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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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zz”)的对外担保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zzzz资产安全,促进经营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zzzz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zzzz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zzzz对外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的对外担保管理是指从担保项目受理、调查、评审、决策、实施、日常管理、担保解除或代偿债务追索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对外担保项目遵循总额控制与比例管理相结合、审批与办理想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控股企业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zzzz对外担保衽总控制,比例管理;
zzzz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40%;
zzzz负债与担保合计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80%;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总资产的50%,同时不得超过zzzz本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报表净资产的10%。
第八条担保申请人原则上应首先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不足部分再向zzzz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建设期企业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全额到位;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zzzz曾为其提供担保的,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能提供zzzz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控股企业及政策性担保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zzzz接受的反担保方式:
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经济纠纷;
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没有法律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压、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
产不能再抵押;
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股权、动产、有价证券、担保人应收的款项和其他等。
第十条对外担保费的收取。
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费按担保余额计算、收取,年担保费率为1%。一年期(含)以内的担保项目在担保前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用;一年期以上的担保项目在担保前一次性收取一个整年的担保费用,每满一年收取下一个整年的担保费用,直至合同到期;
非控股企业:对外担保费按担保合同金额计算、收取,年担保费率为1—2%,具体费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费在担保前一次性全额收取。
第三章项目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担保申请人申请zzzz提供担保时,应向zzzz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zzzz在收到担保申请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非控股企业担保申请,总经理决定是否受理控股企业担保申请。同意受理的项目由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并确定担保项目责任人。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有关资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正式的书面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对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
等做详细说明;
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
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及担保期限内的财务状况预测。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对控股企业及政策性项目的担保,尽职调查报告可适当简化。
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济活动状况及偿债能力评价;
反担保方案及代偿能力评价;
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范围、金额和期限;
风险综述;
调查结论。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调查评价报告经所在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提交项目评审管理部门;项目评审管理部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评审。调查评价报告应按要求格式撰写,内容完整、材料充分。
第十六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评价报告,项目评审管理部门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未达到评审条件的项目评价报告,可要求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