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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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一、医师必须将本人的签字和印模样留于药剂科、医务处、门诊部。

二、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或加盖医生印章。

三、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科别、门诊号或者病案号、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及印章、年、月、日。

四、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应用特殊剂量时,医师须与药房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方可取出药品。

五、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毫升(ml)、国际单位(in)计算。

六、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出现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门诊部检查处理。

七、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八、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九、医保及公疗处方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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