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制作和标注种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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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制作和标注种子标签-农学论文

如何正确制作和标注种子标签

王秀芳

(兵团种子管理总站,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 - 2006)于2006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标签真实制度,兵团种子管理总站多次组织专项培训,并结合调研、抽查、检查等活动对各企业标签制作和标签进行指导。但由于对标签真实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普及不力,因此有关种子标签的问题比较多。本文拟在这些问题归纳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进行正确制作和标注标签。

1 标签标注中存在的问题

1.1 标注内容不规范

如质量指标纯度、净度、水分标注无小数点,生产日期标注为“2007.12”或者“2007年12月”,“种子类型”标注为“质量等级”,“净含量”标注为“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标注字符较小;包衣种警示标志标注骷髅头,但未标注高毒,也未标注药剂名称和注意事项;标注转基因种子,却未标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特殊销售范围和安全控制措施;生产日期、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空缺,采用手填、盖章等方式。

1.2 标注内容不完整

主要表现为缺项。如不标注产地、种子生产许可证等必须标注的项目。

1.3 标注内容不合法

一些蔬菜种子质量标注值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的种子质量指标仍按旧标准要求标注,如禾谷类种子质量标准GB4404.1 - 2008已于2008年9

月1日实施并取代GB4404.1 - 1996,有的小麦、玉米种子的净度却仍标注为≥ 98.0%;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如种子类别标注为原种,而纯度指标却仍按大田用种标注;种子类别为杂种种或原种,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却不是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表现在一些未审定的品种的推广上,将品种名称标注为“新品系**”或者在品种名称后加注“示范推广”等。

1.4 霸王条款仍然存在

有的标签在不显眼的位置标注“请在两次发芽周期内复检,过期未提出异议,其质量事故责任自负”、“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购种价款以上之责任”、“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等显失公平的内容。

2 如何正确制作和标注标签

2.1 标签标注

《标签通则》中的第5章根据标注项目的性质将标注内容分为3类,即应标注内容、根据种子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加注内容及宜加注内容。《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实施指南》根据企业实际标注需要,加上了“可以标注内容”1项。可以说这4项内容基本包括了种子标签上所需要标注的全部内容,前3项《标签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最后1项由企业自行标注,可标也可不标。但如果标注,就必须符合《标签通则》第4章的原则。

2.1.1 应标注内容

应标注内容是基本的要求,不得缺项,也可以理解为必须。包括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质量指标,产地,

生产年月,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2.1.1.1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这里要注意的是,杂交种必须标注,常规种可以不具体标注。育种家种子和原种必须标注,大田用种可以不具体标注。杂交亲本种子应标注杂交亲本种子的类型,例如:“三系”杂交棉花的亲本种子,应明确至不育系或保持系或恢复系,或直接表明杂交亲本种子,例如:西瓜亲本原种。

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可以联合标注,例如:棉花原种、棉花杂交种、棉花不育系原种、棉花不育系;玉米杂交种、玉米自交系。

2.1.1.2 品种名称

品种名称的标注有1条一般规则、4条具体规则和1条约定俗成的规则,可以说比较明确。《实施指南》强调,种子标签上1个品种只能标注1个名称,有法定通用名称的必须标注法定的品种通用名称。

2.1.1.3 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标签通则》要求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商)等的信息主要是从产品的质量方面考虑的,明确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生产商、进口商、分装单位三者之一。《实施指南》进一步解释,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让种子经销者、种子使用者易于查询其质量责任者及法定住所地,以便在发现存在问题时进行追诉。

2.1.1.4 质量指标对于质量指标的标注

《标签通则》和《实施指南》中都明确了3点:(1)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进行标注。这就意味着种子企业完全可以自主确定标注值,也可以等同于强制性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2)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种子质量标准已明确的规定值。如玉米

杂交种按照GB4404.1-1996的规定,其销售的种子发芽率不能低于85%,如果有企业标签上标注为84%,就可直接认定为劣种子,而不管实际的检测值是多少。(3)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位数符合规定的要求。《标签通则》对质量指标的标注值保留位数做出明确规定,即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1位小数;发芽率、其他植物种子数目保留整数。标注时必须符合这一规则,不能任意加以改变。

在进行具体的标注时,有的企业使用了如“小于”、“大于”、“不高于”、“不低于”、“≥”和“≤ ”等词语或符号。对于这一问题,《实施指南》明确指出,标注种子质量指标等数值时,实质上是企业对外承诺该值的最高或最低的极限值,没有必要使用上述词语或符号。

2.1.1.5 产地

对于产地的标注,《实施指南》指出,《标签通则》规定最大至省级的含义是允许可以最大标注至省级,并非要求一定要或者鼓励要求标注至省级。应当认识到,标注种子产地的目的是要了解制种所在地的气候生态、非检疫区等状况,同时结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条件和调运种子检疫证书的需要,确定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比较适宜,因此,种子产地的标注能标注至县级的最好标注至县级,因为这样的标注更有意义。

2.1.1.6 生产年月

《标签通则》规定,生产商(或进口商)供应的种子标注生产年月,属于分装种子的,应加注分装日期。具体标注可以采用见包装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的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实施指南》指出,可以在具体部位打印、压印或喷印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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