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沪国税货[2009]4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09]4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54号)第一条、《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流〔2004〕17号)第一至十五条、《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10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照国家 统计 局 颁 发的( ( 国民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 4 5 — 0 2中 ) ( T 742 0 )
有 关 批 发 业 的行 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2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自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税 的 次 月起 执 行 。
法规解读
【规・e los 法 Rga n ut ) i
而 对 于 第 四条 中有 主 观 故 意 涉 税 问题 的 纳 税 人 , 理 上 则 重 在 管
国家税 务 总 局
干预 与监督 , 导 期为6 辅 个月, 时间较 长。
◎ 延长存 在税 收违 法行为的纳税 人辅 导期 ◎ 政 策背景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下 列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行 纳 税 辅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 税 辅 导期 自主管 税 务机 关 制作 务 纳 税
导期管 理: ) ( 按照本 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 新认 定 为一般 纳税 人的 事 项 通 知书 》 一 的当月起 执行 ; 其 他 一般 纳税 人 ,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主 小型 商贸批发企 业; ) ( 国家税 务 总局规 定的其他 一般 纳税 人。 二 应 自稽 查部 门作 出 税 务 稽 查 处 理 决 定 书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0 制
税 务事 项通 知书》 的次 月起 执 行 。
◎ 纳税 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对 新 办 小 型 商 贸批 发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应 在 认 定办 法 主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格 认 定管 理 办法 十三 条规 定: 第 主 第 九 条 第 ( ) 规 定 的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对 其 四 款 税 内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
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辅导期内的管理。
第三条辅导期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会计核算水平、纳税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辅导期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同时应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监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为辅导期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辅导,帮助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与申报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记录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辅导期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如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护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确保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传承,并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各区(分)局应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并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上报市局。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讲解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举例 • 某公司2010年5月1日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2010年6月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销项税额17000元,本月购进服装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3000元(6月已认证); 2010年5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 7000元并在5月份认证。请计算6月末的应纳税 额? • 应纳税额=17000-7000=10000元 •
小规模企业举例:
• 某墙体材料商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6月以送货 上门方式销售建材一批,并负责施工。开出增值税普通 发票,注明价款为150000元, 则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增 值税为( )元? 地税附加税是( )元。 • 解:应缴纳增值税=150000/1.03 *3%=4368.93元
地税附加税金的计算为:4368.93*(7%+3%+2% +1.5%)+ 150000/1.03 *0.1%=735.43元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 行“先比对,后扣税”
• “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 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 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 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 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 扣(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增值税网上申报扣款为什么扣不成功? • 一般有这么几种情况: • 一是单位账户余额不足,不能完成扣税; 二是银行与税局的信息交换不及时,扣款 可能延迟; • 三是没有签订三方协议,单位没有把扣税 的账户报告税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处理:
•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 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2009年07月16日 14:49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目前对部分商贸企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期限为至少半年。
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也就是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比其他企业要晚一个月。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与成本费用入帐时间不一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虽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比成本费用入账时间要晚,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成本费用入账,有关的成本费用必须根据及时性原则在取得发票时入账。
有关的会计处理,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1.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2.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政策问题明确如下:⼀、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执⾏。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税率执⾏不⼀致的,纳税⼈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和海关进⼝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兼营免税项⽬或⾮应税项⽬(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程)⽆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五、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有关问题纳税⼈⼀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不得再转为⼩规模纳税⼈;辅导期⼀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 税务登记地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 外出经营 纳税 人的税
四、本 公 告 自 布 之日 3 后 施 行 公 起 0日
无照户纳税 人已领取 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当自 收管理,定期通报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开具情况。 应
矩j 家税务 总局关于 完善税 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帼 税发 [063 号 )中的第六条 第三款 “ 应领 取而未领 取工商营 20] 7 对 业执煦 临 时经营的,不得 办理临时税 务登记, 但必须照章征税,也
( 自 三) 主研 发、 计软件, 设 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 备中的货物出 . 口
( 四)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 公告 自2 1年 5月1 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 理与本公 01 日 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 【0 2 1 1 号 ;o1 3月Ⅵ日 q第 8 2 1年 )
法选 规登
国家税 务 总 局
(规・el(s 法 Rga)】 ut1 i I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 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
正常生产经营的, 应及时处理, 并督促其到税 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 欠税且 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 人,认定 为非正常户超 过两 年的, 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 登记证 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 理。税务机 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 交换, 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 管理有关 问题 的公告
一
税务机 关应当按照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 印发全 国统一税 收执 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国税发 【 01 9号)规 定的式样 为纳税 人开 2 57 0 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沪国税稽[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21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税务约谈,能为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服务,实现税收征收管理方式由事后的“监督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管理型”转变,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形成新型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研究和探索税务约谈制度,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
二、市局确定市财税二分局、南汇、虹口、徐汇、奉贤区税务局等五个分局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
其他各税务分局也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试行工作,为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作好准备。
三、为了确保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税务分局应全面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初期可先利用CTAIS税收征管资料和金税工程等数据,结合纳税人上报的各种财务报表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同时探索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
市局也将积极调研、开发本市的纳税评估计算机软件系统。
四、要加强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实施的组织管理。
各税务分局的稽查(管)科作为开展税务约谈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分局税务约谈工作,在具体进行税务约谈时,原则上由税务管理所指定专人开展约谈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可以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
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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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2005﹞17号【发文日期】2005-07-25【实施时间】2005-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要求,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9月份)起,本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办法。
二、各分局应在CTAIS征管系统中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做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标识。
三、对2005年10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9月份)前已认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执行“先比对、后扣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追溯。
但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且经审核检查后,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应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移送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尚未取得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
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待抵扣清单保存在CTAIS征收系统中。
六、每月各分局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相符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有关《稽核结果导出工具》的使用说明请在市局的FTP服务器/PUBLIC/辅导期管理目录下载。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按月(当月)导出本分局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相符结果明细。
具体操作如下: 1.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2.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 3.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附件1),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后,导入CTAIS系统。
并通过CTAIS系统下发电子申报纳税人客户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相符比对结果导出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文件形式放置在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四张发票/比对结果目录下,各分局下载后,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附件1),分纳税人导出包含有相符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的《稽核结果通知书》(附件2)后,导入CTAIS系统,并通过CTAIS系统下发电子申报纳税人客户端。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一)第2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30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期初余额数。
(六)第31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据。
(七)第33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八)第35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期初余额数。
(九)第36栏填写本期发生待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8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期末余额数。
(十一)第43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发票期初余额数。
(十二)第44栏填写本月发生待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数据。
(十三)第46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发票期末余额数。
(十四)第47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期初余额数。
(十五)第48栏填写本月发生待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六)第50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期末余额数。
八、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进行审核检查。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
处理流程如下: 1.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允许申报抵扣的发票在CTAIS系统中进行销号。
2.CTAIS系统自动生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及其发票明细文件(附件3),下发到电子申报客户端。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为允许抵扣的发票当月,按照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相符发票办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处理流程如下: 1.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不允许抵扣的发票在CTAIS系统中进行销号。
2.CTAIS系统自动生成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及其发票明细文件(附件2),下发到电子申报客户端。
3.CTAIS系统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自动减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行次期末未抵扣份数、金额、税额。
4.纳税人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行次填写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申报抵扣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1)第32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据。
(2)第37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3)第45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数据。
(4)第49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各分局应在CTAIS征管系统中,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标识。
其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余额全部转为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其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6行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当期被允许申报抵扣”的份数、金额、税额栏。
但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CTAIS中这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清单,在收到总局稽核比对结果后,逐笔进行销号。
若这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且经审核检查后,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应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移送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经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2个月后,仍未收到总局稽核比对结果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审核检查。
经审核检查后,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应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移送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十、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7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之和。
十一、各分局必须加强对CTAIS系统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待抵扣发票清单的管理,做到每票必清。
十二、各分局必须组织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认真学习《辅导期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有关填表口径和操作要求,并做好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