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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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执业与公示(一)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有意参与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着自愿原则,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并于每年1月份将推荐名录向社会公示。

(三)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遴选程序(一)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1.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须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一致。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房产评估公司招标公告

房产评估公司招标公告

一、招标项目名称:XX市XX区房产评估公司招标项目二、招标项目编号:XXZB-2023-001三、招标人: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招标内容:本次招标旨在选择一家具备专业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为我区范围内的各类房产提供评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抵押贷款、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等。

五、招标范围:1. 负责XX区范围内各类房产的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2. 提供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咨询服务;3.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4. 及时完成委托方提出的评估需求,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国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评估设备;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 具有丰富的房地产评估经验,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7.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公室;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XXX元,售后不退。

八、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10:00;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公室。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1.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10:00;2. 开标地点: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

十、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最终以得分最高者中标。

十一、其他事项:1.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XX元;2.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质证书、业绩证明、团队介绍等;3.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4. 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苏府公[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晋源路北、文化路东地块:晋源路:180号;文化北路:17、19、21、23、25、27、29、29-1、31、33、35、37、39号;横塘南街:4至6、6-3、6-6至6-9、8至18、18-1、19至21、23至28、30、30-1至30-3、30-6、30-9、30-12、32-1、32-3至32-15、37、37-101至37-103、37-201至37-203,38至40、42-101、44-102、45-204、46、48-104、48-201至48-203、56、64至67、69至72、76、76-101至76-103、76-201、76-202-1至76-202-2、76-203号、公厕、泵房、泵房北侧(使用人新联保洁服务公司);横塘窑浜:1、3至15号;横塘西街庙场:1至4号;横塘西街:5、7、7-201至202、7-204、7-301至7-304、8-101至8-103、8-201至8-202、8-301至8-302、9、21-101至21-109、21-201至206、23、25、27、29、29-2、31、33、35至37、39-1、41、45、45-1、47、49、49-1至49-2、51、53、53-1、55、57、57-1、59、61、63、65、67、69、69-1、71、73、75、77、横塘西街房屋(使用人王七妹)、79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征收评估流程图

征收评估流程图

编制整体报告
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栋 落排序、层高(住宅:层高、 朝向;商业:进深、开间、
层高)、室内照片
不能入户的贴调查公示(拍 照留存,须有第三方鉴证人
照片)(附表六)
确认整体评估报告,交长沙总部审批 提交价格征收部门签字备案
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初步结果公示(附表 8)
征收部门粘贴分户初步结果(拍照留存)
(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异议、书面复核申请 10 日内)
书面异议 书面回复
复核评估
评估结果没变动,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评估结果有变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自收到复核报告 10 日内)
有异议
无异议
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 10 日内)
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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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有技术错误,应改正错误,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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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无技术错误,维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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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 590 号令和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市、县人民政府发征收决定
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 7 日内)
协商一致确定
协商不成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投票决定(附表一)
摇号确定
向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和签订委托合同(附表二) 收集资料
确定评估机构(附表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评估工作)
抽签确定 实地查勘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权属证书、证明 未经产权登记的认定、处理意见 红线图
征收决定公告
评估公司 收集交易实例
指挥部人员电话 (附表四)
被征收人 联络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评估复核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导,评估报告技术鉴定,比准价格备案论证等工作,并配合市征管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依法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名称、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等内容。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首次申报进入名录的,应当向市征管办提交下列资料:(一)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表;(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范文

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范文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_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范文一、拆迁期限: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1.XX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XX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2.XX村东起原XXX村宅基地、南到原XXX宅基地、西至XXX、北及X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

四、安置地块:XX、XX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XX村委、XXX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X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二○○X年X月二十二日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xx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山xx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

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20xx年8月1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为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拆迁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为现居住在xx市新城区涺阳路以东、西峙路以西、复兴路以南、拟建规划路以北,属xx市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单位等拥有产权或实际使用权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民德贤社区新、老百户居民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西峙路以东、桢州大街以西、盘乐路以南、五星路以北的村民房屋和附属物等。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一环(南段)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常政通〔2014〕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一环(南段)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常政通〔2014〕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一环(南段)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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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一环(南段)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常政通〔2014〕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一环(南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常宁市西一环(南段)工程。

二、征收范围:泉峰办事处学墙村、南市村、培元办事处桃江居委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部门: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常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二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按照补偿方案的要求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7月29日——结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11〕第20号),现就房屋征收评估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

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核实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

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时间内没有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按照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将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当其得票相等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厦思政征〔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起30日。

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联系电话:************),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附件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1.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龙山南路11号、龙山南路13号、龙山南路15号、龙山南路17号、谊爱路18号-3、谊爱路44号和谊爱路46号。

3.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龙山小学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3〕11号)为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建住房[2003]2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调动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以及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该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估、判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判定建议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子征收评估、判定活动。

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益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准时间内磋商选定;在规准时间内磋商不可的,由房子征收部门经过组织被征收人依照少量听从多半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许采纳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立。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不得采纳逢迎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子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

房子征收范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共同肩负。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肩负的,应该共同磋商确立一家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该组织有关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照、评估假定、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用、评估结果确立方式等进行交流,一致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或许确立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门作为拜托人,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出具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并与其签署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书应该载明拜托人的名称、拜托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拜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估拜托合同应该载明以下事项:(一)拜托人和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的基本状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领项;(四)拜托人应供给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两方的权益和义务;(六)评估花费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余需要载明的事项。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拆迁通告范文11篇

拆迁通告范文11篇

拆迁通告范文11篇拆迁通告范文120xx-20xx年大同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上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条市政府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四条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

公告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_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怎么写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_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怎么写

房屋拆迁通告范文_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怎么写当出现危房或者政府征地,就会进行房屋的拆迁,房屋拆迁时就会发出拆迁通告。

关于房屋拆迁的通告范文篇一因XXXX新城开发建设需要,经XXXXXXX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XX村、XXX村联建房住户进行动迁,现就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迁期限: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1.XX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XX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2.XX村东起原XXX村宅基地、南到原XXX宅基地、西至XXX、北及X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按《XXXXXXX开发区X、XXX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XX、XX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XX村委、XXX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xx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 山xx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xx等村居部分住宅、xx锻压厂xx小区、xx山xx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庆政通[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庆政通〔2011〕5号)为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

六、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全面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对该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龙凤区乙烯农场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并同时收回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

五、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他房屋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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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重庆市江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江津府发〔2011〕85号)等有关规定,现公布参加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附后)。

因房屋征收范围较大,请按照以下程序选定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一、协商选定
由当地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9月26日18:00时前将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择结果书面报区国土房管局。

二、多数决定
协商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几江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人民广场和各片区入户调查时的办公地点设置投票点收集选票,投票截止时间为9月27日18:00。

三、随机选定
若通过多数决定未能选定评估机构,我局将于9月28日上午10:00,在原区委办公楼二楼会议室现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欢迎各界人士到摇号现场监督。

我局将邀请公证机关全程参与评估机构选定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我局将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联系电话:85533009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1.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3.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重庆瑞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6.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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