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一)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该条规定了⽤⼈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字⾯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以下⼏点需要进⼀步解读。
店铺⼩编带⼤家了解。
⼀、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这⾥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是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
理由如下:第⼀,《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且数额是经济补偿⾦的⼆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为,⾄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为。
在⽤⼈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单位违反任何⼀类规定,都是违法⾏为。
但相⽐较⽽⾔,第⼀类规定是禁⽌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疑是严重的违法⾏为;第⼆类规定是关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单位在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权的。
因此⽤⼈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般违法⾏为,不适宜对其适⽤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2022-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测试卷附有答案详解
2022-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通关测试卷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2019年真题)某省拟新建项目有:①年产10万吨粮食加工项目,②涉及17km轨道交通重点建设项目;③市级烟草企业建设项目;④12吨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该省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是()。
(2019年真题)某省拟新建项目有:①年产10万吨粮食加工项目,②涉及17km轨道交通重点建设项目;③市级烟草企业建设项目;④12吨烟花爆竹专用仓库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该省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是()。
A.①B.④C.②D.③【答案】 B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通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通报。
A.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D.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答案】 D3. 同一层级的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都有规定时,应当采取的适用原则是()。
同一层级的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都有规定时,应当采取的适用原则是()。
A.普通法优于特殊法原则B.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C.以适用普通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特殊法为例外原则D.以适用特殊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普通法为例外原则【答案】 B4.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劳动法第82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法第82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法八十二条双倍工资怎么算法律主观:劳动法82条双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是基本工资的两倍。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82条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的双倍。
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该规定的适用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法律主观:劳动法82条双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是基本工资的两倍。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有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之内没有同劳动者进行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
但如果劳动者工作已经满一年的话,就会视双方进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如果用工超过1个月还没有订立合同,员工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而超过1年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规定,员工主张双倍工资最长可以是11个月的。
劳动法82条双倍工资计算方法如下:是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内容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24
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28
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而被判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以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除外;而有的地方以用人单位过错为要件进行适用。
?其次,我们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方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均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行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情况下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应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不应该只孤立考查该条款规定本身,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立法精神进行理解与适用。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引言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文将对这一最新版本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解析。
修正方向修正案中,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重要调整,改变了原先存在的某些歧义和主观判断。
另外,此次修正还增加了诸多新条款和新规定,针对当前的市场情况和涉及到的新兴职业进行了细致的制定。
修正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修正案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相对于原来只允许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这一举措增加了灵活性和便利性。
二、试用期定期制和累计计算制在试用期内的最长时间限制分别修改为6个月和180天。
另外,在试用期内,员工工资不得低于相应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增强了员工的保障。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首次在法律上明确将职工的工作规定、保障措施等信息写入合同,强化了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特别是在增加了就业保障协议条款后,更进一步提高了涉及到社保、医疗等方面的工作保障。
四、非全日制用工修正案针对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规定,旨在为非全日制用工者提供合理的保障和依据。
规定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享有与全日制工作人员同等权利,同时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旧版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劳动满10年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修正案对此作出了修改和拓展,并取消掉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书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注重灵活性和确定性并存。
在此次修正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违法行为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划分和规定,修改了多项违法行为的数量单位,比如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数量,整改还需整改人数,涉嫌违法所得金额等等,更直观地提醒用人单位和员工注意相关条款和违法行为。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单位不签劳动协议壹篇
单位不签劳动协议壹篇合同分享:单位不签劳动协议壹篇。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假设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三、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四、未签劳动合同仍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假设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者,所以法律给予了广阔劳动者更多的保护。
假如有企业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规定了企业要承当比拟严格的责任。
与此同时,也希望我们劳动者朋友们可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举证_合同范本导读:单位在雇佣劳动者后,假如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来说,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有哪些?假如因此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举证呢?这关系到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何索赔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展介绍,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4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试练习题(100题)含答案
管理部门报告。
()参考答案:正确9、(判断题)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性的进行安全评价。
参考答案:错误10、(判断题)《安全生产法》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答案:错误11、(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参考答案:正确12、(判断题)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参考答案:正确13、(判断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参考答案:正确14、(判断题)《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参考答案:正确15、(判断题)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按照单位自行设定的标准进行。
参考答案:错误16、(判断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是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之一。
()参考答案:正确17、(判断题)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参考答案:正确18、(判断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参考答案:错误19、(判断题)现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涉及设计、管理、方法、技术、检测检验、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多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类标准:设计、管理类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防护用品类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的,也即通常所称的⽴法⽬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条各级⼈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宣传视为⼰任。
第三条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直不明不⽩,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章劳动合同的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设⽴的分⽀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单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2)中国⼈民银⾏、各专业银⾏设在各地的分⽀机构;(3)中国⼈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机构具有⽤⼯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单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机构,只能受⽤⼈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只能是设⽴该分⽀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机构直接列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2024精)
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是中国劳动合同领域的核心法律。
202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
二、重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基本条款。
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订立,但应当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双方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条件变更、劳动报酬未按时支付、工作环境危及劳动者生命或者健康等情况。
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自动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
•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记录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降低劳动报酬、减少工作时间等。
三、执法和维权为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国家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者在为自己的权益发声时,有权寻求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
劳动合同法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力求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范本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境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以劳动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与其劳动地位相匹配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共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3. 劳动合同期限;4. 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5.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6. 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7. 劳动报酬;8.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9.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10.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定期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 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本人提出;2. 连续工作满十年,没有提出 termination.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包括:1. 合同期满;2. 一方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3. 有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解除:1. 劳动者死亡;2.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3.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包括: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 劳动者重大失职、违反劳动纪律;3. 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4. 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2. 用人单位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年修订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修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有哪些一、关于立法宗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工作5年不交保险,可以赔偿多少没签合同
工作5年不交保险,可以赔偿多少没签合同
1、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期间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仲裁时效将不予受理,各个地方也有不同的条款规定。
但可以确定的是,未签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离职,可以要求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2、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
补缴社保。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单方提出离职,并且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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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一) 关键词:立法建议;劳动合同法;不订立劳动合同
内容提要:《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两倍工资法律责任,未客观评价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区分过错主体,未合理考虑违法情节和程度,已经超出了立法应有的理性和正当性,而且也背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应当尽快修正。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普遍的现象,大幅度提高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高,这主要归功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正面促进效应。
但该条规定同时也吸引劳动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甚至出现违法者从违法行为得利的现象,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应当尽快予以修正。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现象明显增多《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加大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情形变化: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要客观上存在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法律后果的变化。
按照《劳动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法实施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劳动者集体拒绝订立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用工补订劳动合同时,出现职工集体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些职工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理由主要是,用人单位之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未清理这些历史欠债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
这导致用人单位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正常生产,不可能解除所有职工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清理历史欠债能力有限;而不订立劳动合同面临每月双倍工资的后果。
(二)优势劳动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
一些素质高、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劳动者,担心订立劳动合同后“跳槽”成本过高,想方设法拖延订立劳动合同。
如提出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征求律师意见,需要协商反复修改有关条款,有关证件不齐全等理由拖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解除其劳动合同需支付较大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而且不愿意流失人
才;但是任由劳动者拖延下去超过一个月就需支付两倍工资。
(三)劳动者以赚取两倍工资为目的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故意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由于企业老板通常将劳动合同订立工作全部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办理,不再过问有关事宜,一些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辞职后就提出索要两倍工资。
更有甚者,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故意偷取或销毁保留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辞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两倍工资。
上述第一、二种情况一般来说主要出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已经存在的用工,这似乎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消化掉。
只要用人单位从现在起新的用工一律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似乎就不会出现被动局面。
但是,随着新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必然有大量职工继续留用,由于我国大部分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都没有精细到能与所有留用职工在合同期满前补签劳动合同,将会再次出现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用人单位将再次面临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和支付两倍工资的困境。
由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自己并没有多大直接经济损失,反而可以获得两倍工资,受人的趋利本能驱动,因此第三种情况将长期存在。
而且,由于我国企业人力资源依法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或者法律理解的偏差,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将长期存在,严格执行两倍工资规定将会给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致命打击,两倍工资可能会产生高达数千万元的
赔偿。
《劳动合同法》加大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促进所有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
订立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行为,不管是哪一方不愿意订立都不符合立法宗旨。
上述情况的出现,肯定有背于《劳动合同法》的初衷,而客观上却是《劳动合同法》导致的不良后果,应当引起立法者的反思。
二、法律责任设定不当是引发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立法给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立法法》并未明确。
有学者认为应当遵循社会合理性原则、节制原则、比例原则等。
参考《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法律责任设定应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即设定法律责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设定的法律责任明显不符合上述原则。
(一)是否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
法律并未对所有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设定处罚性条款。
如《劳动法》虽然也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只是规定责令改正和损害赔偿。
是否需要设定惩罚性法律责任,关键看其社会危害性。
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可能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双方因缺乏劳动合同的约束,解除行为可能比较随意。
由于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功能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大量证据代替,即使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要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然须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情形才能合法结束劳动关系,因此这方面的危害性并不是普遍或必然的。
二是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不清。
由于目前国家劳动立法全面介入了劳动权利义务的各个方面,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明确,仅仅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第二方面的危害性并不是必然的危害。
三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潜在财产权存在不利影响。
但是不订立劳动合同实际对劳动关系双方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并无直接损害。
如果说有损害,受损害的既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而且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
如劳动者因无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事故索赔、追讨工资等时,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较大;用人单位因无劳动合同,关键岗位劳动者离职后造成其损失追讨难度加大。
《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是否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呢?责任大或小是相对的,通过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其他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应该可以发现答案。
如与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比较: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并不直接对劳动者财产性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其社会维护性当然明显低于拖欠工资和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
但是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是责令改正,只有逾期不改正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以一个工厂1000工人,平均每人月工资1000元为例,拖欠十个月工资达1000万元,其后果也只是责令改正即可,不改正才承担赔偿金责任。
如果是不订立劳动合同,则须
直接支付二倍工资达1000万元。
有关比较详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