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场管理办公室人事代理办事和相关政策法规
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办事指南
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办事指南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办事指南一、人事代理工作政策依据: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人事厅(鲁人[1997]3号)文件《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青岛市(青人才字(青人才字[1996]6号)文件《青岛市建立和发展人事代理》。
范围和对象范围:一是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均要实行人事代理;二是虽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但可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三是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对象: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地驻青办事机构;个体、民营企业;实行灵活用人机制的全民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他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
所需材料及办事程序1、单位办理人事代理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副本的复印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及人员构成、档案所在地、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经审核后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2、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单位解除合同报告书,或解聘、辞职、辞退证明,经审核后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工作时限: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联系方式:电话:0532—5028062、5027126、5028087(FAX)地点: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4房间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政策依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受理范围:已与市人才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者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程序:1、档案收集整理:要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送交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室归档。
人事代理服务指南
劳动人事代理服务指南一、政策依据1、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2、《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1997]151号文件规定,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业务,并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3、《河北省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并在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人事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如符合认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同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到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4、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4]1号)文件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5、《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凡人事档案在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均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二、人事代理内容1、保存人事档案,代理人事关系;2、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接收手续,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实习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按照有关人事政策办理档案工资晋升,工龄计算及原身份保留;3、办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口;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认定、考核和晋升的申报;5、代理缴纳社会统筹保险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6、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以及到国(境)外求学深造的政审及相关手续;7代理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开展组织生活;8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9、为存档人员办理流动手续;10、进行人事政策咨询服务。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国人部发[2005]9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全国性社团等设立的专营或兼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所属部门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经人事部审批。
经批准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于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事代理政策规定篇一: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
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XX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档案的调入
档案的调出
单位转个人
档案材料 入档
(cá ilià o)
档案材料的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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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1) 档案的调入
a.以单位名义存放档案调入时,持单位的人事代理效 劳手册,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接收函(需注明档案存 放单位,而非原工作单位 ),高新区人才中心根据 接收函向调出单位开具商调函及调动审批表。档案 调出后,待人才中心审核完毕,单位持手册进展落 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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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
2)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流程(liúchéng) 当事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书面的人
事代理申请到高新区人才中心办理个人 委托人事代理开户。 手续完备后,与高新区人才中心签订?人事 代理协议书?〔一式三份〕,人才中心留 存2份,个人保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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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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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规 政策 (fǎguī)
应届毕业生二次派遣和改派 二次派遣
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jiù yè)报到证签发回生源地 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自派遣之日起2年〕内落实就业 (jiù yè)单位后,由负责鉴证的人事部门办理的派遣手续。
调整改派 毕业生报到证已签发到接收单位,在改派期内,因特
手续。在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
的毕业生,其转正定级手续由单位的上
级人事主管部门完成。县级以上政府人
事主管部门隶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也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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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的法规政策 (xiāngguān)
2〕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作用 有利于标准(biāozhǔn)人事管理和完善就业程序 有利于人才标准有序流动 确定国家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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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
人事代理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和完善人事代理工作,提高人事代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人事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人事代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1.公正原则:人事代理在进行工作时应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公平原则:人事代理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者的能力进行招聘工作,不得对任何候选人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估和筛选。
3.公开原则:人事代理应进行公开招聘,并在面试和招聘结束后向所有应聘者公开面试和招聘结果。
四、人事代理工作流程1.招聘需求确认:人事部确定职位空缺和用人需求,并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需求信息。
2.公开招聘:人事部根据招聘需求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
3.简历筛选:招聘人员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筛选出符合岗位要求的候选人。
4.面试评估:招聘人员与候选人进行面试,并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性。
5.聘用决策:招聘人员根据面试评估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6.录用通知:招聘人员通知录用人选,并出具相关录用文件。
7.面试结果公示:将面试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8.入职办理:招聘人员协助新员工完成入职手续,并进行相关培训。
五、工作责任1.人事部门负责确认和发布招聘需求,组织和管理招聘工作流程。
2.招聘人员负责简历筛选、面试评估和聘用决策。
3.录用人员负责协助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相关培训。
六、工作效果评估和改进1.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2.各招聘人员应对其招聘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并向上级报告评估结果。
3.对人事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汇报,并进行研究解决。
七、违反制度的处罚1.人事代理工作中存在违反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评级、终止合同等。
2.招聘人员对应聘者进行歧视、诽谤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降低评级、终止合同等。
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须知
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是什么?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
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
各类用人单位在人才中心是怎样划分的?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目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是指各类单位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利益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单位。
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察院、法院和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事业组织是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渠道?(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或工作人员的考试;(2)参加人才服务机构或学校举办的人才交流会或毕业生供需洽谈会;(3)通过人才服务机构或人才网站发布个人求职信息;(4)查询媒体刊播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5)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推荐就业;(6)通过朋友或其他关系介绍就业。
什么是基层就业?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
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推动人才市场的发展和管理,促进人才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人才的全面流动和合理配置,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从事人才服务、人才交流和人才开发与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人才市场是指通过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才交流、人才选拔和人才消费的市场。
第四条人才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交易、违法聚敛财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五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和薪酬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六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才的认定和评价,提高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的人才服务和咨询。
第七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推动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人才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八条人才服务机构必须持有相应的人才服务许可证,方能从事人才服务活动。
第九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人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才的搜集和推荐工作,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人才信息。
第十一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交流平台,促进人才的供需对接和匹配。
第十二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和评价体系,帮助人才提升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推动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和流动,鼓励人才创业和创新。
第三章人才交流的管理第十四条人才交流机构必须持有相应的人才交流许可证,方能从事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建立透明、公正和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确保人才的选拔工作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加强对招聘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招聘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加强对求职者的服务和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规划的指导。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行政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猎头)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人事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才市场活动。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资金和设施;(二)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接受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训;(三)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资金等情况,其中设立固定人才市场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符合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中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由人事部颁发许可证;其它的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人事代理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完善,人事代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解决人力资源问题的有效途径。
人事代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由其代为处理人事事务,包括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
本文将从人事代理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人事代理的概念人事代理,又称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或个人将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由其代为处理人事事务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人事代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人事代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人事代理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为人事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补充,明确了人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但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事代理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支付、转移和终止等事项,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人事代理机构在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时,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明确了人事代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十堰市人事代理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政策理论知识一、什么是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相关人事业务。
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评定职称、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公证、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到职手续等,由人才中心代管。
人事代理业务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服务。
其主要内容有:1、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2、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3、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4、为委托人办理有关人才流动手续;5、为委托人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6、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手续;7、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8、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生、研究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9、按照委托代办出具因办理出国(出境)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10、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的有关手续;11、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上述(四)至(十一)项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保行政部门的授权。
二、人事代理的意义?1995年12月原国家人事部(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代理发展迅速,其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单位选择了人事代理。
实行人事代理,克服了传统人事制度的一些弊端,解决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章人事代理第四章招聘与应聘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
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我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新型用人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真正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常设机构为了便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行人事代理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一)做好代理人员的合同签定,录用及辞退手续;(二)办理代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的转帐支付;(三)办理代理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的挂靠;(四)办理代理人员的职务聘任、档案、公证等事宜;(五)做好院内企业化人员的归口管理。
三、人事代理的种类及对象(一)调入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各类硕士;(二)面向社会招聘的双师素质教师;(三)录用的本科及其以下学历的应届大学生;(四)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引进的人员。
四、实施细则(一)人事代理人员不占用学院正式编制;(二)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一律由潍坊市人事局人才管理中心代管;(三)聘用期内,按招聘启示内的承诺享受学院内同类人员的各种待遇;(四)自报到之日起,与学院签定《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五)聘用期内,代理人员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四金方面与学院在编人员享受同样待遇;(六)聘用期内,代理人员在职称评聘、在职培训等方面享受学院内同类人员待遇。
(七)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有关考核结果和聘用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续聘。
聘期仍为1-3年。
五、附则(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5.4)
大连市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
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为经市人社局认定的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
包括人事档案的接收与转出、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出具政审等相关证明材料、出具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指标证明、办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事项的办理程序。
按照《大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属我市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属地化托管,流动人员可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就近自主选择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
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两级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人事代理服务数据库,实施服务专员制度,提供全市统一、规范、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一)档案接收程序1.从外省市引进属于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流动人员,需持人才认定手续,到档案托管地的人才服务机构领取《人员调动报告表》,并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或人才服务等部门办理人事档案转出,并开具调转手续(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报告表)。
3.持调转手续、人才认定手续、人事档案和引进单位的用工手续(劳动合同或《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表》),到档案托管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程序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转入地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手册》等,到档案所在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2.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留存以上材料的原件(身份证留存复印件),服务对象同时填写《档案转出交接单》。
3.档案转出手续办结后,人才服务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档案以机要方式寄出。
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
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法规政策概述•法规政策规定•法规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法规政策的完善与展望•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参考01法规政策概述人事代理档案是指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才市场等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的人员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社保缴纳等情况。
人事代理档案是随着人才流动而产生的,旨在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人员档案管理服务。
什么是人事代理档案国家层面国家对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有明确的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对人事代理档案的管理、使用、转递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地方层面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规定,如《北京市人才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等,对当地的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体系1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3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不遗失、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安全性原则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应保证档案信息的完整性,确保个人档案不缺失、不遗漏。
完整性原则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规范性原则02法规政策规定收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反映职工个人权益的档案资料归入人事代理机构。
整理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接收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和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序。
人事代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保管条件和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保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人事代理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档案资料的使用服务,确保用人单位能够了解和掌握职工个人权益状况。
使用人事代理档案的保管与使用转移当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转移至其他人事代理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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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相关的 法规政策pptx
目 录
• 引言 • 国家相关法规 • 地方政策 • 行业内最佳实践 • 法规与政策发展趋势 • 对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人事代理档案是记录员工个人信息的宝贵资源,对于企业的 人力资源管理、员工个人权益保障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项规定的落实。
03
法规的与时俱进
国家对于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法规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档案管理发
展的需要。
地方政策的发展趋势
政策的多样化
不同的地方对于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的政策存在差异,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政策的创新性
地方政策也在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档案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 。
政策的协同性
地方政策不仅关注档案管理本身,还关注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 同,以省的人事代理服务主要包括人才引进、人才推荐、人才培训等多方面的内容 ,其中也包括档案管理工作。
04
行业内最佳实践
企业A的档案管理
1 2 3
背景介绍
企业A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在档案管理方面有 着严格的要求和规范。
档案管理流程
企业A的档案管理流程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循国家和行 业标准。
上海市政策
代理机构要求
上海市对代理机构的要求是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 财务能力和服务能力。
服务内容
上海市的人事代理服务主要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多方面的 内容,其中也包括档案管理工作。
广东省政策
代理机构要求
广东省要求代理机构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业的服务队伍和完善的服务流程, 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水平。
人事代理政策
南充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简介南充市人才流动中心人事代理,实行全方位人事代理制度,发挥人事代理在人才委托招聘、人事策划、人事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人事委托管理等方面功能性作用,共同维护人才人事工作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顺利运行,办理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即可享受中心提供的诸多服务,让以往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既解放了人才,也解脱了用人单位,使人才流动更加便捷、也为用人单位减少了大量繁琐的日常性人事管理工作,单位与人才更加主动,更加自由地进行双向选择。
企业办理人事、档案关系代理后的好处:随着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人力资源部门要求的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说到底是资源的争夺、重新组织和利用,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在企业的众多资源中,人做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重视,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如何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为组织保持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持成为人力资源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在这种背景下,人才服务机构将承担起企业的日常性工作,成为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将把大部分都用于日常性事务的协调和处理的时间用来研究和预测、分析、制定计划来解决企业的根本问题,人力资源的从业人员只有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发展方向、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清醒的认识,才有可能为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供有益的帮助。
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应以企业总体的发展战略为指导,以远景规划所规定的目标为方向。
也就是说,在确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时,首先必须清楚企业的远景规划和战略目标,然后再确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企业发展的总体战略起着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一、人事代理为单位解决了什么问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人事管理服务实现了社会化。
如档案管理、工资晋升、职称申请评审、社会保险、员工的进、管、出、福利管理,用工规划等,过去由单位管理的人事业务从单位分离了出来,交给政府人事部门来承担,使单位领导从具体琐碎的人事管理业务中脱出身来,全身投入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同时,单位减少了人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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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人事代理办事指南和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人事代理简介1、人事代理的含义: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和法规,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并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单位和个人提拱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才人事服务。
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人事管理社会化的重要标志,其相关的政策,确定为人事代理制度。
2、人事代理的实质:人事代理,就是将过去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人事业务分离出来,委托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来承担,单位只管用人,一些技术性、专业性、事务性、咨询性具体人事业务,由人才中介机构实行代理,使用人单位摆脱一般的人事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搞好经营和业务;使委托代理的个人,由代理机构提供有关人事保障,免除一些后顾之忧。
人事代理双方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自愿、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人事代理提供的服务是技术性、事务性服务,而不是干涉企业事业内部决策性管理的服务。
"3、人事代理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人事代理是断八十年代初我国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普遍建立、九十年代初人才市场蓬勃兴起之后,人才交流史上出现的第三次重大变革。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事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公,传统人事管理制度和方式,难以满足和适应这些用人单位的要求,亟需探索建立一套社会化、专业化人事管理和服务的新形式、新机制。
二是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对人事管理方式呈现了多样化的需求和趋势,传统人事管理模式形成冲击,呼唤建立灵活,高效法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三是政府机构和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后,需要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人事服务。
4、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有:(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自主创业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5)自谋职业的军队复转、退伍人员;(6)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分流人员。
5、我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人事代理的主要服务内容有:(1)负责单位和个人档案整理、保管、接转、档案材料收集、甄别、归档,生成电子档案;(2)办理毕业生,职称初定,评审中、高级职称,考试报名出具相关证明等手续;(3)出具各类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4)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5)查(借)阅人事档案;(6)办理大中专毕业生人事关系接收;(7)为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受理考核、培训等人事管理业务;(8)为大中专毕业生提拱就业指导;6、人事代理的作用: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割断了以人事档案为核心的人才对单位的依附关系。
“单位人” 变为“社会人”,对用人单位和个有都有好处,用人单位对击破要的人才有使用权,事务性的人事业务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对不适用的人才按规定解除聘用合用,自行择业,有利用人单位择优汰劣,解决难的问题实行人事代理后,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在用人单位,由人才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人事保障和服务,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解决了以往一次分配定终身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束缚,充分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
这样,就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对人事管理等事务包缆过多、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和各类人才对单位依赖过多、不利于合理流动的种种弊端,实现人才资源与其它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人事代理办理(1)单位代理受理对象:(1)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2)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需材料:档案;《报到证》或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交费证明;所在单位若属首次办理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一式三份《绍兴县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交本人,一份进档,一份人才中心留存)并由单位在乙方处加盖公章。
(2)个人代理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考试取得职称的待业人员:须出具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员级以上职称证书、就业报到证、人事档案等材料。
2、以各种形式与单位脱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与单位脱钩的证明材料和人事档案。
3、个人与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绍兴县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个人代理)》(一式三份。
一份个人保存、一份人才中心保存、一份进档)。
4、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具“人事代理证明单”。
5、凭“人事代理证明单”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投保手续。
◎人事档案调转1、调入程序(1)所需材料。
填写好《绍兴县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须签署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拟调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材料、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交费证明等。
(2)审核调档。
经审核同意后发函商调其人事档案。
2、调出程序(1)所需材料。
填写《绍兴县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原单位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对方人才中心的商调函。
(2)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人事证明1、公证证明:档案在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申办人需作学历、履历、无刑事犯罪记录、出生、亲属、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考试成绩等公证证明的,应提交公证处印发的公证项目表格,档案室经查档后,予以出具。
2、近期表现证明:档案在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的人员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档案室予以出具。
3、人事档案代管证明:档案在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的人员可持身份证到档案室开立人事档案代管证明。
◎职称初定对象:人事档案由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条件:中专毕业一年可初定为员级;大学本科毕业一年或大专毕业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获硕士学历,并工作三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直接认定为中级职称。
程序: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取或网上下载并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准备两寸彩色照片两张、2000字的工作小结一式两份、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人才引进一、条件:(1)人事代理单位中工作满三个月;(2)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3)大专及以下学历年龄35 周岁以下;本科学历40 周岁以下;中级职称45 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 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 周岁以下。
二、办理程序:(一)同时满足同上三个条件的人员,由拟引进单位向人事档案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需引进对象的以下材料:(1)由拟引进单位出具“人才引进申请报告”;(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经国家教育部查证);(3)《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5)由当地派出所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参加法轮功活动的证明”;(6)调入单位经过调查出具的“无参加法轮功活动的证明”;(7)《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8)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9)三月以上由拟引进单位为需引进对象缴纳“养老保险的记录”。
(二)将上述材料交由人事代理部审核并在《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开具《干部调动通知》;(三)需引进人员持《干部调动通知》办理调动手续。
◎档案材料归档代理人员的下述材料的原件应及时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归档手续。
(1)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流动人员登记表及其他各类人员登记表;(2)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3)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4)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各类毕业生登记表、培训学习成绩、学历证明、学位等材料;(5)政治审查材料;(6)入党入团材料;(7)奖励材料;(8)处分材料;(9)任免、工资等审批表;(10)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档案查(借)阅1、档案查阅:单位如需查阅代理人员档案需由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档案室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2、档案借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公出国政审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须填写借档申请函,并由借阅人签字,借阅单位盖章。
若需借阅党员材料的,借档申请函须由镇(街)一级党委盖章。
用后及时归还。
政策法规1、什么是人事代理?答:人事代理,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人事部门组织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相关人事业务。
简单地说,就是把"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即单位管用人,而一些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评定职称、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公证、代办社会保险、接转党团组织关系、五大毕业生、职高(高中)毕业生录工手续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人事代理业务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服务。
其主要内容有:(1)人事档案管理:审核鉴别档案中的具体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工龄计算、转正定级等手续;(2)职称评定:每年根据北京市人事局的要求,现改为社会化评审。
(具体可查阅人事局网站);(3)代办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4)以档案为依据出具各项证明材料;(5)办理户口的落户和管理工作;(6)按个人的要求为其办理招工;(7)接转党组织关系。
2、人事代理的意义是什么?答: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代理发展迅速,其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和规范,越来越多的单位选择了人事代理。
实行人事代理,克服了传统人事制度的一些弊端,解决了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3、什么是人事档案?答: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具有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
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证明等,都需要提供档案中一些相关材料。
人事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材料、考核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党、团组织的材料,奖励及模范先进事迹材料,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及其他犯错误的材料,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