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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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相邻关系源于不动产的毗邻(pí lín)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毗邻,指地理位置相邻或者相近。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的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之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相互冲突,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益,法律特别规定,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不包括租赁权人和借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在享有并行使其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须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因而相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对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相邻一方非从相邻他方获得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

相邻一方于其可以正常行使其权利时还要求相邻他方进一步提供便利,以达锦上添花的效果,就不再是权利的行使,而是权利的滥用,相邻他方有权拒绝。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是业主吗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是业主吗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是业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
园区规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
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

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
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私自占用绿地侵犯了全体业主的
合法权益,全体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应依法要求国家行政机关
解决。

物业公司的确应该在业主私建绿地初期予以制止,但制止不成,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无济于事。

此类事件,还是需要监察部门出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第六讲物权法

第六讲物权法
第六讲物权法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的法定性 •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
权利主体任意创设。如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必须 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 押权就不能产生。 • 2、物权的公示性 • 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 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 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 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 3、物权的优先性
第六讲物权法
二、物权的分类
•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
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典权等。 •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 得方法、成立条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
第六讲物权法
举例:本案中的质押权和抵押权能否实现?
• 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其朋友胡某分别借款5万和10万。胡 某碍于情面答应刘某的要求,但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 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设定质押和住房一 套设定抵押。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刘某以此期间手表 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胡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如该 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 的借款合同,刘某以房产证暂不为自己保管为由,请求刘 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如欠款不还,胡某仍享有优 于他人受偿的权利。胡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双方就此 分别在质押和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刘某的两笔借款超过 清偿期,不能归还,胡某便依约要求行使质押权和抵押权, 遭拒绝。胡某遂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权法

第六章  物权法

第六章物权【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掌握物权的基本理论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重点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3.能够熟练地运用物权基本理论解决公安执法中的实际问题。

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

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

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

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

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赔偿10万元。

【问题】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物权的分类与效力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变动与保护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与其他权利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特定物。

(2)须为独立物。

(3)不限于有体物。

(4)须存在于人体外部。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组织、器官等,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此外,为人力所能支配控制、能满足人的需求是物作为物权客体的最基本的要求。

3、物权是以对物的支配并享受利益为内容。

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的目的而是实现物权的手段,物权权利主体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直接管领支配进而取得或享有利益。

4、物权具有排他性。

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物权法定的原则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依据不同标准物权可以分为:1.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节选之六)

《物权法》(节选之六)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依 照本 法 第 一 百 八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
农 村 新 技 术 技 最
古 中秋 月 最 明 从 采 山泉 水 最 清 ; 劳 动人 民 最 辛 勤 , 新 1 9 x 3
xx x6 8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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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受偿 权益 的 范围 内免 除担 保 责任 , 其 但 他担 保人 承诺 仍 然提 供 担保 的除 外 。 第 一百 九 十 五 条 债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者 发 生 当事 人 约 定 的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情 形 ,抵 押 权 人可 以与 抵 押 人 协 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 押 财 产 所 得 的价 款 优 先 受偿 。协 议 损 害 其 他 债权 人 利 益 的 ,其 他 债 权 人 可 以在 知 道 或 者 应 当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起 一 年 内请 求人 民法 院撤 销 该 协议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 方 式 达成 协 议 的 ,抵押 权 人 可 以请 其他情
形。
第 一 百 九 十七 条 债 务 人 不 履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事人 约 定 的实 现抵 押 权 的情 形 ,致 使 抵 押 财 产 被 人 民 法 院依 法 扣押 的 , 自扣押 之 日起 抵 押 权人 有权
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 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 当清偿 法定孳
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抵押权 的 变 更 , 经 其他 抵 押 权 人 书 面 同 意 , 得 未 不 对 其 他抵 押 权 人 产 生 不 利影 响 。 债务 人 以 自己 的财产 设定 抵押 , 押 抵 权 人放 弃该 抵押 权 、 押 权 顺位 或 者 变更 抵 抵 押权 的 , 他担 保人 在 抵押 权 人 丧失 优 其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推定
1、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占有的状态推定(事实的推定)
标准: 标准: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 意义: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 意义: 法律关系
概述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 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
标准: 标准:占有人的人数 意义:共同占有时, 意义: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 求占有的保护
第六章 占有
概述 效力与保护 取得与消灭
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 控制的理解:物理性控制or+对处分的控制 对处分的控制
占有制度的独立性 占有是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与持有
二、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标准: 标准: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立足于心态, 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 意义:时效取得和先占取得所有权,要求自主占有
如无相反证明, 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为无瑕疵的占有
2、占有的权利推定 、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如 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有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 有人主张其无权利,应负举证责任 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推定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一、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条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稿中,第4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23条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在物权法五次审议稿中,第4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但是,后来有人说,这样权利推定是保护坏人。

因此删改成这样,但原理还是相同的。

儿子取得法院判决书没有登记,父亲进行登记后出让的,根据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再如,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卖掉了,也过户了,过了几年,妻子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宣布买卖无效。

不行。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相信占有人是合法占有人。

一般而言,根据其占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特征来推定他是以什么的身份占有,如以所有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所有权;如以质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质权人;如以留置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留置权人。

如果不能确定占有人是以什么身份占有动产的,那么,推定其为所有人。

二、物权变动模式1.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动产、不动产物权通用)注意:我国(1)承认物权变动区分原则,(2)承认一物二卖,但(3)不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4)不承认无因性;(5)所有权转移和是否支付价款没有联系《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六章

物权法第六章

• (2)类型 •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

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 用途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3)特征 • 公益性 • 无偿性 • 转让受限性 • 无期性 • 行政性
•义 务 • 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
• • •
加以利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改变土地 用途,否则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 1年内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的闲 置金;连续两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地。 3、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
• 三、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承包人的权利 •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
• • •
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 • • •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1、占有土地的权利 任何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也不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有权 占有,同时也适用占有的法律保护。 • 2、使用土地权利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 用途对建设用地进行以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造物以及其 他工作设施为目的而进行使用和收益。
• (二)承包人的义务 •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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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占有一、占有的概念1.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注意四个方面:①占有虽为权利的外衣,但占有为事实,而非权利。

②占有是一种财产利益。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

③占有的客体为物。

物的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④民法承认观念占有(间接占有、继承占有、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虽无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但认可占有的成立。

2.占有的要素。

占有的要素有二(缺一不可,否则不成立占有。

占有继承属于例外。

):①体素。

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②心素。

即占有的意思。

3.心素的认定。

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意思,故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皆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为支配的自然能力,即为已足。

故:3个月大的婴儿对佩带的项链不构成占有(无心素);而3岁的儿童对自己拾得的玩具构成占有(有心素)。

歌星在草坪上熟睡,“粉丝”将“勿忘我”鲜花放入其口袋的,歌星对鲜花不够成占有(无心素);必待歌星醒后发现鲜花,并决定继续拥有始成立占有(有心素)。

4.体素的认定。

两个层次。

①首先,应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判断谁是占有人,是何占有。

②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

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

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

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例如,甲将出卖的货物现实交付给乙,甲的占有丧失,乙成为占有人。

④抛弃占有。

例如,甲将就手机扔到垃圾堆,甲对手机的占有丧失。

若乙拾得该手机,乙原始取得手机的直接占有。

(2)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3)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

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

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二、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注意:虽说“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应作不同处理。

(1)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是占有连续。

(2)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3)结合前面两个例子来看,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1)善意占有。

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买卖合同无效,不知无效事由的买受人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2)恶意占有。

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

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拾得人发出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后,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区分二者的意义最为重大:①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否(《物权法》第243条)。

②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因“使用”遭受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均应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没有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尚有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的,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4条)。

注意:这些问题很重要,后面还要专门讲到。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直接占有。

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

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

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

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

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注意: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5.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1)自己占有。

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控制某物。

辅助占有不是占有,以雇主(或主人)为占有人。

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某台机器,乙为占有辅助人,甲为占有人。

6.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1)单独占有。

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2)共同占有。

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

共同占有分两种:①重复共同占有。

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其物。

例如:数人合租一套房,可各自单独使用共用的浴室、厨房(对浴室、厨房构成重复共同占有)。

二人共用一辆汽车,都有车库和汽车的钥匙(对汽车构成重复共同占有)。

②统一共同占有。

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

例如:二人共用一辆汽车(汽车每晚必停入车库),一人仅有车库钥匙,另一人仅有汽车钥匙(对汽车构成统一共同占有)。

区分的意义:共同占有涉及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①内部关系。

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相请求占有保护。

②外部关系。

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夺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侵夺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还占有,不得仅请求返还给自己。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年试卷三第题7题)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三、占有状态的变更1.概论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占有状态的变更。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根据民法理论,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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