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评析导读:对于重要的法律文献颁布,都会有很多专家解读,包括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解读应该也会很多,本人做了些劳动争议案件和劳资关系管理,愿就自己的心得体会对该解释进行一番评析,为了避免雷同,特别结合东莞或者珠三角的司法实践作一番评析,有评,也有析,以尽可能使我的解析在东莞或珠三角更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区别于其他省份或地域的解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之用,不是权威法定解读,或存谬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法释〔2010〕12号)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该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的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其似乎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仲裁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其实早在2008年之前,东莞的司法实践中就对此予以受理,对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一直按照该解释的原则来处理,这次规定仅仅是使司法实践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已。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的,仲裁庭和法院会裁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已经缴纳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应享受的待遇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此发生工伤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法律思考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包括劳 动调解委员会 、 劳动仲裁委员会 和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调 解委员会是 由职工代表 、 用人单位代表 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 工会代表 和企业代表组成。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为: 协商、 调解、 仲裁
解决机制中, 一方面体现着意思 自 , 治 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 对劳动关 系的协调 和干预 , 公私两 股力 量在争议的处理机 制 中聚合 , 其聚合 的方式与程度决定着争 议处理机制作用发挥
的优与劣 。所 以 , 在对我 国劳动争 议处 理机制的构建 中必须 要把握好 这两种力 量的关 系。 二、 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
一
三方代表共同组成互补、 互助、 共同协商、 相得益彰的一体化 办案机制。 仲裁包括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自愿仲裁主要适
用 于劳动权利争 议 , 因为权 利争议 的可诉性不 容置疑 . 过 通
般意 义的民事纠纷 。劳动 纠纷 有其特定 的社会背 景 .始
于产业社会 的形成 ,争议的基础 是劳动关 系 。争议 主体 的
动行政 争议 。 又包括 平等主体 问的横向劳动争议。狭义 的劳 动争 议却仅仅指雇用人与受雇人之 间、 雇用人或雇用人 团体 与受雇人团体之间所产生 的争议 。【 这是一种横 向的劳动 - t 争议 , 包括个人劳动争议和团体劳动争议。 从本质上讲, 个人 劳动 争议是 以劳动合 同为纽带 的权利之争 。 而团体劳动争议 更倾 向于利益争议 。 目的在 于获得有利 的劳动条件 。 本 其 删 文所探讨 的仅指狭义上的劳动争议。 从性 质上讲 。劳动争议是 一种 民事纠纷 ,但 它 不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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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引入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致。所谓判例是指 由法院对典型案件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可以 作为典范案例的判决 。判例法上所谓判例 ,即特定法院就特定之 事所下的判决有先例羁束力也。 ( )判例制度的优势 。判例制度的使用,主要在处理案件 一
20 年 1 月 09 2
பைடு நூலகம்
劳动保 障
劳动争议处理引入判例制度 的可行性分析
文/ 潘卓超
摘 要 :随 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 私有企业的 大幅度 发展 ,劳动关 系 日益 复杂 ,劳动争议也随之 出现 了许 多新的 问题 。现
行 的劳动争议处理 制度 在高效 与公平 的平衡 问题 上 面临 着极 大挑 战。所 以,需要一种新 型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此 类问题 。因此 ,
规定或司法解释 ,这样一来 ,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会更加淡薄。 现行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可以向 ( )实施判例制度的意义 。尽管现在有 最高人民法院公 二 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 报 定期发布案例 ,还有 中国审判案例要 览 、 人民法院案 求仲裁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 例选 等刊物登载案例 ,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
的 先 例就 成 为判 例 制 度的 核 J ,即建 立 适合 我 国法 律 发展 的 判例
制度。确定先例的具体方法为先进行劳动争议案例遴选 ,由人民 法院审判庭挑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报研究室初审后 ,经审判委 员会讨论批准的发生法律效力 ( 一审生效或二审维持原判 )的典
实现谋生。劳动关系建立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 型案例 ,在人民法院内部公布 ,成为本法院 ( 行政区 )的先例判 的关系,双方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 ,劳动者处于较为被动地位。 决 。这样一 来 ,同一 类型的先 例可 以反复使 用,节约 了立法成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 出台,都体现 了国家规 本 ,提高 了争议的处理效率 。 范劳动市场 ,劳动用工的决心 ,对于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约束作 ( 二)建立案例库的建议。建立网络案例库 ,并进行系统分 用,但用人单位的对策也层 出不穷 ,各种规避法律的手段屡见不 类 ,例如划分为工资 ,休假等具体领域 ,人们遇到相关问题后则 鲜 。对于劳动者一方 ,经常会面临相关法律效力的滞后 眭,抽象 可以选择 网络上查找先例的判决 ,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近似 的案 概括 眭与现实劳动关系相对超前性 ,具体复杂性之间的矛盾。那 例 ,以评 估 可能 带 来 的结 果 或要 付 出的 代价 。还 可以 开发 与 之相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依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
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阐释。
一、关于制定《解释(四)》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
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年均收、结案在30万件左右。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居高,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
第一,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一波三折,世界经济增速下降,市场信心普遍动摇。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经济体尤其是经济大国,无一脱身于危机之外,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仍在扩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第二,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性、艰巨性与世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剧变力、震荡力广泛交融。
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与此同时,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也逐步上升,这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压力。
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诉求时,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使得两者在 劳动方面 的利 益及 看问题的角
度 也不 同 .这 就 决 定 了劳 动关 系 双方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 、 、 由劳动行政部 财 物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处 理机 构 包 括 企 业 劳 动 门负 责 管 理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时 必 须适 用 行
中 图分 类 号 DF 7 4
诉 讼
A
文献标识码
1 劳 动争议 及产 生 的原 因
更 大 的 利益 。 向T 人 提 供 苛 刻 的 劳 动 条 件 、
根 据 劳 动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压 低 工 人工 资 、 法 延 长 _ 作 时 间 等 , 是 经 过企 业 调 解 组 织 的调 解 ,当 事人 申请 仲 非 I 均
O 仲 0日 , 可 所 谓 劳 动 争 议 是 指 劳 动关 系 双方 当 事 劳 动 争 议 产 生 的 根源 同样 ,职 工违 反 劳 动 裁 的 期 限 是 6 日, 裁 的期 限 是 6 人 之 间 因 劳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争 合 同的约定 、 不遵守劳动纪律 、 侵犯 用人单 以延 长 3 日: 起诉 讼 的 期 限 是 1 日. 0 提 5 一 也 可 议 ,它直 接 体 现 劳 动 关 系 方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位 的 合 法权 益 , 是 劳 动 争 议 产生 的根 源 。 审 审 理 的期 限 是 6个 月 . 以延 长 6个 月 ; 利益冲突。 ( )我 国 劳 动立 法不 够 完 善 也 是 劳 动 提 起 上诉 的期 限 是 1 日 。 审 的期 限 足 3 3 5 二 可 劳 ( ) 劳 动争 议是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 必 然 争 议 产 生 的 重 要 原 因 。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个 月 , 以延 长 3个 月 。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如 1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指因为双方权益不和谐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有着明确的规定,当然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着明确的程序,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将这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修改为“或裁或审”,即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由于减少了一个必经仲裁程序环节,可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时间长的问题。
经过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认为,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
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
此外,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责任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进行重大变革,实行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一裁终局的制度,对这部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再走完全过程,有效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真正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收稿日期:2017-10-26作者简介:曹有康(1995-),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曹有康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摘要: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创设旨在以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来解决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节省司法资源,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适用一裁终局制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例较少,未能实现立法者创设该制度的初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从扩大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平等诉权、分项裁决、实现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来完善一裁终局制度,使一裁终局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劳动仲裁机构中图分类号:D922.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02-0032-04(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一、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我国在199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初步确立了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和“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但是该处理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如程序重复造成的案件处理周期过长、浪费司法资源、案件处理效率低等。
《劳动法》规定劳动案件仲裁前置的目的是为了让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劳动案件在仲裁阶段结束纠纷,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快速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常常被用人单位所利用,在走完仲裁程序之后,依然起诉至法院,试图通过走完全部的“一调一裁两审”程序,延长案件处理时间,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拖垮劳动者,从而达到不赔或者少赔劳动者的目的。
由于《劳动法》所规定的“仲裁前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虚化问题,违背了《劳动法》设定这个制度的初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后来又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国学术界就裁审关系的选择问题展开了讨论,主要观点有两类。
浅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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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程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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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坡 ( 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
! 基 匡 量 詈口 署浅源自 劳动 争议处 理机制 的完善 劳动争议 的处理涉及到劳动 关系的和谐,
关 系 到 和 谐 社 会 的 建 设 。我 国现 行 的 “ 调 一 裁 两 审 ” 的 劳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 解 决 劳 动 对 争议 、保护 劳动者 及用人 单位 的合法权 益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发挥 了重 要 的作 用 , 在 新 的社 但 会背景下, 有必 要对现行劳动 争议解决机制进 行 深 入 的研 究 , 构 一 个 更 加 合 理 的 劳 动 争 议 重 一 解 决 机 制, 以 维 护 劳动 者 的 合 法权 益 。 用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的 不 足 在 2 o 年 5 1 《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o8 月 日 劳 法 》 施 行 后 不 久 , 受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放 缓 , 企 业 经 营 出 现 困 难 , 劳 动 关 系 矛 盾 频 发 , 劳 动 争 议 持 续 增 长 , 职 工 权 益 受 侵 犯 问题 突 出 , 现 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 机 制 遇 到 了 严 峻 挑 战 。 具 体表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 ) 仲 裁 前 置 ,途 径 单 一 设 置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前置 ,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数 量 多 , 标 的 小 , 案 情 简 略 的 特 点 , 为 节省 诉 讼 成 本 和 审 判 资 源 。 而 实 际 上 这 ‘ 法 反 而 导 致 了 诉 讼 成 本 的 增 加 。 根 做 据 法 律 规 定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后 ,劳 资 双 方 应 在 6 日 内 提 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0 委 员会一般 应 当在 6 0日内作 出裁决 ,当事 人 不服 仲 裁 裁 决 的 , 町在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的 1 5 日 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在 6 月 个 内审 结 ,有 特 殊 情 况 的还 可 延 长 6 月 , 需 要 个 延 长 的 还 n 中请 批 准 。 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J ‘ 的 , 可 在 1 ¨ 内 向上 一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 5 审法 院 应 在 立 案 之 |起 的 三 个 月 内 审 结 有 { 特 蛛 情 况 的 町 延 长 。 细 细 算 来 , 一 劳 动 个 争议案件 走完全 部程序 需要 一年 多的时 间 , 只 要 一 方 尤 其 是 用 人 单 位 愿 意 , 完 全 町 以 拖 延 时 问 。这 还 不 算 在 实 践 中 , 部 分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不 依 法 办 案 ,任 意 延 长 仲 裁 期 限 。 而 对 』社 会 的 弱 势 群 体 而 言 ,谁 有 精 力 、 有 时 间来 完 成 这 一 场 “ 拉 松 ”似 的 诉 讼 。 在 背 马 着 诉 讼 包 袱 的 同时 ,就 业 的 压 力 就 更 夫 了 。 : 裁 前 置 阶 段 , 由 于 付一 机 构 没 有 查 仲 裁 封 、 扣 押 和 先 丁 执 行 财 产 的 权 力 , 给 一 企 些 、 逃 匿 和 转 移 财 产 提 供 了 时 间 , 或 恶 意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增 加 了劳 动 争 议 的 周 期 ,造 成 了社 会 资源 的 浪 费 ,使 部 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的 保 护 。 ( )裁 审关 系 ,衔 接 不 畅 二 据 我 国 现 行 劳 动 法 及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处 理 是 采 取 “ 裁 后 审 ”的 单 轨 体 制 , 即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先 必 须 先 经 过 仲 裁 , 当 事 人 才 叮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仲 裁 是 诉 讼 的 前 置 序 和 必 经 程 序 。 但 是 巾 1我 国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完 善 , 在 这 种 “ 裁 后 审 ” 的 单 轨 体 制 F, 实 践 中 常 常 先 出现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能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的 情况 。 第 一 “ 裁 后 审 ” 的 单 轨 制 导致 解 决 , 先 劳 动 争 议 的 周 期 太 长 、 成 本 太 高 , 不 利 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劳动争议制度完善浅谈
劳动争议制度完善浅谈【摘要】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直是“一调一裁两审”的模式。
多年来,该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劳动争议不断出现新特点、新情况,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渐渐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已经不在适应当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形势,完善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拟通过以劳动仲裁机制为重点分析我国劳动争议制度的现状、存在弊端等方面,进而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给读者一些启示。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劳动争议也叫劳资争议、劳动纠纷,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是“劳动争议,广义的谓以劳动关系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鉴于这一定义,因劳动合同关系、雇用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事关系所发生的劳动纠纷,或者因劳动者相关的保险关系等引发的纠纷都称之为劳动争议。
在本文中所提到的劳动争议,仅仅指狭义的劳动争议,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或者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所发生的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双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个从自治到司法解决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二、现行劳动仲裁机制的弊端我国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
该套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直接选择诉讼的权利,而且使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琐,有违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
仲裁前置使得程序重复,既不利于仲裁制度发挥作用,又拖延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4)不符合对审判偏好大于对仲 裁偏好的国情。
作者的观点
采用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虽有缺陷,有以下优势: (1)对现实冲击不大,容易被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所接受; (2)无须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和复杂的改造活动,可很快构建和投入实用; (3)有利于减轻现行司法系统的压力; (4)可为向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过渡奠定基础。
先裁后审模式
仲裁
审理(诉讼)
或裁 或审 模式
单一机构处理模式
一、先裁后审的模式——
我国现行 仲裁
优点:
代替仲裁机构的纯民间 性,以参与仲裁的强制性 代替参与仲裁的自愿性。 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 “三方原则”
弊端:
1.“一裁两审”的程序 安排,环节多,过于复杂。
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特点
(1)组织结构遵循“三 方原则”。 (2)劳资双方代表参与审 理,审理过程中尽量奉行 自愿和协商原则,有利于 追求劳动争议的友好、和 平解决。 (3)在程序设置上采用简单、 迅速的方式尽快结案 (4)收费低廉。 (5)审理非公开化。
(二)、构建我国单一机构模式的现有条件及对策
现有条件: (1)独立性不强。 (2)权威性不强。 (3)缺少监督机制。
(4)资源明显不足。
(7)建立仲裁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考核制 度,提高仲裁员素质,实行仲裁员质 量责任制。
单一司法机构模式 现有条件: (1)符合人们对司法偏好大于对 仲裁偏好的国情。 (2)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所惯行的 “三方原则”。没有职工方和用人 单位方代表的参与,不利于实现劳 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 (3)劳动争议不同与一般民事争议, 其配套的诉讼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法 有所不同。 (4)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 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普遍力量不 足。 对策 (1)“改造”方式有利于现 有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 减少社会组织成本。由于 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 种 强制性仲裁,它在诸多方 面与劳动法院有相似之处, 易于向劳动法院转化。 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 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 (2)劳动仲裁机构在长期 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 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拥有了解决案件的专有人 员和专有技术。将其改造 为劳动法院有利于案件的 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转换的平稳过渡。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 设,涉及到劳 资双方 的共 同利益 , 是
劳动争议 的一项法律制度 , 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的一个十分重要 的法律制度建设 , 是 体现科学 式在 劳动争议处 理过程 的各 自地位和相 互关系所构 成的有机 与合理 、 公平与正义、 充分保护职工权益的精神 。但是其在实施 整体 。我 国现行 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 一调一裁两审制 ”处 过程 中也存在着 一些 问题 。 , 理劳动争议 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 .限制当事人权 力的行使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法》 第 会和人民法 院三种 。依 《 劳动法》 1 条和 《 第 9 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 七十九条规定 :劳动 争议发生后 , “ 当事人 可以 向本 单位 劳动争
一
行 业 管 理 水 平 、 术 水 平 、 动 生 产 率 水 平 等 因素 的 综 合 反 督促用人单位迫于舆论压力严格执行最低工 资制度。改变低收 技 劳
增 这 应 。’ 定的劳动定员定额水平 , 该是 正常 生产条件下 , 确 应 正常 入 劳 动 者 的 错 误 观 念 , 强 他 们 的 维权 意 识 , 是 一 个 任 重 而
传播速 进一步对计件制 、 提成制等特 殊工资形式做 出明确规定。 合理 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可 以利用媒体覆盖面广 、 “
的 劳 动 定 员 定 额 标 准 是 在 一 定 时期 内 、 一定 生 产 力 条 件 下 , 某 度 快 、信 息 传 递 及 时 的优 点对 用 人 单 位 的违 法 行 为 及 时 披 露 ,
度建设 , 了科 学与合理 、 体现 公平和正义 、 充分保护职工权 益的精神 。 但是在 实践中, 却存在着一些弊端 , 将一一论述 , 出建议。 并提 【 词】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关键 现状; 现状分析; 对策建
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即发生劳...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一)一、六种情形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四、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L00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试析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完善唐志军摘要根据立法的设置,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采取‘c一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对此机制加以完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裁两审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6-03经过几十年的立法,我国劳动争议已建立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根据法律设置,和解与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则为必经程序,它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故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又称为“一裁两审”制(也有称“一调一裁两审”制)。
立法设置“一裁两审”制,兼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由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目的是为了使劳动争议有较多的救济途径,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中,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弊端重重,它不但未能起到及时保障和实现劳动者正当权利的作用,而且有时成为劳动者权利实现的障碍。
一、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机制的缺陷表现在下列方面:(一)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周期长、成本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如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之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之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长期以来,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通常采用“一调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在此处理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保持单一性。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单一的“一调一裁两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创设了一裁终局制度。
由此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出现了两种类型,即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而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非终局裁决为一般性的裁决类型,终局裁决为特殊性的裁决类型,并在立法技术上对终局裁决采取了列举式方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案件,即“小额的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一、所谓“小额的仲裁案件”,包括以下类中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而且以上四类小额仲裁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超过此金额标准,则应属非终局裁决案件。
那么,问题是以上金额限制标准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为准,如果当事人仲裁提出数项请求,仲裁裁决也涉及数项请求,又如何适用以上金额限制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的是终局裁决的金额限制标准是以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与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金额无关。
对于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的,每一项请求均不超以上金额限制标准即可,与数项请求之和是否超限无关。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冀劳社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指导意见(冀劳社办[2008]43号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律,对处理劳动争议和制度建设做出了完善调整,提出了具体要求。
扩大了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一致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相应扩大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强化了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协商和调解,力争把争议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而且专门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的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拓宽了劳动争议调解渠道。
同时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提出新要求。
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
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摘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
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
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
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一裁两审中图分类号:d92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3-02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机制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内容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劳动仲裁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①。
我国现行裁审关系延续着建国之初的“一裁二审”、“先裁后审”模式,即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方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概括来说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
二、对学界建立新裁审模式构想的分析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使得现行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部分学者对现行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一裁二审”是导致目前仲裁程序虚化、权威性不强、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的主要原因。
为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建立新裁审模式的构想。
主要有以下观点:(一)“只裁不审”模式该模式是指当事人在选择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时,只能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能选择通过法院进行审理,仲裁与诉讼处于完全隔绝状态②。
该模式看来是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简捷的特点,但它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司法救济途径缺乏,导致仲裁活动权力制约受限,裁决结果缺乏权威性,可能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内容摘要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法法典,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关系已成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调节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劳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调整了不平衡的劳动关系,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实施至今已有12年,实施缺陷也相继产生,原有的立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劳动关系调整的要求,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笔者在本文中,就劳动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个人解决问题的建议!关键词:立法劳动关系劳动法问题建议目录一、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2)(一)劳动法立法背景 (2)(二)劳动法立法目的 (2)二、我国现行《劳动法》的欠缺 (3)(一)法律冲突问题 (3)(二)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不完善 (3)(三)内容不够完备,一些法律条文规定比较含糊 (4)(四)惩处力度不足 (4)三、我国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4)(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4)(三)加班工资不按规定发放,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 (4)(四)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4)(五)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5)(六)劳动仲裁机构行政色彩太浓容易受地方保护思想左右 (5)(七)事实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5)四、解决劳动法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5)(一)对现行《劳动法》存在缺陷的一些建议 (5)(二)解决《劳动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6)参考文献 (7)论我国现行劳动法存在的问题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劳动法典。
它首次将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政策上升到一个法律规范的层次,可以说是适应了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该法颁布实施十二年来,应该说是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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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一调一裁两审_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_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诠释172[实务研究]“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诠释朱最新麦丽妍*【内容提要】“一调一裁两审”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劳动争议日渐增多,不少学者质疑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提出取消仲裁前置程序,即构建“一调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以经济分析法学为视角,“一调一裁两审”制与“一调两审”制相比,能以较低运行成本获得高收益,更具有合理性,不应被轻易否定,而应从程序上规范以提高效益节省社会成本。
【关键词】劳动仲裁成本收益“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被社会所接受,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
同时,也有利于劳动争议在最初阶段予以化解,也就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了”。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更是从法律层面将其制度化、规范化。
然而,随着劳动争议日渐增多,劳资矛盾不断激化,这种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受到不少学者质疑。
质疑者认为,“一调一裁两审”使得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期限过长、成本过高,容易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与诉讼难以衔接等等,②因而应该取消仲裁前置程序,构建“一调两审”制。
“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对调解程序都予以认同,且调解程序在*①②朱最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麦丽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张世诚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董保华、张宪民、郭文龙、周开畅:“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载《工会理论研究》2005年6月;韩福财:“我国劳动争议机制研究”,载《吉林大学》2005年9月。
173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中所产生效益是相当的,无甚区别。
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该设立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法律是追求正义的,但代价太高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合理性取决于仲裁与诉讼的效益高低。
法律与经济学在部分价值观上是重合的。
“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益。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①因此,经济分析法学无疑为分析我国“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种可行的研究方法。
一、“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的成本比较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成本,是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各方主体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包括当事人的成本与办案机关或机构的成本。
(一)“一调两审”制之成本分析“一调两审”制只涉及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付出的成本主要有金钱、时间、精力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启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交纳10元诉讼费”。
除此之外,当事人需要付出交通费、文件复印费等必要的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诉讼中还可能发生鉴定费、代理费等等,但这些成本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由案情决定的。
在一审中,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大致是6个月;若按简易程序来计算,大致需要3个月。
在二审中,当事人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大致是3个月。
一般情况下,一个程序的用时越多,程序越复杂,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相应较高。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会耗费一定的精力,承受一定的心理成本,尤其是对于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一方,他们所承受的心理成本一般会比用人单位高,因为劳动是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甚至是生存问题。
在具有浓厚“厌诉”传统的中国,其心理成本更大。
司法成本是法院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它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法院的运行成本包括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薪金、基本设施的投入及办案支出等等。
一个诉讼案件在实务研究朱最新麦丽妍“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①②【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
因为“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两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调解程序都予以认同,且调解程序在两种争议解决机制中所产生效益是相当的,无甚区别,因此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不予考虑。
174一般情况下会经历立案受理、庭前准备和审理三个阶段。
在这三个阶段中,按普通程序来说,至少需要一名立案受理人员、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按简易程序来说,至少需要一名立案受理人员、一名法官及一名书记员。
诉讼对法律适用的要求非常严格,法官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审慎地适用法律,因此办案人员所花费的精力是相当大的。
基本设施是指办理案件的办公场所以及庭审的场所。
法院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争议案件都归入民事庭进行审理,这也就意味着民事庭在处理大量的民事案件之外,还要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法官无案可审的情形。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必然要增加相应的人员成本。
“一调两审”制的诉讼成本,包括一审诉讼成本与二审诉讼成本。
一审诉讼成本是必然发生的,二审诉讼成本发生与否取决于一审的效益,即一审案件的完结率。
因此,一审案件完结率越高,进入二审的案件就越少,整个诉讼成本也就越低。
(二)“一调一裁两审”制之成本分析“一调一裁两审”制涉及劳动仲裁成本与诉讼成本。
劳动仲裁成本包括当事人成本和仲裁机构运行成本。
当事人启动一个劳动仲裁案件,不需要交纳受理费,当事人所要承担的金钱成本只是必需的交通费和材料费。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一个注重调解且又简便快捷的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花费的时间成本最多为2个月。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这一程序适合于解决主体具有依赖性、影响具有社会性的劳动争议。
因此,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这一程序中所花费的心理成本与诉讼相比是比较小的。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中需要至少一名受理人员、三名仲裁员及一名书记员;若是简单的案件,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则处理案件至少需要一名受理人员、一名仲裁员及一名书记员。
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进行。
相对来说,仲裁对适用法律的要求较低。
因此,仲裁员处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花费的精力较少,即所需要的人力成本较少。
“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南部省市经济比较发达,劳动争议相对较第17辑175多,争议当事人相对集中。
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劳动争议相对较少。
”①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劳动仲裁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是因地制宜的。
相对来说,由于劳动仲裁程序较为简单,劳动仲裁的办案支出也相应会少。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而进一步产生诉讼成本。
个案的诉讼成本与“一调两审”制并无根本区别。
在“一调一裁两审”制中,劳动仲裁成本是必然发生的成本。
一审诉讼成本发生与否取决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完结率。
而二审诉讼成本发生与否又取决于一审案件的完结率。
因此,“一调一裁两审”制成本高低取决于劳动仲裁的效益,劳动仲裁案件完结率越高,进入一审的案件就越少,整个纠纷解决的成本也就越低。
从上述比较可知,“一调两审”制中一审的诉讼成本要高于“一调一裁两审”制中劳动仲裁的成本。
据统计,从1991年至2004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74088起,年平均结案率为95·2%,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的案件平均占已结案数的3·2%。
②而民事案件一审③的97·07%,其中有83·12%的案件仅经一审程序即已完结。
④“一调一裁两审”制中,不服劳动仲裁的起诉率是42%;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率是9%;而“一调两审”制中二审后的申诉率高达11%。
这样,“一调两审”制不考虑申诉的相关成本,其算式是“一调两审”制的成本=一审成本+二审成本×(1-97·07%×83·12%);“一调一裁两审”制的成本=劳动仲裁的成本+一审成本×95·2%×3·2%+二审成本×95·2%×3·2%×9%。
因此,从整体看,“一调两审”制的成本要高于“一调一裁两审”制的成本。
二、“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的收益分析劳动争议当事人之所以寻求救济,是因为可以为其减少案件终结成本。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收益可分为当事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两类。
当事人收益是指当事人的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权利得以实现,劳动权利义务(即对方违反劳动合同所造实务研究朱最新麦丽妍“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性①②③张世诚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劳动争议处理数据统计”[DB/OL],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2005年12月19日。
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劳动争议不经过劳动仲裁进入一审的情形。
因此,“一调两审”制中案件的结案率、完结率以一般民事案件的结案率、完结率来替代。
这虽然不是十分科学,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结案率为九成七”[DB/OL],中国法院网2007年1月6日。
176成的损失得到赔偿)得以确认。
社会收益是指当事人纠纷的解决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
在这方面,“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大致是相等的,即均是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无论是“一调两审”制,还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两部分的收益当事人在判决或裁决中均可以完全靠自觉履行率和强制执行率。
就劳动争议来说,涉及人身关系的,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因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互相知悉度也较高,其中用人单位一方一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劳动者一方的住所也相对固定,强制执行难度一般并不高。
因此,“一调两审”制与“一调一裁两审”制收益的大小关键取决于案件的自我履行率。
劳动仲裁机构一般都设在劳动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拥有强大行政资源也会给当事人,尤其是雇主带来压力,常常会促进当事人的自我履行率。
因此,劳动仲裁案件的自我履行率相对较高,而诉讼后的自我履行率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