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定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问题关系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本文将从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概述1. 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原则、种类、设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是担保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2)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和细化作用。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担保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2. 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1)平等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担保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担保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公平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公平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三、担保合同适用的具体法律问题1. 担保合同的效力(1)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①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担保合同已经成立;②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③担保合同已经登记或公示。
2. 担保合同的履行(1)担保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担保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公平原则。
(2)担保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①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②担保合同履行中的债务转移;③担保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免除。
3. 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担保合同变更的条件担保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协商一致;②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0.04.1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本公约各缔约国:期望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规则;铭记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应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1.在其营业所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所有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其他情况,除非这种选择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甚至对法院或仲裁庭也一并作出了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1.由于执行而进行的销售或其他依法律授权的销售。
2.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但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货物销售。
3.对于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这种使用时,应当适用。
第三条在本公约范围内,“货物”包括:1.船舶、船只、小船、气垫船和飞机;2.电。
第四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原材料。
2.若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则这种合同不应视为销售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事项所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2.关于某一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某一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社团组织的问题;3.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明确提到的问题应受本公约指定的适用法律管辖;4.销售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5.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尽管这种协议包括在销售合同之中。
第六条本公约确定的法律,不论是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均予以适用。
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1.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①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232865 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15秋答案
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要求退换货物. 要求减价. 要求损害赔偿. 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正确答案:2. 在解除权的行使上,明确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的国家是. 法国. 日本. 德国. 英国正确答案:3. 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德国. 法国. 英国. 西班牙正确答案:4. (1)国际商法中所称的国际是指:. 国家与国家之间. 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组织之间. 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企业之间. 全球各商事组织之间正确答案:5.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间为. 3年. 4年. 5年. 10年正确答案: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赠与合同. 夫妻财产制合同. 设立抵押权合同. 商事合同正确答案:7. 填明收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提单被称作是. 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 固定提单. 预约提单正确答案:8. 依德国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正确答案:9. 下列属于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办法是. 开口保单. 定额保单. 定期保险单. 航程保单正确答案:10. 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中国. 德国. 法国. 美国正确答案: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到达生效. 了解生效. 投邮生效. 发出生效正确答案:12. 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根据英美法的解释,损害赔偿责任具备的条件是. .违约一方有过失. 已经实际发生了损害. 损害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而不问是否有过失和是否发生损害正确答案:13.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普通商业广告. 商品目录. 商品价目表.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正确答案:14. 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公司. 个人企业. 联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正确答案:15. 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正确答案: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二、多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45 分。
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995
55
工伤认定办法
2004.1.1
56
集体合同规定
2004.5.1
57
最低工资规定
1993.11.24
58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04.3.9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2.11.1
2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4.15
27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1.1
28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5.1.1
29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1994
30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2002
31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国函[1991]63号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8
6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1.1
6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9.18
评价人/日期: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1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10.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6.1.1
2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1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5.1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76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序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期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连续开展差不多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专门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期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那么,兹同意如下: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畴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畴1.本公约的规那么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公约的规那么不适用于:〔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阻碍本公约第11条的适用;〔b〕关于以下诸项的合同债务:--遗嘱和继承;--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d〕仲裁协议和选择法院协议;〔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托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阻碍本公约第14条的适用;3.本公约规那么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那么第3条选择的自由1.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地说明。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合同权利和义务七、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二)房屋装修由甲乙双方协商。
2、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二)乙方在经营中的债权债务及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三)对租赁房屋装修时,执行甲方审批同意的装修方案;(四)合同有效期,对所租赁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八、违约责任: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各种经济损失。
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城市规划和甲方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进行房屋装修,如甲方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将赔偿乙方所有装修费用。
九、补充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即生效。
甲方(签章): 电话:乙方(签章): 电话:篇二: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合同的首要作用是约定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人和借款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具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决定贷款金额、利率等;(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4)借款人违约时,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入尚未使用的贷款;(5)在贷款人将受或已受损失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具有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借款人(或经销商)发放(或拨付)贷款;(2)应当公布所提供的贷款产品的种类、期限、利率和贷款,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3)应当公开贷款审查昀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4)在收到借款申请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标准债务协议范本
标准债务协议范本协议双方: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背景:甲方为提供贷款给乙方的债权人,乙方则需要从甲方借款。
协议条款:1.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
2.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具体利率)。
乙方同意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
3.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乙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偿还贷款。
4. 还款期限还款期限甲方和乙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具体还款期限)。
5. 逾期还款逾期还款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乙方应支付逾期利息,并在还款后的第____天内支付。
逾期利息为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乘以逾期利率(_____________)。
6. 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如果乙方希望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如有)。
7. 保证人保证人乙方提供的贷款还款保证人为_____________(保证人姓名)。
保证人同意在乙方未能按时还款时承担偿还责任。
8.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对于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签字: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债务协议书
债务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姓名)
乙方:(债权人姓名)
鉴于甲方欠乙方一定数额的债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债务协议书,共同遵守并履行如下条款:
第一条债务金额及性质
甲方欠乙方债务金额为(具体数字),该债务为(借款/欠款/其他)。
第二条偿还方式及期限
1. 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前偿还全部债务。
2. 偿还方式:(一次性/分期偿还/其他)。
3. 分期偿还的具体方式及时间为:(具体分期偿还金额及时
间)。
第三条利息及违约金
1. 若甲方逾期未还款,应按照(具体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 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债务金额的(具体比例)。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逾期未还款超过(具体天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 若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保证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债务属实,不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偿还全部债
务之日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债务协议书,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合同之债调解协议书
合同之债调解协议书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具体债务事项】产生纠纷,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务调解
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债务总额【具体金额】,作为债务解决的一部分。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支付金额,作为对债务的部分偿还。
3.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债务纠纷,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债务调解:
二、债务清偿计划
1.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具体时间】内,按照以下方式分期偿还剩余债务:
(1)【具体分期偿还金额】应在【具体日期】前支付给乙方;
(2)【具体分期偿还金额】应在【具体日期】前支付给乙方;
(3)【具体分期偿还金额】应在【具体日期】前支付给乙方。
2. 乙方同意,在甲方按照以上时间节点支付应付金额之前,不追究甲方的其他债务责任,并不得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生效和履行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应金额,视为违约行为,对方
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3.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
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诉讼】解决。
解决方法及地点由双方
协商确定。
四、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协议为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日期:。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分配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风险是一个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则在买卖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
”本文拟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来讨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分配,力图揭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下简称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对此类风险分配的立法设计的影响。
这就意味着,我们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致使债务履行不能时,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谁负担。
这种类型的风险分配问题,其风险指的是因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带来的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的风险;而风险分配则专指嗣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后果的分配,它主要解决双务合同中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问题,既包括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又包括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
其中最为重要的,自然就是学说上所谓的价金风险的负担,即债务人的债务陷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仍应履行的问题。
这种风险分配,从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角度考察,实际上就是该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
我们先考察债务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问题。
各国立法上,对于此种风险,是经由对债务人给付义务的规制来进行分配的。
在买卖合同中,作为支付价金义务对价的,是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给付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就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各国都设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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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序言
欧洲经济配合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配合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条约的适用范围
第1条条约的适用范围
1.本条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契约和选择法院契约;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4条的适用;
3.本条约规则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配合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凡本条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则
第3条选择的自由
1.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2.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约定使其合同适用原先并非适用于它的法律,无论原先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条约其他条款所选择。
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条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外国法律,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4.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条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
1.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则可作为破例,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2.除另依本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但是,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的贸易和职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合同将在主要营业地以外的另一营业地履
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另一营业地所在国。
3.尽管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但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则应推定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4.第2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
如果在订立这种合同时,承运人设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托运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则应推定该国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
在适用本款时,单程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合同均应视为货物运输合同。
5.如果合同的特定履行不能确定,则不适用第2款,并且,如果总的情况显示出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应适用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推定。
第5条某些消费者合同
1.本条适用于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2.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
在该国对订立合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
--如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销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并且消
费者此项旅程是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货物而安排的。
3.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合同,在未根据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时,如果该合同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4.本条不适用于:
(a)运输合同;
(b)提供服务的合同,此种服务是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向消费者专门提供的。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以全包价格提供旅行和食宿的合同
第6条雇佣合同
1.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受雇者在没有作出选择时,依照第2款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2.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未根据第3条作出任何法律选择时,雇佣合同应当:
(a)适用受雇者为履行合同而惯常工作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是在另一国家内临时受雇;或者
(b)如果受雇者并不惯常地在任何一国工作,则适用其受雇佣的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除非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7条强制性规则
1.在依照本条约适用某国法律时,若情况与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而且如果
该国法律规定,无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这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予以适用,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
在考虑是否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到其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所产生的后果。
2.本条约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法院地法强制规则的适用,不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第8条实质上的效力
1.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应由在合同或其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所指定的适用法律来确定。
2.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按照前款规定的法律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不合理时,该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不同意适用该法律。
第9条形式上的效力
1.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条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该合同订立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2.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条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这些国家中某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3.如果合同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则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国家即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有关国家。
4.一项旨在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或拟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具备了根据本条约适用于或将要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具备了实施该项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要件时,则该行为在形式上有效。
5.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5条第2款所指情况下订立并适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
该类合同在形式上的效力受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管辖。
6.尽管有本条第1至4款的规定,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应受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对形式的强制性要求的管辖,如果根据该法律,不论合同在何国订立或适用何法律,这些形式要求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