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书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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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論古書的注解
第一節古書注解的體例
注解古書的工作開始於漢代。秦以前的許多典籍傳到漢代,由於種種原因,漢代人已經不能完全讀懂,於是有一些人專門爲這些古書做注解,如漢代的毛亨、孔安國、馬融、鄭玄等,他們都是著名的注解家。他們在注解古書時,都有一定的體例,了解這些體例和注解的內容,對我們閱讀古書是非常有用的。我們按照注解的體例分類如下:
一、傳注類
1、傳:本指古代驛站傳遞公文的交通工具,引申爲由此達彼之義,因而遞達古今語言也稱作“傳”。傳,即指闡明經義。
漢代最有代表性的傳是毛亨對詩經做的傳。它以字詞爲訓釋的基本單位。
2、箋:《說文·竹部》:“箋,表識書也”,意思是“在書中有所表記之也”,指在原有注釋旁附記自己的意見。一般是對前人的注有所闡明、補充,或有所訂正。
3、注:也是對經籍的解說。鄭玄曾對《周禮》、《儀禮》、《禮記》作注,鄭玄之後,“注”幾乎取代了“傳”,而成爲訓釋經籍的統稱。二、章句類
章句是離章辨句的意思。這種體式以句子爲基本訓釋單位,通常先解釋詞義,再把字詞的注釋融進句子的直譯之中,串講句意,進而達到對章旨的探討。這種體式的優點是對文獻的注釋更富於整體性,有利於對主題的理解,但不如傳注簡明。東漢時期留下的章句著作很多,
流傳至今的有王逸的《楚辭章句》和趙岐的《孟子章句》。
《楚辭章句》
是王逸根據劉向的《楚辭》十六篇,再加上他自己作的《九思》,逐篇進行訓釋而成。每篇前都有敘文,說明作者和寫作旨趣。這些序文對於理解原作非常重要。
例一《九歌》者,屈原之所作也。昔楚國南郢之邑,沅、湘之間,其俗信鬼而好祠。其祠必作歌樂鼓舞以樂諸神。屈原放逐,竄伏其域,懷憂苦毒,愁思沸郁。出見俗人祭祀之禮,歌舞之樂,其詞鄙陋。因作《九歌》之曲,上陳事神之敬,下見己之冤結,托之以風諫。故其文義不同,章句錯雜,而廣異義焉。
王逸作章句的體例是:先解釋詞義,再串講文句大意。
例二
《孟子章句》
偏重於分析章節句讀,對詞義的解釋不多。篇首有篇題解釋,每章之末有“章旨”。
例三《孟子章句》:“孟子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章旨:言民和爲貴,貴於天地。”
三、義疏類
義疏即疏通其義,它不僅解釋正文,而且還給前人的注解作注解。義疏有疏、注疏、正義等別稱。“正義”即“正前人之義疏。”內容與義疏相同。
最有代表的是唐代孔穎達的《五經正義》。
唐太宗詔孔穎達與諸儒撰定五經義疏,兼採先儒舊說和各家義疏之長,定名爲《五經正義》即《周易正義》、《尚書正義》、《毛詩正義》、《春秋左傳正義》、《禮記正義》)。
“疏”一般放在注後;疏一般是先疏正文,再疏注文。先略引被疏的文字,一般是起訖各引兩三個字,然後再疏,中間用圓卷隔開。疏的內容非常豐富。
四、集解類
集解類注釋産生於南北朝時,注釋者彙集各家對同一部典籍的注釋,間下己意而成。集解的特點是博採衆家之長,使讀者對各家注釋一目瞭然。
三國魏何晏《論語集解》
子曰: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614
五、徵引類
征引的注解體式是以鈎稽故實、征引出處的形式來探明文獻中的詞語源流。並將說解語義與闡明文意的訓釋目的融於其中。
特點:引征典籍,以證詞義。李善《文選注》全書引用書籍1689種。
例一李善《文選注》620
六、音義類
音義類注釋以辨音釋義爲本,也兼及文字形體的解說和校勘。這類注釋書的産生是和對漢語音義關系的認識和反切注音方法的使用有密切關系的。唐陸德明《經典釋文》是較有代表性的
音義類注釋書。
唐陸德明《經典釋文》
陸德明名元朗,字德明,蘇州吳人。《經典釋文》共三十卷。第一卷是序錄,包括序、條例、次第、注解傳述人四個部分。第二卷到三十卷依次解釋了《十三經注疏》中除《孟子》以外的十二經音義,和《老子音義》、《莊子音義》等十四部著作。
陸德明《經典釋文》的主要特點:
用反切的方法注音,注音和釋義並重,但以注音爲主。
博採衆說,補充了大量舊注。
七、613
閱讀十三經注疏中的一段,解釋古書注解的體例。
後世通行的《十三經注疏》本中,《詩經》注疏包括有四家的注解,即西漢毛亨的《毛詩故訓傳》、東漢鄭玄的《毛詩箋》、唐陸德明的《毛詩音義》又叫“釋文”,唐孔穎達的《毛詩正義》又叫“疏”。
本來這些注解是各自獨立成書的,後人爲了閱讀方便,而把它們印在同一本書裏,所以我們尤其需要掌握其體例。
第二節古書注解的術語
常用術語
第一類:釋義。
1、某,某也。這是一種廣泛使用的注釋格式,但作用不盡相同。有同義爲訓的,如《詩經·魏風·碩鼠》:“碩鼠碩鼠。”鄭箋:“碩,大
也。”有說類爲訓的,即指出被釋詞所屬事物的類屬,如《詩經·魏風·伐檀》:“胡瞻爾庭有縣貆兮。”毛傳:“貆,獸名。”
2、某者,某也。
除與“某,某也”相同外,多用來揭示被釋詞的含義,而非解釋文字的表面意義。例如
《詩經·魏風·碩鼠》:“碩鼠碩鼠,無食我黍。”“碩鼠碩鼠者,斥其君也。”
3、曰、爲、謂之、之謂、爲之、之爲
這些術語相當於現代漢語的“叫做”或“也就是”。釋詞方式是:“解釋語——曰——被釋詞”。它們不僅用來釋義,並且用來分別同義詞或近義詞之間的細微差別。例如:
《詩經·魏風·園有桃》:“我歌且謠。”毛傳:“曲合樂曰歌,徒歌曰謠。”
《爾雅·釋天》:“穀不熟爲饑,蔬不熟爲饉。”
4、謂
用來釋詞時,相當於現代漢語的“是說”、“是指”。用其釋詞方式是“被釋詞——謂——解釋語”。用“謂”常常是以具體釋抽象。例如:《左傳·隱公元年》:“厚將得衆。”杜注:“厚,謂土地廣大。”但有時是以一般釋特殊。《論語·子罕》:“後生可。”何晏注:“後生謂少年。”
用“謂”有時是串講大意。例如:
《左傳·隱公元年》:“大叔完聚。”杜注:“完聚者,謂聚人而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