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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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环发〔1998〕1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制订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1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

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现状和防治工作进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因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急剧增加。据统计,1990年全国煤炭消耗量10.52亿吨,到1995年煤炭消耗量增至12.8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370万吨,超过欧洲和美国,居世界首位。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燃用高硫煤,燃煤设备未能采取脱硫措施,致使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如不严格控制,到2000年我国煤炭消耗量增长到15亿吨时,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将达2730万吨。

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2177个环境监测站13年(1981-1993年)监测数据分析表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城市不断增多,目前已有62.3%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二级标准值为0.06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长期暴露不受危害的基本要求;日平均浓度三级标准值为0.25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短期暴露不受急性健康损害的最低要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主要危害是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的酸雨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八十年代初的西南局部地区,扩展到西南、华中、华南和华东的大部分地区,目前年均降水PH值低于5.6的地区已占全国面积的40%左右。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务院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问题十分重视。1990年12月,国务院环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控制酸雨发展的意见》;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贵州、广东两省和柳州、南宁、桂林、杭州、青岛、重庆、长沙、宜昌和宜宾等九市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和酸雨综合防治试点工作。采取这些措施,对推动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遏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发展,199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规定在全国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在“两控区”内强化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5年底组织开展了“两控区”划分工作。

二、“两控区”划分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和划定范围

(一)“两控区”划分指导思想

1.根据《大气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要求,努力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及总量控制规划。

2.充分体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重点控制酸雨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

3.充分利用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方面的监测和科研成果,结合现有行政区界确定区划范围,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与监督。

(二)“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

考虑到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特征的差异,分别确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

1.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

一般将PH值≤5.6的降水称为酸雨。有关研究结果表明,降水PH值≤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损害。西方发达国家多将降水PH≤4.6作为确定受控对象的指标。

不同地区的土壤和植被等生态系统对硫沉降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硫沉降临界负荷反映了这种承受能力的大小。

酸雨污染是发生在较大范围的区域性污染。酸雨控制区应包括酸雨污染最严重地区及其周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地区。

在我国酸雨污染较严重的区域内,包含一些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目前还不具备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条件。

基于上述考虑,并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酸雨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为:

(1)现状监测降水PH≤4.5;

(2)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

(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区域。

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酸雨控制区。

2.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基本条件

我国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集中于城市,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局地大量的燃煤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所致,受外来源影响较小,控制二氧化硫污染主要控制局地的二氧化硫排放源。

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的二级标准是保护居民和生态环境不受危害的基本要求,而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的三级标准是保护居民和生态环境不受急性危害的最低要求。

因此,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基本条件确定为:

(1)近年来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2)日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

(3)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

(4)以城市为基本控制单元。

国家级贫困县暂不划入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都严重的南方城市,不划入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入酸雨控制区。

(三)划定范围

根据上述“两控区”划分基本条件,划定“两控区”的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1.4%,其中酸雨控制区面积约为8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8.4%,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面积约为2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3%。“两控区”具体划定范围附后。

199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370万吨,“两控区”范围内的排放量1400万吨,约为全国排放量的60%。因此,重点控制占国土面积11.4%的“两控区”,可以基本控制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恶化的趋势。

三、“两控区”控制目标

根据《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了“两控区”分阶段的控制目标。

(一)到2000年要遏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恶化的趋势

《决定》要求,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各地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据此,提出“两控区”2000年控制目标:

1.“两控区”内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

2.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3.“两控区”内重点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酸雨控制区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缓解。

(二)到2010年使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状况明显好转

2000年“两控区”控制目标还只是一个有限的目标,只能达到抑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加剧趋势的目的,不能扭转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局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污染控制技术水平和经济支持能力都将大大提高,为2000年以后大幅度削减“两控区”内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奠定了物质基础。到2010年“两控区”的控制目标为:

1.“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之内;

2.“两控区”内所有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都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3.酸雨控制区降水pH≤4.5地区的面积明显减少。

四、政策与措施

为实现“两控区”2000年和2010年污染控制目标,在执行已有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实施更有利于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政策与措施。

(一)制定“两控区”综合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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