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否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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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有关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
国有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可以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法律有关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区分国企性质,决策程序稍有不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至此,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与普通的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无太大差异,仅是国有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进行,并在会后将情况和结果及时进行报告。
三、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部分特殊规定(部分地区)
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受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从国有资产的监管角度而言,各地方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特殊要求。
1、被担保对象
为确保被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或避免因被担保对象与担保企业所属的政府所在地相距过远,难以对其实时信息的有效掌握,各国资委通常会对被担保对象的地域范围、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限制,如:
《上海市奉贤区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五、审批条件(二)不予批准对外担保备案的条件:向本区开发区、区属国有企业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违反对外担保相关规定行为的;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上海市静安区关于规范区管企业对外担保、借款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企业对外担保权限及审批(一)本区区管企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得向我区国资监管范围之外(指国有参股或无投资管理关系、或虽持股比例较高但实际无法对其实施实质性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已提供担保的必须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一旦担保协议期满,应即刻停止对外担保,不得再续保。
2、担保限额
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需要保持其资金的相对稳定,不可因为过度的对外提供担保而导致的资金不足。所以,对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限额也存在限制规定,如: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总额累计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含);
(四)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0%(含);
(五)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0%(含)。
3、担保审批
担保审批是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时区别于非国有企业的明显特点,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出资设立或控股、参股,在一定程度上可算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国有企业担保被滥用,各地国资委对国有公司提供担保时需要报审的事项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如:《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全资、控股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属企业批准;省属企业为其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由省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除上述情形外,省属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上述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多数为地方的国资委文件,基于各地方国资委对于国有资金具体监管程序与监管方式有所差异,具体到某一个项目,仍需要根据提供担保企业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分析与操作。
三、国有企业未履行国资委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提供担保是否
有效?
结合参考案例及分析:有效但对关联方的担保决策上未经国资委同意的,理论上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如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