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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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09.1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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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来源:深窗综合 | 2013-10-30 16:34:16 编辑:实习陈达更多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29日,多位专家对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

专家表示,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

如今,“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

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强制召回:由行政法规升至基本法律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释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完善"三包"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实行"三包"。

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种。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就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中有关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只能高于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是底线,不能突破;在底线之上,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涉及的金融活动涉及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方面,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来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法律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包括合同的解释、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信息透明、权益受保护。

另外,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客户的信息安全。

二、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下面来介绍一些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机构。

1.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备案登记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向公众公示备案信息。

同时,相关互联网金融活动还需要依法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备,以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2. 第三方支付监管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殊性,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服务。

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3.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设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构或岗位,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防范风险。

4. 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与合格的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将客户的资金独立存放,并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隐私。

5. 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其依法经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6. 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投资风险,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金融板块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金融板块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金融板块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里的金融板块,这可太重要啦!
你想想看,咱们平时在金融领域那可是有好多事儿会碰到呢!比如说,你去银行存钱,结果发现利率好像不太对劲,这时候新消法就能来帮你啦!就像你在森林里迷路了,突然有盏明灯给你指引方向一样。

再比如说,买金融产品的时候,那些条款多得让人头疼,万一不小心掉坑里咋办?别担心,新消法就是你的保护伞呀!好比是你出门带着的一把可靠的伞,为你遮风挡雨。

新消法里规定了金融机构得对消费者负责,得把产品讲清楚。

这就好比老板给员工安排工作,得明明白白地说清楚要求,不能含糊其辞。

“哎呀,你就去做吧!”这怎么行呢?金融机构要是这样,咱消费者能乐意吗?肯定不行呀!
还有呢,要是金融机构有啥不地道的行为,新消法也能给咱撑腰!让他们知道,咱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就像勇士面对恶龙,绝不退缩。

咱再说说那个信息保护,金融机构可得把咱的个人信息看好了,不能随便泄露出去。

这就跟保护自己家的宝贝一样,得小心谨慎。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里的金融板块那是相当重要啊!它就像是我们在金融世界里的好朋友,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益,让我们能安心地在金融海洋里畅游。

所以啊,大家可得好好了解了解新消法,让自己的金融生活更有保障,更舒心!
我觉得新消法真的太给力啦!它让我们消费者在金融领域有了坚实的后盾,让我们能够更加自信、放心地进行各种金融活动。

它就像是我们的守护天使,默默守护着我们的财富和权益。

我相信,随着新消法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我们的金融消费环境会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也会越来越美好!。

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消保法》修订后的路径选择

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消保法》修订后的路径选择
论 我 国 金 融 消 费 权 益 保 护 的 立 法 完 善
论我 国金融消费权益保 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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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法》 修订后 的路径选择
李文茂 房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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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 民银行 天 津分行 天 津市
摘 要: 我 国金 融消费权 益保护领域 尚未专 门立法 , 2 0 1 3年 1 0月修 订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仅 增 强 了金 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 . 没有 完整规 范金融 消费者及其享有 的权益 。因此应制定单独 的金 融消 费权益保护法 , 将金 融消 费权益保护作为立 法理念 予以确 立, 明确金融 消费者 的概念和权益 , 规 定金 融 机 构的义务和责任 。 构建 高效的金 融消费纠纷解 决机制 . 以实现我国金 融体 系的稳健可持 续发展 。 关键词 : 金 融 消 费权 益 ; 金 融 消 费权 益 保 护 法 ; 金 融 消 费纠 纷 解 决 : 立 法 完善
行业、 证券 业 、 保 险业等 金融 行业 部 门法及 《 消保法 》 , 这 种分 散立 法 已经不 能适 应 我 国当前 金融 消 费行 为普 及 和金 融市 场发 展需要 , 亟需 予 以立法完 善


我 国 金 融 消 费权 益保 护 立 法 存 在 的 问题
我 国金 融消 费权益 保护 的具体 法律 规定散 见 于《 商业 银行法 》 、 《 证 券法 》 、 《 保 险法 》 等金融 行业 基本 法 以 及 这 些法律 派生 出来 的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 和规范 性文件 之 中 , 存在 以下几 方面 的问题 。 首先 . 保 护金 融 消费权 益未成 为金融 体制 改革 和制度 设计 的指 导原则 . 从而 导致 现行金融 立 法 中金 融 消 费权 益保护 理念 薄弱 。现行 《 商业 银行法 》 、 《 证 券法 》 、 《 保 险法 》 等法律 及与 之配套 的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 的立 法 侧 重点都 在 于对金融 机构 进行监 管 . 主要 目标是 防止金 融 系统性 风险和增 进金 融体 系的市 场效率 。 但 这些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摘要】本文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而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了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

指出,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扞格;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一、引言20XX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

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

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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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打 《 消费者榷 益保蘸 法 》消费者 友好 型社舍 的槽 建
文 / 俊海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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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形势拿出新“武器”

应对新形势拿出新“武器”

消费纠纷新焦点随着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的普及,人们对其质量及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投诉量在智能手机领域的爆发式增长是消费电子等领域消费诉求的一个缩影。

面对人们的这些变化,消保局的工作做了哪些调整?杨红灿局长给出了答案。

《消费电子》:近期,消费纠纷具有哪些新的特点?杨红灿:在商品消费领域,以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为代表的“通讯器材”相关投诉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这也反映了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张,从而带来了其质量及其服务等的问题大幅增加。

在服务消费领域,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密切相关的“非现场购物”、“互联网服务”投诉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当前新的投诉热点和维权难点。

《消费电子》:除了“通讯器材”,还有哪些类别的商品消费维权比较集中?杨红灿:消费维权集中的除了以“通讯器材”为代表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还有装饰装修材料、服装鞋帽、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商品;其次,大家对儿童用品也非常关注。

《消费电子》:对这些反映强烈的商品类别应如何对待?杨红灿:工商行政部门部署了各地对儿童用品、消防产品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强化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及时退市不合格商品,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商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建设,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了商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安全、促进民生改善取得应对新形势拿出新“武器”专访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记者/许红敬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变得更加多种多样,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策略也在发生改变。

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前夕,《消费电子》记者对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进行了专访,通过杨红灿局长的详细介绍,和读者分享他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新《消法》的丰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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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权益保护法”)确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销售金融产品以及实施金融活动等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应该落实消费者信息保护和提示义务,依法收集消费者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清晰明了的产品介绍和交易条款,明确金融服务的价格和服务质量,依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及其他合法权利。

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和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报告有关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信息,确保细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置于重要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金融服务安全和优质。

四、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落实投诉渠道,提供客户维护服务,促进优质金融产品发展,引导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和投资创造性的思维和行为,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覆盖和学习。

五、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政府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相关政策和督察,遵守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制,预防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的发生。

六、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渠道引导消费者健康投资,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投融资项目活动中,完善风险提示、安全护航功能,护佑消费者的投资权益。

七、金融机构应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在消费者权益存在违法行为时,要采取积极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制定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补救措施,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金融机构应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优化、改善和监督,严于治党,完善政策法规,坚持维护消费者权益正义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正常消费权益,维护市场公正秩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运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与运用近年来,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话、电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金融服务也纳入了消法调整范畴。

本文拟从从两个方面深度解读新消法所涉亮点,一是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在经营管理中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个人作为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新消法首次将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纳入调整范围,在条文中多次明确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循的义务。

提示一: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法条】新消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解读】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应确保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包括提供合格的硬件、软件设施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在营业场所资金安全等,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

提示二:格式条款全面提示义务【法条】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公安联网身份证查询系统等其他系统获取、使用、加工、对外提供和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购买的保险、股金、基金等理财产品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征信状况、信用额度、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个人信息和本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媒体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或其他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信息及电子日志信息等;(八)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有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根据新消法全文解读,本法的亮点有哪些?

根据新消法全文解读,本法的亮点有哪些?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根据新消法全文解读,本法的亮点有哪些?一、远程购物,消费者在七天内可要求退货。

二、确定网购平台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

三、欺诈性交易,消费者可取得三倍赔偿,最少可得五百元。

四、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

在最初听到新消法这个名称时,可能人们会认为这是一部与防火有关的法律,实则不然,这是一个以板胡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法律,由于不少消费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新消法,并且也制定了新消法全文解读,此解读的亮点有哪些呢?新消法十大亮点解读:亮点一:消费者网购有七天“后悔权”【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

新消法针对网购作了多方面规范,消费者拥有七天“反悔权”是其中一大亮点。

以往,消费者网购后,觉得商品不中意,想要退货非常困难。

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

当然,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的运费。

亮点二:网购平台“先行赔付”【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

《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

议 、 券借 贷 交 易 的信 贷 风 险 , 证 陷入 困 境 银 行 的
转 型 限 制 , 本 要 求 等 。在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方 资
面 , 有 系统 重要 性 的银 行 和 非 银 行 金融 机构 要 具 在 法案 通 过 后 1 8个 月 内 , 2 1 即 0 2年 1月前 实施
建 了更 加严 密 的 系统 风 险监 管 框架 , 所有 具 有 将
系统重 要 性 的 银 行 和 非 银 行 机 构 纳入 美 联 储 的 监 管范 围。法 案 第 六 章 “ 行 、 贷 控 股 公 司 以 银 储 及 存 款 机 构 监 管 改进 法 案 ” 94条 , 第 0 明确 了美 国主要 的银 行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将 受 到 美 联 储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 联邦住房金融 局 、 国家信 用联 邦管 理 委 员 会 等 9家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高级 官员 , 以及 1 由总统 任 命 的 具有 保 险 业 务 专 长 名 的独 立 委员组 成 , 任期 同样 为 6年 。在 讨 论 秘 密
监管 信息 时 , 可 邀请 5名 无投 票 权 的咨 询 委员 还 参加 。该 委 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识 别 威 胁 美 国金 融体 系稳 定 的 因素 ; 找 监 管 上 的漏 洞 , 护 市 查 维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2 D 2.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1— 6 X(0 2 0 O 1 10 8 2 2 1 )l— 19—06 0
21 00年 7月 2 1日, 国《 尔 街改 革 和 消 费 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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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手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手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手册第一章总则 (3)1.1 制定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目的意义 (3)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3)2.1 公平交易原则 (3)2.2 诚信原则 (4)2.3 透明度原则 (4)2.4 风险提示原则 (4)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4)3.1 知情权 (4)3.2 选择权 (5)3.3 安全权 (5)3.4 索赔权 (6)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 (6)4.1 监管部门的职责 (6)4.2 监管部门的权力 (6)4.3 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7)4.4 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7)第五章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 (7)5.1 信息披露的原则 (7)5.2 信息披露的内容 (8)5.3 信息披露的方式 (8)5.4 信息披露的监管 (8)第六章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与培训 (8)6.1 教育培训的目标 (8)6.2 教育培训的内容 (9)6.3 教育培训的方式 (9)6.4 教育培训的评估 (9)第七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与处理 (10)7.1 投诉渠道的建立 (10)7.1.1 建立健全投诉接收渠道 (10)7.1.2 设立投诉接待窗口 (10)7.1.3 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 (10)7.2 投诉处理的原则 (10)7.2.1 合法合规原则 (10)7.2.2 公正公平原则 (10)7.2.3 及时高效原则 (10)7.2.4 沟通协调原则 (10)7.3 投诉处理的程序 (10)7.3.1 接收投诉 (10)7.3.3 调查核实 (11)7.3.4 制定处理方案 (11)7.3.5 执行处理方案 (11)7.3.6 反馈处理结果 (11)7.3.7 归档保存 (11)7.4 投诉处理的监督 (11)7.4.1 内部监督 (11)7.4.2 外部监督 (11)7.4.3 社会监督 (11)第八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11)8.1 法律法规的制定 (11)8.1.1 制定背景与意义 (11)8.1.2 制定过程与原则 (12)8.2 法律法规的实施 (12)8.2.1 实施主体 (12)8.2.2 实施程序 (12)8.3 法律法规的修订 (12)8.3.1 修订原因 (12)8.3.2 修订程序 (13)8.4 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3)8.4.1 宣传教育内容 (13)8.4.2 宣传教育方式 (13)第九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13)9.1 国际合作的背景 (13)9.2 国际合作的原则 (14)9.3 国际合作的内容 (14)9.4 国际合作的成果 (14)第十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与评估 (14)10.1 实施步骤 (15)10.1.1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15)10.1.2 加强政策宣传与消费者教育 (15)10.1.3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15)10.1.4 保障信息安全 (15)10.1.5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范 (15)10.2 实施效果的评估 (15)10.2.1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 (15)10.2.2 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15)10.2.3 公开评估报告 (15)10.3 改进措施 (15)10.3.1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方案 (15)10.3.2 落实整改措施 (16)10.3.3 定期回顾整改效果 (16)10.4 持续优化与完善 (16)10.4.2 加强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 (16)10.4.3 创新宣传手段与方式 (16)10.4.4 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与沟通 (16)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本政策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手册。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宣传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宣传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宣传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我国出台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法律的目的与适用范围–目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条件。

2.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平等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的歧视,享有平等的金融服务。

–信息权:有权获取与金融产品、服务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选择权:有权依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金融产品、服务。

–咨询权:有权向金融机构咨询相关问题,获得专业、及时的回应。

–通知权: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变更金融产品、服务时提前告知。

–保护权: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护个人信息和资产安全。

–救济权: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金融机构的义务–诚实信用义务:金融机构应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金融机构应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信息。

–合理推介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推介适合的金融产品、服务。

–良好服务义务:金融机构应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保密义务:金融机构应保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资产情况。

–合规经营义务: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4.法律的监督与维权机制–监督机制:国家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维权机制: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1.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2.构建和谐金融社会关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的金融社会关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金融风险与合规管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金融风险与合规管理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金融风险与合规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行业中,风险和合规管理成为关键的工作。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措施,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一、金融风险的特点和影响金融风险是指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因素。

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点:不确定性、不可抗力、连锁反应和超出预期范围。

不合理的金融产品设计、操作失误、市场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金融风险不仅对金融机构本身造成影响,也直接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金融产品的不透明性和复杂性可能使消费者难以理解,导致投资失误和损失;金融市场的动荡可能引发资产贬值和收益下降;金融服务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因此,金融风险管理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金融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金融风险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提醒和风险处置。

首先,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

金融机构应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和分析,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其次,风险评估是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

通过量化评估,可以更好地掌握风险的规模和可能的损失。

同时,也可以针对不同风险进行优先级排序,提高风险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接下来是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

此外,还需要持续监测和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及时发现和应对新的风险。

风险提醒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一种告知和提示,提醒其注意金融风险和合规管理。

金融机构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明确、准确的风险提示,以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金融决策。

最后是风险处置。

一旦风险发生,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重新评估风险预期和提供相关赔偿等,以减少损失并恢复消费者的权益。

三、金融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金融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的管理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吴民许;杨奕【摘要】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无法回避的内容.修订工作应充分考虑这种制度需求,在立法宗旨完善、消费者概念界定、保护范围扩展、政府责任强化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则,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期刊名称】《中国流通经济》【年(卷),期】2010(024)012【总页数】3页(P74-76)【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金融消费者【作者】吴民许;杨奕【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100044;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1000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9已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的修订。

2008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此次修订,将针对《消法》实施以来经济生活中的重大变化与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设计并完善相关制度。

其中,对金融服务等新领域中消费者保护需求的回应,成为此次修订无法回避的内容。

《消法》是否应将保护范围扩展至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消法》如何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提供保护?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消法》如何与金融领域的部门法协调?很多类似的问题,都需要在修订过程中进行深入研究,以更好地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1.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应属于消费者。

金融服务的接受者与金融消费者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存在重大区别的概念。

金融服务的接受者指一切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人,而金融消费者指基于生活消费需要接受金融服务的人。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它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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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适用
新《消法》通过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郑重地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调整的范围。

那么,在新《消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这意味着,新《消法》通过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负有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郑重地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法》调整的范围。

那么,在新《消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些看法。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指出:“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如果交易的相对方并非专业投资人,而是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那么该类交易相对方就属于金融消费者。

”可见,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有如下两个特点:
第一,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限。

即排除了专业投资人(包括从事专业投资的机构和自然人),仅指在相关交易信息和知识能力方面居于劣势的自然人。

第二,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的领域较广。

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保险、银行”,其他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在范围之内;金融消费领域既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销售的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存贷等金融服务。

金融领域维权的主要问题
市场调研及消费投诉现状显示,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一是把其他金融产品当作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其中,保险产品误导率较高,“存款变保险”的案例时有发生;二是在理财
产品销售过程中,部分销售人员回避产品风险,夸大理财收益;三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畅。

——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一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存在捆绑销售现象,如强制开通短信服务等收费功能,搭售其他产品和强制办理信用卡;二是贷款过程中收费项目繁杂,如提前还款手续费、贷款套现手续费和保险费等;三是饱受诟病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

——存在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

一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范围过大,且事先没有完全明示收集、使用目的和方式;二是金融机构或其服务人员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导其进入高风险领域消费。

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中涉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详见第十八条条款;真实、全面信息告知义务,详见第二十条条款;禁止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免责,详见第二十六条条款;特别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第二十八条条款;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详见第二十九条条款。

对金融机构的几点建议
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新《消法》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一是要规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杜绝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的各类商业推销行为。

二是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营销中,要用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要让消费者清楚准确地知晓产品的风险。

特别是,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控,杜绝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推销行为。

三是要积极向消费者普及金融消费知识,规范金融机构营销行为,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新的重大课题,解决这个课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各级消费者组织应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职责,与社会各界一道,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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