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执业与公示(一)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有意参与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着自愿原则,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并于每年1月份将推荐名录向社会公示。
(三)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遴选程序(一)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1.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须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意见一致。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苏府公[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晋源路北、文化路东地块:晋源路:180号;文化北路:17、19、21、23、25、27、29、29-1、31、33、35、37、39号;横塘南街:4至6、6-3、6-6至6-9、8至18、18-1、19至21、23至28、30、30-1至30-3、30-6、30-9、30-12、32-1、32-3至32-15、37、37-101至37-103、37-201至37-203,38至40、42-101、44-102、45-204、46、48-104、48-201至48-203、56、64至67、69至72、76、76-101至76-103、76-201、76-202-1至76-202-2、76-203号、公厕、泵房、泵房北侧(使用人新联保洁服务公司);横塘窑浜:1、3至15号;横塘西街庙场:1至4号;横塘西街:5、7、7-201至202、7-204、7-301至7-304、8-101至8-103、8-201至8-202、8-301至8-302、9、21-101至21-109、21-201至206、23、25、27、29、29-2、31、33、35至37、39-1、41、45、45-1、47、49、49-1至49-2、51、53、53-1、55、57、57-1、59、61、63、65、67、69、69-1、71、73、75、77、横塘西街房屋(使用人王七妹)、79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温住建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80号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以及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作。
三、依法取得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自愿报名加入温州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提交合法、有效的报名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公开在温州市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报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投票或随机确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评估复核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制定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导,评估报告技术鉴定,比准价格备案论证等工作,并配合市征管办做好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依法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名称、资质等级、信用信息等内容。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首次申报进入名录的,应当向市征管办提交下列资料:(一)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表;(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宿州经开区五里拆迁公告公示
宿州经开区五里拆迁公告公示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区政府决定对纬五路(崔园路)东延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
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城东街道办事处沱河社区五里徐庄39户(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二、征收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四、征收实施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第二时段:第三时段:六、征收补偿原则(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本次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或安置。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2000年3月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2000】16号)发布日期为准。
《通告》发布以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而擅自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结合实际丈量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一)补偿方式1.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视为放弃其权利。
3.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11〕第20号),现就房屋征收评估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
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核实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
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时间内没有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按照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将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当其得票相等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赫政通〔2017〕39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正文:----------------------------------------------------------------------------------------------------------------------------------------------------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益赫政通〔2017〕39号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已列为赫山区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对提高我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为顺利实施该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征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准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赫山区卫计局。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令第268号、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和《赫山区妇幼保健院公卫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申建平与渭源县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申建平与渭源县人民政府等城乡建设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文娟赵静莉薛扬【审理法官】徐文娟赵静莉薛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建平;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申建平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申建平【当事人-公司】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冬雪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冬雪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冬雪【代理律所】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申建平【被告】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上诉、答辩意见及一审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但一审认定的1993年5月,渭源县政府向申某(申建平兄弟)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变更到申建平名下的事实不当,应认定为1993年5月,渭源县政府向申某(申建平兄弟)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2年6月25日,通渭县会川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测绘、申建平对涉案土地进行指界,申建平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至今,但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同时,一审认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申建平因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宅基地内进行建设,渭源县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建平作出渭综执(会)停字(2017)26号停工停建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工停建的事实不当,应认定为渭源县综合执法局以申建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向申建平作出渭综执(会)停字(2017)26号停工停建通知书,通知其立即停工停建。
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选定、专家鉴定、信息公开及工作要求)
自2004年至今以来受理了近500多份申请技术鉴定报告。 评估鉴定登记表
序号 1 2 3 4 名称 乌鲁木齐市 昌吉州 伊犁州 塔城地区 数量 75 84 27 63 备注
5 6
7 8 9 10 11 12 13
阿勒泰地区 哈密地区
吐鲁番地区 巴州 阿克苏地区 喀什地区 五家渠 石河子市 阿拉尔市 合计:
(7)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1)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2)至(4)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 公布。第(5)至(7)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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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住建厅于 2012 年 7 月以“新建房 [2012]8 号”文转发了《关于推进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 [2012]84 号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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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2、评估阶段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分户进行评估。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选定过程由被征收人监督并签字确认。《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新建法[2011]25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决定、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对决定、确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被征收人代表或者当 地具有公信力的代表进行监督,并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得排斥本行政区域以外的
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 邀请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征收项目的实施地点、规模,报名 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房地产价值评估 费的承诺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规模确定提供邀请报名文件、资料所需合理时间, 但自发布邀请公告起至邀请报名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2019)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征字[2019]9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3月14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从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包括项目评估概算)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根据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行为等情况建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称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对征收评估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机制。
进入信用名录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
(一)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权证户数50户(含)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二)A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权证户数100户(含)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三)AA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所有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第四条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项目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一致的,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超过50%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含)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确定。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东府函〔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心公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公告如下:一、征收补偿的范围(一)征收范围:指《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公布的范围(详见附件1);(二)征收标的:指上述范围内需征收的建筑物(详见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城街道办事处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3)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签约期限届满,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请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说明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情况一览表3.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附件2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附件3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建设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对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庆政通[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庆政通〔2011〕5号)为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
六、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全面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对该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龙凤区乙烯农场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并同时收回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
五、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他房屋货币补偿。
沪昆高速扩建房屋拆迁公告最新
沪昆高速扩建房屋拆迁公告最新
根据省交通厅组织召开的《沪昆高速梨园至东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协调会》及鹰潭市政府要求,经贵溪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沪昆高速梨东改护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项目选聘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贵溪市沪昆高速梨东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河潭镇河潭村、丰田村、龙石村,泗沥镇桃源村、东洪村、西洋村,志光镇志光村,鸿塘镇凉山村、郑家村、黄柏村、基塘村、横田村、界牌村,滨江镇洪塘村、婆桥村、西洋村;
二、评估工作内容
评估贵溪市沪昆高速梨东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和附属设施等价值,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供依据(被征收房屋由项目指挥部确定)。
三、报名条件与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三级(含)以上房地产估价评估资质(不含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
2.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原贵溪市房产管理局)已备案;
3.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至少成立五个评估组,每组至少配备1名注册评估师及1名工作人员进驻现场作业(提供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社保部门证明其所在评估机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4.注册评估师和本项目负责人常驻指挥部打卡上班,缺勤一天按300元/天处罚。
5.恪守职业操守,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住建局和项目指挥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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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
为做好西湖区丁公路以西旧城改造项目(站前西路163号3栋房屋)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参与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你们进行公布。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应当在2020年5月13日17时之前自行协商选定二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中一家评估机构必须为一级),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若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由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于2020年5月15日17时之前填写好《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意见表》(意见表由工作人员上门发放、收集),经汇总、统计后,如有房地产评估机构被50%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的,则该房地产评估机构被确定为该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意见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请自愿参加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于2020年5月15日17时之前到报名点(西湖区团结路区旧改办总指办二报名)报名。
届时,由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自愿报名参加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出来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附:1、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确认书;
2、《申请参与西湖区丁公路以西旧城改造项目(站前西路163号3栋房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单表》。
西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0二0年五月七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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