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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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得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得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得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

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

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得权利与义务、协

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得存档工作。

二、人员得管理: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得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得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

岁得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

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照

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就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

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

工。

5、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

得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

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

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6、公司得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

不符合用工单位得岗位,或者就是上岗员工严重违

反用工单位得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

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7、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

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得,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

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得经济赔偿,

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得相关标准执行。

8、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得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9、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她人代替本人上岗。

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

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

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

代岗人员承担。

10、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

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得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得试用期,收

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

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

案。

2、明确派遣工得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得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得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与该单

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

算工资。

2、明确公司得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须

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得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与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

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

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

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得最低缴费基数。

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得,用工单位应在事发

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

受伤得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

医疗费用得,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

报销。

4、派遣人员得工伤认定申请与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

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得

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

定得团体保险支付得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得部分

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

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得,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用工单

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

医疗“空档期”风险, 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

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用工单位

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医疗保险

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

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得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

承担。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

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

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

已产生得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5、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得转移等手续

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6、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得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

年限十年以下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得为

三个月;五年以上得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

年以上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得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

下得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得为十八

个月;二十年以上得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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