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的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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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的健康权利

我所选择的题目是学生的健康权利,那么学生的健康权是什么呢?学生的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

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生的健康权利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损害学生健康的行为和活动都是不允

许的,然而这个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的校园里却并没有完全得到。

许许多多的案例证明学生的健康权利需要得到重视,马国君曾是河北省井陉矿务局第一小学学生,尽管学习起来有点吃力,但一至三年级,他一直快乐活泼。从四年级开始,马国君变了,他的父母发现,他回家后常躲在屋里哭泣,问他为什么,他却始终不肯说出原因。

1998年3月23日下午的第三节班会课上,因为没有按要求带校服,班主任焦燕君让马国君站到讲台前,摘掉眼镜,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马国君被连打几个耳光,打完后,马国君流着泪一直站到放学。

马国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十分震惊,要求学校调查处理。学校就此事开展了调查,当着家长的面,询问马国君被打的经过。“四五年级被打过40次,六年级上学期被打过十七八次”,焦老

师“打脸、打背、打手、踢腿”,上四年级时,焦老师把马国君叫到办公室,打他的脸,把眼镜打掉,镜框裂了。“还有一次,我

没有完成作业,老师打完我后,让我回家补作业,我跑到焦化厂

地下室补完作业。”

1998年6月26日,校方对焦燕君的行为作出处理,让其退出教师岗位,向学生家长赔礼道歉,并赔偿四年级时打坏的学生眼镜,取消评先进资格,扣发相应奖金,通报全校教职工引以为戒。马国君并没有因此走出被焦老师体罚的阴影,班上同学开始疏远他,精神处于恐慌之中,常常独自发呆,害怕见人,夜间睡眠差,经常做恶梦,幻觉性地把“老师”看成“怪兽”,形成恐惧、自卑、厌学等异常心理。

小学毕业会考后不久,马国君被父母带到医院检查,石家庄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河北省精神病院会诊是延迟性心因反应,属精神病。这一年,马国君被井陉矿中学录取,据马国君的父母说,因为病情一直没有上学,他们曾经多次劝说孩子环境变了,老师变了,但他认为所有的老师都打人。1999年10月13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五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受井陉矿区法院委托,对马国君病情做出司法鉴定,鉴定为延迟性心因反应,与被打体罚有关。(案例摘抄于“闫浩浩的博客”) 案例中的学生被老师如此体罚以至于精神异常,这不仅仅是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利,其教育的手段也是值得我们去思考。一味的以体罚作为处理手段一点小错就要被打得遍体鳞伤,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引起的学生被打事件,其影响极其恶劣。所以我认为焦老师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如下:

一、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指自然

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所谓身体权,是指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不少法律都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不听话,学习不上进的,教师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绝不能粗暴的采用打骂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健康权、身体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对侵犯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

二、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受我国宪法的保护,《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体罚学生也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有关教育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专门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的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本案中,学生马某因为各种琐事被教师焦某进行体罚,并对学生马某的精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创伤,焦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有损害就有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教师焦某管教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属职务行为,所以应由学校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在学校赔偿后,可以向焦某追偿,因为焦某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四、教师张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经调查认定学校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体罚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在本案中,教师焦某的行为是属于体罚学生的行为非常严重,

这样处罚学生来说有很深的影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焦某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该校对教师焦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还是比较合适的。

为什么一个小小的翻译错误,会演变成老师对学生的体罚事件,进而改变了老师学生的命运?只是因为老师的脾气火爆,还是因为老师对“优秀教师”和“尖子班班主任”的身份有不能承受之重?焦老师如果控制得住自己的情绪,学校如果对焦老师体罚学生的倾向能够适时地提醒和阻止,也许事情就不会发展到今天这一步。一所学校出了这种事,不得不解聘自己优秀的教师,学校同样也是受害者。

老师体罚学生,学生和家长变成了相对的弱者;老师因为“太负责了”而体罚学生,面对上级的处罚,他也是弱者。家长爱护自己的孩子天经地义,老师对学生要求严格,也完全能理解。焦老师如果有错,也是错在方法上,关心学生,对学生负责任,是无可指摘的。

校园是个读书学习的场所,学生的基本健康权利得到保障学生的学习才会有所提高,一味的以过激的体罚来让学生学习只会让学生留下痛苦的记忆,没有儿歌里那美好的童年,有的却是那痛苦的回忆。教育的事业在不断的发展我希望教师将是那些最优秀的人去从事,一个名族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教育,只有教育强大了,我们的名族才会强大。重视学生的健康权,学生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文字,更需要教师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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