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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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铁劳卫[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部属各企业单位:现将《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单位要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职业技能开发,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推进职工竞争上岗,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自2000年起,对国家已公布的就业准入职业和铁路特有工种(见附件),均作为铁路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的范围。

凡在就业准入工种范围内的新录用人员,必须符合录用基本条件,并持有相关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新录用人员,需对口安排试用,试用期满达到岗位标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达不到岗位标准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未取消统配政策前的专业学校毕业生可进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参加培训。

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拟进入准入工种范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学历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岗位标准安排相应岗位工作。

二、推行职工竞争上岗、上等制度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竞争上岗方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要按照岗位标准,加强考试、考核工作,将理论考试与实作考试结合起来,将日常经常性考核与定期全面性考核结合起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内部下岗人员;对其他人员,可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等次,并适当拉开分配收入差距。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工作推动“联百乡包千村”行动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工作推动“联百乡包千村”行动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工作推动“联百乡包千村”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淄人社字[2012]312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帮扶工作推动“联百乡包千村”行动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31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确定从今年开始在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开展“联百乡包千村”行动,选派“第一书记”到贫困村抓党建促脱贫。

为积极推进行动实施,结合就业工作实际,市局确定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百乡千村”就业帮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就业帮扶的目标任务解决好“百乡千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这些地方群众的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对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百乡千村”就业帮扶工作作为今后三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促进“百乡千村”脱贫致富为目的,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为手段,以消除“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为重点,通过转移就业、自主创业、技能培训、特困援助、就业服务五项帮扶,有效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力争3年内,确保每个有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都能实现转移就业;确保每个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至少接受一次创业指导和培训;确保每个参加就业培训的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门职业技能;确保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每个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现标准化、一站式升级改造,推动“联百乡包千村”行动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加大就业帮扶的政策措施力度(一)加大转移就业帮扶力度。

1、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区县人社局要积极配合发改、经信、住建、农业等部门,在“百乡千村”地区落实好县域经济、小城镇建设、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努力扩大当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的空间,促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吉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放在“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深入扎实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2006年至2008年,全省开发城镇就业岗位150万个,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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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新创业扶持政策最新解读创业扶持政策其实各地都有相关的,现如今的苏州有哪些是关于创业扶持的政策?小编整理了最新法人创业扶持政策,看完你就明白了!苏州创业扶持政策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同时从明年开始,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对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工作也开始实施,从而使被征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创业和社保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可获补贴意见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就业困难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要实现就业,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很必要。

政府会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实行技能援助。

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云政办发[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8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3]1号。

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

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推动我省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打牢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一)全面推进运动员素质教育。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各级各类公办体育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等形式开展多层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

目前国家对哪些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

目前国家对哪些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

目前国家对哪些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
目前我国已经对90个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事以下工种的就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机构(学校)培训,并获得相关职(执)业
资格证书。

一、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
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铸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大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子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三、农村牧渔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验检疫员、沼气生产工。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
员。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劳社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24•【文号】国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8.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但是,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质量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十五”期间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1.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狠抓职业教育,抓出成效。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工 、 配钳 工 、 装 工具 钳 工 、 机修 钳 工 、 车修 汽
理工 、 车维 修工 、 摩托 锅炉 设备安装 工 、 维修
电工 、 电子计算 机维修 工 、 工木 工、 细木 手 精
工 、 金属 首饰 手 工制 作 工 、 贵 土石 方机 械 操
作 工、 砌筑 工、 凝土工 、 混 钢筋 工 、 子工 、 架 防
同塞 凰 庭 赛 衙 鼹 澹 绚职
目前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职 业 分类 大典》 国家确 定 了 实行 就业 准 入 的6 个 职 6 业 , 别是 : 工 、 工 、 工 、 工 、 分 车 铣 磨 镗 组合 机
床 操 作 工 、 工 中 心操 作 工 、 加 铸造 工 、 造 锻 工、 工 、 焊 金属 热 处理 工 、 冷作 钣 金工 、 装 涂

的 器
鬈用 电子产 品维修 工 、 家 家 用 电器产 品 维修 工 、 钟表 维修 工 、 公 设 办 备 维修 工 、 秘书 、 算机 操 作 员 、 务 员 、 计 话 用 户 通信终 端维修 员 。
水 工、 装饰 装修 工、 气 设备 安装 工、 电 管工 、 汽 车 驾驶 员 、 重 装 卸机 械操 作 工 、 响调 起 音
班 级读 书 角 ( 图书 馆) 多种 形 式提 高学 校 等
些 学校 师 生人 均 图书 拥 有量 将 不低 于2 册 O
( 纸质 、 含 音像 资 料和 电子读 物) 上 海 市市 。 政 府此 举 旨在 通过 给 以 招收 农 民工 子 女为
藏 书的借 阅率和 流通 率, 同时开展 形式 多 咩 的读 书活 动 ,逐 步培 养 学生 良好 的 阅读 习 惯 。 了实 施该 项 目, 为 上海 教 育 部门将 拓 宽 经 费筹集 渠道 , 大投 入力度 。 加 为此 , 上海 市 教 委在 市级教 育 费 附加 中安 排专 项 补助 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总量逐年增加,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必须看到,我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依然突出,就业再就业工作依然繁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浙财社[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萍乡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萍乡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萍乡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开拓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人才,是知识经济时代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萍乡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萍乡市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萍乡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萍乡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政策:1)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省内外高校毕业生,都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求职地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证享受相应公共就业人才扶持政策。

2)税收减免。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求职补贴。

从2013年起,对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且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给每人8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5)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元/人至3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

对属于“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给予2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属于“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的,给予3000元/人培训补贴。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对各地所需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内容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内容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
内容
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种从业人员在从事其某一职业或劳动者在这些行业工种求职、任职、开业时,必须持有相应的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就不能在规定的行业从事其业务。

因此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上岗证,在这些行业,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劳动法》、《农业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以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国家对农作物种子繁育、植物检疫、农资营销员、农艺、农作物植保员等17个农业行业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

凡从事这些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必须限期培训,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和办理开业手续。

(责任发布:乔六花(实习))
1。

简述我国就业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就业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就业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我国就业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就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范围:就业准入制度覆盖的职业范围比较广泛,包括 10 大类职业,分别是:矿山开采、危险物品制造、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体育、铁路交通运输、民航运输、水路运输、学前教育和物业管理。

2.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准入制度要求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备相关职业能力的重要凭证。

3.培训考核: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培训和考核是由政府指定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的。

这些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4.资质认证:对于通过职业培训和考核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资质认证,证明其具备相关职业能力。

二、我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
就业准入制度对于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促进就业:就业准入制度要求从事一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可以有效地促进就业。

2.提高劳动者素质:就业准入制度要求劳动者必须接受相关的职
业培训和考核,可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3.保障劳动者权益:就业准入制度能够确保劳动者具备相关的职业能力,从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资质认证,也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就业准入制度是我国就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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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规定的工种(职业)目录〕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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