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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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程序:1、方案制定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2、方案审批a、方案需依法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b、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改变国有控股地位等,需依法履行特别审批程序。

3、清产核资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4、财务审计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5、资产评估必须依《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6、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7、职代会同意a企业改制方案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b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批改制方案前,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9、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二、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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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1、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以帮助相关企业进行顺利改制。

2、前期准备2.1 制定改制方案2.1.1 确定改制目标和范围2.1.2 制定改制方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1.3 确定改制过程中的主要措施和步骤2.2 组织改制工作组2.2.1 成立改制工作组并明确职责和权限2.2.2 组织召开改制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2.2.3 动员和组织参与改制的相关人员2.3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2.3.1 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2.3.2 获取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结果2.4 法律咨询和法律审查2.4.1 寻求法律咨询并明确改制合规要求2.4.2 进行法律审查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3、决策与批准3.1 改制方案的审议和批准3.1.1 提交改制方案3.1.2 召开有关决策机构审议会议3.1.3 确定改制方案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批准手续3.2 状态和权责清查3.2.1 开展改制前的状态和权责清查工作3.2.2 归拢清查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3.3 相关文件的编制与审批3.3.1 编制与审批改制相关文件3.3.2 确定各类文件的存档和保管要求4、实施阶段4.1 资产转移4.1.1 形成资产转移清单4.1.2 进行资产过户和登记 4.1.3 完成资产转移手续4.2 职工安置4.2.1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4.2.2 实施职工安置措施4.2.3 完成职工安置手续4.3 转制手续4.3.1 提交转制申请4.3.2 组织转制审查和评估 4.3.3 完成转制手续4.4 组织架构调整4.4.1 制定组织架构调整方案 4.4.2 进行组织架构调整4.4.3 完成组织架构调整手续5、资产权益交割5.1 确定交割时间和地点5.2 确定交割物品清单5.3 组织资产权益交割检查5.4 完成资产权益交割手续附件:1、改制方案2、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报告3、相关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审查报告4、状态和权责清查结果5、改制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面所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转变所有制形式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规范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规范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司。

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

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4项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据此规定,改制为公司时,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充实及验资、注册登记管理等角度看,均要求审计、评估。

五、改制中的管理层入股及民间资本引入问题(一)国家允许探索管理层入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转让除必须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2、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充分披露相关信息;4、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引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帮助相关企业理解和掌握改制流程,我们编写了这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供明确的指导。

一、背景和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指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措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和重组。

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企业向市场化、法人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改制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成立改制工作组,明确改制的目标和任务;2.进行改制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3.制订改制实施计划,明确改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4.开展内外部信息沟通,向员工和利益相关方说明改制的目的和意义。

三、改制的程序和步骤:1.召开改制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改制方案;2.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确保改制后的资产和负债清晰明确;3.编制改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4.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和证照;5.召开股东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6.完成资产清查和评估,确保改制后的资产和负债清晰明确;7.成立改制工作组,确定改制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8.进行改制前的员工培训和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和支持改制;9.开展内外部信息沟通,向员工和利益相关方说明改制的目标和意义;10.开展改制的组织和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改制氛围;11.完成企业法人化登记和各项手续,取得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改制后的运营和管理:1.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改制后的企业合规运营;2.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体系;3.推进市场化经营,加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4.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5.加强内外部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反馈改制效果和问题;6.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全部制公司 / 国有公司改制程序1、建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先期准备活动;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3、明确财产界限、剥离财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花费并进行财产评估;4、在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公司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能够自行或拜托中介机构或改制公司制定改制方案,但向改制公司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拜托改制公司制定)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获得包含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赞同。

5、员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改制方案和员工布置方案,并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员工布置方案的早先审查赞同;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建议书;7、向公司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经过资料等并获取赞同;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赞同直接出资公司、各子公司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控股公司所属公司中全民全部制公司的归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此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公司为重要子公司,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赞同);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查赞同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依法决定或审查赞同其所属公司 (直接或间接出资 ) 的其余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存案;改制中波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早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赞同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波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更改登记或预赞同,并开设暂时银行账户(如需);9、填补注册资本缺口资本并验资;10、赞同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用经理班子;11、进行公司登记(更改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12、国有财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有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更改登记或转移;13、完美员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袭、业务合同以及其余需要更改或办理的善后事宜。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一、改制准备阶段1.确定改制目的:明确改制的目的和意义,例如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等。

2.确定改制方式:选择适合的改制方式,常见的包括股份制改制、合资合作等。

3.开展改制前评估: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市场地位等。

4.制定改制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制方案,明确改制的程序、时间表和责任人。

二、改制决策阶段1.召开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说明改制方案,表决通过。

2.申请审批手续:准备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改制审批。

三、改制实施阶段1.股份招募:根据改制方案,向社会公开征集股东,进行股份招募,同时向现有员工发行员工持股计划。

2.股权划转:根据招募结果,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股权划转给新股东。

3.资产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资产评估与定价: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改制后的股权价值。

5.流转合同签订:与新股东签订流转合同,明确股权的流转方式、条件和责任。

6.改制登记:向相关部门申请改制登记,并完成相关手续。

四、改制验证阶段1.组织稽查:由相关部门组织稽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2.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出具稽查报告,确认改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改制公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改制结果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

五、改制完善阶段1.建立公司治理机制:根据改制要求,建立适合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营和管理。

3.推进业务创新:积极推进业务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引进专业人才:根据企业需求,引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5.加强对外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拓展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

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国有企业(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操作流程及步骤1.引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定义2.改制前准备2.1 确定改制的理由和目标2.2 进行全面企业评估2.3 与相关股东进行沟通和协商2.4 完善企业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2.5 确定改制方案3.改制方案的制定与审议3.1 编制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3.2 提交改制方案审议并获得批准3.3 修订和完善改制方案3.4 最终确定和发布改制方案4.内外部资源整合4.1 资产梳理与整合4.2 计划和安排资金支持4.3 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和合资4.4 与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4.5 完善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合作关系5.人员安置和转岗5.1 制定人员安置方案5.2 安排职工培训和转岗工作5.3 建立职工安置机制5.4 职工权益保障和待遇调整5.5 职工关系协调和稳定6.资产置换和股权转让6.1 进行资产估值和评估6.2 制定资产置换方案6.3 完成资产置换和股权转让程序6.4 审核和注册所有权变更7.企业改制的经营管理7.1 制定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7.2 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7.3 进行经营业绩评估和监测7.4 完善企业法律合规管理7.5 加强内外部信息披露和沟通8.相关附件- 附件1:改制方案- 附件2:人员安置方案- 附件3:资产估值和评估报告- 附件4:资产置换和股权转让协议9.法律名词及注释- 改制: 具体指国有企业从全面所有制改制为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如股份公司、合作社等。

- 企业评估: 对企业的资产、财务、人员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改制提供决策依据。

- 股东: 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后,股东即为改制后企业的所有权人。

- 企业组织架构: 指企业内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关系、权限和职责划分等。

- 资产梳理: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分类、确认和整合。

- 资金支持: 提供改制过程中所需的资金支持和资金安排。

- 合资: 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共同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是国有资产整合的必然结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对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具体指导。

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多种形式。

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所有改制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依据,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XXX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

评估、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职代会同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步骤做了详细规定,以保证改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职工的权益,听取职工的意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改制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和验资手续,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处理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改制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可以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提高资本效率。

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都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方案制定、核实、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职代会同意、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步骤。

改制企业还应该充分考虑职工的权益,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改制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登记和验资手续,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处理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本文介绍了国企改制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其中,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和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重申了改制方案必须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要求。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程序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1/6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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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

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

依据本
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
注:
1、“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对改制当中的方案制定、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的落实、职代会审议及通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办发[2005]60号”文件重申前述要求、并做了特别强调,同时提出改制方案必须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再次重申并强调了上述要求。

2、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再次明确要求: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四、重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除涉及国资资产监管外,还涉及公司注册管理制度,在国企改制中应给与特别重视。

首先,本文第一、三部分所述国企改制的规定,多数为强制性规范,从国企改制监管角度看,应当得到遵守。

其次,《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第4项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据此规定,改制为公司时,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充实及验资、注册登记管理等角度看,均要求审计、评估。

五、改制中的管理层入股及民间资本引入问题
(一)国家允许探索管理层入股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转让除必须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
2、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4、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二)国家鼓励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资本
2012年5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国企改制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按其规定,引入民间资本应当:
1、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

2、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3、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4、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5、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

6、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7、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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