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物权法违宪事件
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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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
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
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
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公法根本法私法物权法引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基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以及进而引发的物权法制订工作的停顿,宪法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特别是法学界深层面的讨论。
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物权法研讨会相继召开,①一些权威法学杂志也纷纷推出有关物权法的专论。
②一时间,宪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了“法学明星”。
这对于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的宪法来说无疑是个福音。
作为一名喜欢宪法、立志于研究宪法的学人,我对这种现象感到本能的兴奋。
“宪法研究要勇敢地跨出他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1]然而,纵览学界关涉此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有待澄清抑或正本清源。
宪法是一个仅具有宣示意义的政治纲领还是一部可被直接实施的法?宪法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无所不能的万能法还是效力范围有限的公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以及如何发挥宪法的正当用途。
由此笔者不揣浅陋,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
物权违宪之争
![物权违宪之争](https://img.taocdn.com/s3/m/2ff19cf09e31433239689382.png)
——物权法违宪与合宪之争
我们的观点是:
<物权法(草案)> 不违宪!
背景资料:中国物权立法历程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物权立法这样充满曲折 和反复,这与物权法本身的重要性及中国转型 期的经济社会变迁密不可分。物权法是民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 财产的基本法,它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围绕 着物权立法的种种争议,其实质就是不同权利 划分之间的博弈
不捍卫公有制?
巩献田: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 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 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 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起草人: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前者永远 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利最容易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 侵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 单纯强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 利益的保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整个民法包 括物权法必须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这里有 两个前提,一是个人利益具有合法性,二是公权的介 入具有违法性。
民法VS宪法 错位与暗合!
如何认定——宪法的最高法地位? 公法、私法划分的必要性 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根本法之争) 马岭:《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探讨》 赵万一 周清林:《再论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 系———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等等……参考资料详见附件
四种思维:
后记:
某位著名民法学教授
“从整封公开信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我国改 革开放一些政策的不同意见。” “改革进行到今天,有人对改革的方向开始发 难。小平同志说改革开放不要陷于姓资姓社的 争论,现在就有人出来问姓资还是姓社。巩教 授就是法学界出来发难的代表。”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3a2a9361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6a.png)
【案例分析】本案发生在某市一住宅区内,涉及一位名叫张某的居民。
张某一家在住宅区内拥有一处房产,一直以来都依法依规进行使用。
然而,在2021年初,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在自家庭院内兴建了一座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张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案例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张某负担的诉讼费用进行了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主张对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具有合法性,而违章建筑则不具有这一特征。
因此,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在实践中,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置应遵循《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搭建违章建筑,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住宅区内的建筑物。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该条款明确了合法建造房屋所取得的所有权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e2ccbf5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4b.png)
关于物权法的真实案例
一位年迈的老人在城市郊区拥有一块土地,上面建有一栋老旧的房屋。
这块土地曾经是老人的祖辈们留下的遗产,老人一直视之为家庭的珍贵财产。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周围的建设日益繁荣,这块土地也引起了一些人的兴趣。
一天,老人突然发现有人在他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不仅破坏了他的房屋,还挖掘了大片土地。
老人非常愤怒,立即向当地政府投诉。
然而,政府却告诉老人,他的土地已经被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下,公司已经获得了合法的物权。
老人非常沮丧,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老人找到了一位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帮助老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发现这家房地产公司在购买土地时没有经过老人的同意,违反了《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通过诉讼,成功地让老人重新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真实的案例充分说明了《物权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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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7be9a23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9c.png)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在物权法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物权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案例。
在某小区内,业主甲在自家门口搭建了一个花园小亭,并在小亭内摆放了一些花草盆景。
然而,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这些搭建和摆放行为违反了小区规定,要求甲拆除。
甲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并未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且符合小区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支持了甲的诉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保护方面,法律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只有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才会限制物权的行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共有物权的案例。
在一处房产中,多名业主共同享有一块花园的使用权。
然而,在花园使用方面出现了分歧,导致多名业主之间发生了纠纷。
经过调解,法院最终判决了花园的使用权份额,并规定了各业主在使用上的具体限制和要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共有物权的情况下,法律会通过划分份额和规定使用方式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共有物权而产生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转让的案例。
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
在离婚后,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了房产的归属,并规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物权转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法律会依据双方的权益和情况来进行公正的判决,并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和要求。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物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物权法作为保护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各种物权关系的处理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物权,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环境。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 汪渊智)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 汪渊智)](https://img.taocdn.com/s3/m/4fcc420ef12d2af90242e636.png)
《物权法》(草案)的社会主义性质与违宪性之辨析王继军汪渊智上传时间:2006-4-3《物权法》这个关乎中国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经全国人民对(草案)的四次大讨论臻于成熟,在它即将出台的前夕,被一位自称是“中共党员、中国公民、法学教授”的人,凭他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以《公开信》的名义,扣上了“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大帽子”。
这顶“大帽子”虽然阻挡不了《物权法》的出台,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不容我们忽视,即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那么一些人用极“左”的方式对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对待中国社会的发展,对待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否定改革开放,妄图开历史倒车。
因此,我们必须对“公开信”提出的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界定,以视正听。
一《公开信》的理论基础是唯心的空想社会主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历来有不同的认识,但归纳起来无非有两种,一种是空想社会主义;另一种是科学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胜利,成为统治阶级(执政)后,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在认识论上,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人类所谓公平和正义等理性原则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意识决定存在,是唯心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人性或人类理性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用抽象的人性、公平、平等、共同富裕、人的本质来解释历史,构想合理的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的,它的哲学基础是存在决定意识,(“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表现,它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通过发展生产力,消灭差别、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
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则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
物权法案例分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4e7ecad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9.png)
物权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最近发生了一起有关物权法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该案件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的物权纠纷,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和争议。
案例概述案件的被告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原告是一位购房者。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相应的义务。
然而,在房屋交付前,被告方意外发现了一处建筑质量问题,并对房屋进行了修复。
原告方认为这是被告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要求被告方赔偿。
法律问题此案涉及到物权法中的合同履行义务和丧失物权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房屋质量符合约定。
如果开发商未能履行该义务,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对于其他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者可以部分履行其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方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及时进行了修复,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原告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
而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关物权的期限担保由受让人享有。
被告方作为开发商,应当保证销售的房屋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被告方在房屋质量问题出现后负有修复责任。
结果和建议在本案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修复费用。
原告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对于开发商来说,应当确保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以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与购房者进行沟通,以化解矛盾和争议。
总结通过对该物权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地产领域,物权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的理性解读
![《物权法(草案)》违宪之争的理性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f2958c90c22590102029d31.png)
则差 别 , 宪 机关 为什 么 不 按 “ 神圣 都 神 圣 , 不 修 要 要 神圣 都不 神圣 ” 主 张 修 改 宪 法 有 关 条 文 ? 第 二 , 的 公有 财产 前 有“ 会 主义 ” 定语 , 表 明 宪 法将 这 社 的 这 种 财产 的地 位 和 命 运 与 社 会 主 义 的 地 位 和 命 运 联 系 了起来 , 且没 有 “ 法 ” 字 , 明对 它 的保 护 而 依 二 表 是无 条件 的 , 私有 财 产 就没 有 这 种 宪法 地 位 和 现 实 地位 , 自然 也 没有 享 受 这 种 宪 法 待 遇 。此 外 , 有 私 财 产还 在逻 辑上 被 区分 为 合 法 的 和 不合 法 的 , 明 表 对 私有 财产 的保 护 是 有 条 件 的 。第 三 , 国家 保 障 国 有 经济 的巩 固 和发 展 , 国有 财 产 的保 值 增 值 承 担 对 特 别 的义务 , 其 他 主体 的 财 产 就 没 有 这 种 义务 。 对 此 外 , 国民法 学者 在解 释 《 于 贯彻 执 行 ( 我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 干问题 的意见 ( 行 ) 第 1 0 若 试 》 7 条 即“ 未授 权 给公 民 、 人经 营 、 理 的 国家 财 产 受 法 管 到侵 害 的 , 不受 诉讼 时 效 期 间 的 限制 ” , 都 认 为 时 也
Se . 2 0 p ,0 6
NO .5
《 物权 法( 草案) 违宪之 争的理性解读 》
杨 国 华
( 湖北 警 官学 院 , 汉 武 40 3 ) 3 0 4
摘 要 :物 权 法( 案) 在今 年全 国人 大会 议上 未能 按 计 划 列入 讨 论 议 程 , 中该 草 案是 否违 宪成 为 《 草 》 其
物权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f0d9b2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64.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的同年10月,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李某在购买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
张某遂向李某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2. 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3. 张某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并未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 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某认为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
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并未有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证据。
因此,张某关于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指控缺乏依据。
3.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物权纠纷案件
![物权纠纷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99b47feb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d.png)
物权纠纷案件案例:物权纠纷案件案例时间:2008年至2009年案件背景:200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处位于A市市区的商业地产。
该地产紧邻一家酒店,具备良好的商业价值。
然而,不久后,张先生发现一家名叫B公司的建筑公司正在该地产上进行建设工作,而且明显侵占了一部分到张先生购买的商业地产。
事件经过及细节:2008年6月,张先生首次了解到B公司的建设活动。
他发现B公司已经在商业地产上修建了一座包括餐厅、会议室和休息室在内的结构。
据B公司员工透露,他们计划在商业地产上建造一家四星级酒店。
张先生感到非常愤怒,因为他并未向B公司出售商业地产或签署任何协议。
他立即联系了一位律师,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的处理及法律程序:张先生的律师立即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
案件记录显示,B公司于2008年3月开工建设,而张先生于2007年9月购买了该商业地产。
根据这些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主张:1.张先生作为商业地产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要求B公司停止建设工作并恢复商业地产原貌;2. B公司并未经过张先生的同意或签署任何购买协议,因此不能主张对商业地产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案件,并进行了相关调查。
经过数个月的审理,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主张,并于2009年2月作出判决:1. B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商业地产的建设工作,并恢复商业地产原貌;2. B公司应赔偿张先生因违法侵占商业地产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件涉及到物权纠纷,主要是张先生在购买商业地产后,发现B公司未经其同意就侵占了一部分地产用于建设酒店。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任何未经合法所有者同意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在这个案件中,张先生的律师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张先生的主张,并最终成功地维护了他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也表明了对物权侵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合法产权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对于未来的类似案件,律师建议买卖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确保购买或转让财产的合法性。
中国违宪案例
![中国违宪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d09399f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77.png)
中国违宪案例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违宪案例时有发生。
违宪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法律对宪法规定的内容的行为。
违宪案例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法治的建设。
下面将介绍一些中国违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现象。
首先,2018年,中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宪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家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定,企业主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违宪行为明显。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讨论和完善。
其次,2016年,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一家公司未经个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了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了违宪行为。
这一案例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关注和呼吁。
再次,2019年,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侵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
当地政府以各种理由限制了少数民族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法律专家指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法》,构成了违宪行为。
该案例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关注和呼吁。
最后,2017年,中国一家企业因为拖欠工资被罚款,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企业主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构成了违宪行为。
这一案例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呼吁,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中国违宪案例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国家法治的建设。
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对违宪案例的了解和认识,能够更好地完善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dc7347f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bb.png)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实用案例: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fe8af41f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70.png)
【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涉及侵害物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例中,甲某拥有一处房产,乙某因与甲某存在债务纠纷,便擅自将该房产出卖给了丙某。
甲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返还房产并赔偿损失。
首先,甲某和乙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是导致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即使存在债务纠纷,乙某也不应该采取擅自出卖甲某房产的行为。
乙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丙某作为购房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购买该房产时,丙某应当对该房产的权利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以避免自己成为不法行为的受害者。
然而,丙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购买了该房产并接受了乙某提供的虚假权属证明。
【案例结果】在法院审判中,法院认为乙某擅自出卖甲某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丙某作为购房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某返还甲某房产并赔偿甲某的损失;丙某应当配合乙某返还房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物权保护、侵权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乙某擅自出卖甲某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乙某擅自将甲某的房产出售给丙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甲某的物权,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丙某作为购房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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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装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开发项目进行室内装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并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
甲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装修质量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然而,在装修工程交付使用后不久,甲公司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房间出现渗水现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其质量。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应当保证其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装修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工程时发现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渗水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装修材料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并保证其质量。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部分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范围。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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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系邻居,甲在乙家附近修建了一栋住宅,甲的住宅与乙的住宅相邻。
甲在修建住宅时,未经乙的同意,在甲的住宅一侧私自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住宅的通道,该通道直接穿过乙的住宅地基。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物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三、案件分析1. 甲修建通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对住宅地基的占有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侵犯了乙的物权。
2. 如果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能否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乙有权要求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乙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修建通道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物权,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拆除该通道,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障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在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在乙的住宅地基上修建通道,侵犯了乙的物权,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2. 物权法强调相邻关系的和谐,要求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和谐原则。
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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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核心法律,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制度、政策导向以及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物权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物权法律冲突案例,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甲市某镇居民李某,于2000年购买了该镇一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由于李某长期在城市工作,该房屋一直闲置。
2010年,我国开始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李某认为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于是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以便将其房屋出售或出租。
在申请过程中,李某遇到了法律障碍。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需经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承包经营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当地政府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拒绝为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两法在土地性质变更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出现矛盾。
2. 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的冲突:在新型城镇化战略背景下,中央政府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但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政策进行限制,导致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产生冲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被拒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适用冲突:李某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case物权法违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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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中的“神圣” 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中的“神圣”
“神圣不可侵犯”一词首先出现在1789法国 神圣不可侵犯”一词首先出现在1789法国 人权宣言第17条,但是表达的是私有财产 人权宣言第17条,但是表达的是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在严格意义上应译为“ 在严格意义上应译为“不可侵犯的和神圣 的”,从法律方法上看,对财产权加以 “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这种价值判断, 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 未必是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的要求, 而是一种道德和哲学上的思想表述,是近 代自然法思想的一种话语。
韩大元
不违宪说: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 不违宪说: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 时,要考虑法律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否 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这里既有 实质意义上的合宪性,同时也有形式意义上的合 宪性。 宪法文本上的“神圣” 宪法文本上的“神圣”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 是一种政治宣言和指导性的原则表述。并指出首 先平等保护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其次,平等 保护是首先是一项宪法原则。再次,对财产权的 平等保护是国家的义务。第四,平等保护也是实 现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条件。
童之伟
违宪嫌疑说 :我国宪法对公有财产的地位的规定 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 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 “神圣不可侵犯”几个字上。这个系列主要包括 神圣不可侵犯” 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 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 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条 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 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而私有财产没有这种要求,平等保护明显违宪。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小故事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小故事](https://img.taocdn.com/s3/m/98b319f7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28.png)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小故事
篇一:
某市一老人立下遗嘱,遗嘱上规定,我死后保姆余某可以在我的房子终身居住。
当老人死后,执行遗嘱分遗产的时候,继承人不愿让余某居住,把她赶了出去。
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终身居住权”。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中,考虑到“终身居住权”在我们的物权法上没有规定,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终身居住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因此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法院不承认所谓"终身居住权"。
篇二:
某市郭家与刘某达成协议,刘某出资将其全家所居住的老宅予以翻新,郭家将翻新后的五间房屋全部卖给刘某,并达成一份协议,郭家有权永久居住其中两间房。
后,刘某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王某要求郭家腾房。
经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家腾房,并支付房产过户后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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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宪法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宪法在生活中疏而不漏,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欢!近几年违反宪法的案例分析(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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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违宪嫌疑说 :我国宪法对公有财产的地位的规定 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 表现在一系列条款中,不是只反映在第12条的 “神圣不可侵犯”几个字上。这个系列主要包括 神圣不可侵犯” 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 如下内容:第6条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 度的基础”,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第7条 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12条规 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而私有财产没有这种要求,平等保护明显违宪。
演示案例 1
物权法违宪风波
2005年 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巩献田的质疑 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 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 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2月29日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 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12月29日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 宪法规定。物权法中一个突出的内容,是在建设用地使用 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 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 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 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护法》、《刑法》 民法通则》 文物保护法》 刑法》 的相关规定作为佐证,这些法律都没有对 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思考: 思考: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草案能否受到违宪审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草案能否受到违宪审 查? 2.物权法《草案》有没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 2.物权法 草案》 物权法《 的问题? 的问题? 3.宪法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依据? 3.宪法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依据 宪法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宪法判断的依据?
韩大元
不违宪说: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 不违宪说:判断是否一部法律是否“根据宪法” 时,要考虑法律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否 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这里既有 实质意义上的合宪性,同时也有形式意义上的合 宪性。 宪法文本上的“神圣” 宪法文本上的“神圣”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 是一种政治宣言和指导性的原则表述。并指出首 先平等保护是宪法规范的基本要求。其次,平等 保护是首先是一项宪法原则。再次,对财产权的 平等保护是国家的义务。第四,平等保护也是实 现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条件。
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中的“神圣” 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中的“神圣”
“神圣不可侵犯”一词首先出现在1789法国 神圣不可侵犯”一词首先出现在1789法国 人权宣言第17条,但是表达的是私有财产 人权宣言第17条,但是表达的是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在严格意义上应译为“ 在严格意义上应译为“不可侵犯的和神圣 的”,从法律方法上看,对财产权加以 “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这种价值判断, 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 未必是符合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的要求, 而是一种道德和哲学上的思想表述,是近 代自然法思想的一种话语。
还有, 还有,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公有制 的主导地位,或者说维护较高的公有制比例,平 等保护原则只意味着公有制主体平等参与竞争, 并不会直接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比如宪 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按照宪法这两条的规定, 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按照宪法这两条的规定, 我国的全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是属于国家所有 或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原则是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的平等保护,不会直 接损害公有制地位。
物权法与宪法确认的公有制
巩献田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 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背 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 1986年 民法通则》 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 误。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违宪?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违宪?
巩献田教授提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 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 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 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 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 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 草案》 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 人的物权。
法学家的回应: 法学家的回应:
误用违宪说: 误用违宪说:法学家不应该按照自己个人 的理解,人为地将这些模糊的政策性条款 套上一成不变的框框,然后强加于物权法 或任何其它法律之上;更不应该无限上纲 上线,随意宣称物权法违背了宪法规定的 政治方向。而这些宪法总纲中的语句都是 些原则性的规范,不可以作为违宪审查的 标准。
体系解释
除此以外,我国宪法序言,也有两处提到“ 除此以外,我国宪法序言,也有两处提到“神 圣”,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 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 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总纲中的第五 十五条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一个公民的“神圣” 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从整个宪法的意义脉络分析,其含义应该包含 “光荣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意思,在法解释学 光荣的、不受任何限制” 意义上,近似于宪法理论中的“毫无限制保留” 意义上,近似于宪法理论中的“毫无限制保留” 之意。
所以: 所以:
单纯从宪法文本来看,共有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是一项宪法上的原则。 但是,宪法中所确认的市场经济原则也是 一项宪法原则。
二者在本案中如何进行衡量? 二者在本案中如何进行衡量?
两个原则发生冲突,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 进行利益衡量,以实现两者的最大化,得出何者 优先。 我国正处在为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下的社 会生产力需要快速发展,匮乏的社会财富需要大 幅增长,人们的集体主义观念还需要长期的培养, 而私利的追求仍然是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的原动力,平等保护以及市场可以促进资源合理 配置,经济更快发展。所以市场经济以及平等保 护原则具有优先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