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发〔2017〕2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镇江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6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公共资源交易以省、市两级为主体,辖市(区)为分支机构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镇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镇政发〔2008〕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自2004年《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以来,镇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加快镇江生态市创建步伐,镇江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家最新修订的生态市建设指标,对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进行适时修编。
本规划属于战略性、指导性的概念规划和目标建设规划,通过行政和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镇江市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全面指导镇江生态市建设。
一、生态市建设的基础条件(一)镇江生态市建设的优势1.丰富的自然资源镇江土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丘陵山区占51%、圩区占19.7%、平原占15.5%,水面占13.7%。
地表径流丰富,地下水蕴藏量充沛,全市可利用水资源总量为16.3亿立方米;拥有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镇江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
长江镇江段自然岸线较长,是江苏省深水岸线资源最丰富的市。
良好的深水岸线为镇江依江建港,依港兴市,提供优越条件。
2.独特的景观资源镇江北临长江,处于宁镇低山丘陵与长江三角洲平原两大地貌单元交界处,地形西高东低。
境内近东西走向、弧形分布的宁镇山脉和近南北走向的茅山山脉构成“丁字型构造”。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镇政规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日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各辖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城乡规划重要和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等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镇政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发〔2014〕4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关于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14﹞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评估流程,开展“多评合一”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市产业项目评估委员会综合评估制度,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将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企业投资项目经产业项目评估通过后,即可开展“多评合一”。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碳排放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7项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
按规定不需要进行产业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直接进入“多评合一”程序,按有关要求办理手续。
三、工作流程项目评估及手续办理周期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以政务服务办牵头设立的“政务服务审批平台”为依托,在政务服务办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窗口,实行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材料,并交由各相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的意见-镇政办发〔2015〕182号
(三)规划设计环节。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并联审批事项,制定具体并联审批流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程施工环节和竣工验收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并联审批事项,制定具体并联审批流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落实责任主体。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做好本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流程运转协同规范工作,各环节的具体并联审批流程方案和综合窗口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10月份开始运行;各环节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落实本环节并联审批工作,确定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及联络工作,及时、准确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市政务服务办要与各牵头部门共同做好综合窗口的设立,协助做好并联审批流程的优化,在政务中心显著位置公示承诺时限、办事流程图等。市审改办要强化监督责任,联合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主动跟踪项目全流程,选取典型项目深入一线,切实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推诿扯皮、不提供真实审批情况的部门和个人严格按问责程序处理。
(五)治理服务收费。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规定,由市物价局在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清单。对环评、安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事项实行最高限价;对稳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无收费依据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对雷评的项目,由气象部门按职责主动评估,不得向企业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明确牵头部门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并联审批,按流程分为前期核准(备案)、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五个环节。前期核准(备案)环节由发改委牵头(技改项目由经信委牵头),土地出让环节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规划设计环节由规划部门牵头,工程施工环节和竣工验收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与牵头部门不在同一层级审批的事项,由企业自行申报,结果送牵头部门。由政务服务办牵头设立投资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将“多评合一”窗口并入综合窗口,五个环节的牵头单位派员入驻,负责各自环节的相关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镇江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名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镇江市现代农业产业
园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号】镇政办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镇江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名
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近年来,全市各地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目标考核,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镇办发〔2010〕57号)要求,经各地申报、农委等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认定丹阳市珥陵农产品加工园区等20个农业园区为“镇江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其中农产品加工园区1个、园艺产业园区8个、种子(苗)产业园区4个、渔业产业园区2个、都市观光农艺园5个,现予公布。
通过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要素资源集聚,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全力推进园区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完善园区功能,优化园区环境,引领现代农业发
展,为提升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苏政复〔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25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镇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镇府发〔2023〕2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镇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镇江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港口、旅游和宜居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镇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8.35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733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8.8102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19倍。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积极融入扬子江城市群,协同推进南京都市圈建设,共筑沿大运河文化魅力带。
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强化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强城乡融合发展。
加强长江和大运河生态廊道保护,构建宁镇山脉和茅山山脉生态涵养带,持续推进重要水体、山体、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镇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定的《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50号)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镇发〔2005〕51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千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及决算;(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项目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镇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镇江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承担对辖市总体规划和指定报省审批的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工作;综合协调与平衡有关专业规划。
(三)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对地下空间利用、道(铁)路、停车场、桥梁、给排水、供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防震减灾、公共交通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镇政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14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1992年以来市政府分别出台了《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等文件,为提升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的需要。
本次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根据镇江市向生态型城市发展的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我市当前创建生态城市的经济、社会及环境需求,对城市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进行调整,分期实施。
1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纳入《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依据1.2.1 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3)●《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纲要》●《镇江市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3年)》●《镇江市沿江产业带规划》(2003)●《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镇江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4)●《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总局)●《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的各方都应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关于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区域镇江市区城市建成区区域(高资、韦岗除外),包括丹徒新城大学城规划区域。
各辖市实施范围由各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镇江市区实施范围自行确定。
二、项目范围实施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应采用装配方式建造:(一)2017年11月底之前,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以装配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二)2017年12月1日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
(三)市政公用设施及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
以上项目均以施工图审查接审时间界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镇政办发〔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8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0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2014至2016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辖市区逐步推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
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镇江社会经济和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镇政发[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2〕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镇江高新区)在加快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全面加快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发展,现就促进镇江高新区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引领全市科技创新为目标,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推动镇江高新区发展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幅度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主要目标:围绕“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端装备研发制造基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导区”发展定位,认真做好镇江高新区总体规划和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工作,集聚创新要素,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国家高新区。
2015年,镇江高新区营业总收入达3500亿元,R&D占GDP比重达3.8%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20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60%。
二、着力推进镇江高新区创新发展(一)鼓励集聚创新要素1.支持全市各类研究机构加强与镇江高新区合作,围绕镇江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创新。
2.支持驻镇高校围绕镇江高新区发展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镇江高新区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
3.鼓励镇江高新区引进国内外一流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研发机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镇政办发[2007]149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镇江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镇江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我市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以上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节能分析篇章编制第四条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镇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6〕11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提升吸纳集聚水平,逐步形成技术资金密集、体制功能先进、高产出高贡献的现代产业集群,经11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合理园区布局1. 开展新一轮开发园区规划修编。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十一五”规划布局的要求,结合各自的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定位、“十一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修编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并使之与环境保护规划、岸线利用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2. 尽快完成开发园区规划的报批。
开发园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按省有关规定上报。
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镇江新区和各辖区的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政府批准;各辖市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各辖市政府批准,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各开发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未完成报批的,一律不予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3. 加强规划管理。
规划一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开发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一律不予分配土地使用指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4日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资金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合称预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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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镇政办发[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近期,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我市各省级开发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开发园区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详规编制任务。
二、镇江经济开发区、句容经济开发区、扬中经济开发区、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江苏镇江润州工业园区要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在2008年十月底前抓紧修改完善控制性详规,十一月上旬市政府将专题听取汇报。
三、丹阳经济开发区、丹徒经济开发区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控制性详规的深化编制工作,争取早日达到评审报批要求。
四、各开发园区要与控制性详规编制单位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开发区现状调查分析,力求规划的编制成果内容形式规范,图文准确清晰。
市外经贸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经贸委、水利局、口港局等部门要及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高水准、高质量地完成全市开发园区详规修编工作。
二○○八年十月八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5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镇江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镇江市规划设计院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一、本规划符合控规编制的要求,内容翔实,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技术路线合理。
二、对各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基本合理。
三、为使成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修改建议:1.合理确定规划区规模与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并与专项规划和相关部门规划相协调。
规划区范围超出总规的部分,宜作为远景的发展备用地。
对三园两区5个独立片区作整体规划;2.在工业区内,补充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根据各园区特点,增加一定的公共绿地和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
统筹考虑周边布局,调整各园区的生活和居住用地比例,以进一步完善园区的城市功能;3.重视对规划区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4.调整和完善路网的结构,深化控规层次主、次、支路的路网控制;5.规划文本中,确保强制性控制内容和控制指标的准确和完整;提高图则中内容表达的准确性;6.重点地段建议补充城市设计引导内容。
7.对各园区的补充建议:(1)高新区:进一步明确高新产业定位,既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又反映最新产业发展的特征;排水规划中,结合团结河竖向标高,保证规划区防洪排涝功能;(2)国际化工园区:结合山体自然地形合理划定可建设用地边界,保障控规的有效实施;补充说明配套的市政设施;现水源保护区是否调整,在上位规划调整后作相应考虑;(3)出口加工区处理好内部交通与快速路镇大公路的关系;进一步研究出口加工区向西扩容的可能,在路网结构上做好相应调整;(4)机电产业园考虑到北侧的铁路货场,建议提高南北向道路的等级;同时配套发展物流产业;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深度;(5)中心商贸区港南路以南不符合总规要求;部分地块的容积率指标及建筑高度控制偏高,建议进一步研究;建议修改沿主干道布置商业的模式,避免交通干扰;采取集中式成块状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布局,并考虑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专家组认为,原则通过该规划,成果作适当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句容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6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句容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一、本规划符合控规编制的要求,内容翔实,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技术路线合理,成果内容形式规范。
二、规划的现状调查与分析内容全面,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基本合理,公共、市政设施配套较齐全。
三、为使成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修改建议:1.规划区规模与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相符合,超出部分宜作远景发展备用地处理;2.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规划区中心公共绿地和水系;3.现状已出让居住用地(台湾小镇)地块的容积率过低,应提高待建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
4.进一步提高支路网密度,优化个别地块中的支路线形。
专家组建议,原则通过该规划,成果作适当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扬中市沿江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7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扬中市沿江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江苏同济规划建筑有限公司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一、本规划符合控规编制的要求,内容较翔实,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技术路线合理。
二、规划的现状调查与分析内容全面,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基本合理。
三、为使成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修改建议:1.按省级开发区要求,编制本规划。
规划区规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超出部分宜作远景发展备用地处理;2.进一步明确道路的功能和布局。
处理好疏港道路,创造良好的集疏运条件。
提高支路网密度,优化个别地块中的支路线形;3.合理保留并利用好水系资源,增加绿地,突出扬中独有的生态岛优势;4.完善图则内容,补充蓝线及相关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内容。
专家组认为,原则通过该规划,成果作适当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
《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5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江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镇江市规划设计院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一、本规划内容较翔实,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技术路线合理。
二、规划的现状调查与分析内容较为全面,对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基本合理,规划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为使成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修改建议:1.进一步完善规划区道路系统,保留总体规划中的谏辛路。
2.调整规划区东侧公共设施用地的位置和规模。
结合上堭铁路货场,配套一定的物流和仓储用地;3.规划区内码头的布置需作进一步研究;4.根据修改后的道路和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完善相关的规划控制内容。
专家组建议,原则通过该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江苏镇江润州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6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江苏镇江润州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镇江市规划设计院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一、本规划基本符合控规编制的要求,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技术路线合理。
二、从区域的角度确定规划区内的产业定位和用地布局,园区的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基本合理。
三、为使成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修改建议:1.结合周边区域特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的限制,合理扩大规划用地范围;2.统筹考虑河、港、铁路和公路交通的特点,整合和深化整个区域内铁、公、水交通的组织与衔接;3.补充城际铁路的线位,并相应调整道路网系统;4.补充完善竖向规划和蓝线规划内容。
专家组建议,原则通过该规划,成果作适当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丹阳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6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丹阳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丹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规划的编制成果内容深度不符合控规编制的要求,暂不具备评审条件。
专家组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规划内容,以达到控规编制的要求后,再行审议。
《丹徒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意见2008年9月27日,镇江市规划局、镇江市外经贸局主持召开了《丹徒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
会议邀请江苏省规划院、南京市规划院、常州市规划院和镇江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组成了专家组,镇江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口港局和经贸委等业务部门参加(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听取了编制单位镇江市规划设计院的成果汇报,查阅了文字材料和图件,并作了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规划的编制成果内容深度未达到控规编制的要求,暂不具备评审条件。
专家组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规划内容,以达到控规编制的要求后,再行审议。
附件:专家组成员名单:吴楚和江苏省规划院顾问总工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张莘植常州市规划院顾问总工教授级高级规划师秦国梁南京市规划院原院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田铁民镇江市城市规划协会理事长教授级高级规划师耿金文镇江市规划局编研办主任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业务部门专家名单:邓玉洪镇江市发改委处长邢傲锁镇江市国土局处长戴群镇江市环保局处长张志坚镇江市水利局副处长沈美娟镇江市口港局处长方莉镇江市经贸委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