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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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1.1 劳动纪律

1.1.1 劳动纪律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纪律又称为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劳

动规则和劳动秩序,根据劳动纪律的要求,劳动者必顼按照规定的时问、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任何一种劳动,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劳动,都需要把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协凋起来,从而保证集体劳动的有序进行。马克思曾说过:“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他还说过:“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如果没有劳动纪律,就缺乏实现劳动过程所需要的规则和秩序,使生产工作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从而无法顺利地完成生产任务。

劳动纪律具有以下特征:

1、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遵守劳动纪律有利于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和遵守劳动纪律足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制订劳动纪律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制订和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在法

律允许的情况下制订劳动纪律,并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处理。

1.1.2 劳动纪律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四部宪法,都把遵守劳动纪律作为公民的义务予以规定。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劳动纪律做了相应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对企业职工的奖励和惩处。1984年《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198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营企业替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这些立法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劳动纪律制度。

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全新的思路对劳动纪律做了规定,主要包括:

1、将制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项内容予以强化,并将劳动纪律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主要表现在:

(1)将劳动纪律作为企业的一项自主权。《劳动法》第4条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并不是来自于国冢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对遵守纪律做出承诺.违纪同时构成违约。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企业规章制度中有关劳动纪律的内容可视为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化。

(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纪律的效力得到强化。《劳动法》中虽未规定开除、除名、辞退等内容,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依法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按照过去的规定,违纪职工只有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予以开除、除名;只有在符合《国家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予以辞退。

2、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处权的角度,对劳动纪律的运用进行必要的制约。具体表现为:

(1)劳动行政部门的制约。《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园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利用制定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工会的制约。《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恰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3)劳动者本人的制约。《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

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的奖惩制度

为增强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和建立一套奖惩制度,对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的优秀劳动者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给予处分。我国政府制定了职工的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劳动纪律给予必要的约束。这些法律约束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是维护劳动纪律的重要措施。奖励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正面鼓励劳动者积极劳动,努力奋斗,克服困难,可以使后进者学习先进,从而创造你追我赶、共同进步的良好局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企业实行奖励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

(1)奖励条件

①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源和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③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④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⑥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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