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施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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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员施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本公司依据国家及住建部对工程设计人员责任与义务相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工程的设计施工服务管理规定。

1. 公司负责指定负责项目施工服务的负责人(一般由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专业负责人担任),并负责对在建工程进行包括所有设计人在内的施工服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2. 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负责根据在建工程现场的实际需要,提前24小时(紧急事件时应在建设方要求到达时间前)通知相关设计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相关设计施工服务工作。此外项目施工服务的负责人应保持与相关设计人24小时联系畅通。

3.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协助解决相关设计人员到达

现场设计施工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提供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4. 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在相关设计人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现场开展设计施工服务工作时,有权另外安排其他技术人员到场代替相关设计人进行施工服务并及时与相关设计人协调现场相关工作。代替相关设计人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的产值核定或劳动报酬从相关设计人相应所得费用中支付。

5. 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对相关设计人无故不到场或故意拖延到场时间或对设计施工服务工作敷衍塞责的行为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公司造成名誉与经济损失者追究相关责任。

6. 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负责统一对外签发所有设计文件,并对所签发得文件承担签发责任。

7.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设计人员按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

收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设计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整理和归档事宜,同时负责核定相关设计人施工服务阶段的应得产值或费用等。

8.所有相关设计人员均有义务按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的安排到达在建工程工地现场进行设计施工服务工作。

9.所有相关设计人员应保持与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系,并应在接到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通知后24小时内(紧急事件应按建设方要求时间)到达现场处理和解决与设计相关的施工问题。

10.相关设计人员人如因故不能按时到达工地现场时间超过3天时,应预先向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请假或预先告知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同时应向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或其指定其他技术人员交接在此期间可能遇到的施工现场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并在事后补签或整理好相关技术文件。

11.相关设计人员人因故离职(辞职、劝退、解聘等)仍有义务负责相关的施工服务工作,并按上述规定直至完成相关工作。如有其他约定除外。

12相关设计人员人不得无故不到场或拖延时间到场或对设计施工服务工作敷衍塞责,并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13.因相关设计人员人失误造成的施工问题,应积极有效地采用各种补救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如因拖延造成损失,应由相关设计人承担相应责任。14.相关设计人员所需发给建设方或施工方的设计修改、洽商等文件均统一交由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统一签发。未经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确认签发的设计文件一律无效,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15.相关设计人员应按项目施工服务负责人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和

与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归档工作。

16.施工服务期间如有设计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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