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履约、变更和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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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约、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
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本矿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矿及下属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4、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2)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合同条款完备;
(3)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4)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合同的签订和审查
(1)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名义进行,严禁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各种对外担保和借款合同。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本矿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在
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坚持一事一委托。
委托书必须填明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时限,禁止超越权限、时限签订合同。
凡超越权限、时限对外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其后果由承办人自负。
(4)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文本,制定
制度,严格管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5)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要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平
等、文字表达准确、违约责任清楚。
(6)合同内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三)质量;(四)数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7)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的示范文本。
无示范文本的,依据国家示范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自行制定。
(8)签订合同,应认真审查对方企业名称、资金、信用、经营状况、经营场地和履约能力,并验证、复印对方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技术资质认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授权委
托书、投标书、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等要收取原件),不得
盲目签约,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经济担保。
对方指定受托人的,要审查收取授权委托书和复印受托人身份证件。
(9)对签约对方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情
况不了解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资信调查和办理合同鉴证,并及时了解对方在银行的资金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公证的合同以及上级公司企业管理
和法律事务处认为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应到有关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0)重点审查内容:
①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主体资格能力,包括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委托人身份证件等。
②资信审查:审查对方的资金和信誉能力。
③履约能力审查:审查对方经济状况、经营规模、生产技术、工艺、供货能力及产品质量等。
6、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当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7、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可行,并做到格式规范,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准确,填写清楚,印鉴齐全。
8、签订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签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合同;
(二)、不准与无营业执照或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经
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
(三)、不准与无履约能力、资信能力和信誉度差的企
业或个人签订合同;
(四)、不准以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
(五)、不准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
(六)、不准签订未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大额经营合同。
二、合同履行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承办单位、
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履约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
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
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内容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结算:
①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②结算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③开户银行、帐号与对方合同章上的开户银行、帐号不一致的;④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超越权限、时限而签订的合同。
4、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
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5、信用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
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6、合同订立后,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员应按照签订、履行、完成三个环节,及时登入“合同履行情况统计台帐”,随时与财务、合同承办人员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7、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遇
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资料。
8、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合同经办部
门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本矿信用管理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所有纠纷必须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9、信用管理部和信用管理员应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承办人员发现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报告本矿信用管理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及时研究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本矿信用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因企业变更或改制,必须由对方单位提供书面的工商部门认定的改制通知书和债权债务继承书。
在新的书面协议签订以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等书面文件应当与合同一并装订入卷,不得分散存放。
3、因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而造成本企业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