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屋征收专项评估机构准入登记表

合集下载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2012/04/05 【颁发文号】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估价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组建估价专家委员会。

估价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对房地产评估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2016.10.13修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2年)(2016.10.13修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11-10 来源:长江日报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文时间:2012-12-03(2012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作费用列入征收成本,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土地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表(2012)(三审单)

土地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表(2012)(三审单)
2、盖章О齐全О不齐全
3、签字О齐全О不齐全
4、页码О准确О不准确
其他:
时间:年月日
估价公司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表
错误小计:
风险评价:
二审
1、估价方法使用О正确О错处
2、因素的描述О合理О错处
3、参数的选择О正确О错处
4、计算过程和计算表格的验算
О验算О错处
5、其他错误О无О错处
其他:
时间:年月日
错误小计:
风险评价:
变更审核:
技术变更说明:
业务变更说明:
终审
时间:年月日
错误小计:
风险评价:
报告转送
1、证件О齐全О不齐全
报告编号
报告名称
评估目的
评估结果
协议金额
抵押银行联系人联源自电话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员
查勘人
报告人




自审
О物业查勘表О营业执照复印件
О委托方营业执照О签字估价师复印件
О待估宗地区域位置图О委估物业照片
О《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审核О委托书
О《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О协议书
О《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审核
О《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其它说明:
时间:
风险评价:
一审
1、错别字О无О错处
2、符合规范О符合О错处
3、排版О对О错处
4、重要错误О无О错处
5、计算结果的验算О对О错处
6、附件审核О符合О错处
7、协议书(金额、双方签字人、报告号)
О齐全О不齐全
8、三审单(表上方填空处)О齐全О不齐全
其他:
时间:年月日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年最新拆迁政策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09-28 15:34搜房网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2012-09-28/8680666.htm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房地产估价机构初始设立申请表

房地产估价机构初始设立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初始注册日期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
机构人员总数_________人。专业技术人员________人,其中高级职称________人,中级职称_______人;
估价人员总数_________,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_________人。
占全部股东(合伙人)的_________%。
股东名单见附表2。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本机构保证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初始注册日期
1
2
3
附表2
股东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号
初始注册日期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2
3
房地产估价机构初始设立
申 请 表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名称:
申请机构:
申请备案等级:
申请日基本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征收拆迁十大经典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整理北京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表1房屋调查登记表(1)

表1房屋调查登记表(1)
附件1 房屋调查登记表(1)
第 组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房屋坐落: 联系电话 是否低保户 是()否() 姓名 性别 民族 常住人口 人 产权人 单位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被调查 应安置人口(已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员另行登记建档) 人)信息 以下内容调查集体土地时填写 宅基地面积(㎡) 基本安置面积(30㎡/人) 成本价增购面积(15㎡/人) 有产权证件房屋 无产权证件房屋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代 用途 建筑面积(㎡) 建成年代 用途 证号 是否抵押 备注 备注 钢混 钢混 砖混 砖混 房屋基 本状况 砖木 砖木 其他 简易 小计 小计 集体土地被调查房屋应给予货币补偿面积(按淮府〔2013〕39号文件计算)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土地证号 土地性质 集体()国有()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附属物 情况 房屋使用状况 闲置() 本人居住() 父母居住() 子女居住() 共同居住() 出租() 是否同意对房屋进行征收 同意()不同意() 拟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补偿安置 安置户型需求 两室一厅()三室一厅()三室两厅() 安置面积(㎡) 90以下()90-120()120以上() 意见 其他意见 备注:应安置人口一栏中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已婚尚未有子女、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放弃生育指标并已做绝育手术的增加1人
房屋调查登记表(2)
房屋及附属物平面示意图
产权人签字: 其他在场人员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申请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申请表
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②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③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④告知承诺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
电话
代理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行政区划
征收决定文号
项目名称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房屋征收单位
评估机构
评估报告名称
复核结果
申请事项
(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问题及鉴定请求)

房屋征收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

房屋征收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
序号
推荐评估机构
资质
选择意见
被征收人
1
xxx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2
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
xx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签字:
调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征求意见表选定产生一家xxxxxxxx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户可选择一家评估机构,多选视为废票,不选为弃权。
xxx县xxxxxx项目
选择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地址
联系电话
调查事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法》第五条规定,我局先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供你选择,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对选择同意的评估机构请在“选在意见”栏打(√)并签字】
2.征求意见表只能用钢笔或者圆珠笔填写,符号要求标准。
3.各位被征收人接到本征求意见表,务必在《xxxxxxxxxx选择评估机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填写完毕,交由调查人员收回进行统计,未按时交回的作为弃权处理。

拆迁前期工作入户调查表

拆迁前期工作入户调查表

家 庭 成 员 概 况
经初步调查了解,该户在本拆迁区域内可确认合法产权的房屋有: 屋 间,建筑面积 ㎡, 基 1、平 2、二层楼房 间,建筑面积 ㎡, 3、三层楼房 间,建筑面积 ㎡, 本 4、合计建筑面积 ㎡, 5、该户在本拆迁区域外另有合法建筑面积 ㎡。

初步调查估计: 1、该户实际人口 人,按政策规定可增加虚拟人口 人,合计确定可安置人口 况 2、该户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可补成本价建筑面积 平方米。 3、该户房屋面积 平方米。征用承包地 平方米。
拆迁工作前期入户调查表联系电话家庭人口人房屋居住情况房屋楼层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备注被调查人姓名户项目征收范围外有无房屋2二层楼房间建筑面积3三层楼房间建筑面积初步调查估计
拆迁工作前期入户调查表
被调查人姓名 (户主) 承包土地面积 (亩) 承包水塘面积 (亩) 承包山林面积 (亩) 姓名 性别 家庭 关系 承包 期限 承包 期限 承包 期限 年龄 婚姻 状况 联系电话 房屋居住情况 房屋产权证号 项目征收范围外(有 、无)房屋 工作单位 备注 房屋楼层( ) 家庭人口 (人) 建筑面积 ( ㎡) 土地使用证号
人。Βιβλιοθήκη 备 注调查人: 年 月 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通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通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做好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内门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和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各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下设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制定及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旗县市区、通辽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下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出具委托文件。

委托文件应当载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限等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法院、民政、审计、司法、监察、街道办事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2012年7月目 录1、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宁建征字[2012]731号 (1)宁建征字[2012]7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各评估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 制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苏政发〔2011〕91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导则,但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征收评估要素第四条 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列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第五条 评估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技术导则第四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持有房屋征收评估上岗证的人员。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苏府公[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13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

二、征收范围:齐门外大街:240-2、251号;王家桥浜:5、6、7、9、10-1、11、11 -1、12、13、20 、15号1幢至4幢(整幢及车库)、1幢及2幢北边平房一排(无门牌)、47号1幢至3幢(整幢及车库);梅巷二村:1幢至6幢(整幢及车库)、5幢东边活动室,传达室。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1。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王家桥浜15号2幢西102室。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89****8440。

九、监督举报电话:68610352。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附件1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四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施行日期】201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2〕214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要求,2011年6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对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规定。

从目前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看,一些区县在评估工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搞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根据住建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评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明确估价对象范围、评估要求等。

有特殊情况的征收项目应将具体情况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说明。

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向社会推广使用。

二、关于被征收房屋资料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以下资料: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被征收房屋的各层平面图、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房地产权属证号、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产别、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按居室、附属、阳台分别列示)、朝向、房屋类型(楼房/平房)、建成年份、屋顶类型(平屋顶/坡屋顶)、单元式楼房/非单元式楼房、独用/伙用、室内净高等资料。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可以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市政府明确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制度和措施;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办理征收冻结手续;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统计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培训征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等。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表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表
1请在您选择的一家估价机构后面对应的选择意见栏目中大并在产权人签名栏内签名签署填表日期其余打涂改多选作为废票处理
XXX县房屋征收估价机构选票
项目名称:监督电话:年月日
序号
估价机构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资格等级联ຫໍສະໝຸດ 地址选择意见产权人签名
1
2
3
说明:
1、请在您选择的一家估价机构后面对应的“选择意见”栏目中大“√”,并在产权人签名栏内签名,签署填表日期,其余打“×”,涂改、多选作为废票处理。
2、此选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和回收。被征收人填写并签字后当场主动反馈给房屋征收部门,如逾期不反馈视为放弃选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注册
地点
执业
范围
开户
银行
帐 号
注册
资金
担保
单位
法人
代表
注册
地址
联系
电话
开户
银行
帐 号
备 注
(附单位资质证Leabharlann 复印件一份)近两年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征收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登记表
年月日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征收评估上岗证号
专职估价师注册号
2012年房屋征收专项评估机构准入登记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如皋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监制
房屋征收专项评估机构准入登记表
单位
名称
法人
代表
注册
地址
联系
电话
办公
地址
邮政
编码
经济
性质
主管
部门
资质
等级
核发资质部门
证书
编号
发证
日期
工商
登记
日期
营业
执照

开户
银行
帐 号
注册
资金
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聘用起止时 间
备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