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整理(光大银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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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整理(以光大银行为例)

一、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拟发行可转债的总额为人民币30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二、债券利率

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四、付息方式

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五、转股期限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六、转股价格及其修正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初始转股价格为4.36元,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4.14元)、前二十个交易日(4.17元)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4.24元),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36元)和股票面值。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即3.48元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七、转股数量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假设全部转股,转股数量为68.8亿股,总股本增加14%即68.8亿股)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八、赎回及回售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5.66元,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3、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可不提供担保)

十、发行上市市场

可转债上市的证券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一、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及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

本次可转债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十二、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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