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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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蓄电池企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具体实施办法 GX/QG/质2-2001
为防止混乱和无序,产品检验和试验活动的状态标识必须清晰、完整,具有可追溯性。本办法对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1 进货检验和试验
1.1 采购部门应对原材料、外协件作好状态标识,并保证各类状态的物质均按规定的区域放置,现场物品应和进货记录相符。
1.2 检验员对原材料、外协件的抽样检验,必须对样品进行编号工作、并作记录,以保证样品的可追溯性。
1.3 试、化验部门对送来的检验样品,应根据样品的状态标识,作好记录,并将样品放置于规定的区域,以保证样品处于受控状态。
1.4 出具试、化验报告单应认真核对样品的标识,防止混淆。
2 过程检验和试验
2.1 对上工序转来的原材料、半成品,如检验发现无状态标识,应隔离堆放,待查明正确的标识后,方能按规定使用。
2.2 流水线上的产品检验状态标识,用“已检合格”的绿色牌,悬挂于线上最后一个已检产品上,区别于未检产品。全部检验活动完成的产品,用产品合格证作明示区别。
2.3 对已产生的不合格品应在产品上打不合格标记,并放置于不合格区域。
2.4 检验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的检验情况,分别作好记录,记录和状态标识相结合,使过程检验和试验具有可追溯性。
3 最终检验和试验
3.1 产品的最终检验应在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后进行。
3.2 对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用红漆在产品上作好试验编号,产品编号应与电脑记录相符。
3.3 型式试验各阶段的状态标识由放置的区域作区别,试验部门应严格按试验的程序与规定,使产品试验状态标识处于受控状态。如发现状态标识与实际不相符,应核对电脑记录,予以纠正。
3.4 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贴放产品合格证,允许包装入库。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产品质量部起草,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编制: 骆丽丽日期: 2001年9月13日
审核: 杨全华日期: 2001年9月13日
批准: 区友雄日期: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