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流专业第三章分流学生

第四章专业志愿

第五章分流成绩

第六章分流录取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本科生专业分流(以下简称专业分流),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培养与分流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分流是指分流学生由源专业分流至目标专业的过程。

第三条专业分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专业分流坚持专业发展需要、学生自主选择、择优合理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系主任为组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决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解释本办法;

(三)就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产生的问题作出决定;

(四)决定专业分流中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作出的决定或解释可能影响分流学生的实体权利的,应当在该决定或解释生效前对其进行公示。

第五条学院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专业分流的具体事务,其成员人选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条专业分流按源专业分别进行,分流学生只能分流至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

第七条专业分流以录取计划、专业志愿和分流成绩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专业分流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

(二)填报常规志愿,申请学术成绩;

(三)整理并公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统计并公示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分流成绩;

(四)分流录取,填报征集志愿;

(五)公示分流录取初步结果;

(六)公布分流录取正式结果,上报学院专业分流结果。

第九条专业分流在第二标准学年上学期进行。

专业分流的具体日程由领导小组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标准学年是指学籍无异动学生就读的学年。前述学生就读的第一学年为第一标准学年,就读的第二学年为第二标准学年。

第十条分流专业包括源专业和目标专业,其名录根据高考与入学在同一年份的学籍无异动学生参加高考录取时学校规定的专业名录确定。

第十一条源专业是指分流学生在专业分流前就读的大类专业,包括:

(一)双项源专业:对应2个目标专业的源专业;

(二)多项源专业:对应3个以上目标专业的源专业。

第十二条目标专业是指分流学生在专业分流后就读的具体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当在专业分流开始前确定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之和应当大于或等于该源专业分流学生人数。

第十四条目标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一般以录取计划数为限。

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和专业分流的实际情况,决定目标专业的实际录取人数。

目标专业可以在录取计划数以外录取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学生填报常规志愿前公布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名录及目标专业录取计划数。

第三章分流学生

第十六条分流学生是指专业分流开始时学籍在我院分流年级源专业的本科生。但是,下列学生除外:

(一)已办理休学手续尚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二)休学前已参加原就读年级专业分流并已确定就读的目标专业的复学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属于分流学生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分流年级是指就读于第二标准学年的学生就读的年级。

第十七条分流学生包括:

(一)学籍无异动学生:入学后学籍未发生过异动的学生。

(二)学籍异动学生:因转专业、复学等原因,学籍由其他学院、年级或专业异动至源专业的学生。

源专业内复学的分流学生,休学前学籍在分流年级的,可以视为学籍无异动学生。

第十八条分流学生分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和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下列学生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一)高水平运动员学生;

(二)留学生;

(三)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可以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

除自主选择专业学生以外的分流学生为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应当在分流录取开始前公示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内,分流学生对名单提出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改名单并重新公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专业志愿是指分流学生意欲就读的目标专业,分为常规志愿和征集志愿。

第二十一条常规志愿是由全体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前填报的专业志愿。

多项源专业的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填报常规志愿的,应当依次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由领导小组决定,一般不超过3个。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规定数量的,在按照未填报的专业志愿序次投档时,视为服从目标专业调配。

除前款规定的学生以外的其他分流学生填报常规志愿的,应当填报1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征集志愿是由部分分流学生在分流录取开始后填报的专业志愿。

在根据常规志愿或前一次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录取后,若多项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中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在2个以上,则最后一次投档后未被录取的该源专业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填报征集志愿。但是,填报的常规志愿或前一次征集志愿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本办法规定或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数量的,不得再填报征集志愿。

前款规定的学生填报征集志愿时,只能填报前款规定的尚未完成录取计划的目标专业。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三条分流学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专业志愿。分流学生无故不填报的,视为服从目标专业调配。

专业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

专业志愿的填报期限、方式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决定。分流学生无故不在规定期限内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填报专业志愿的,视为放弃填报。

第二十四条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志愿无效,由顺序在后的志愿依次递补:

(一)不是本人就读的源专业对应的目标专业;

(二)名称与工作小组公布的目标专业名称不一致以致无法确定目标专业;

(三)因字迹不清等原因无法确定目标专业;

(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无法确定目标专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的规定由顺序在后的专业志愿依次递补后,尚有有效的专业志愿的,视为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不足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数量;没有有效的专业志愿的,视为分流学生未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五条分流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数量超出本办法规定或领导小组决定应当填报的数量的,超出的专业志愿无效。

前款规定的超出的专业志愿按填报的顺序确定。

第五章分流成绩

第二十六条对非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应当计算分流成绩。

第二十七条分流成绩为学业成绩与学术成绩之和。

第二十八条学业成绩的计算公式为:学业成绩=学生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10+50。

对由其他专业转入分流年级源专业的分流学生,应当将使用分流年级该源专业适用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规定的应当在第一标准学年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计算的平均绩点确定为第一标准学年平均绩点。在第二标准学年开始前有未修读课程的,未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