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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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

实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

案例一:无照经营行为处理过程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 人、证人,查阅、复制相 关资料等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 令停业等
ABCD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结案归档,记录违法行为 处理全过程
案例二:价格违法行为处理过程
01
接到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线索
实用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流程图
目 录
•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概述 • 行政强制措施介绍 • 流程图详解:从立案到结案 • 案例分析:典型违法行为处理过程展示 • 实用技巧与注意事项 • 总结与展望
01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 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惩 戒的行为。
建议提高执法队 伍素质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的发展,未来市场监 管将更加智能化,通过数 据分析和预测,提高监管 的准确性和效率。
市场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 地区,未来应加强跨部门 、跨地区的协作,形成监 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市场监管不仅仅是政府的 责任,也需要企业、消费 者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 。未来应推动形成政府、 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市 场监管格局。
01
02
将案件执行情况记录归 档,并报请领导批准结 案
03
04
对不履行的当事人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04
案例分析:典型违法行为处理过 程展示Βιβλιοθήκη 案例一:无照经营行为处理过程
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 发现无照经营行为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 立案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5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业务行政强制业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业务行政强制业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手册示例

附录A(资料性)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手册示例A. 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县(区)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现场检查、立案与调查、审核与告知、报批与决定、执行与结案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活动。

市场监管所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A.2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注: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

A.3工作流程与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流程图见图A. 1。

将案件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局备案信息公开执行处罚结案图A. 1行政处罚流程图(普通程序)示例A.4工作内容与要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A.5工作文书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附录B(资料性)行政强制业务指导手册示例B. 1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县(区)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县(区)局所属执法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

B.2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注1:县(区)局和基层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适用的文件。

注2: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B.3工作流程与程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示例见图B. 1。

B. 4 一般要求B. 4.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重点条文解读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一年有余,在办案过程中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不甚了解,本文选取了执法过程中使用率较高的条文进行解读,旨在加深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理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七章七十九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权确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确立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细化了调查取证及各类型证据收集、调取、制作和保存的具体规则,规定了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意见类型,增加了案件办理相关环节的时限要求,提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示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各类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本文主要针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疑问较多的条文进行重点解读:第九条[特别管辖-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解读:首先,要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淘宝店主为平台内经营者。

对于淘宝网的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地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实际经营地位于潜江的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由潜江市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是,杭州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潜江淘宝店主的违法行为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第十条[特别管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管辖]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市场上商品、服务的生产供应、流通、使用以及市场价格及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手段,遵循综合、分类、灵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品种、医疗器械、药品、食品检验、重大危险源、特殊器材、计量仪器等商品应当要求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第五条对市场价格和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正面管理措施,如实行价格报告联网,建立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数据库,加强价格监测,实施竞争性采购,鼓励促进市场竞争。

第六条对市场上存在的假冒伪劣、过期售卖以及安全性隐患等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加强监控、惩戒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措施。

第七条对涉及消费者利益的金融服务以及其他金融市场行业,应当贯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如浮报牌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为欺骗。

第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措施要落实到位,部门间协作有序,法治有力,以确保市场活动的公正、诚信和规范。

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或者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公正、公平、合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强制活动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定行政执法规则,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和规范。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合格的执法能力。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种类、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强制措施前,应当采取必要的诫勉、教育或者咨询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没收、拆除等。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应当依法明确。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章强制施行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拘传、传唤、拘留等强制措施:(一)当事人故意拒绝执行行政强制决定;(二)当事人欺骗、妨碍行政强制的进行;(三)当事人有暴力抗拒行政强制决定的行为,或者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依法制定执行场所、时间和方式,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出具执行通知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规定市场监管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市场监管执法在实践中有章可循、明确规定,需要建立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市场监管执法的目标、原则、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讨论市场监管执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市场监管执法的目标市场监管执法的目标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为民、改进创新的原则,以实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

二、市场监管执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 公平原则:执法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

3. 服务原则:执法要以服务为宗旨,提供帮助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4. 科学原则:执法要科学有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5. 效率原则:执法要高效、便捷、及时,确保市场秩序的快速恢复和维护。

三、市场监管执法的程序1. 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的合法依据。

2. 前置程序: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之前,应进行合法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听取当事人申辩等程序。

3. 执法方式:执法时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等,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和效率。

4. 执行力度:执法机关在执行执法行为时,应秉持公正、严谨、果断的原则,确保执法的有效执行。

5. 救济程序: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满意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

四、市场监管执法的措施1. 执法主体:市场监管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执法培训: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应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执法培训。

3. 执法信息化: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市场监管执法信息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和信息的可追溯性。

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政强制法》的规定,⾏政机关履⾏⾏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对市场经济秩序进⾏监督的⾏政机构,所以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否采取强制措施1、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的⾏政机关,对于违反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第⼗条⾏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政法规,且属于地⽅性事务的,地⽅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项、第三项的⾏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件不得设定⾏政强制措施。

⼆、实施⾏政强制措施的⼀般程序是什么(⼀)实施前需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三)出⽰执法⾝份证;(四)通知当事⼈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和⾏政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政执法⼈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强制法》的规定,⾏政机关履⾏⾏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政强制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对市场经济秩序进⾏监督的⾏政机构,所以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总局2号令)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总局2号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部法律。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行政强制。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行政强制措施呢,就像是在紧急情况下给车子踩的那一脚刹车。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商店在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查封这个商店,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紧迫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的扩大或者证据的灭失。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呢,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让相对人履行义务。

比如说,某人被罚款了但一直不交,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他的银行账户里直接扣钱,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间接强制执行呢,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那么,为啥要有《行政强制法》呢?这可太重要啦!一方面,它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随意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手段,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部法律,老百姓就知道行政机关在啥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老百姓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说说《行政强制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那是必须的。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想咋来就咋来。

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自己随便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合理性原则也很关键。

行政强制的手段和目的要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

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就尽量不采取,能采取轻一点的强制手段的就别用重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6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五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六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七条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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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检测等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按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帐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件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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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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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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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医疗器械涉嫌违法行为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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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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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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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
食品安全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疫苗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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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6
乳制品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12
医疗器械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9
疫苗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
产品质量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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