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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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确保每名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纳入管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和党员队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要遵循寓管理于服务、就近就便、动态调整的原则。
1.寓管理于服务原则。秉持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理念,既要强调从严管理,又要突出服务党员,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统一,对党员提出的咨询、寻求的帮助,要耐心解释政策,热心解决问题;
2.就近就便原则。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以党员就近、方便参加组织生活为主要考虑因素,既要尊重党员的意见,也要考虑党组织日常管理的实效性;
3.动态调整原则。定期排查和梳理,动态掌握党员队伍基本情况。要根据党员工作、生活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落实组织关系,并做好党员信息库日常维护,防止“口袋党员”“空挂党员”和“隐性党员”产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
收进行规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根据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重点群体分类管理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转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党组织;
2.继续就读全日制专升本、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就读学校党组织;
3.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回乡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4.外出找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地的固定居住社区(村)党组织;无固定居住地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移到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一旦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五条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党员应根据实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派遣机构党组
织。相关单位或机构原则上不能以“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等理由拒绝接收。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原单位建立离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原单位未建立或按规定需撤销离退休人员党组织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3.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聘任至新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往新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退役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转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退役军人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找工作流动性大的,应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撤并、转制企业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企业仍存在、党组织仍保留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并入其他企业,党组织整建制转移的,党员组织关系同步转移;
3.企业不复存在,党组织不再保留的,根据党员去向确定组织关系的落实。党员已找到新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党员未找到工作的,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
第九条出国(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1.因公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党员,需办理请假手续,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组织,或根据需要转往指定党组织;
2.因私出国(境)、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如下:
(1)短期请假出国(境)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要移交至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3)出国(境)逾期(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要移交至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也不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前,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在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如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
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第三章完善党员组织关系规范化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定期梳理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积分考核制度,每半年排查一次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对转入党员基本情况、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在编党员动向三项主要信息进行逐一梳理。认真落实每一名党员的组织关系,动态掌握每一名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发现组织关系“空挂”党员要及时联系、寻找,防止因不及时关心而失去联系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建立组织关系和行政(劳动)关系挂钩制度。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企业党组织和各类联合党组织,要严格实行党员组织关系和行政(劳动)关系挂钩制度。党员行政(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组织关系必须及时联动变化,做到人到关系到、人走关系走。
第十二条建立转出党员组织关系跟踪制度。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前,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去向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党员信息库日常维护登记簿》,主动了解转移情况,督促其尽快落实组织关系。对转移过程中碰到问题的党员,党组织要主动帮助协调,确保党员组织关系尽快落实。跟踪工作直到收到介绍信回执、党员编入新的党支部为止。
第四章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规范地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对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跟踪了解党员去向和组织关系落实情况,与党员所去党组织保持联系;
3.指导党员掌握转接流程和要求,督促党员及时、按要求办理手续;
4.对党员提出的咨询热情解答,主动帮助。
第十四条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档案,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对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及时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党组织报到;
2.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