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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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6.2.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 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征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案例

原告庞永红的新楼房建在被告庞启林家与河流 之间,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防洪要求。但是后 来,被告不听劝阻,在原告新房后墙2.3米处挖 一眼深5米的饮水井,并正式使用。同年6月, 原、被告所在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位高出被 告开挖的水井2.5米,致使水井泛水涌沙,河水 通过井口淘空原告楼房基础,致使原告楼房无 法居住,直接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原告起诉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万元。
6.1.2 物权法

1.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是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6.2 所有权

6.2.1 所有权概述 1.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所有权四项权能: (1有权 (2)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案例

某村农民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 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 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 友开车。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 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 刘某携带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 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 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 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 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 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个人与物的关系、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业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直接支配、控制、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物业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支配、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依法取得或者法定途径设立。

占有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意图支配该物体的行为来取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法定途径包括继承、赠与、遗赠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2. 权利物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权利物的限制情况,即可能使物权受到限制的一些因素。

例如,国家安全需要、公共利益需要、自然保护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等情形下,可能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

3. 物权保护物权法对个人或法人的物权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或法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等。

五、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个人和法人的积极性。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于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物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维护社会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背景简述——物权法【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一)物权法中的物【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有。

1.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举例:动产——手机不动产——建筑物种类物——大米特定物——名画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原物——母牛;孳息——小牛(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四)物权公示原则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2.转让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

经济法解读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物权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对某种物的所有权变更给他人的行为。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转移有几种形式和方式。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转移进行解读。

一、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法定规定以及遗赠的方式进行。

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方式所有权的转移最常见的方式就是通过合同来实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为了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在物权法中,当买卖、赠与、租赁等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合同来转移物的所有权。

2. 法定规定方式除合同方式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所有权转移方式。

例如,正当通过占有获得所有权的情况,所有权的转移就是根据法定规定来进行的。

3. 遗赠方式遗赠是指权利人在去世后,通过遗嘱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

遗赠作为一种独立的方式,也是物权法中的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

二、所有权的转移条件在物权法中,转移所有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 买卖合同的成立在买卖行为中,双方必须达成买卖合同并签署合同书,明确约定转移物的所有权。

同时,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2. 赠与行为的发生对于赠与行为,赠与人必须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并进行相应的赠与行为,如赠与人将物交付给受赠人。

同时,法律也对赠与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

3. 遗嘱的有效性对于遗赠方式,遗嘱的有效性是转移所有权的先决条件。

遗嘱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文件,并经过合法的证人和公证机构的认证。

三、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一旦满足了合同的成立及其他条件,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使权利人失去对物的所有权,而使受让人成为该物的新的所有权人。

受让人可以享有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2. 产生相应的义务所有权的转移还能产生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一)概念与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1.划拨 2.出让 ——协议; ——招标; ——拍卖。
3.流转: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而消失使用权; 4.宅基地出让后,不再批地——限于本集体成员;
3、物权的分类
1)以物权的支配力范围为标准: 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其宅基地使用权; 2)以物权所有权归属关系标准: 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电梯的共同使用权; 3.以设立物权的目的为标准(他物权):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担保; 4.以物权标的物性质为标准: 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D、生活用品;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三、集体所有权 1.概念 2.特征 A、主体多元性;
B、客体限定性;
C、权利行使的民主性;
四、私人所有权 1.概念
2.财产范围
A、合法收入; C、储蓄和投资收益;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B、房屋; D、生活用品;
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二.物权法:
1.
物权法含义:调整各种物权关系 的法律规范。 2007.3.16,十届五次
全国人代会通过; 2007.10.1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的原则; 2.公信公示的原则; 3.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不能多权; 多物不能一权。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

经济法物权法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2. 学生能够掌握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3. 学生能够了解物权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作用。

技能目标:1. 学生能够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2. 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术语,准确表达物权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学生能够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2. 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尊重他人的物权,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3. 学生能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课程性质分析:本课程为经济法物权法部分,旨在让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实际应用能力。

学生特点分析:高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兴趣,但可能对物权法的具体内容了解有限。

教学要求:1. 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规定;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提高课堂互动性;3. 强调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性质与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及原因3.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保护- 共有、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4. 用益物权制度-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效力- 用益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5.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在债权保障中的作用6. 物权法案例分析-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物权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学生动手分析案例,提高应用能力教学大纲安排:第一课时:物权法概述、物权种类与物权变动第二课时:所有权制度第三课时: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课时:担保物权制度第五课时:物权法案例分析及总结教学内容进度:1-2课时: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及物权变动3-4课时: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体规定5课时:案例分析及课程总结教材章节关联:本教学内容与教材中物权法部分相关章节紧密关联,涵盖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及案例分析,确保学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知识。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新编经济法第六章 物权法

新编经济法第六章 物权法

一、物权与物权法
1. 物权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 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 干涉。
一、物权与物权法
1. 物权
2. 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与他物权。 (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引例
宅基地纠纷
北京市某院内有东房3间、北房4间、厨房1间、锅炉房1间,高甲与高乙系 父子,现在该院居住。王女士称,该院内原有北房2间、西房1间,系其公 公高老汉1921年分家时分得,其一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直至1969年搬出。 2012年5月,王女士发现高甲与高乙将其房屋拆除,在该地另建新房,故 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所建房屋,返还该处宅基地。高甲、高乙表示, 他们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没有拆原告房屋,更没有占用原告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 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物权变动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1.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 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物权变动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2.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 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有以 下几条: (1) 登记地点。(2)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3)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 预告登记。 (5) 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6) 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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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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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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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最古老的私权。
所有权的特征 (一)全面支配性 (三)弹力性
(二)整体性 (四)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或控制
合法占有
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使用权——利用财产的权利
收益权——依法取得财产效益的权利
问:1、银行享有的何种类型的权利?
2、银行是否有权拍卖该房屋?
3、银行是否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该房屋?
分析
1、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
2、抵押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 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对抵押房屋的 交换价值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在甲公司无力还 债时,银行可以拍卖标的物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06条
拾得遗失物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 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 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 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 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定物与种类物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分类意义: ◎ 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只能以特定物或种类物为标的物(租赁、借贷); ◎ 标的物意外损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在交付
前意外灭失的,则不能免除交付义务。
物权
所谓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
关于不动产登记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物权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个无形的卫士,守护着我们对于财产的权利和利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来说,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比如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电脑;不动产,最常见的就是房屋和土地。

物权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明确物的归属。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一件物品到底归谁所有,那岂不是会天下大乱?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如果没有物权法来保障你的所有权,说不定哪天就会有人跑出来说这房子是他的,那得多可怕!物权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确保我们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拥有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物的归属确定方面,物权法有着详细的规定。

例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当我们购买房屋时,只有完成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我们才真正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而对于动产,一般来说,交付就会发生物权的变动。

除了明确物的归属,物权法还规范了物的利用。

比如说,你拥有一块土地,你有权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庄稼或者进行其他合法的利用。

但同时,你的利用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你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排放污水,影响到邻居的土地使用。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农民通过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可以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当我们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往往会将自己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这就是抵押权。

cpa经济法(物权法)

cpa经济法(物权法)

06
物权法案例分析
所有权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约定了各自 份额。后因甲欲出售自己的份额,乙、丙均表示反对。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按份共有,甲 欲出售自己的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乙、丙反对 甲出售份额,因此甲无法单独处分该房产。
案例结论
物的担保与留置权
物的担保概述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作为履行 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 法对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的担保的种类
物的担保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 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 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 偿的权利。
物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物权保护的限制包括行使权利不得违 反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等。
物权保护的例外包括法律规定的例外 情况,如国家征收、征用等。此外, 当事人约定的例外情况也具有法律效 力。
05
物权法中的特殊问题
共有物权
01
共有物权概述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同一物的所有权。根
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 使用和收益,具有独立性 和限制性。
内容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等。
担保物权
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 保财产依法享有的优先受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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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共有

1.概念 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 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分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案例

太原市滨河小区地下停车场150多个车位中有80多个 被对外公开出售,出售按使用年限分10年期、15年 期、20年期,价格分别是5 .6万元、6. 6万元、7. 6 万元,再根据位置的不同加价,最低加50元,最高 加1200元,越是停车出入方便的地方加钱越多,非 小区业主也能买车位。车主买了车位后,每月交60 元管理费,小区全天24小时由保安值班,还有人负 责打扫卫生。“拍卖了,没买车位的住户怎么停车? 我们小区有2000多住户啊。”当时,该小区不少居 民认为地下停车场应该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该 小区的开发单位,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则认为, 由于开发该经济适用房,政府背了很重的包袱,通过 拍卖小区地下停车场,可以回收一些成本。由此引发 了一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之争。

1995年4月,王某又在A房旁边建起B房用于经 营百货。1996年6月,借款期限届至,李某多次 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屡次以手头缺钱而回 绝。李某见王某无还款诚意,遂要求拍卖王某 的土地使用权及A、B两房,王某明确表示按照 当时签订的抵押合同,李某仅可拍卖200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两间房屋并未抵押,不得拍卖。 经有关部门估价,土地使用权估价15万,A、B 两房各估价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王某 诉至法院。
有关文物部门对5名农民分别奖励2万元。
6.2.2 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 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 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2.3 集体所有权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叶某的房屋靠近某铁路轨道,2001年6月10日, 被告迟某未经叶某同意私自在其房屋的后墙上 刷上自己企业的广告。原告叶某发现后,便向 迟某要求将广告抹掉或者给付占用费500元,迟 某认为叶某恶意敲诈,对叶某所提要求置之不 理。2001年6月30日,叶某自行购置涂料将广告 掩去,并于次日找到迟某,要求其支付涂料费 用83元和劳务费用50元,迟某对此要求当即回 绝。2001年7月15日,叶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迟某赠偿涂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共计133 元。迟某则辩称叶某私自将自己设置的广告涂 掉,因此主张互相扯平。 经法院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被告迟某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偿还 原告时某涂料费83元,劳务费15元,共计人民 币98元。

(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5)承包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6)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 地等农村土地,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 他方式流转
案例

1993年5月6日,某市居民王某与某市土地管理 局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完相 关手续并缴纳了足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王 某取得了某市锦湖公园东侧200平方米的土地使 用权。同年12月,王某建起A房并用于经营五金。 后来王某由于商业运作急需资金,遂于1994年6 月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2年后返还,并 以取得的2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订立了书面合同,随后双方共同到某市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6.3.2 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 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内容 (1)自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2)流转方式:转包、互换、转让 (3)流转的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变 更登记
(3)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4)因修建施工、防险 发生的相邻关系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 关系 (6)因通风、采光产生 的相邻关系
6.3 用益物权

6.3.1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依法所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6.3.3 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 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取得方式 (1)划拨


(2)出让
(3)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
案例

陈雪原系许昌地区长葛县人,在临颖县境内做 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被告樱桃郭村七组达 成协议,由樱桃郭村七组给陈雪解决一处宅基 地,陈雪以青苗赔偿费支付给樱桃郭村七组 2600元钱。樱桃郭村七组或给陈雪的宅基地属 于可耕地,陈雪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 在此做生意,个体经营。但陈雪一直未取得该 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樱桃郭村七组为收回 该处宅基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组织七组村民,有郭玉申带领,驾驶拖拉机, 将陈雪经营的所有商品非法扣押,并把陈雪居 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陈雪现住在亲戚家。陈雪 向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 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使用权。
6.1 物权法基本原理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
(2)物权是对物支配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案例

王某自建起一栋二层楼房后,约好友李某一同 去房管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由于房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疏忽,将所有权人错误登记为李某,王 某一时大意并未察觉。随后王某因长期外出务 工,遂将该房屋交由李某保管。后来,某日李 某向赵某借款15万元,并以该楼房作为抵押, 双方去房管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李某不 能按时还款付息,便与赵某协商将该楼房拍卖 偿还借款。王某得知此事后一方面要求房管机 构撤销错误登记并确认其为所有权人,一方面 坚决反对赵某拍卖楼房。因最终无法达成协议, 王某遂将李某和赵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二者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李某表示愿意退还笔记本电脑,并实际交付给公
司办理了有关手续。嗣后,李某告知赵某笔记本电 脑公司只是配给他使用的,现已被公司收回,他愿 意退还赵某5000元。但赵某并不同意,以李某、 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笔记本电脑。 法律问题 1.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2.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该归谁? 3.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动产交付的所有方式?
6.1.2 物权法

1.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是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6.2 所有权

6.2.1 所有权概述 1.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所有权四项权能: (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3.种类:(1)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2)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6.2.7 不动产相邻关系

1.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 而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 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 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在初家村准备砍伐杨树时,平贵出面制止,称 该土地交换违反法律无效,而且即使交换有效, 当时交换土地时并没有对杨树的归属作出约定, 杨树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而杨树仍属平 贵村,应当由平贵村砍伐。双方多次协商不成, 乡政府将纠纷报到县政府,县政府认为土地以 及土地上的树木都应当归初家村所有。平贵村 对县政府的处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6章 物权法
案例


李某即将出国进修,将其所在单位甲公司配备给 自己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 给邻居赵某。但由于李某离出国还有一个星期, 有一些资料要整理,需要使用电脑,于是在卖给 赵某时又与赵某签订了一个借用协议,注明该笔 记本电脑已卖给赵某,但暂借给李某使用一个星 期。在李某借用电脑期间,李某开始办理离职手 续,此时甲公司告知李某,公司给他配备的笔记 本电脑他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果李 某不归还该笔记本电脑,将要按原价12 000元 偿付给公司。
6.2.4 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 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 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 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 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 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

平贵村为耕种方便,欲将与初家村相邻的一块 土地和初家村进行了交换,为了这块地,两村 民委员会多次进行协商,并且多次向乡政府请 示,乡政府同意了,同时,两个村分别召开了 村民大会,绝大多数村民表示赞同。因此,双 方随后就进行了土地交换。但是在进行土地交 换时,平贵村土地上有50余株新栽的杨树,初 家村并没有在土地交换后将杨树砍伐。十年后, 50余株杨树已经成材,初家村到林业管理部门 申请砍伐,林业管理部门也为其办理了采伐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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