收股利所属期间进行核实;(3)取证应收股利的入账依据,如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及公告、基金的分红方案及公告、被投资企业关于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决议等;(4)对应收股利账面值逐项进行复核,如根据持股数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计算应收股利;根据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的分红方案计算应收股利;根据投资比例与被投资企业关于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决议计算应收股利等;(5)抽查应收股利凭证,对应收股利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关注应收股利期后收款情况;(6)清查结论:对应收股利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