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美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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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移民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25岁,中国公民,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赴美国某科技公司工作。

在美国工作期间,某甲结识了一位美国公民某乙,两人相识相知,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2019年,某甲与某乙在美国举行婚礼,并申请了美国绿卡。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某甲因被指控在美国从事非法活动,被美国移民局拒绝绿卡申请。

某甲不服,向美国移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非法活动对移民申请的影响(2)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3)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2. 案例分析(1)非法活动对移民申请的影响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人在美国境内从事非法活动,如非法打工、非法同居、非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均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移民条件,从而影响移民申请。

在本案中,某甲被指控在美国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其绿卡申请被拒绝。

(2)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美国移民法院是负责审理移民案件的专门法院。

在本案中,某甲不服移民局的拒绝决定,向美国移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原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

被告则需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由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作出判决。

(3)被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某甲作为被告,享有以下权利:①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②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和证人;③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④有权请求延期审理。

同时,某甲还需承担以下义务:①按时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②按时出庭参加庭审;③遵守法庭纪律。

三、案例分析及答案1. 非法活动对移民申请的影响根据美国移民法,某甲在美国从事非法活动,不符合移民条件,导致其绿卡申请被拒绝。

在诉讼中,某甲需证明其非法活动的情节轻微,且已改正错误,争取法官对其移民申请的同情和支持。

2. 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在本案中,某甲需按照美国移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

同时,某甲还需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诉讼活动。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诉讼模式的比较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豎(二)混合式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环节, 而这其间旳许多环节都发生在审前阶段。

在美国, 一种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旳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 也许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旳审前准备。

确实, 审前途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旳环节之一。

今天, 审前途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旳前奏, 相反, 它被设定为一种不必审判而结束案件旳途径。

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记录, 1999年,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旳不到3%, 其他都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

而在我国, 每年几乎90%以上旳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处理。

确立审前途序旳目旳非常简朴: 清除无关旳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 并且确定与否存在适于审判旳争点, 所有旳内容都导向一种有效率旳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旳和解。

美国旳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种关键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旳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旳会议, 后来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旳程序。

确定审前会议旳理念在于, 假如存在合适旳审前途序, 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旳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并且初期旳司法介入可以协助所有旳程序参与人尽量清晰地理解纠纷, 关注其关键内容, 迅速发掘需要理解旳信息, 增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初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 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到一种有关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毕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旳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种要讨论旳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

和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与否应当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旳见解?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步与双方谈话与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饰演一种和解旳角色, 那么假如随即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 当事人与否会感到不舒适?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诘问权

诘问权

对质权——以美国为视角一、对质权定义对质权与诘问权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其核心的含义就是被告面对不利于己的证人进行询问的权利,是被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具体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1(一)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对质权的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被告人在有关其审判的任何阶段出席法庭的权利。

如果允许在证人作证时强迫被告人离场,对质权当然也就无法实现。

这一权利不仅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所承认,而且规定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条文当中。

被告人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可以因被告人的自愿缺席而放弃。

被告人自愿缺席的行为可以解释为被告人对出席法庭审判权利的放弃;即使法庭对此没有明确的警告,该放弃权利的行为也同样有效。

被告人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还可以因其不当行为而取消。

当一名被告人举止粗鲁、行为不当时,法官至少有三种符合宪法的处理方式:一是对被告人施以强制;二是判定其藐视法庭;三是让他离开法庭直至其同意理性地行为。

(二)“眼球对眼球”的权利“眼球对眼球”的权利也就是“面对面”对质的权利,“眼球对眼球”不过是“面对面”更加形象的说法。

它强调的是证人当着被告人的面作证的方面,其原理在于强调,当面撒谎对于撒谎者而言通常比较困难,至少也要比背后撒谎困难。

(三)交叉询问的权利威格摩尔曾经盛赞交叉询问是“为发现真实而发明的最伟大的法律机制”。

无论是哪一方传唤的证人,对方当事人都有权对其进行交叉询问。

不过,交叉询问的权利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相反,它可能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如果辩护方的问题可能引起对控方证人的偏见,或者引起争点的混淆,或者其提问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则交叉询问的范围应当受到限制。

二、关于对质权价值的理论在美国有关对质权价值的理论多达十余种,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有以下四种:2(一)防御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保障被告方的对质权是对抗式诉讼制度下保护被告人防御权的需要,它保护被告人免受匿名控告者的侵害。

至于发现真实,只是对质权的附带1易延友:《“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54页。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询问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和证词的方式。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制度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刑事司法程序运行。

在英国的询问制度中,警察拥有询问权力,并在调查阶段向嫌疑人进行询问,以收集证据和了解案情。

询问权力的来源和范围源自于英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定。

调查人员在进行询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定要求,例如确保嫌疑人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寻求法律援助。

在美国的询问制度中,第五修正案对于被告人的自证排除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该原则,任何被告人不得被强迫作证自己有罪,而且有权保持沉默。

美国法律对于询问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也颇具严谨性,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国的询问制度中,审讯权力由法官行使,并负责诸如调查、审理和判决等职责。

法国的审讯程序也有相应的法定要求,例如确保被告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有权保持沉默。

此外,法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审讯权力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国家的询问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异同。

例如,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的权力来源和程序上有所区别;被告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在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法国,询问制度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对彻底调查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以及确保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询问制度在国内外刑事司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对于了解这些询问制度的机制、程序和保护措施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国家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的实现。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Article Structure)是一篇长文的组织和布局方式。

通过合理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且使文章更具逻辑性和条理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英美法中的询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与证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与证据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关于美国刑事司法当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在目前世界范围内来说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分为以下几种权利:一、获得律师帮助权: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然而这个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具体说明:1、在诉讼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保障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和条件;2、被告人有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3、法律援助;4、侵犯这一权利的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

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什么叫迅速,即指被指控犯罪的人应当没有必要拖延地在法庭接受审判;什么叫公开,指法庭审理过程要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由法庭召集,由16-23人组成,小陪审团负责出席法庭审理.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基层法院审理初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制,由12人或6人组成。

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对任何人都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且这种定罪是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的。

六、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就是指举证责任在控方,而且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另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虚假陈述权,这一点在其他国家是没有的。

然而在我国,以“人权入宪”为标志,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其中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头戏和综合工程,其人权保障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事业的成败,意义重大。

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无视人权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代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保护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益丰富的诉讼权利。

如果可以把法官比作一名医生,那么在法官看来,刑法就是药,刑诉法就是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个病人而言,治疗远比抓药重要,没有程序的正义,也谈不上实体正义。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正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美国的检察制度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执法权的分开。

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由各个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构成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负责处理各自州内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同时,联邦政府也设立了联邦检察院,专门负责处理联邦领土内的案件,包括跨州和跨国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旦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警察机关会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

检察官会对案件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决定起诉,检察官会向法院提出起诉书,正式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检察官需要证明被告人犯有刑事罪行,以便能够判决被告人有罪。

他们会收集证据、调查目击证人,并与被告人的律师进行辩论。

检察官扮演着公正的角色,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检察官还有其他职责,包括起草法律意见书、参与法律立法和提供法律咨询等。

他们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权威和专业知识,对于公众和法院来说,他们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独立于执法机关。

虽然检察官和警察都属于执法机关,但他们的职责和职能是不同的。

检察官的职责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而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这种分权的设计能够避免滥用职权和权力的问题,保证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此外,美国的检察制度还充分体现着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被告人有权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包括被告人的权力向检察官质询和辩护的权利。

法官和陪审团也负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尽管美国的检察制度是相对独立和公正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检察官的权力和裁量权可能导致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可能缺乏资源和专业能力,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或质量不高。

为了提高检察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美国政府和各个州一直在进行改革和法律调整。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严禁在民房驻守;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容许如此。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小陪审团的报告或控告,严禁受到判刑罪过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出现在陆、海军中或出现在战时或发生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严禁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遇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严禁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推定其罪;不经抗拒法律程序,严禁被褫夺生命、民主自由或财产。

不给与公平索赔,私有财产严禁充为公用。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吵价值少于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当受维护。

由陪审团判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严禁再次审查。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出,严禁被表述为驳斥或忽略由人民留存的其他权利。

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一条修正案〔〕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所属州的居民。

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OK 美国刑事诉讼法概述美国刑事诉讼法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本文将对美国刑事诉讼法进行概述,包括其基本原则、程序和关键要素。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美国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是“无罪推定”和“证据责任”。

根据这两个原则,被告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同时起诉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此外,根据宪法规定,被告有权利面对自己的控告,拥有对辩护律师的获取权,以及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二、美国刑事诉讼法程序1.逮捕和起诉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逮捕和起诉。

警方根据合法的逮捕令将嫌疑犯逮捕,并向检察官提交起诉建议。

检察官则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公诉。

2.初审和陪审团选拔如果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将进行初审。

初审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

如果初审成功,陪审团将被选派来审理案件。

3.审理审理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证据的呈现和辩词的交锋来确定被告的罪责。

法庭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证词和证据,并由陪审团根据证据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4.判决和上诉如果被告被陪审团裁定有罪,法院将进行量刑,并宣布最终判决。

被告有权提起上诉,要求高级法院审查案件,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

三、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关键要素1.罪行的构成要素根据美国法律,一个罪行通常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要素。

被告只有在被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具备了故意或有意识地犯罪的精神状态时,才能被定罪。

2.证据的规则和收集美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则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保护受害人隐私等。

同时,警方和检察官也要遵守规定的程序来收集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职责被告有权聘请一名辩护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并且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护。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交叉询问证人、提出证据并代表被告参与辩论等。

美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定义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发展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1]陪审员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美国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宪法和法律组成的体系,旨在维护公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秩序,并为公正和平衡的司法系统提供支持。

该法律制度具有多个特点,包括宪法的至高无上、分权制衡、普遍适用等。

首先,美国宪法是该法律制度的核心。

它是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同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设立了三个独立的政府分支,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互相监督。

其次,美国法律制度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

宪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事务,如国防和外交,而州政府主要管理教育、交通和卫生等事务。

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旨在确保联邦政府不会过于集权,同时给予州政府一定的自治权。

第三,美国法律制度是普遍适用的。

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接受其约束,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普遍有效,不允许特权阶级或特定群体享有特殊待遇。

第四,美国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系统由联邦和州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解决争议。

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他们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决策。

被告有权拥有公正的审判和辩护,而检察官则负责起诉违法者并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美国法律制度具有法治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是统治的基础,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法律是公认的、明确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政府和领导人。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程序的要求,并接受公众的审查和监督。

总之,美国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用于解决社会争议、维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的特点包括宪法至高无上、分权制衡、普遍适用、司法独立和公正,以及法治原则。

这些特点共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于国家和人民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和美国作为两个大国,其法律制度自然也具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异同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体系1.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法律和司法实践而形成的体系。

其核心价值观是自由、平等、正义和民主。

美国的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其中联邦法在美国整个领土内都适用,而州法只在各自的州内适用。

2.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则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开始于1982年。

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相符,不得违反。

与美国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大陆法系的,其根本价值观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审判制度1.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层级。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与联邦法律相关的案件,而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州法律的案件。

在美国,被告有权请律师辩护,并且可以通过认证的陪审团审理案件。

2. 中国审判制度中国的审判制度主要由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组成。

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和判决各类案件,而检察院则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安机关等调查案件的机关。

然而与美国不同,中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被告也没有在案件审理中要求辩护律师的权利。

三、涉外法律制度1. 美国涉外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国家,其法律制度也非常注重对国际法规的遵守。

美国的《外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了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为标准,并且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美国法院同样会考虑国际法律的适用。

2. 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与美国不同,中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是较为严格的。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规定,并且需要对所有的公司员工提供劳保福利。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境外公司的法律,限制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业务范围。

美国的保释制度

美国的保释制度

美国刑法有一个特殊的领域,那就是保释金制度。

该制度允许刑事犯罪被告在庭审前找保释金经纪人为自己作保,使自己可以不被拘留,等候审判。

这个在很多国家已被取缔的制度何以在美国却能生存?保释金制度的运作美国涉及保释金的法律源于英国普通法。

最初的模式是,当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后,如果他所在的社区有人担保他一定会如期出庭受审,这个人就可以得到释放,在监外等候审判。

如果他逃之夭夭,担保人就要承担刑罚。

后来,这种以人的生命和自由为担保的做法被以财产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

如今,金钱担保已经成为保释金制度的一个主要形式。

美国的保释金制度规定,在某人被捕并被指控犯罪后,法庭会提出,被告必须交付一定金额的保释金才能得到保释,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审判。

被告因此要雇用保释金经纪人,并交付保释金的10%作为对方的酬劳。

之后,保释金经纪人会向法庭提交保证书。

一旦被告没有出庭受审或在保释期间又因其他犯罪行为被捕,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己支付保释金,被告也要被重新关入监狱。

法庭再根据指控提出新的保释金。

保释金经纪人以州政府允许的保险费率向被保人索取保释金的10%作为担保的酬劳,但他要确保被告肯定会出庭受审。

一方面,被告用这笔钱买下了保释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释金经纪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一旦被告逃跑,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己向州政府交付全额保释金。

因此,他要不停地和被告联系,以确保被告在审判那一天不会跑掉,而是如期出庭受审。

在美国,并不是所有州都实行商业性保释金制度,伊利诺伊州、肯塔基州、威斯康辛州以及俄勒冈州就取缔了商业性的保释金制度。

在俄勒冈州,如果某人被指控抢劫,他要交付5万美金的保释金,法庭会从中收取10%。

如果被告出庭受审,法庭会把这10%再退还给被告。

商业性保释金制度和法庭收费制度各有优点。

由政府充当保释金经纪人,从理论上讲,政府人员不会因从事这一行而中饱私囊。

但如果被告不出庭受审,由保释金经纪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则更为有效。

调查显示,如果没有物质上的刺激,被告逃避出庭受审的比率会显著提高。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

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

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对被告财产的保护、监管和处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执行权利、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其体系框架、原则和制度运行情况等。

一、财产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1. 财产监护机构在美国,财产管理制度的监护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州级的财产监护机构,另一类是联邦级的财产监护机构。

州级的财产监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在该州内的各类财产案件,而联邦级的财产监护机构则负责监督和管理涉及跨州财产案件的执行工作。

这两类机构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执行权利。

2. 财产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美国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规定之上的。

这些法律包括《联邦债务执行程序法》、《联邦财产执行法》、《联邦破产法》等。

在这些法律的指导下,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些法律还规定了被告在财产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对于确保财产管理的合法化、规范化和效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财产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公平原则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过程中,法院要保证债权人和被告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意味着法院在进行财产管理时,要坚持公正、透明、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财产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协助原则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追求协助原则,即在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时,法院应全力协助债权人追索被告的财产。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视为首要任务,通过有效的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3. 效率原则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追求效率原则,即在财产管理的过程中,法院要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的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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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美国的权利作者:佚名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没收的权利。

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并经宣誓或保证,且具体指明将被搜查的地点和将被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颁发搜查逮捕令。

──《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任何人不得受到死刑罪或可导致公民权被剥夺之罪的审判;……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有可能丧生或受体罚的处境;也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中作不利自己的自证,不得不经法律正当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在一切刑事案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并被告之所受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有权利用强制程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并得到辩护律师。

──《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任何州也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________我们一般将陪审团审判看作是被告人的权利之一。

而且,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也是社会整体的权利──一个既属于个人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利。

但是,除非陪审团审判是按照确保对人人公正的法律进行,否则它便毫无意义;专制制度已经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了这点。

如果在审判中法官允许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被告人无法请律师、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或无法让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那么这个审判就不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权利法案》的起草人不仅通过他们在殖民地时期的经历,而且也从大不列颠自1215年签署《大宪章》以来一直致力于扩大法治的历史中,深深了解这一点。

今天,我们倾向于强调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但是,即使那些最被确认属于个人的权利──如被告人的权利──仍然具有其社会基础。

在美国历史上,确立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使个人不受社会常规的约束,而是为了推动负责任的自由,为了使所有人不遭受专制的压迫。

在自由言论方面,《权利法案》确定出一个可以自由发表不同意见的空间,这既是为了个人利益,也是为了社会利益。

任何类型的权利针对的都是防止日常生活受到大权在握的中央政府的无理干扰,因此对社会具有保护作用。

权利既解放个人,也解放社会。

在被告人权利这点上,《宪法》确立了有关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定。

200多年来,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地方、州和联邦法院不断得到完善;其中许多内容涉及的似乎是微不足道、甚至有些人会说是单调的程序细节问题。

但正如费利克斯·法兰克富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所言:"美国的自由史在相当不小的程度上是程序史。

"他的最高法院同事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持同样观点并曾指出,无论"正当程序"可能有其他什么含义,程序公正"是不可打折扣的要求"。

什么是法律正当程序呢?对这一点没有截然一致的看法;在200年来的司法审判中,法院不仅认为它包含程序上的权利,而且也认为它包含实质性的权利。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法律正当程序视为《宪法》──按照法院的解释和立法的充实──对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保护。

这不意味着每个案子的每个被告人都得到一模一样的对待;而是指每个被告人,无论受到何种指控,都有权经过一定的程序,确保他/她最终得到公正的、根据法律进行的、公开的、让公众对这个制度的公正性感到放心的审判。

这听起来容易做到,但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刑事审判历史表明,真正实现并不容易;只有在对人民权利有信心的民主社会才会形成这种制度。

军事司法出于其必要性而与此不同──本文谈的绝大部分案例属于民事司法。

* * * *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在美国已经比在英国进步得多。

我们观察一下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后通过的第一批州法就会发现,它们包含的一系列权利具有惊人的现代含义,如:合理保释的权利、不得使用法庭外的供词、了解所受指控的权利、死刑案件由大陪审团起诉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等等;其中多项权利后来被纳入了1791年的《权利法案》。

但《权利法案》在1920年代以前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在州法院根据州法审判。

因此,在20世纪初期,美国存在着两种刑事司法程序。

一方面,有为数不多的联邦罪案(即由国会立法确定的罪行)受到为数不多的联邦调查人员的调查,并根据《权利法案》的严格规定在联邦法院审判。

而且,从较早时期开始,如果被告极度贫困请不起律师,法院会指定当地律师协会的律师代表被告。

至少在联邦一级,关于正当程序必须包括律师代表的概念在20世纪初就已经确立。

另一方面,由州法院审理的州罪案(即由州立法确定的罪行)是由地方或州警察调查,由地方或州地区检察官在州法院起诉,只有州法适用于这些案件,联邦权利与之无关。

令人哀叹的是,大多数州当时没有多少关于程序权利的规定,即使有也没有严格实施。

搜查经常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进行;被捕的人可能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受到警察逼问;如果他们没钱请律师,审判时可能就没有律师;在许多州,被告人没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如果他们决定不出庭作证,这种缄默可以被当作他们有罪的"证明";如果被定罪,他们往往没有上诉的权利。

因为美国是联邦制,不仅联邦政府与州的法律不同,州与州的法律也不同。

在那些《宪法》未明确规定联邦法律优先的方面,惯常的做法是让各州有自行处理的很大自由度,包括犯罪调查和起诉。

直到20世纪初,联邦法院一直认为,《宪法》没有赋予它任何审议州的审判程序或结果的权力。

应该看到,许多州的程序规定对个人权利具有同联邦政府的程序规定一样的保护作用;但各州之间差异很大──有些审判无论放在任何情况下检验都不失公正,而有些则只能被视为对司法正义的嘲弄。

属于这后一类型的一个案件终于促使联邦法院介入,并在后来半个世纪中使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得到重新确定。

费城律师威廉·罗尔(William Rawle)的发言词(1825年)最无辜的人,当受到公诉和审判之可怕的严峻压力时,有可能无力为自己申辩。

他也许根本不知道如何与对方的证人对质、指出他们证词中的矛盾或误点、并通过正当地引述它们以及运用自己的证词予以反驳。

1931年在阿拉巴马州被指控强奸两名白人女孩的八名黑人青少年("斯科茨伯勒男孩",["Scottsboro boys"])也许是无辜的,但在大萧条时期种族气氛紧张的南方保守地区,他们无疑没有为自己辩护的知识和能力。

所有八个人都被审判、定罪,在不到一天的虚假审判中被判死刑。

被法官指定为他们辩护的律师不过是在法庭上露面走了个过场。

当这个践踏司法正义的消息传到北方一些报社时,民权组织立即志愿提供有力的上诉法律顾问,他们成功地将案子转入联邦司法体系中,并一直将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虽然最高法院法官对这种审判情况竟被视为公正感到震惊,但他们作出裁决的根据并不是《第六条修正案》有关确保法律顾问的条款,而是《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那个审判的全过程是对司法的嘲弄;法庭着眼于没有律师顾问,而实质问题是,没有律师代表被告人就不能有公正的审判,就不能有法律的正当程序。

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大法官关于"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的意见书受听案子的权利,如果不包括让律师听案的权利的话,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什么意义。

即使有头脑和受过教育的普通人也少有或时常没有法学专业技能。

如果被指控犯罪,他一般没有能力自行判断指控能否成立。

他不熟悉证据法。

没有律师的协助,他可能在没有正当罪名的情况下遭到审判,被根据不确凿的或与案情无关的或不能用的证据而被定罪。

即使他有极好的辩护理由,但他缺少为辩护进行充分准备的技巧和知识。

他需要在整个诉审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有律师指导。

否则,他即便无罪也面临被定罪的危险,因为他不知道如何确立自己的无辜。

若对有知识智慧的人都如此,那么对无知的人和文盲或那些智力低下的人就更可想而知了。

"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有两点引人注目。

第一,它使联邦法院承担起一个新使命,即监督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其所依的根据是专门针对各州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联邦法院的使命当时不是──也从来不是──要使每个州的刑事审判程序同一化,而是要确定,对《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应该给予哪些最起码的保护。

例如,有些州的陪审团由12人组成,而另一些州在某些类型的审判中使用的陪审团人数较少。

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审判和陪审团保持最基本的公正标准,这些差异是允许的。

第二,"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定:在可能导致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律师提供有效协助属于宪法要求所必须。

在这个案子中,律师仅做到露面而已,没有为所代理的人作任何辩护,实际还不如根本没有出席。

最高法院裁定,被告不仅必须有律师,而且律师必须提供真正的协助,也就是,按照法院的说法,有效的法律顾问。

但是,在裁决"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时,法院仍坚信联邦体制;它虽愿意扩大监督职能,但对此缓而行之,法官们只有在遇到十分不轨的案件、感到不可无视其对正当程序的践踏时才会出面。

例如,1936年,最高法院推翻了对三名黑人的定罪,这三个人是在遭受严刑拷打后提供的杀人供词。

在1936年的"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中(Brown v. Mississippi),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斥责州政府使用逼供是违反正当程序。

酷刑"是对正义感的背叛",也与"在我们人民的传统和意识里如此根深蒂固以至被视为根本"的原则背道而驰。

法院这次仍然不能将《权利法案》所明确给予的保护延伸,而是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作出裁决。

法院明确表示,各州享有决定审判程序的极大灵活性;只要他们采用的程序符合正当程序理想所要求的公正原则,他们甚至不必须采用陪审团审判。

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关于"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的意见书(1936年)虽然一个州可以不采用陪审团审判,但这不意味着可以用折磨取代审判。

不得用酷刑室取代证人席。

虽然"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案"导致确立了在死刑案件中州政府必须提供法律顾问的规定,但它没有解决在不涉及死刑的重罪案中是否必须为贫困被告提供法律顾问的问题。

这个问题直到1963年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出现时,才得到裁决。

流浪汉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被定犯有抢劫台球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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