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闽国资统评〔200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
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0.01.01 【实施日期】2010.01.01【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唯一标志】135177【全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 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模板
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第四章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第六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万元。
由(主办单位名称)拔款。
第七条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第九条生产经营机构(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第十条各部门职权:(注: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第七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第十一条本企业设经理一人,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理由(任免单位全称)任免。
(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经理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副厂(副经理)级领导干部;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第十四条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物价标准。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六条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作为发展基金;%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防止和纠正腐败现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本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企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责任明确决策、有效执行决策的原则,做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的论证调研、党委(党组)意见前置、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程序合规等制度,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如下:(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2.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3.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政办函〔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为加快推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底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存续发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程序
企业改制程序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4、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5、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验资报告;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78910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时各联营方、股东和注册资金不变的,不再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但应提交本告知单(一)1、2、3、6、7、8、9、10项文件、证件。
(二)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的基本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独资公司与过去的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点(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注册,依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不明晰的情况;而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制企业治理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应有机结合。
解读《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极性。从国资改革来讲,开展授权放权,就是要最大限 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多依靠公司 治理结构开展工作,以管资本为主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同时,还要落实授权和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并确保将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从国企 改革来讲,是出资人授予、下放或取消的权利,是将本 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延伸到子企业的事项, 下放或归位于企业。本质上,《清单》的公布,是一场 由国资改革启动的国企改革,由“加大授权放权”从而 实现“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的改革操作活动。
国有资产管理,加快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国 资委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是新一轮国企改 革的关键所在,而授权放权是这一场转变的核心环节。 长期来,国资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国资 委长期把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一把抓,在本应属于 企业的经营权领域干预太多,影响了企业发展,明确国 资委的定位问题,是实现向管资本转变的前提。
其实,马克思对于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 早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 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
2 0 现代国企研究 MODERN SOE RESEARCH
Jul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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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指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 享有经营权。国家所有权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我们只把企业看成 一个产出的组织,其盈利大小由政府说了算;另一方面 由于权利界限不清晰,收益不确定,以致使法律上所有 者和经济上所有者之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和“公共通 道”,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无法实行有效监管。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国有企业“三重⼀⼤”决策制度主要政策依据:2010年7⽉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三重⼀⼤”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决策、重要⼈事任免、重⼤项⽬安排和⼤额度资⾦运作(简称“三重⼀⼤”)事项必须由领导班⼦集体作出决定。
01“三重⼀⼤”事项范围1.重⼤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职⼯代表⼤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党和国家的路线⽅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的重⼤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决策,以及其他重⼤决策事项。
2.重要⼈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成员的任免、聘⽤、解除聘⽤和后备⼈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以及其他重要⼈事任免事项。
3.重⼤项⽬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以及⽣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重要影响的项⽬的设⽴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期权、期货等⾦融衍⽣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程建设项⽬,以及其他重⼤项⽬安排事项。
4.⼤额度资⾦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国有资产出资⼈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员有权调动、使⽤的资⾦限额的资⾦调动和使⽤。
经济法填空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3、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4、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6、订立合同的程序包括__要约__ 和__承诺___ 两个阶段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8、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9、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当举证责任10、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1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1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13、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1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15、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6、合同变更的方式有约定和法定两种17、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又称合同承受18、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19、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称为不可抗力20、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种21、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隶属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22、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是个人独资企业23、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4、我国的合伙企业通常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5、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2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27、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主要区别在于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28、合作企业决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29、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30、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3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32、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33、在合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最高权利机构34、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期投资的行为称为先行回收投资3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双方为合伙关系36、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37、在设立外资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年内缴清。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作为的产物,全民所有制企业将退出历史舞台。
老吴理解到,本次《国企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
目前改制的进度如何呢?据国资委称,国有企业公司制已取得历史性突破,68家需改制的央企集团公司已于2022年全部完成改制,除极少数需清理整合的企业,中央企业子企业全面完成改制。
在地方层面,省级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约96%完成公司制。
另外老吴注意到,就连难度大的邮政、铁路系统,也在去年完成了改制。
那么,什么是改制呢?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后有什么区别呢?关注证券市场的朋友大概都注意到,2022年底,大批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都宣称其集团公司(母公司)完成了改制,由“集团公司”翻牌为“集团有限公司”。
很多人不明白国企的名称里加上“有限”两个字意味着什么。
所谓“改制”,是指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按照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称《企业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这个法律虽然比较老旧,但在2022年08月27日经过一次修订后,目前仍然有效。
另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有企业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工业企业”,也适用于其他企业,因为该法“附则”规定,“本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2年之前,很多央企虽然在名称上冠以“集团公司”,但在组织形式上它们还不是正儿八经的公司,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改制之后,这些央企的集团公司加上“有限”两个字,才变成了国有独资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有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说,第一,管理体系不同:前者由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厂长(经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则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治理结构不同:前者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公司里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07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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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决定(同意改制)
要点
国资委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岀资人同意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出资人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将公司的名称由“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更名为“X怖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同意将公司的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三、同意通过公司新制定的公司章程(具体详见新公司章程)。
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