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doc 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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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doc 118页)

企业资本运营与税务规划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转移行为,暂不征营业税。对因破产而发生的企业拍卖,暂不征营业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投资不征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不征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国税函[2002]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

或转让行为,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权"营业税。

企业销售或转让股权(产权)转移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该股权(产权)转移前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专利事务所代办专利申请、商标事务所代办商标申请及单位代理产品质量认证等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个人临时将汽车出租他人使用的,如到门征开票的,可按次征收营业税。

八、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在销售时方可免征营业税:

(一)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为个人的住宅项目;

(二)销售时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住房仅限于1套。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6、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国税函〔2007〕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7、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

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

依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的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合作建房的征免税

对于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4、因城市规划、国家征用引起的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95)财法字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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