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按照《国发16号》文件的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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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有国家关部门批准成立,独 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 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 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 他组织。
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 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 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 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 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 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 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 不同税率分段计算。
(三)优惠税率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 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 号)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 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
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 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 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2]47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法律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生产经营、财务 核算、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例外: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经营——自停止生产经营 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 。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前办理所得税申报。
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 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 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 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 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 续企业承继。
注意: 1、 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 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 例低于25%的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 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 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取消该核定项目后,由省级税务机关 制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 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预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 1、经国税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2、建筑安装企业
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 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 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 (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一)法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二)照顾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 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 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注意:
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 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3、连锁经营企业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
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 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 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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