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因非法集资诈骗案被冻结后成功清收的案例
蒙城警方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
蒙城警方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近日,蒙城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的特大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成功挽回被害人损失数千万元。
这起案件震惊了全市,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一伙精通金融欺诈手段的犯罪团伙,他们利用"解冻资产"的高利诱惑,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针对民族资产解冻的受害人进行实施诈骗。
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精心炮制的虚假资料、合同等手段,在被害人中散播谣言,达到欺骗被害人的目的。
据统计,仅仅在短短一年内,该犯罪团伙就骗取了上千人的巨额财产。
针对这一诈骗团伙的犯罪活动,蒙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展开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工作。
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成功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人员构成和作案地点等重要信息。
经过数月的侦查,公安机关明确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作案手段,并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在经过充分的筹划和部署后,蒙城市公安局决定在一次行动中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经过连续数天的蹲点监控和秘密侦查,蒙城市公安局成功抓获了该犯罪团伙的1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作案工具、伪造证件和非法所得等物品。
在公安机关的坚定打击下,该诈骗团伙被打成重创,使其无法再对社会造成危害。
此次特大诈骗案的成功侦破得益于蒙城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和勤奋执法精神,也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在此次行动中,蒙城市公安局坚持了"严打"的原则,不仅成功摧毁了该犯罪团伙,也给其他潜在的诈骗犯罪分子以有力的震慑,为维护市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蒙城市公安局也呼吁广大市民提高安全意识,警惕各类诈骗行为。
在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背景下,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公众应该时刻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高收益"诱惑,不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财产信息,更不要随意转账或向陌生人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
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
黑龙江法院发布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司法护企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典型案例01“活封”措施,助力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林、丁某琴、刘某万、付某阁、丁某庚、孙某、刘某军、某有限公司养殖总厂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偿还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97万元及利息。
如不能清偿债务,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抵押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某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导致资金链暂时断裂,仍具备发展潜力,存在挽救可能。
如贸然进行财产处置,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彻底停摆,不利于申请人实现胜诉利益,也不利于维护就业市场稳定。
在保证被执行财产不流失的情况下,法院未机械地进行“死封”,而是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活封”,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执行人能够正常使用已查封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进行再生产,避免浪费社会资源。
同时经法院多次调解,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经过近五个月稳定恢复期,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22年2月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共支付欠款1750万,申请人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践行善意文明执行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是助力疫情困难时期企业复工复产的“强心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的应有之义,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蒙城警方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
蒙城警方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
近日,蒙城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过数月的秘密侦查和缜密调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据了解,该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为张某,其通过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向其承诺可以帮助其解冻被冻结的民族资产。
张某提供的所谓解冻服务需要投资者先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投资者发现资金并没有解冻,反而被犯罪嫌疑人骗取了好几万元,直接导致他们的重大经济损失。
蒙城警方表明,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资产解冻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民族资产解冻这一现象,对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吸引其投资,并通过诱骗投资者先支付保证金等手段,最终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
该案的成功侦破离不开警方的无私奉献和辛勤劳动。
蒙城警方一直认真负责、迅速行动,通过多方面的信息收集和比对,最终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针对此类诈骗案件,警方强调了公众应提高资产安全意识,不轻信陌生人之言,不盲目投资,减少受损风险。
据了解,蒙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自今年以来,共破获各类诈骗案件100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有效打击了各类非法经济活动。
在全市范围内,警方将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经济活动的治理力度,并积极策划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确保全市经济安全的稳步发展。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以下是一些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例的示例:
1. 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以清收一位借款人违约的房地产贷款。
法院经审理后,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借款人将被担保的房产交付给银行进行拍卖。
最终,银行成功清收了不良贷款。
2. 一家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向法院提起清收不良贷款的强制执行案件。
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借款人对担保物进行估值,并将其拍卖以清偿债务。
在法院的监督下,银行成功清收了不良贷款。
3. 一位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决定强制执行,责令借款人将其银行存款中的一部分金额转账给银行,以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法院的监督下,银行顺利清收了不良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法院强制执行案例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利用法律清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应收账款问题日益突出。
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客户拖欠货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法律手段清收欠款。
本文将以一起成功的法律清收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手段在清收欠款过程中的运用。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长期客户。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电子产品,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甲公司决定利用法律手段清收欠款。
三、法律清收过程1. 收集证据甲公司在发现乙公司拖欠货款后,立即开始收集相关证据。
首先,收集了双方的合同、发票、送货单等书面材料,以证明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提供货物。
其次,收集了乙公司收货人签字确认的收货单,证明货物已送达乙公司。
最后,收集了甲公司多次催收货款的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
2. 委托律师甲公司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清收。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甲公司拥有充分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3. 提起诉讼律师代表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货款。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且乙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5.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的协助下,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手段的有效性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利用法律手段清收欠款具有以下优点:(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律手段可以确保企业在清收欠款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清收效率:相比其他清收方式,法律手段具有更强的执行力,能够提高清收效率。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第三者担保房产的处置案例
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第三者担保房产的处置案例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心的伤害。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将所得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并找到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当这些案件被揭露时,担保房产的处置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本文将以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涉及第三者担保房产的处置案例为例,探讨该问题。
该案件涉及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集资方式非法牟利,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并找到多名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在该案件被揭露之后,追回资金已成为主要任务之一。
与此同时,担保房产的处置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以尽量挽回受骗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集资诈骗的案件一旦确认,被骗取的资金应当依法追回,并在受骗人的配合下,寻找担保人或者牵连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确保受骗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本案中,担保房产由第三者名下所有,但为了保障被骗人的权益,需要对相关房产进行处置。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涉案房产的购买资金属于非法来源,那么这些房产将被视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在该案件中,由于这些房产是通过集资诈骗所获得的非法所得,相关当局可以采取没收房产的措施。
被骗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以加强对这些房产的没收依据。
其次,一旦房产被没收,相关当局需要对这些房产进行合理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拍卖为方式处罚被追缴的房屋。
在该案件中,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这些房产。
公开拍卖是最常见的处置方式,可以通过一定的市场竞争,使房产以公平价值出售,以保障被骗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拍卖之前,相关当局应当依法对房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合理。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底价的参考,以引导市场价格的形成。
拍卖过程应当透明公开,确保所有潜在买家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判决书
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
判决书
尊敬的法院:
我们作为诉讼的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审理,并在此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期能够依法判决,还原正义。
附件一是对被告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起诉状。
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吉木萨尔作为某投资公司的代表人,以利息较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意愿或能力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定。
鉴于此,我们要求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被告吉木萨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附件二是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收据、记账凭证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吉木萨尔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行为,并能够证实原告提供的资金流向及被告拒不退还本金和利息的事实。
根据我国法律,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吉木萨尔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以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对被告吉木萨尔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据深入调查,被告吉木萨尔在此案件中并非独自行事,还有其他合谋人,如梁丽和尚晓玲等,对案件的发展有所影响。
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对其他被告进行严密审理,并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我们衷心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对被告吉木萨尔及相关罪犯进行惩处,并赔偿原告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通过这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谢谢法院的审理。
原告代表:
XXX
日期:XXX。
锲而不舍清收不良贷款的案例-知识杂货店
锲而不舍清收不良告贷的事例一、事例简介银行于XX年9月23日,对严某、吴某夫妻发放个人房子典当告贷420万元,担保方法为房地产典当。
次年6月,因为严某对外发生了大额债款,且严某、吴某离婚,该行告贷371万元告贷呈现不良。
针对大额不良告贷,该行多法并重展开清收,经过近两年的尽力,近来,成功以现金回收悉数告贷。
二、事例剖析(一)信息对称。
该行榜首时间了解状况,在告贷呈现危险预兆时早发现,早举动,针对支行大额不良告贷,成立了不良告贷项目组,清晰支行行长是大额不良告贷清收处置的榜首负责人,经过与告贷人的访谈,了解到不良告贷的成因是严某在外面有大额债款,且大额债款发生的资金流向可疑,现在两人已离婚,离婚后典当物(门面房)产权归吴某。
严某、吴某或许被诉讼(后严某、吴某被诉)。
(二)捉住要害。
针对告贷人在外有大额债款且已有被其他债款人提起诉讼的复杂状况。
该行牢牢捉住要害:严某、吴某现在首要可偿债财物为门面房,且我行已办理了合法、足够、有用的典当,典当手续齐备。
经过了解,现在吴某持续在该门面房内运营餐饮,经过我行信贷人员的实地了解,运营状况正常,还贷资金足够。
所以我行拟定了一条贯穿主线的清收思路——紧抓现金流和典当物,坚决保护我行债款。
(三)攻心为上。
该行与债款人吴某交流,讲清假如不偿还该行告贷,将处置典当物的利害关系;消除吴某的侥幸心理。
因为门面房是吴某的首要运营财物,每年营业毛利可达110万元左右,一旦被该行处置拍卖,对吴某日子有极大影响。
吴某接受了该行的调停计划,容许将不良告贷降至3期以内,并每月如期还款,一向到第二年12月。
(四)拟定预案。
在一年多内,该行一向坚持现场造访,每月提示吴某还款,也及时了解其他债款人、法院履行部分的意向。
并拟定了一旦其他债款人要求强制履行该行典当物的预案;一起加强与法院履行部分的交流,及时了解告贷人、其他债款人、法院履行部分的状况。
三、事例启示因为全体环境、运营危险、不和谐要素等危险的存在,不良告贷的根绝是不或许的,该笔告贷虽然发生了不良,但终究可以回收,首要给咱们以下启示:(一)把牢准入关。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蒙城警方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
蒙城警方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近日,蒙城警方成功侦破了一起民族资产解冻特大诈骗案,此案共涉及金额数亿元,涉及人员众多。
该案为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多个犯罪行为的综合性案件,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警方介绍,该诈骗团伙自2019年开始活动,以解冻民族资产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投资人筹集资金。
团伙成员精心设计虚构的投资项目,通过涉及多种金融产品,包括股票、期货、外汇等,利用投资者对高回报的追求心理进行欺骗。
该团伙通过各种手段对投资者进行宣传,包括通过微信、QQ、短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并提供虚假业绩数据以及看似真实的交易记录进行证明。
这些虚假宣传手段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并通过不断扩大人脉圈层,使得资金规模不断增加。
为了保持诈骗团伙的运作正常,团伙成员购买了大量的房产、豪车等奢侈品,并将这些财富表现出来,以显示出他们的实力与能力。
他们还设立了多个公司,通过正当的商业活动来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并制定了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隐蔽的资金流动方式。
经过多次积极的侦察和调查,蒙城警方最终成功打掉了这个庞大的诈骗团伙。
据初步统计,该团伙涉及的投资者近万人,其中绝大部分为普通百姓,他们被诱骗投资的金额多达数十亿。
此案中,警方先后抓获了主要嫌疑人十余人,缴获了大量涉案资料和证据。
警方还追回了一部分被骗取的资金,并对参与该团伙的各个层级人员进行了严厉的处理。
警方将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深入挖掘团伙的受害范围,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蒙城警方对此案的打击力度显示了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他们将继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提高对类似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能力。
也呼吁广大市民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以免上当受骗。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这3起案例均是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董某等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虚构高额回报项目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日照破获非法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
日照破获非法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11期本以为是高利润、无风险的“合法”金融项目投资,没想到却是一场骗局。
日照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针对老年群体、将受害人投资资金占为己有的“熊猫银币”集资诈骗案。
此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涉及山东、河北、安徽、上海等10个省市,受害人达千余名。
目前,日照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冻结涉案资产300余万元。
以高额返利为噱头非法吸纳资金今年1月,日照市一名78岁退休教师带着举报信和相关材料到日照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被人以投资“熊猫银币”返利为由,骗取人民币7000余元,另有很多老年人也有相同的遭遇。
经侦支队立即立案偵查。
经查,自2019年9月2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等人为诈骗投资人财物,虚构投资“熊猫银币”项目,制定三级代理架构,以支付提成费、级差费等利益,诱惑各级代理人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熊猫银币”返利高、无风险等虚假信息。
截至2019年12月初,短短两个多月时间,该团伙便在山东、上海、河北、安徽等地发展投资会员1000余人,吸收资金1700余万元。
在无真实投资的情况下,张某、刘某将后收取的投资款用于前期投资返利,以此维持所谓项目的运转。
2019年12月6日,张某不再返利并携款隐匿,这场骗局才浮出水面。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此案受害群体特定性强,多为六七十岁。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属于职业化犯罪。
他们利用老年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许以高额返利,引诱他们将自己的养老金等积蓄拿出投资。
资金骗到手后,犯罪嫌疑人又以出现风险不能回收投资款为由,拒绝将钱款归还受害人,造成钱财损失。
熟人介绍发展下线投资案件发生后,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日照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件汇报,指导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该团伙成员开展所谓的投资,就是熟人介绍发展下线投资,类似传销人员的发展模式,以逃避相关部门监管查处。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部署,青岛市公安机关统一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双零”(“零发案”街道、“零参与”社区)创建活动。
为确保“双零”创建活动取得实效,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紧盯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强化源头防控、前端治理,向“不发案、少发案”聚焦,向“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发力,积极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集中精干力量持续开展“扫楼清街”工作,深入商务楼宇、沿街店铺等商业聚集区域对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电子商务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及时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压降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发案。
“扫楼清街”工作启动以来,共组织集中行动100余次,核查风险企业60余家(其中立案侦查4家、清理整顿8家),有效挤压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进一步掌握了工作主动权。
3起典型案例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年1月10日,崂山分局立案侦办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
崂山分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并对该案易贬值、易损毁的涉案财产进行提前处置,最大化挽回相关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龙,在公司组建成立三个营销团队,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7%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群众投资购买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038名群众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高达5988.48万元。
三门峡警方破获民族资产解冻类大案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
22本刊特稿Special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公安分局历经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抽丝剥茧,顽强拼搏,连续奋战,多次往返广西、黑龙江、西安、辽宁、济源及三门峡区域等省市,行程 3万余公里,成功侦破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的部督案件,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
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受害群众3万余人,涉案资金达1000多万元,扣押涉案车辆3辆,冻结资金300余万元。
并成功发起全国集群战役,实现打击诈骗犯罪的重大突破。
接到举报迅速行动2019年1月8日17时许,东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诈骗人员在市区以基金会为幌子实施诈骗活动,望东城组织警力迅速抓捕。
东城分局党委副书记立即组织对案件进行研判,认为案件重大,立即向副市长、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做了汇报,局长迅速做出重要批示,市局党委委员、合成作战中心主任亲自部署专案侦查,市局刑侦支队支队长亲自指导,以东城分局副局长等东城刑侦人员为主力,市局刑侦、合成、网安、技侦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形成,要求快速摸清案件真相,捉拿嫌犯。
严密侦查摸清脉络专案组成员通宵达旦,夜以继日地开展侦查,初步摸清了案件脉络。
2018年8月份,诈骗犯罪嫌疑人称其为“会长”的齐某等人利用虚假的“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善德基金会”“中华民族第九路军”等基金会为幌子,在三门峡市地区不断拉人进入基金会,并宣称只要交了几元、十几元、几十元不等的保单之后就可以成为基金会的会员,并将基金会的会员拉入微信群,又让成为会员的继续拉人成为会员,拉的人越多职务越高,工资就越高,并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的国务院和公安部的任命书和授权书,宣扬基金会的好处,可以领取国家的救济基金几十万、上百万等,使会员们深信不疑,不断的交保单,捐款等。
据不完全统计诈骗资金达1000余万元,受害群众遍布全国各地达3万余人。
这是一起以“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名义实施诈骗的特大诈骗案,嫌疑人贺某、陈某等在三门峡有作案嫌疑。
审时度势精准抓捕专案组成员分若干小组,不辞辛苦,不怕寒冷,顾不上吃饭展开对案件的侦查、摸排工作。
失信人的融资成功案例
失信人的融资成功案例失信人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丧失信用的个人或企业,由于他们曾经违背过合同、欠债不还、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其信用受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失信人也有可能获得融资成功的机会。
下面列举了10个以失信人的融资成功案例。
1. 张某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老板,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导致员工集体罢工。
然而,在经过与员工沟通后,张某承诺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问题,并且在未来的工程中优先支付员工工资,最终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融资支持。
2. 王某是一位个体户,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然而,在和银行的协商中,王某提出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承诺通过改善经营状况来保证还款能力,最终获得银行的理解和支持。
3. 李某是一位失业人员,由于长期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
然而,在与银行的谈判中,李某提供了自己找到了一份稳定工作的证明,并承诺通过削减生活开支来保证还款能力,最终成功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
4. 张某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然而,在向银行提供详细的项目进展计划和销售预测后,张某成功获得了银行的续贷支持,并最终完成了项目的开发。
5. 王某是一位小微企业主,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货款。
然而,在与供应商的协商中,王某提出了详细的供应链金融方案,并承诺通过增加销售额来保证还款能力,最终获得供应商的支持。
6. 李某是一位个人投资者,由于投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归还朋友借款。
然而,在向朋友解释投资失败原因并承诺通过其他项目来赚取回报后,李某成功获得朋友的理解和支持,并最终还清了借款。
7. 张某是一位电商创业者,由于订单量突然增加,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
然而,在与供应商的沟通中,张某提供了详细的销售数据和订单预测,并承诺通过增加营销投入来提高销售额,最终获得供应商的支持。
8. 王某是一位失业人员,由于长期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法律手段清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10年投资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该项目位于该市郊外,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项目延期交付。
截至2021年,仍有部分购房者未能按时入住。
购房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概述1.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2. 当事人:购房者甲、乙、丙、丁等数十人,开发商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 争议焦点: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经过1. 购房者甲、乙、丙、丁等数十人,在2010年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项目延期交付,购房者未能按时入住。
2.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3. 购房者甲、乙、丙、丁等数十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4. 开发商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违约,拒绝承认诉讼请求。
5.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已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购房者甲、乙、丙、丁等数十人交付房屋。
3.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五、案件结果1. 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按照法院要求,向购房者甲、乙、丙、丁等数十人交付了房屋。
2. 购房者甲、乙、丙、丁等数十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福韵数据不良资产清收记从无可执行财产到追回6亿债务!
福韵数据不良资产清收记从无可执行财产到追回6亿债务!在不良资产相关案件中,常会出现法院判决后债务方无可执行财产的现象,这种时候债权方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而事实上,债权方是可以有所为的。
我们将以一个真实客户案例为大家揭晓,为方便大家理解,特绘制本次案例的整体关联图,以供参考。
注:案例中A公司为某商业银行,B公司为某贸易公司,出于保密性原则,本案件中所有名称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知名律所F为委托方追回6亿债务!2019年6月,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国内知名律所F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在其委托方A公司与贸易公司B的连带追偿案中获得胜诉,法院宣判追加B公司的母公司偿还债务的判决。
最终,知名律所F为委托方顺利追回605,184,006元的巨额债务。
从一审判决后的无可执行财产,到如今的母公司追偿,这起债务追偿案的胜利无疑给众多获得胜诉却无可执行财产案带来了新的希望和启迪。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就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而一旦无可执行财产,法院只能宣判终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保障了债权人长久的追债权,但同时也使得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老赖”行径更加猖獗。
因此,当法院查实无可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公司或个人)能否找到债务人隐匿资产的线索和证据成为了其追回债务的关键。
而知名律所F此次的胜诉,正是典型的无可执行财产情况下顺利追回债务的成功案例。
案件起源:巨额利润收入究竟何去何从?2018年12月,知名律所F找到了福韵数据,就其委托方A公司与贸易公司B之间的债务问题向福韵数据寻求数据支撑。
据悉,B公司拖欠A公司债务高达千万美金,法院一审已经判决B 公司偿还相关债务,但因B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线索,财产执行困难,案例陷入瓶颈。
据A公司了解,B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出口贸易涉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额更是十分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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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因非法集资诈骗案被冻结后成功清收的案例
一、案件介绍
一客户向银行申请期限为4年,金额3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多后,一非法集资诈骗案案发,客户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该诈骗案主犯之一,随后被逮捕。
其名下所有财产均被公安机依法查封,其中就有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抵押物。
在得知上述情况后,银行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户归还银行贷款。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判决客户归还贷款,银行对贷款抵押房屋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借款人和银行的借贷关系清楚,抵押真实有效,法律支持优先受偿,而公安机关则以借款人名下财产涉嫌“赃款赃物”依法应当冻结追缴。
专案组开始对银行贷款执行案件的态度是“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借款人名下财产拍卖所得应当先用于刑事案件的偿付(如:追缴个人财产,判处的罚金等)也符合法律程序,这无疑给银行的胜诉清收工作造成巨大的困难。
本案中专案组的观点和前提是建立在款项属于“赃款赃物”上,离开这个基础前提就不能成立。
三、案例启示
本案历时1年有余,成功清收有几点启示:
(一)发现贷款有疑点及时立案诉讼,迅速取得对银行有利的法院判决。
(二)认真分析找出依据,努力争取专案组的认同。
本案中银行紧扣“赃款赃物”和“抵押物”的区别,反复向专案组阐明:
1、客户购买该套房屋的款项中,即便有赃款,也仅仅局限于首付款部分,而贷款是直接从银行帐户划到房地产开发商名下帐户,与客户的犯罪行为无关。
2、虽然公安机关查封在前,但银行取得的法院判决中明确银行对贷款抵押房屋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专案组应当尊重。
(三)积极依据生效判决有理有据说服专案组,此案件执行过程中,银行反复向非法集资诈骗案专案组办案人员阐明银行优先受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使专案组认可了银行观点,在拍卖贷款抵押物后,优先发还了银行该笔贷款的诉讼费和全部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