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典当服务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和广大群众做好融资服务。
第三条经批准,本公司可经营以下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公司不得经营以下业务: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第七条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
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章当票和当物保管规则
第九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十一条当票是本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公司与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公司和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公司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者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本公司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和汽车质押典当等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质押登记,再办理抵质、押典当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司应按照
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典当期及绝当物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当户可提前赎当。
第十八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十九条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章利率、费率执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二十二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第二十三条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五章资产比例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公司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公司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