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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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营运体系,理顺产权关系,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搞好国有资本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投资是指企业以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定向投资、其他投资。本制度所谓的“对外投资”具体包括:

1)投资设立新企业(包括注册于境内外的各种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合资企业、合作和联营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等);

2)利用各种形式的资产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3)对外收购、兼并企业;

4)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外汇、期货等金融领域的投资。

5)其他投资项目的管理需执行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资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管理管理参见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生产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管理参见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3条投资原则

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发展的需要;企业局部利益服从集团整体利益;科学决策、效益第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第2章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

第4条投资业务的岗位分工

1)投资发展部是本公司投资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本公司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安排投资项目的论证事宜;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登记和备案;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经营成果的考核。

2)财务部是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3)本公司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活动,凡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都应予以协同配合和支持。

第5条投资管理权限

1)本公司未经集团批准,不得直接从事各种投资活动。

2)为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保证正常建设和经营的资金需要。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70%时,除经集团批准的项目外,必须停止一切与自身生产无关的投资活动。

3)投资企业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回收时间在一年以上或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超过净资产10%(含10%)时,应上报集团批准。凡涉及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或在境外投资以及创办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时间长短均要上报集团批准。

4)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本公司一律不得进行股票、外汇、期货理财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活动。

5)在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情况下,本公司可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家发行,并能随时变现的债券,以获取收益。当一次购买超过50万元时,须上报集团批准。

6)未达到集团审批标准的项目,由本公司自行审批并做好可行性分析,按程序严格审查,确保投资安全。并将项目有关资料上报集团资产经营部备案。

7)对投资项目必须经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3章投资决策

第6条为使公司的投资行为科学、规范,授权投资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发展经理、财务主管、分管副总逐级审核,最后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成立投资项目论证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项目的性质、方式及投资的目的。

(2)国家对所投资项目的具体政策。

(3)投资项目可达到的国际、国内水平。

(4)市场情况(包括主要竞争对象情况、目前和投资后生产能力情况、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

(5)投资项目、技术、工艺、生产水平的评估。

(6)所需投资的估算及资金制度,涉外项目还应说明所需外汇的平衡途径。

(7)合资、联营项目应具体说明合资、联营单位的法人资格、资质和资信等级、经营能力、技术水平、效益状况等。

(8)投资效益的预测和分析(投资回报、现金流量、现值指数等指标)。

(9)投资项目风险分析及可采用的应对措施。

(10)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其他详细资料。

分析、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7条本公司自行审批的项目,由本公司自己组织论证,做好可行性分析,并通过本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8条需经集团审批的项目,先由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论证,写出可行性分析报告,连同申请投资的请示文件一起上报集团做最终决策。

第9条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采取投票方式:与会人员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该项目,即可表示通过。

第4章投资执行

第10条加强对外投资计划管理,确保投资资金的落实,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每年年底必须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审批后的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编制公司下一年度《年度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纳入公司全面预算。

第11条投资发展部应当在实施投资前及时编制《对外投资实施方案》,编制时应当广泛听取论证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和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12条投资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投资发展经理审核后提交公司工作计划会审议,若超过公司管理层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集团审议。《对外投资实施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13条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遵循经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投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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