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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

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2005﹞17号

【发文日期】2005-07-25

【实施时间】2005-07-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要求,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9月份)起,本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办法。

二、各分局应在CTAIS征管系统中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做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标识。

三、对2005年10月份申报期(所属期为9月份)前已认定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执行“先比对、后扣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追溯。但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执行“先比对、后扣税”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为异常,且经审核检查后,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应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属于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移送检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尚未取得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按规定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待抵扣清单保存在CTAIS征收系统中。

六、每月各分局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相符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稽核结果导出工具》的使用说明请在市局的FTP服务器/PUBLIC/辅导期管理目录下载。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按月(当月)导出本分局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相符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1.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2.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

3.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附件1),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后,导入CTAIS系统。并通过CTAIS系统下发电子申报纳税人客户端。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相符比对结果导出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以文件形式放置在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四张发票/比对结果目录下,各分局下载后,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附件1),分纳税人导出包含有相符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的《稽核结果通知书》(附

件2)后,导入CTAIS系统,并通过CTAIS系统下发电子申报纳税人客户端。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一)第2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

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30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期初余额数。

(六)第31栏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据。

(七)第33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八)第35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期初余额数。

(九)第36栏填写本期发生待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8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期末余额数。

(十一)第43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发票期初余额数。

(十二)第44栏填写本月发生待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数据。

(十三)第46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发票期末余额数。

(十四)第47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期初余额数。

(十五)第48栏填写本月发生待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六)第50栏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期末余额数。

八、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比对结果为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结果处理流程》,进行审核检查。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处理流程如下: 1.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允许申报抵扣的发票在CTAIS系统中进行销号。

2.CTAIS系统自动生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及其发票明细文件(附件3),下发到电子申报客户端。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检查为允许抵扣的发票当月,按照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相符发票办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相应栏次,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处理流程如下:

1.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为不允许抵扣的发票在CTAIS系统中进行销号。

2.CTAIS系统自动生成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及其发票明细文件(附件2),下发到电子申报客户端。

3.CTAIS系统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协查)结果通知书》,自动减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应行次期末未抵扣份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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