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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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新旧规定对比变化

新旧规定对⽐变化为了适应我国加⼊WT0,深化外贸体制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步推进出⼝货物实⾏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规定从2002年1⽉1⽇起我国对⽣产企业⾃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的⾃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律实⾏“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因此“免、抵、退”税核算的正确与否将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收征管⼯作产⽣重⼤影响。

⼀、新旧规定对⽐变化⼀是取消了外销⽐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于零,就可申报退税。

⼆是新发⽣出⼝业务的⽣产企业从发⽣⾸笔出⼝业务之⽇起12个⽉内的出⼝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是企业应按⽉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1⽇~15⽇。

⼆、“免、抵、退”税的核算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民币牌价×(出⼝货物征税税率-出⼝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货物征税率-出⼝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牌价×出⼝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或免抵退税额⼆者之中较⼩者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其中:1.出⼝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发票计算,扣除运保费和佣⾦后的离岸价,出⼝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申报。

2.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免税进⼝料件,其中进料加⼯免税进⼝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准则》《条例》新旧变化

《准则》《条例》新旧变化

(一)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1、篇幅大幅减少,范围扩到全体。

从4部分、18条、3600余字到8条、281字,篇幅少了近九成,而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

2、既覆盖面广,又突出“关键少数”。

新《准则》面向全体党员,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

3、既有价值引导,又有具体表述。

《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容,其行为指向也有具象化的表述,体现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要求。

(二)新旧《条例》主要变化
1、体例变化明显。

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进行了编排,突出了纪律的重要性。

2、内容变化明显。

有吸收,将原来《准则》中的部分内容纳入“廉洁纪律”中,增加了执行力;有增加,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增加了八项规定的部分内容。

比如,将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三会”,还有打高尔夫、高档消费等,也都纳入到新《条例》中。

有删减,把原来与国家刑法相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了,只强调党的纪律的内容要求。

《条例》修订前后的不同

《条例》修订前后的不同

《条例》修订前后的不同D•享受的优待等政策也进行了一些调整,都在《条例》中作了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提高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最低标准,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生育者的限制力度。

这样通过正反两个方面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以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首先,在我省连续多年处入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此次修订取消了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满28周岁的限制,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过再生育审批后,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其次,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增加了一项:“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既兼顾了丧偶方原配偶父母的实际需求,也可弥补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足;第三,《条例》特别强调了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时“免费”的规定,防止乱收费的情况发生;第四,对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明确了“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以及工作、生活上的照顾和救济渠道。

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综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四是注重了计划生育政策与其它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近年来,由于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不够,致使一些地方出现了按人头平均分配集体收益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积极性。

此次修订,除在总则中规定“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等内容外,在综合管理一章第四十四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在优待和奖励一章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还规定了“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以求尽可能地避免一方面通过制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引导群众少生,而另一方面一些经济社会政策却在间接或变相地鼓励群众多生的矛盾发生,从而为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提供法规依据。

国务院工作规则新旧对比版

国务院工作规则新旧对比版

国务院工作规则新旧对比版摘要:1.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定义和作用2.新旧对比的主要内容3.新版工作规则的特点和亮点4.对比后的反思和建议正文:一、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定义和作用国务院工作规则是我国国务院制定的一项内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国务院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务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它对国务院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新旧对比的主要内容新版国务院工作规则对旧版进行了多处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党的领导地位。

新版规则明确提出,国务院工作要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地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务院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2.增加了对国务院组成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明确要求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为人民服务。

3.完善了决策程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新版规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决策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专家和群众意见。

4.增加了对国务院工作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新版规则明确提出,要对国务院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

三、新版工作规则的特点和亮点新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特点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更加突出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原则。

2.对国务院组成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决策程序更加科学民主,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公信力。

4.增加了监督和问责机制,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对比后的反思和建议通过对新旧版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新版规则在很多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进。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加强对新版规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务院组成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认识和执行力。

2.完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国务院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鼓励国务院各部门在工作中积极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新旧安全生产条例对比

新旧安全生产条例对比

【关键词】
作业人员 生产企业 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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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作业人员】
1、七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于是,条例上特别提出———从 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 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 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 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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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变化,《条例》需要补充完 善。为此,从2008年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
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财经委着手开展了《条例》立法
后评估以及修订的前期调研。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六年来,为加强本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制 度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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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四个重点”
2、(第三十四条)规
1、《条例(修订草 案)》(第十八条 )规定,细化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要求。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 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人员、责任内容和考 核要求。
定,是强化单位隐患 治理的责任。明确生 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治理负全部责任,发 现事故隐患的,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于非其原因造 成且难以消除的隐患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并报告有关部 门。
新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11
年9月22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 过,共分七章七十四条。

新旧营业税条例对比解读

新旧营业税条例对比解读

新旧营业税条例对比解读新旧两法的差异分析和新法条款的具体释义营业税的基本知识营业税是1791年在法国应运而生的,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

营业税作为一种商品劳务税,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营业税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汉代。

营业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是1984年在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

营业税是在流转环节征收的,其基本原理是在每道流转环节按流转额全额征税。

营业税是对除工农业生产、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各行各业从事经营活动,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具有行业税和行为税的双重特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一、与旧营业税条例第一条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删除了旧营业税条例中“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后面的(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为什么要删除括号中的内容?因为劳务和应税劳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务的概念比应税劳务更加广泛。

一般地说,除了生产、经营、消费等活动以外,凡是涉及到需要耗费人力资源的、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活动都可以归结为劳务。

从产业划分来说,除了工农业生产、商品购销以外的第三产业,或者说整个服务行业都可以归结为劳务。

营业税并不是对所有的劳务活动都征税,只有当劳务被界定为需要征税的时候,这时的劳务才称为应税劳务。

过去旧条例的解释属于超前解释,不符合法律规范。

2、将原先“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表述成”纳税人”。

旧法中“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前后属于重复表述;二、本条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征收营业税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新条例第一条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应征收营业税:(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我国境内。

境内包括两层意思:1、提供的劳务在境内,属人原则;2、向境内提供劳务,属地原则。

新旧拆迁条例的区别整理与归纳

新旧拆迁条例的区别整理与归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A12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A13
变化
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经过30天的征求意见期。
行政救济

未做特别规定。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A14
变化
明确了对征收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A17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A19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A20
变化
新条例取消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此外,对征收决定的强制拆迁只能向法院申请。
补偿范围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A24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A31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A33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A13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A25
变化
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由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变为了政府部门。
违反协议的救济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A15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变化情况对比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变化情况对比
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文件
说明
份号
新《条例》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原《办法》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紧急公文
新《条例》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原《办法》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发文机关标志
公文拟制
起草、审核、签发等
公文
办理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发文办理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原《办法》
收文办理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发文办理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整理(立卷)、归档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新《条例》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原《办法》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新《条例》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原《办法》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原行政《办法》
13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9个)
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4个)
原党《办法》
14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5个)
三、公文格式组成

《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分析比较

《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分析比较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原条例的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小规模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这个资格就是一般纳税人。
旧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新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同时新条例将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予以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新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原条例,在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受《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约束。新条例,废除了这个条款,这样,内外资在增值税政策上趋于一致。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新条例删除了这个规定,您认为谁解释条例呢?谁制定细则呢?目前,这个尚不确定。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增值税要上升为法律,则将来应该是国务院制定细则。
新旧条例比较,新条例的第十五条删除了原条例中的“(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原条例中的八条改为七条。这个删除,主要是解决和海关相关法规的重复设定的问题。

浅谈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与不同

浅谈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与不同

浅谈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与不同浅谈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与不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尤其是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

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进行再部署、再动员。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修订前后的《条例》,感悟颇多,特别是在两者的相同处与不同处深有体会。

首先,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修订的是一脉相承,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

两者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作为出发点,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上作了明确要求。

同时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着重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当然,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是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总结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深刻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反映问题等基础上修订完善的。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

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新旧拆迁条例最大的不同

新旧拆迁条例最大的不同

新旧拆迁条例最⼤的不同国有⼟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条例⼆次意见稿)和现⾏《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下称旧条例)有五个较⼤的改变,⽽最⼤的变化,当属拆迁事项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的转变。

“在过去拆迁⼯作中,政府⼀直属于监督者。

”旧条例的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作的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这⼀条款表明,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政法律关系。

政府作为⾏使公权⼒的⾏政机构,对拆迁事项具有监督关系。

作为拆迁⼈的开发商和作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称业主)或正当使⽤权⼈⼆者处于被监督管理地位。

但这种规定和实际相⽭盾。

因为,我国实⾏⼟地⼀级市场政府垄断,政府是国有⼟地的唯⼀出让者。

政府将⼟地出让给开发商,并通过⼀个⾏政⾏为——“征收”,将业主的⼟地使⽤权“消灭”。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开发商和业主,⼀个追求⼟地使⽤权,⼀个为了房屋所有权,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直接关联,现实中却被捆绑在⼀起,从⽽形成利益⽭盾。

政府却从开发商——政府——业主的直接关系中转为上位的监督者,从⽽形成了错位。

忽略了这个问题,造成了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也导致了很多利益冲突。

政府将⼟地交给开发商从⽽获得⼟地出让⾦。

正是⼟地出让⾦,形成了很多地⽅远超税收的第⼆财政,也使得拥有公权⼒的政府有了利益冲动,导致了更剧烈的利益冲突。

“征收中的法律关系,不仅是⾏政法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更是民事法律要处理的问题。

”新条例将政府定位为和被拆迁⼈处于同⼀地位的法律关系的当事⼈。

政府既要拿到⼟地,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责任,政府的责任就是向被拆迁⼈进⾏充分合理补偿。

因此,新条例定位为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与旧条例最根本的区别。

新条例⼆次意见稿规定,“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市、县级⼈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并规定可委派不以营利为⽬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以理顺法律关系。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解析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解析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解析近期,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了变更,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对比,以确保完整的伤害保障,提供更好的救济。

本文将对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比较分析。

一.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于2004年,并于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等先后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以提供救济给员工,在员工遭受工作相关的损伤或疾病时。

员工必须提供可疑的损伤或疾病证明,并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打印文件,提供给工伤保险公司,为提供保障做准备。

然而,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只能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提供保障,没有覆盖到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受伤,且员工和企业只有在争论时才能得到调解。

二.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

新条例实现了以下四点:1. 扩大保障范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保障范围,不仅覆盖了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保护了员工在业余时间受伤,做出了相应级别调整。

2. 强化监管和惩处新条例还强调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规,强化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并加强了对企业惩处的力度,以确保员工遭受工作相关伤害和疾病的风险最小化。

3. 赔付标准提高新条例中还提高了赔付标准。

在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无论是住院费用、康复费用还是残疾金,都显著提高。

4. 优化磨合机制新条例还希望优化磨合机制。

例如,检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部门,则可以优化监督机制,加速调解。

同时,对于工伤保险理赔细节和程序,提供更完整和详细的解释。

这些变化确保了员工更全面地受到保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也明显得到了调解和解决。

结论综上所述,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四点:扩大保障范围、强化监管和惩处、赔付标准提高和磨合机制的优化。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基本保障和更加完备的应急救济机制,也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并强调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平等和敬业精神。

十大新旧法条对比及分析

十大新旧法条对比及分析

十大新旧法条对比及分析《公司法》:1、旧法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条: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评述: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逐渐趋于宽松。

如英国公司法对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法国已经废除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2、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旧法条:无此类规定新法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详细分析: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的目的,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原公司法修订草案考虑到草案已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对在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只作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原则性规定。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迄今为止,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已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了独立董事。

设立独立董事,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实行并加以完善。

《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比较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比较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新旧分析比较
《营业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135号文形式发布,次年1月1日实施,历时14年之久,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这个条例
的修订予以通过。

出师表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新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比

新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比

新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比照新旧版《城市民族工作》有什么异同呢?下面请看给大家分享的新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比照,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稳固和开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开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互相嵌入式的社会构造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开展的原那么。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那么。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视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指导,统筹安排。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开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制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安全生产条例变化

安全生产条例变化

安全生产条例变化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第53号令,共九章六十七条。

与之前的《安全生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内容、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

首先,新条例主要围绕着“安全现场”、“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三大核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重大危险源单位、建设工程和矿山企业等高风险行业,提出了更为详细和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

其次,新条例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

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新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

第三,新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并严格执行,对于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对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新条例注重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新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汇报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

第五,新条例加强了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

明确规定,事故应急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信用评价要求,增加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社会共治机制等内容。

总的来说,新的《安全生产条例》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下,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力度,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注重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这些变化,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新、旧会计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比2

新、旧会计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比2

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草案的依 实,实际编制的依据还可包括 制定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
(四)定员定额标准;(五)据”、“年度审计工作计 其他“次要”依据;2.“年度审计 计划”,并将其作为编制审计机关
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划”由“职责、任务和计 工作计划”比“职责、任务和计 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基本依据。
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体对象(依法应接受审计机关 举揭发财政财务收支违规行为的
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 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
监督的单位)、举报问题(违 法定举报权;2.要重视和正确对 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 待接到的有关审计举报事项,做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行为)以及审计机关应如何处 到依法和及时处理,既维护举报
加审计工作。
第 12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 本条由旧第 11 条改成,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只 1.要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审 条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 其“有下列”由“遇有下 要“有”(而非是否“遇有”)应 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做到依法 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 列”、“申请回避,”由“自 回避的情形,都应当“申请” 认真申请回避;2.要切实维护被 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行回避;”、“也有权” (经负责人决定)回避,而非 审计单位的依法申请审计人员回 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 由“有权”改成;(一) “自行”(自己随意决定)回避;避权,正确把握审计人员与被审 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项中“或者有关主管人 审计人员如果不申请回避,被 计单位或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 员”由“和有关主管人员 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 的”应予以回避这一重点和难点; 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之间”、“或者近姻亲” 避;2.(一)和(三)项中的 3.要坚持做到审计人员包括审计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 由“以及近姻亲”改成; 内容改动后更加准确和便于 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经申请后由 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三)项中“与”至“主管 操作;3.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 其上一级负责人决定。 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 人员”由“与被审计单位 避限定在“办理审计事项时”, 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 或者审计事项”改成; 比旧规定更合情合理可行。 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 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时”由“负责人”改成。 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这里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取消了房屋使用人。

保证产权人利益兼顾使用人的利益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办法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新: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同时新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

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并且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

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则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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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

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

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

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

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

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

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

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

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

二是登记事项的简化。

旧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个体户登记的事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共8项,而新条例第8条2款取消了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字号名称登记的强制性,可以由申办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

实践中,个体户的从业人数已经完全突破了旧条例第4条的相关限制,具有几十甚至上百从业人员的个体户也普遍存在,因而新条例取消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完全适应了当前个体户的发展需要,符合鼓励、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宗旨。

第三,服务职能全面提升。

新条例改变了传统的由工商监管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拓宽监管力量的同时,更是加强了对个体户的服务职能。

新条例第6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15条要求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在金融服务方面,新条例第19条2款又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的条款。

在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上,新条例28条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与此同时,新条例
第14条2款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户管理费的精神,再次明确了取消征收管理费,并规定办理个体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效降低了个体户的经营费用。

这“四增两减”的施行,完全取代了旧条例重收费轻管理、重权力轻服务的传统理念,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服务义务和服务方式,对于推动个体户发展意义深远。

第四,处罚力度明显降低。

旧条例的处罚主要是通过旧条例细则来展开的,涉及到的处罚事项主要包括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持假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未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四大类,前三类均涉及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又分为四种,一是擅自变更经营者姓名和经营场所;二是擅自改变字号名称;三是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经营范围;四是经营不准个体户经营商品,除第一种处罚在1000元以下外,其余三种也可以处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

而新条例把处罚直接包含在第21条和22条,涉及到的处罚主要为三类:一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新增);二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该两类违法行为均处4000元以下罚款;三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取消了未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处罚,将持假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涵盖在新条例的伪造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处罚完全简化,仅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并且新条例的处罚均未涉及没收违法所得。

对个体户处罚力度的明显降低,遵从了新条例对个体户总的指导原则,即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户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从上述四点明显变化来说,新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户这种灵活经营模式对社会经济、群众就业的积极作用,放开手脚,减少束缚,积极壮大个体经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富民政策。

二、新旧条例的相同点及实践探索
新条例不少条款,如第7条1款、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等条款都能在旧条例中找到完全一样的表述,因而正如前面提到的,尽管新条例有很多亮点,有所突破,但主体框架和风格还是大体沿袭的旧条例。

笔者认为,新旧条例最为核心的问题并未涉及,即个体户的经营流转问题。

旧条例第9条2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而新条例第10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新旧条例对于个体户的出租、出借及转让形式均设置了处罚条款,也就是说对于个体户的经营流转还是持否定态度,不管它是以何种方式出现。

在实践操作中,要实现个体户的全部转让,包括字号名称,必须先将个体户转成个人独资,再变更经营者,这种法律的障碍使得交易双方更愿意以出借、出租及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事实上的流转,并且该行为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说明个体户流转的法律规制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式发展要求。

新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和扶持个体户的发展,减少行政之手的干预,但在流转问题上却始终未做让步,是否存在一定的矛盾?
从转让或者转租的形式上看,个体户的经营资格、财产设备以及字号名称等等都是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个人财产,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再者个体户只要具备原先的法定条件,只是更换经营者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变更的形式来实现该个体户的流转,一方面便于交易双方的操作,加快个体户经营流转,打击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炒作的歪风,符合个体户灵活便捷的特性;另一方面,从工商管理的角度而言,对实际经营者的监管难度远小于名义的
经营者,因为名义经营者很可能办理完执照后就进行转让、转租而不在经营地,在管理上就存在一定的障碍,实际经营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更便于检查监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也更有利于事后的追究和损害赔偿。

不过从总体上来说,新条例还是比较适应个体户的发展形势,拓宽了准入渠道,取消了从业人员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强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行政之手对个体户的干预明显降低,为个体户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本文来自:工商之家()详细文章参考:/thread-39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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