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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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

6.2.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 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特征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
案例

原告庞永红的新楼房建在被告庞启林家与河流 之间,工程质量合格,符合防洪要求。但是后 来,被告不听劝阻,在原告新房后墙2.3米处挖 一眼深5米的饮水井,并正式使用。同年6月, 原、被告所在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位高出被 告开挖的水井2.5米,致使水井泛水涌沙,河水 通过井口淘空原告楼房基础,致使原告楼房无 法居住,直接损失人民币3万余元。原告起诉要 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万元。
6.1.2 物权法

1.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是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6.2 所有权

6.2.1 所有权概述 1.概念: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2.所有权四项权能: (1有权 (2)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案例

某村农民姜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 龙马牌农用车,以姜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 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 友开车。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 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 刘某携带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 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 其妻和购买方王某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 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 卖给他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 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相邻关系源于不动产的毗邻(pí lín)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毗邻,指地理位置相邻或者相近。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的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之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相互冲突,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益,法律特别规定,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不包括租赁权人和借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在享有并行使其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须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因而相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对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相邻一方非从相邻他方获得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

相邻一方于其可以正常行使其权利时还要求相邻他方进一步提供便利,以达锦上添花的效果,就不再是权利的行使,而是权利的滥用,相邻他方有权拒绝。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第六章 物权法

第六章  物权法

第六章物权【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掌握物权的基本理论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重点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3.能够熟练地运用物权基本理论解决公安执法中的实际问题。

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

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

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

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

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赔偿10万元。

【问题】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物权的分类与效力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变动与保护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与其他权利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特定物。

(2)须为独立物。

(3)不限于有体物。

(4)须存在于人体外部。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组织、器官等,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此外,为人力所能支配控制、能满足人的需求是物作为物权客体的最基本的要求。

3、物权是以对物的支配并享受利益为内容。

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的目的而是实现物权的手段,物权权利主体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直接管领支配进而取得或享有利益。

4、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物权法定的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依据不同标准物权可以分为: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产生与发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适用范围 适用的例外 中国法的规定
一、产生与发展
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路斯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主张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 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 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 这样便出现了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 一致的情况,因而使得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 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改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四)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 (五)遗产继承 单一制: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 区别制:动产依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依…… (六)无主土地上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
无体动产由于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 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 困难得多。实践中,对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是: 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P127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
(一)运送中的物 1.适用发送地法 2.适用目的地法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4.例外 (1)运送中长期保存在某地仓库中的物(如 申请扣押)适用物之实际所在地法 (2)提单交易的,适用交易所登记地法
五、中国有关规定
1、关于不动产 《民法通则》第144条 :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 《民事通则》第149条: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物权法(第四版)》第六章 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四版)》第六章 相邻关系
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 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 ➢ 建筑物历史通道 ➢ 建筑物的共用墙、伙巷等
相邻环保关系
➢ 排放污染物的限制 ➢ 修建、堆放污染物 ➢ 有害物质侵入
相邻防险关系
➢ 相邻防险关系的概念 ➢ 相邻防险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
1.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险关系 2.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险关系 3.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
• 本案涉及到的这种相邻关系,《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第85条规 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处理相邻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 当地习惯。依据上述关于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可以视为习惯,据此作出判 决即可。
问题与思考
• 3.司考题 •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 4.考研题 •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 (2)相邻关系概述
《物权法》(第四版)
Hale Waihona Puke 第六章 相邻关系• 重点知识 • 1.相邻关系:概念、种类 •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 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第六章 相邻关系
引读案例
贾某和甄某住宅东西相邻。贾某院中有一 棵百年古树,根系延伸到甄某房屋地基下, 将甄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 身安全。甄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 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然不同意。 甄某诉请法院判决贾某切断树根,不得影 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 疏于相邻防险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
1.尚未发生明显损害的赔偿 2.已造成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意义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 尊重历史和习惯 ➢ 合理损失赔偿原则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
贾某院中古树的根系越界将邻居甄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 及房屋和人身全。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双方当事 人的不动产是否构成相邻关系?(2)贾某和甄某之间的 纠纷是如何体现相邻关系的实质的?(3)双方当事人争 议的相邻关系的种类是什么?(4)处理这类相邻关系争 议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6章 物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6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自物权。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称为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我国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根据物权客体不同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 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设立在权利上的 物权。 动产之上一般只能设定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不能设置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置所有权、抵押 权和用益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采取交付方式公示,而不动产物权则采取登记的方式公示。
(三)物权的客体 1.物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作为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必须是满足主体一定需要,并 具有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的物体。 物主要有以下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移动,但移动会改变性质或损害价值的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 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 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三) 所有权的权能 1. 占有权能 2. 使用权能 3. 收益权能 4. 处分权能
第六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五节 占有

物权法第六章介绍

物权法第六章介绍

2.建筑物专有部分专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专有部分专有权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专有权中建筑专有部分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 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 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条款 前半部分规定了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内容,后半部分对行使专 有部分所有权进行了限制。“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 的安全”是指不得滥用专有部分所有权、“不得损害其他业 主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专有部分所有权也要接受不动产 相邻关系的限制。例如,业主在入住装修时为了室内格局美 观砸坏承重墙,楼体承重方式遭到人为破坏,导致室内或邻 居家的墙体、梁产生大面积的裂缝;业主私改水电管线不当 ,造成水管跑水,楼体大面积停电等等,这些就是危及建筑 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四、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同管理权

各国的立法一般都规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必须组成管 理团体,以解决因建筑物共有部分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我国 也是如此。因而,共同管理权指的是某管理团体对建筑共有 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到第 八十三条对共同管理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它强调了全体业 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在物业管理中负 有共同管理建筑共有部分的职责。同时本《物权法》也对住 房维修基金的问题做以详细的规定,例如,第七十九条“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 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 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4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 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 外。 第14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 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 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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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类型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

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 用途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编 用益物权
• 地上权 • 地役权→以地役于地 • 比较法上 役权 • 人役权→以物役于人(居住权) • 永佃权 • 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我国法上 宅基地使用权 • 地役权
• 用益物权是指直指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以
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 • 2、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 3、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 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 4、用益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
• 三、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承包人的权利 •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
• • •
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种情况: • 限制流转:一般农地 •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
• • •
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 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 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1)概念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 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 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 (二)承包人的义务 •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
设; •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 造成永久性损害;
• 四、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发包人的权利 • 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 • •
和保护土地; 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权利 在承包人严重违反承包合同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下 可以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 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 设。 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 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
地 2、权利内容必须是以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 3、该种权利虽然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却是可以转让 的权利 4、权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二)发包人的义务 •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
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 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原告甲于1985年4月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规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种植有桃树和苹果树的15 亩果园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年(1985年4月-2005年4月);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每年向发包 人交款1万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原告)应防止果树 的老化,保持果树的更新。至1993年,原告每年如数上缴 1万元承包款。由于原告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除上缴外, 每年尚能盈利2万元。时至1994年8月,被告向原告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原告拒绝。被告遂派人将一部分桃树 和苹果树砍到,造成原告3万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 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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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 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二)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之土地之上的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建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 的权利。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 和收益,并且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 行为。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1、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而原始取得 • 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 • •
• •Βιβλιοθήκη •为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成 立。 2、因转让行为继受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当事人转让或者互换 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转让、 互换合同生效时起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是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 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继 承法可以取得其承包经营权。 4、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 (2)处分的方式及程序(登记对抗主义) •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 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 报发包方备案。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 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章 用益物权
• • • •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 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 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二)特征 • 1、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交给集体使用的农业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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