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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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市委办公室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执行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

二、党组织应如实报告党员以下事项:长期脱离工作

岗位情况;非正常死亡情况;涉及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情况;参加社会组织或社团活动情况和上级组织部门、纪委要求

报告的事项。

三、党员干部应如实报告以下事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严重病情、伤情;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

国(境)外;经商办企业;重大工作失误、差错等事项。

四、重要事项报告的具体工作由人事科负责落实,人

事科对所掌握了解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办公室主要领导

汇报,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委办公室主

要领导同意后,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

五、重要事项报告分年度报告和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对不报告、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个人和党组织负责人根

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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